怎么办理公司法人股东变更流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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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公司法人变更
代办公司法人变更服务内容
代理或协助您完成公司法人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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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公司法人变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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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公司法人变更所需准备材料
法人和股东身份信息
企业证章等基础材料
注册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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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公司法人变更优势
1、 代办公司法人变更法律法规咨询
代办公司法人变更前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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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变更公司法人
我朋友有注册一个50W的公司马上要到1年了,现在想变更法人用我的名字,请问是否可以?费用大概要多少?多久可以变更成功?他的公司是在深圳注册的,谢谢
我有更好的答案
变更法人7个工作日办结,需要以下资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由新任或原法定代表人签名)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原件5、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7、变更法定代表人涉及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变动的需提交相关任免职文件原件。法人变更: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些事项的变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决定,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惟企业法人的分立或合并,因涉及法人与相对交易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法律对分立或合并后法人的债权债务移转,做了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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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现在叫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登记程序1)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以及通讯地址。2)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3)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四)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5)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换发营业执照;【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第二章 登记管辖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外商投资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第八条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第五章 变更登记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一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第三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八条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三十九条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第四十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第八章 登记程序第五十条 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以及通讯地址。第五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第五十二条 除依照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五十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一)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四)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第五十四条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五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五十六条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记机关发布。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变更法人7个工作日办结,需要以下资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由新任或原法定代表人签名)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原件5、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7、变更法定代表人涉及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变动的需提交相关任免职文件原件。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可以变更的,费用得看有没包含变更股权,还是说只是变更法人,大概十天左右可以变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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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变更详细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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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公司在我们生活中非常的多,公司的种类和大小都有很多的不同。我们也听说许多大公司收购小公司的事情,这就要有的程序了。那么我们对于公司法人还是有一定的了解的,因为我们很多人也在公司中工作过或者正在工作。那么公司法人变更详细流程是什么呢?一、到工商局更换企业到工商局更换企业营业执照的需要带上以下资料,受理后10个工作日可领取新的营业执照:1、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加盖公司公章);3、登记审核表;4、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加盖公司公章);5、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如法人担任执行董事或董事长时要填写)(加盖公司公章);6、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7、股东会决议(盖上公司公章);8、新法人明(复印件盖上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9、旧法人的免职证明及新法人的任职证明(盖上公司公章)。二、到质监局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带上以下资料到质监局办理,受理后5个工作日可领取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1、原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2、新法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3、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5、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三、到国、地税局更换国、地税证带上以下资料到国、地税局,受理后5个工作日可领取新的国、地税证:1、旧国、地税税证正、副本;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带上原件核对);4、新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盖上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5、国、地税税务变更申请表(加盖公司公章);6、本年度全套会计报表,会计凭证及税局要求提供的材料。四、去银行办理开户许可证变更、预留印鉴变更带上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正副本2、税务登记本3、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4、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证5、委托授权书6、公章、财务章、法人章7、股东会决议五、如果有登记、统计登记一并需要变更,带着上述材料即可。公司法人变更详细流程应该就是上面的这些了,对于公司法人的变更问题还是要需要注意非常多的事情,所以我们如果遇到公司法人变更的时候不光要了解上面文章的那些还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这样才可以做到万无一失,并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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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法人、股东需要准备哪些材料,怎么走流程?
& & & & 我公司是去年刚创业的公司,想变更法人,把原法人调整为股东,原两位股东退出去,目前两个股东中有一个不在本地,身份证原件拿不到但是有复印件(两位股东都是法人的亲弟弟,对退出无异议),请问这种情况下需要什么材料?
& & & & 有限登记,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需提交下列文件
公司签署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书面决定或其他任免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
5、 登记机关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6、《企业法人》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变更法人: &
来源:(微信/QQ:)欢迎咨询、分享,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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