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与工商税收在补缴关税与追征问题上有什么区别

“营改增”过渡期,原营业税政策还有效么?
来源:华税
作者:华税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编者按: 2016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标志着自日起,中国开始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营业税从此退出历史舞台。许多人认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
编者按:&2016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标志着自日起,中国开始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营业税从此退出历史舞台。许多人认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就再也没有营业税了。然而,营业税真的就这样完全消失了吗?之前颁布的营业税政策还有效吗?本期华税从四个方面为您解读。
全面营改增后,实践中的一个突出的问题是,现有过渡性的政策缺少明确规定的事项,能否继续适用原《》及相关文件。
一、一个案例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为例,根据的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那么,&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属于上述《》的范围?目前,理论和实务中都出现了不同的声音。
营改增前,这一问题是有明确的规定的。根据《》()中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并未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中规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于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事实上不属于《》以及常识下的&投资入股&,&投资入股&也即要承担投资风险,对于这一行为,《》()再次明确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法理分析
解决上述问题,首先要从法律效力上予以澄清,一般而言,法律文件的失效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1、随着新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相关内容与新法冲突的旧法律法规自动失效。
2、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自本法实施之日起,旧法律法规失效。
3、权力机关进行法律法规清理,对外公布某项法律法规作废。
4、法律法规本身规定如果上位法有新规定,从其规定的内容,随着上位法的新规定出现,旧法规根据从其规定的条款适用新法,从而失去效力。
5、法律法规据以存在的时代背景或者条件消失,或者其所调整的对象不复存在,或者其使命完成,使法律法规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从而自动失效。
6、法律法规本身规定了有效期,有效期届满,从而自动失效。
能否认为的颁布,属于新法代替旧法?从法律位阶上看,《》()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则是以国务院令发布的行政法规。一般认为,规范性文件是由行政机关发布的对某一领域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准立法行为,从法律上讲,下位法不能是不能替代上位法的。
客观上,营改增是一项政府主管部门主导的税制改革,属于国家增值税改革的一个阶段,最终目标是实现全国人大增值税的统一立法,因此,营改增过渡政策只是权宜之计。同时,从北大法宝等相关法律文库查询,《》的&时效性&显示的依然是&现行有效&,在此背景下,可以认为《》下颁布诸多规范性文件(实际发挥承担税收征管依据、解释税法的功能)依旧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是排除以下两种情形:
(1)国务院已经清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等。比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发布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营改增后新颁布的文件有新的规定的。适用&新法替代旧法&,原规定自动无效。
三、具体管理
从后续管理来看,按照税法&实体从旧&的法律适用原则,根据《》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因此,&营改增&前发生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行为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应依法履行营业税纳税义务。对于在&营改增&前已发生但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相关经济活动,在法定追溯期和追征期内,税务机关仍负有监管职责。
从税务稽查来看,根据《》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根据《》()第一条第十三项&试点前发生的业务&规定:&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因此,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营业税完税情况的风险排查和日常检查工作通常可延续至未来五年(如涉及偷逃抗骗等违法行为可无限期追征),一旦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营业税问题,只要未超过追征期,依旧可以追缴、处罚并加收滞纳金。此外,营业税退税等相关业务在&营改增&后,将仍按照营业税相关要求办理。
可见,营改增过渡期内,不能完全认为营业税彻底退出历史舞台了,除了其法律效力有待商榷外,涉及到营改增之前的相关业务补缴税款、偷逃抗骗税款等行为,并不会因为&营改增&的全面推行而&一笔勾销&。华税建议,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遇到政策适用法律问题时,应对自身的涉税事项进行具体梳理、分析,明确法律文件适用的依据。税款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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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ì ku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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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补缴与追征税款来说,其主要的区别在于发生补税的情况不同,主要的情况有四个方面,补税来说,纳税人由于须知借了税目或是税率计算错误,所造成的少缴纳税款的情况,或是因为偷税或是抗税等问题使得无法对税款进行征收或是未进行缴纳的税款,或是因为税法的修订所造成的必须要补缴的税款,或是因为工作人员疏忽所造成的少征收的税款。
税款税款概念
shuì kuǎn
1.按条例向征税对象收取的钱。
税款补缴和追征税款
补缴和追征税款的区别是什么?  然而,从追征税款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来看,也就是这则办法的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这是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纳税人或是扣缴人员未能够足额缴纳税款或是少缴纳税款的情况,对于财务机关来说,要求纳税人或是扣缴义务人在三年内进行补缴的税款,这种情况下可以不收取滞纳金,由于计算无误,不管是纳税人还是扣缴纳义务人发生错误或是失误的情况下,未能进行交纳或是少缴纳税款的,必须要在三年之内进行追征,最多可以延长十年的时间。从追征税款来说,可以分为有期或是无期追征两大类别。对于给予的处罚来说,可以视为加收滞纳金、不加收滞纳金的情况、以及追究法律责任等追征的不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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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问题一下记不起了,关于税局查账可以倒查多少年是否有规定?望赐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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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账可追溯几年我不知道,但税收征管法第52条对你可能有用.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thank you very much
我们在2000年的时候,付给外方(合资方)技术咨询费,外方提供给我们的是国外的发票,但我们当时没有
代扣代缴任何税金,在2004年的时候,税务局来稽查才发现这一情况,但至今还没提供结论.根据第五十二条,是纳税人的错了,那可就惨了,仅滞纳金就够呛的了.
没有税务凭证,银行也能让你们汇出,有点奇怪.你这个问题挺难说的,尽量与税务局沟通沟通吧.
没有汇出境外,是汇给外方在国内的办事机构.
对方在国内有代理人或办事机构的,应由其代理人或办事机构纳税吧,我查一下资料看.
你们应当想办法证明这个业务是与该外国公司在国内的办事机构有关,否则就有麻烦.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其他扣缴义务人规定如下: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九条: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
依照前款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你们公司来说,要确认以下几点:
第一:这个业务是否与该外国公司在国内的办事机构有联系,有联系的话,那其国内机构是纳税义务人,你们不用代扣代缴。
第二:该外国公司或其国内机构是否已纳税,如已纳税,你们公司是不用再纳税,最多是按征管法承担罚款。
好呀,谢谢你了.
不用客气,我在上午9点多发给你了,相信你看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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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与“五年”——追征税款必须严格区分的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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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与“五年”——追征税款必须严格区分的法定期限
来源:涉外税务
作者:田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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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在补查工作中常常会遇到税款追缴问题,部分是因为税务执法人员在执法时把握不准,忽略了征缴税款的法律依据中"三年"与"五年"的期限,没有严格区别一般情况与特殊情况两个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由此而引发征纳纠纷,甚至还将税务机关告上法庭,税务机关败诉的也较多,教训深刻。下面介绍两个关于追缴税款的案件,目的是引起税务执法人员的关注。  基本案情  案情一:被告败诉案。一家从事装潢的有限责任公司1999年12月由于财务人员变动,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因计算出错,将应纳税款5500元垂成550元,并按照550元缴纳了税款。2004年8月,该地稽查局在查处其它案件时,无意中发现这家公司这笔税款缴纳异常,经追查才证实问题存在。稽查执法人员很快向这家公司下达了补缴4950元的通知书。该公司法人代表认为:现在企业已改制,改制时债务上没有反映这笔数字,现在补税接受不了。后经税务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该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诉,讨个说法。判决结果是:被告采取强制措施程序合法,但追缴税款不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六十八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要求税务机关重新做出税务行政行为。  案情二:复议纠错案。与以上案件不同的是,追缴未征的税款的原因不是纳税人计算错误所致,而是由于税务人员错用税率使税款少征。  2000年3月,某地税局纳税大厅税款征收人员错将一旅行社应税收入适用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导致少征税款1800元。2004年7月被稽查人员发现后,通知其补缴这部分税款,并加收滞纳金。该旅行社不理解,于是向县税务机关递交了复议申请书。经复议机关认真复议,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相关征缴时效的规定,纠正了某地税分局追征税款的具体行为。  法理分析  这两个涉税追征案件,为什么人民法院和税务复议机构都不支持直接从事税收征收的执法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呢?  *9个涉税案件的税款追征依据不足。《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本案在时限上,从1999年12月至2D04年8月,期间为四年零四个月,超过了三年,不适应“三年可以追征”的法定期限。另外,本案虽然不满五年,但是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指的必须是“有特殊情况”,那么怎样才是特殊情况呢?《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此案不超过五年期限是事实,但少缴税款累计只有4950元也是事实,因此,不构成"特殊情况",不适用追征期可延长到“五年”的法条;在性质上,因财务人员变动,填制纳税申报表出错,另一名财务人员没有仔细核对,在缴税时将错就错,对这种行为,作"偷税"对待其依据尚不充分,不能定性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对偷税是这样界定的,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本案既没有在账簿、记账凭证上实施违法行为,申报纳税也不存在弄虚作假,而是出错。在认定此案性质时不能把无意出错简单视为有意虚弄做假,所以,其追缴期也不完全适用"对偷税追缴期不受'三年'或'五年'期限的限制"的规定。因此,法院不支持税务机关对本案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  第二个涉税案件税务人员在执行实体法与程序法时均出错。《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9款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本案是由于纳税大厅税务征收人员错误适用税率所致,这样先在实体法的执行上出现了错误,继而稽查人员没有严格按照"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办事,又在程序法的执行上错上加错,幸亏被复议予以纠正,避免了一起税务行政诉讼案的发生。  结论  税务执法人员在追缴税款过程中,必须严格区别“三年”与“五年”的法定期限,区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计算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一般情况与特殊情况,不得混淆。此外,应对是否构成偷税、抗税、骗税等行为进行认真鉴定,做到既维护国家利益,又维护纳税人的权益。(作者单位:湖北省咸宁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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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愤怒刚学习不久,没法学啊要考试了,急死我了这次就不告诉你们老板了,限你们赶紧弄好算了,麻木了未缴的营业税,“营改增”后能“一笔勾销”么?如何征缴?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虽然日全面营改增,营业税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但税务机关对营业税的纳税检查并不会停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
虽然日全面&营改增&,营业税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但税务机关对营业税的纳税检查并不会停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附件二《》第一条第十三项&试点前发生的业务&规定:&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基于上述规定,日全面&营改增&后,纳税人新发生的纳税义务改征增值税,但之前已经发生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应缴、未缴的营业税并不能&一笔勾销&,一旦地税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营业税问题,只要未超过追征期,依旧可以追缴、处罚并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认为全面&营改增&后,以前存在的营业税问题可以&一笔勾销&的想法是非常危险的。
案例一:A房产产开发公司按合同约定于日前取得房屋预售收入1000万元,记入预收账款,未申报缴纳营业税。日&营改增&后,在当月按3%预征率预缴了增值税。2017年4月,某地税稽查局在对A房地产公司2016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了这一问题并进行了如下处理:按营业税的相关规定,被查单位日按合同约定取得的房屋预售收入1000万元已经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应申报经补缴归属期为日-日的营业税50万元,同时加收滞纳金。已经预缴的增值税,由A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税或留抵。
案例二:B公司自2016年1月到12月出租房屋给另一家公司,合同约定日一次性付清全年租金10万元。B公司在日收到10万元租金,记入&其他应付款&,未申报缴纳相关税款。2017年4月,某地税稽查局在对B公司2016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了这一问题并进行了如下处理:按营业税的相关规定,B公司预收的10万元房屋租金已经发生纳税义务,应申报补缴归属期为日-日的营业税5000元,同时加收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50%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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