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办乡镇企业合法吗经营性建设用地合作开发怎样做合法?

原标题:大学生村官农村专业知识:解读2018年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二)

(三)加快发展农户间的合作经营。

鼓励承包农户通过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开展联合营销等方式发展联户经营。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活动,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社对接。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探索建立农户入股土地生产性能评价制度,按照耕地数量质量、参照当地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计价折股。

(四)鼓励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

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涉农企业重点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引导工商资本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支持农业企业与农户、农民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支持经济发达地区通过农业示范园区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共同出资、相互持股,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混合所有制经济。

(五)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

鼓励地方扩大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扶持资金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加快建立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管理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可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综合运用货币和财税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保险支持机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分散规模经营风险。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设立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等加大扶持力度。落实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

(六)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各地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有明确的上限控制,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对租地条件、经营范围和违规处罚等作出规定。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严格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防范承包农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风险防范能力等开展监督检查,查验土地利用、合同履行等情况,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要求的可给予政策扶持。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并加强对各地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一)培育多元社会化服务组织。

巩固乡镇涉农公共服务机构基础条件建设成果。鼓励农技推广、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围绕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拓展服务范围。大力培育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积极发展良种种苗繁育、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粪污集中处理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服务业,支持建设粮食烘干、农机场库棚和仓储物流等配套基础设施。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鼓励以县为单位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创建活动。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试点,鼓励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易监管、可量化的公益性服务。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购买服务的标准合同、规范程序和监督机制。积极推广既不改变农户承包关系,又保证地有人种的托管服务模式,鼓励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和农机合作社开展全程托管或主要生产环节托管,实现统一耕作,规模化生产。

(二)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

制定专门规划和政策,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整合教育培训资源,改善农业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涉农专业办学条件,加快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大力发展现代农业远程教育。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围绕主导产业开展农业技能和经营能力培养培训,扩大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示范培养培训规模,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和返乡农民工的培养培训力度,把青年农民纳入国家实用人才培养计划。努力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认定、扶持体系,建立公益性农民培养培训制度,探索建立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制度。

(三)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优势和作用。

扎实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要求,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利用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渠道,深化行业合作,推进技物结合,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推动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流通企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网络终端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鼓励基层供销合作社针对农业生产重要环节,与农民签订服务协议,开展合作式、订单式服务,提高服务规模化水平。

土地问题涉及亿万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全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办事,及时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调查研究,搞好分类指导,充分利用农村改革试验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等开展试点试验,认真总结基层和农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牢固树立政策观念,准确把握政策要求,营造良好的改革发展环境。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明确相应机构承担农村经管工作职责,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工作指导和检查监督制度,健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六、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改革方案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改革而言,集体土地国有化能够得到中国政治体制的支持,有利于国土综合整治,有利于土地管理和国家对农村经济的宏观调节,且符合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的要求。

但是农民的心里能否接受的问题。在1956年,中国实际农业合作化的时候,就曾提出过国有化方案,之所以没有采纳,主要拍引起农民的误解。“如果说,在当时党风、政风相当廉政,各级政府在农民心中享有很高威信、社会十分稳定的情况下,尚且有这样的顾虑,那么在今天我们受到腐败现象和其他种种社会不稳定因素严重困扰的情况下,这个问题就更应该加以慎重的对待。

总之,国有化方案如果无法克服上述种种困难,而“匆忙的采用政治手段强行推之,将导致另一个‘合作化运动’的悲剧,确须慎之又慎”。

这种方案首先不为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所接受。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而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主要特征之一,集体所有利的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就必须坚持土地公有制(土地是集体财产的主要部分)。因此,实行土地私有化的改革必然遭到基础政治制度的强烈反对。

其次,私有化后的土地兼并问题,“土地兼并是中国历史上困扰中国土地制度并影响中国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的一大问题”。在当代,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其结果不仅仅是扩大农村贫富差距,而且可能导致大量的农民涌入城市,这给城市的就业、居住、治安等问题增加压力。

3、多种所有权并存的方案

这种方案是部分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农村土地混合所有的方式,即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并存的局面它在于调和前两种方案。

4、回避集体土地所有权,强调以利用为中心的土地制度改革思路

这种观点主张以物的“利用”为中心代替物的“所有”为中心,通过改革用益物权制度解决农村土地制度问题。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就是这种思路的直接反映、整部法律仅有一个条文间接提到有关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问题,但这种观点和立法思路也是不现实的。

首先,这种思路无法克服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中最严重的顽症——所有权主体虚位。由于所有权主体虚位,那么,实际掌握土地支配权的少数乡村干部便可以随意侵害和干涉土地使用人,使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如果不通过一定的法律机制来控制发包方滥用所有权限,那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债权性变为物权性的成效也就要大打折扣。因为无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债权抑或是物权,对发包方都是有法律的拘束力和不可侵犯性,至于承包方是以违约还是以违法作为请求发包方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在后果上是微不足道的。可见,这种改革方案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绝非釜底抽薪之策。

其次,用益物权的种种理论与规则皆是围绕所有问题而顺利展开。对所有权的尊重仍是建立用益物权的必要前提,对财产归属的强调仍然是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因而,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立法还是不能忽视有关所有权的规定。

七、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流转模式

互换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方便耕种和各自的需要,对各自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简单交换,是促进农村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的必由之路。30年前,中国农村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分到了土地。但由于土地肥瘦不一,大块的土地被分割成条条块块。划分土地时留下的种种弊病,严重制约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产量的提高。如何让土地集中连片,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于是互换这种最为原始的交易方式,进入农民视野。

在市场利益驱动和政府引导下,农民将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给大户、业主或企业法人等承租方,出租的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由双方自行约定,承租方获得一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出租方按年度以实物或货币的形式获得土地经营权租金。其中,有大户承租型、公司租赁型、反租倒包型等。

入股,亦称“股田制”或股份合作经营,是指在坚持承包户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建立股份公司。在土地入股过程中,实行农村土地经营的双向选择(农民将土地入股给公司后,既可继续参与土地经营,也可不参与土地经营),农民凭借土地承包权可拥有公司股份,并可按股分红。该形式的最大优点在于产权清晰、利益直接,以价值形态形式把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确定下来,农民既是公司经营的参与者,也是利益的所有者,是当前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的新突破。

4.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

以重庆为例,去年被国家批准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在土地改革领域率先进行大胆探索,创造了土地流转的九龙坡模式即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也就是说,农民放弃农村宅基地,宅基地被置换为城市发展用地,农民在城里获得一套住房。农民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享受城市社保,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体制。

中国山东省宁阳县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新机制,建立起“股份+合作”的土地流转分配方式。这种模式是,农户以土地经营权为股份共同组建合作社。村里按照“群众自愿、土地入股、集约经营、收益分红、利益保障”的原则,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按照民主原则对土地统一管理,不再由农民分散经营。合作社挂靠龙头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合作社实行按土地保底和按效益分红的方式,年度分配时,首先支付社员土地保底收益每股(亩)700元,留足公积公益金、风险金,然后再按股进行二次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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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民宿不那么简单

乡村民宿眼下是时髦,许多朋友趋之若鹜。但是事实上不那么简单,从建设到施工或是翻建,需要一系列的政府文件,我们现在从《桃花源迹》上给大家转录一些文件目录,供参考。最关键的是需要记住不能触碰 “基本农田” 的红线。当然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一定要算好经济账,无论你是众筹,还是贷款,或是引进战略投资人。

官方文件背后的法理基础

集体建设用地是“何方神圣”

概念内涵:一般来说,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解释,租用原来农民住宅,在其基础上,翻修翻建民宿;当然也可以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新建民宿;不管是翻修还是新建,都切记不要触碰“基本农田”(耕地)这一红线。接着再来说什么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又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服务于集体公益或其它公共目的的一种用益物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特殊民事主体,主要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和公益性组织,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个别情况下,才可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概念外延:集体建设用地的外延包括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集体建设经营性用地。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商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如过去的乡镇企业和招商引资用地。

为何是集体建设用地,而不是其它选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原则规定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出让、转让或者出租,而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设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该法第43条规定的更精准:“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以及该法的63条事实上禁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其实广东省早在2005年,其地方法规就已经有所突破,例如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规定:

第三条 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的;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四)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

因转让、出租和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导致住宅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除外。村民出卖和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第五条 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大家也知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说是2017年农村改革的一大亮点。2017全年出台了多种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政策,国土部、住建部联合发布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以及《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以及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三个文件有一个共同的指针就是:不触及18亿亩基本农田(耕地),只有用好集体建设用地,才是短期农村脱贫和平抑城市房价的现实选择,前者是第一优先。换句话说,短期内,虽然坚持国家财政支持和制度与科技创新提高农业生产率,但是我国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的逻辑,既不现实也不可靠。用老百姓的话,在土里刨金不靠谱。同时经过测算,2016年全国村庄建设用地占全部建设用地的49%,农村人均建设用地远超国家标准。国研中心徐小青也指出,农民现在收入当中46%左右来自二三产业。而且未来可以探讨的目标是,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同权同价。

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你懂的,对于涉及“国家之本”的核心政治经济利益的领域,只能“小步快走”,况且一定不能违反上述法规43和63条。按照43和63条的逻辑,因此,能够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直接转化为建设用的,仅限如下情形:1、兴办乡镇企业;2、村民建设住宅;3、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其他情况下,若想使用集体土地作为建设用地,必须先使该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转化为国有土地后,再进行国有土地的有偿转让。而2017年8月底国土部、住建部联合发布2017国土资发100号文件,《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以下称试点方案),则决定在一定条件下,农村集体土地不用经过国家征地环节,直接进入了市场,作为该政策的结果,就是租赁住房、共享度假小院这类项目在试点的时空限制范围内,可以安排快速审批通道。政府的主观愿望是借此对平抑未来的租金价格、房价发挥一定作用,从供给端发力,协同需求端,达成“只有用好集体建设用地,才是短期农村脱贫和平抑城市房价的现实选择,前者是第一优先”所谓宏观目标

虽然一箭双雕,但是步子还是要小,直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子,是小产权房,一般来说不允许上市交易,也没有房产证。未来经过各方的博弈,逻辑推演上存在这样的可能就是将符合政策红线的部分已经落成的小产权房“转正”。《试点方案》选择13个中心城市,且试点期已经延长至2018年底,估计大概率上有可能再次延长。中国的这套“政府征地—土地拍卖—开发商开发”的体制,是从香港等地学来的,政府迅速积累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同时由于政府垄断土地供应,所以房价、地价越来越高。而且,在征地环节中,往往引发农村集体组织和地方政府的冲突。为此,政府有针对性的推行了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简称“三块地”改革试点),选择了33个农村单位,但到现在为止,尚未公布完整的试点总结报告。然而,各试点地区积极探索农房抵押、出租、合作开发等途径,不断显化宅基地财产权益。浙江德清通过盘活存量宅基地改造民宿530家,每户年均增收5万多元。安徽金寨将退出的宅基地作为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内流转,总收益近53亿元。北京延庆刘斌堡乡的下虎叫村低收入户当民宿管家一年“脱低”。总之,从农民增收层面上看,可以初步判断试点基本成功。

从目前时点上,回顾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以有以下情形,第一,乡镇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用地,本身就是农村建设用地的一大用途;第二村民自建住宅,审批会变得更加严格;第三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从事商品住宅以外的经营性项目;第四,公租房,乡村休闲,旅游养老产业。以农村集体组织为主体,开发建设公租房乡村,休闲旅游,养老等产业,或者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联营,与其他企业合作开发此类产业;第五,返乡下乡的创业人员,可以依托自有的或者闲置的,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等特色餐饮;第六,通过租赁农房或与拥有合法宅基地的当地农户合作,改建自住房为民宿甚至度假酒店或其它特色项目等。凡此种种,说明国家希望在集体建设用地方面,寻求突破并总结经验教训。在本人看来,推倒重来的可能性极低,但是踩刹车或整顿的可能性依然存在,正像云南大理洱海县今年春节前遭遇停业整顿的情形可能类似。

“城里人”作为外来者的那些事

我们也观察到建设民宿大概有以下几种做法,或者说思路:一种就像乌镇那样,由镇政府成立一个开发公司,与外部合作,甚至引入IDG等海外PE/VC资金,并整体运营;另外一种方式,就像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爨底下村,外来的合作者与家家户户单独谈判,并分别签署合作协议,同时镇政府也出面以集体建设用地入股,与外来合作者的资金入股,形成另一种合作形式,齐头并进,是一种选择;当然像北京延庆,和云南、四川等地,政府只是配合农户与外来者合作。无论如何,外来合作者都要做好市场和运营两个基本要务,有的可能涉及金融事务,例如众筹等共享经济的范式,其它合法合规的要件,只要符合以上中央政府的政策精神,估计发生颠覆性变化的可能性极低,这样的判断其隐含的逻辑希望本文已经基本厘清,由于本人不在一线,纯属理性推导,除非存在“非理性”因素,我本人的误读可能仅仅局限于个案,希望大家提出反证案例,以犒读者和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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