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踏勘能作为投标人只能中一个标段资格条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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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资格条件(二)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DOC 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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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资格条件(二)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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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招标文件第2页:投标人资格条件:(二)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现更改为:(一)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原招标文件第2页:报名及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及地点:日起至日止每天9:00—11:00、13:30—16:00(北京时间,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在大连莲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67号百年汇D座22层)。
现更改为:报名及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及地点:日起至日止每天9:00—11:00、13:30—16:00(北京时间,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在大连莲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67号百年汇D座22层)。
三、原招标文件第3页: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与地点:年时(北京时间)在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大楼五楼第开标室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与地点:年时(北京时间)在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大楼五楼第开标室合同签订后招标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三十预付款((招标人支付预付款前投标人须向招标人提供与预付款同等金额的银行预付款保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六十五,合同价款百分之五作为质保金,一年后若无质量问题七日内一次性付清(无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九十五,合同价款百分之五作为质保金,一年后若无质量问题七日内一次性付清(无息)。六、
1.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2、供应商应结合取得的本年度《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并按《转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颁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机械台班费用、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标准>的通知》大建委发(2008)75号文件文件确定的原则和标准计算规费,按《关于调整大连市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中税金费率的通知》(大造价字【2011】3号)文件的标准计算税金。
注:1、工程定额测定费已取消,投标人不得计取;
2、社会保障费按税前工程总造价的3.2%计取。
2.供应商应结合取得的2015(或2016)年度《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并按《转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颁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机械台班费用、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标准>的通知》大建委发(2008)75号文件文件确定的原则和标准计算规费;税金按照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后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辽住建[2016]49号)执行。 ??
①工程定额测定费已取消,投标人不得计取;
②社会保障费按施工单位规费证计取,在报价中单独列项。未取得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统一按《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17]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按建设项目计取的工伤保险,根据《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15】9号),单独列项计入工程总造价,其费率按税费前总造价的1‰计取。
保洁要求 施工完毕后,须对现场环境及周边施工环境进行保洁清理,达到招标人要求。
拦标价 本项目设有拦标价(招标控制价),投标单位投标报价超出拦标价的视为无效投标,拦标价公布方式为开标前三天到招标代理公司领取。
九、原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全部更改为新的工程量清单,详见招标文件。
十、增加了投影仪的技术要求详见附件1。
十一、综合打分内容增加了项目经理面试。
具体更改内容详见新招标文件。
大连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
公 开 招 标
招标项目名称:大连市科技馆展厅及工作室装修改造项目
招标文件编号:LHZB
招标代理机构:大连莲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大连莲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受的委托,对其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
一、项目编号:二、项目地点:三、工期:
四、工程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五、招标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六、投标人的资格:
注:经检察机关查询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http://www.ccgp.dl.gov.cn)“会员专区”进行注册并申请购买招标文件;已注册会员的供应商须进入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申请购买招标文件。
通过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管理系统申请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携带网上报名回执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证书或委托代理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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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工程是佛能个招标踏勘现场的说法,正确的有()A.所有工程项目都必须组织招投标踏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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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
下列关于工程是佛能个招标踏勘现场的说法,正确的有()A.所有工程项目都必须组织招投标踏勘项目现场B.如果投标人过多,招标人可以组织投标人分批次踏勘现场C.投标人踏勘现场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工程现场客观条件D.招标人应主动向投标人介绍工程现场情况E.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做出的决策,由招标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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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A.发包人B.承包人C.咨询工程师D.总监理工程师2关于工程项目资格审查方式的表述,错误的是(  )。A.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B.进行资格预审后,方可进行资格后审C.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D.一般来说,资格审查方式可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3下列不属于工程项目准备阶段的工作的是(  )A.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B.签订承包合同C.项目计划的变更控制D.设备、工程招标及承包商的选定4为了保证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通过(  )来进行控制。A.政府有关部门发布国家在某一时期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等B.项目的管理程序保证社会规划等能够得到切实执行C.在项目审查时,对某些类型项目的建设规模进行一定的控制与引导D.对使用外债的项目有一定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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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能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吗?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现场踏勘能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吗?&&   自去年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率先制订《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后,各地为了规范采购文件的编制纷纷制订了自己的负面清单,对于规范采购文件的编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笔者注意到最新的负面清单是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官微“政府采购信息”报道的桂林市财政局近日发布的《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在这份负面清单中,明确对现行实务操作中的某些盛行的“擦边”行为界定为禁止设置的行为,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有很好的指导和引领作用。   业界人士都知道,大约从前年开始,在编制采购文件(含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开始盛行把现场勘踏作为资格条件。对此,不断有人咨询笔者如此设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合法吗?笔者一而再再而三地答复:这是违法的,不得如此设置。可有些人却以法律规定采购人有权组织供应商现场踏勘和法律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为由,继续在供应商资格条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采购人签字盖章的《现场踏勘证明》,否则投标(竞价、磋商、报价)无效。如今此违法行为还是时有发生。   其实,以现场踏勘作为资格条件存在诸多弊端。随着互联网+招标采购(政府采购)的实施,电子化采购进一步推广,供应商可以在网络上不记名随时随地下载采购文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不再从出售采购文件中知道潜在供应商的名单和信息。保证金电子化的推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保证金采取保密措施,任何人在供应商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前都不能道保证金的情况。用购买采购文件名单信息和保证金交纳名单信息来串通投标已成为一种手段。无记名获取采购文件、保证金保密措施让惯用的串通投标手段不再可能,于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有人“发明”了把采购人盖章的现场勘踏证明作为资格条件,通过强制现场勘踏的方式获取潜在供应商的信息,再串通投标。   应该说,监管部门对于这新出现的串通投标伎俩是清楚的,但由于证据不足,如何处理却面临难题,有的地方表示不便处置,也有监管部门对此作出了行政处罚。   上个星期,笔者接到一个采购代理机的咨询,该代理机构在某省被财政厅处罚,禁止其一年内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的重要原因就是在资格条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经采购人单位签字盖章的《现场勘踏确认书》。某省财政厅认为,现场勘踏不是法定条件,此项资格条件限制了不参加现场勘踏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对桂林市财政局及时预警,事先规范事前禁止的做法应该点赞。在《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资格条件禁止内容中明确将“没有参加现场踏勘则取消投标(竞价、磋商、报价)资格的”列为禁止设置。笔者对这一明确规定点赞。   笔者认为,事后处罚不如事先规范。   就笔者接触到的某省财政厅的处罚案件看,代理机构事后被禁止一年内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由于这是重大违法行为,被同时列入重大违法行为记录,该代理机构就会被联合惩戒,在全国范围内无法参加任何公共资源交易的活动,被处罚者损失惨重。对于监管者而言,处罚一个代理机构要进行大量的调查取证和行政处罚程序(如告知、听证、集体讨论等),耗费大量行政资源。应该说这是“双输“的结局。   如果对于明确为违法的行为事先作出规范的禁止性规定,各方当事人按照规范作出自己的行为,则避免了事后处罚的“双输“的结局--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不会再因此被处罚而损失惨重,监管部门也不会耗费大量行政资源来处罚。   处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对于业界出现的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应提高警惕,及时预警,事先规范禁止,可避免事后处罚。   处罚的只是某些当事人,规范的则是所有当事人,桂林市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明确禁止将现场踏勘作为资格条件,及时指导了政府采购当事人,其作用比处罚几个当事人更大,效果更好。作者:沈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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