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让

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杜森,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张某,男,生于1949年7月24日,汉族

张某与深圳前海班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事宜,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陕0326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深圳前海班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于2017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深圳前海班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复议称,其已经将股权转让款全部支付完毕,此后才办理相应的股权登记手续,现双方之间没有纠纷,张某申请诉前保全于法无据,要求撤销(2017)陕0326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并解除对其股权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前海班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复议称其已支付股权转让款,未提供相关证据。张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向本院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财产保全保函一份,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前海班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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