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应当从何时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

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一直是税收政策扶持的重点,现就32号文件中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的主要变化以及与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一并作简要分析,供实务中参考。一、32号文件变化要点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号,以下简称“172号文件”)相比,32号文件主要变化点如下:(一)认定条件(二)程序事项对于32号文件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性事项,关注以下几点: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不再设有复审环节;2.申请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新增“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以及“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3.审查认定的公示时间由15个工作日减少至10个工作日,提高行政效率;4.进一步明确税收优惠享受的起止时间:(1)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2)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复核被认定为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而被取消高新资格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3)对于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因弄虚作假、违法违规、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而被取消高新资格的,税务机关可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另32号文件取消了172号文件中“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的规定。5.明确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报告义务:(1)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于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2)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172号文件曾规定发生上述情况时,需于15日内向认定机构报告,32号文件报告时限放宽,更有利于纳税人。(3)新增“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被取消高新资格。”6.新增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搬迁时,高新资格的延续问题:(1)企业于高新资格有效期内完成整体迁移的,资格继续有效;(2)企业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重新认定;(3)企业超过高新资格有效期进行整体迁移,32号文件对相关资格延续问题未予明确,实际操作中,应由迁入地认定机构重新进行高新资格认定。7.企业存在偷、骗税行为的,不再作为取消高新技术资格的情形之一。(三)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变化随着国家经济发展趋势及产业结构调整,32号文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较172号文件列举的内容有较多改变,主要是新增了国家将重点扶持的新兴行业,例如:“电子信息”板块中新增“云计算与移动互联网软件”、“卫星通信系统技术”等;“新材料”板块中新增“与文化艺术产业相关的新材料”等;“高技术服务”板块中新增了“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技术”等等,不再详述。二、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优惠(一)企业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在纳税申报表填报时,作为所得税额减免,分别于a100000《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3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第4行“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或第5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以及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中填列。主要税收优惠如下:(二)个人所得税优惠根据财税〔号文件规定,自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参照所获股权的公允价值,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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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693-1227一文带你读懂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文带你读懂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作者:株洲市-资娟
发布时间:
来源:高新区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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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项目有哪些?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个人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税〔号文件规定,自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自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参照所获股权的公允价值,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是什么?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企业如何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并向认定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四、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还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吗?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税务总局2015年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因此,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不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要求备案即可。
五、被认定为高企后,还需年审吗?
企业被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后,在资格有效期内不需要年审,但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六、哪些情况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七、企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如何处理?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安全等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八、&高新技术企业被取消资格后,当年可以重新申请认定吗?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九、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需履行什么手续?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十、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需要重新认定吗?
为减轻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重复认定的负担,《认定办法》明确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认定办法重新认定。当前位置:
关于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年度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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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年度的说明&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政策的执行与落实,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现就我市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税收年度给予说明: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2、高新技术企业可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享受有效期内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3、复审不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复审当年起不再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有效期内享受的所得税减免不予追回。&&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10月8日&&&&&&&&&&&&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何时开始享受税率为1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08:41:00 来源:
& & 我公司2016年8月年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发证时间为2016年12月,请问,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何时开始享受税率为1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文件规定:四、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 &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就可以享受税率为1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你公司可以从2016年1月1日起享受享受税率为1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E-mail:guoshuiinfo@nanni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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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备案的国际联网备案号:15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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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三、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具体格式见《工作指引》附件2);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日以后按《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日前按《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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