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分包了总包的劳务分包怎么抵扣总包,我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我这个票怎么开?我的内部帐怎么走?

3被浏览3,602分享邀请回答3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写回答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10种节税发票开具技巧在建筑企业营改增拉开帷幕之际,许多建筑企业的增值税负的多少,取决于其能否抵扣进项税金,而抵口进项税金跟增值税专用发票有重要的关系。为了帮助中国广大的建筑企业精通掌握增值税发票抵扣的问题,本文在实践调研的基础上,总结了10种业务流程中的开票技巧,供参考。 (一)建筑企业收取业主违约金、提前竣工奖、材料差价款和赔偿金的发票开具技巧 1、营改增之前的开票技巧 建筑企业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金、提前竣工奖、材料差价款和赔偿金依据税法的规定,是一种价外费用,必须向房地产公司开具营业税建安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三条规定:“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还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根据以上规定,建筑企业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金、提前竣工奖、材料差价款和赔偿金依据税法的规定,是一种价外费用,必须向房地产公司开具建安发票。 2、营改增之后的开票技巧 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金、提前竣工奖、材料差价款和赔偿金依据税法的规定,也是一种价外费用,必须向房地产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业主扣留质量保证金和从工程款中抵扣的水电费用的发票开具技巧 1、营改增之前的开票技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基于以上法律政策分析,房地产企业扣留质量保证金和从工程款中抵扣的水电费用时,建筑企业必须将质量保证金和从工程款中抵扣的水电费用一起开建安发票给房地产公司开发票。 2、营改增之后的开票技巧 营改增之后,由于质量保证金和建筑企业施工所用的水电费是一部分,所以,房地产企业扣留质量保证金和从工程款中抵扣的水电费用时,建筑企业必须将质量保证金和从工程款中抵扣的水电费用一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房地产公司;如果业主是非房地产企业,则必须向非房地产企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施工企业与业主已经办理工程进度结算未收到的结算工程款的发票开具技巧 1、如果施工企业与业主已经办理工程进度结算未收到的结算工程款,在工程结算书中明确了未来收款的时间,则等待到今后收到工程款时,给业主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针对已经收到的工程款部分开增值税发票给业主。 2、如果施工企业与业主已经办理工程进度结算未收到的结算工程款,在工程结算书中没有明确未来收款的时间,则给业主开全额结算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施工企业接受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劳务人员的发票开具技巧劳务派遣企业向施工企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应全额开具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在同一张增值税发票中分别注明,而且在劳务派遣企业向施工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中也必须分别注明: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五)建筑施工企业租用机械设备的发票开具技巧 1、建筑 公司向工程租赁公司(一般纳税人)租赁建筑设备,则租赁公司给建筑公司开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建筑 公司向工程租赁公司(小规模纳税人)租赁建筑设备,则租赁公司给建筑公司开1增值税普通发票。 3、建筑 公司向个人租赁建筑设备,则个人到税务主管当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公司抵扣3%的税率。 (六)营改增后,沙石料的发票开具技巧 营改增后,沙石料很难获得发票,则必须要到当地税务主管当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公司可以抵扣3%的进项税金,否则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和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当然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到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沙石厂采购沙石料,则可以获得17%的增值税抵扣。 (七)建筑企业售后回租中的发票开具技巧 根据财税[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八)项目经理负责制下的发票开具技巧 营改增之前,不少建筑施工企业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其发票开具往往是由项目经理自己采购建筑材料,材料款由项目经理支付给材料供应商,然后项目经理凭材料供应商开具以施工企业为抬头的普通材料发票回施工企业财务部门进行报销。 营改增后,如果还是按照以上方法开具增值税发票 ,则会存在很大的税收风险, 具体如下: 第一,项目经理支付材料采购款,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财务报销,犯了“票款不一致”和“三流统一”的 错误,依据国税发「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第二,由于采购 、货款支付和索取供应商发票缺乏制衡机制,很容易出现项目经理用钱购买发票或向供应支付税点多索取发票回财务部套现,从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因此,必须采取以下对策: 项目部材料采购与货款支付相分离,项目部材料采购合同必须由公司法律部门进行审查签订,经相关负责领导审核签字后,交财务部依照采购合同付款给供应商。 (九)给业主是非房地产公司的开具发票技巧 依照增值税法和国税法[号文件的规定,不动产或建筑物的进项税金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基于此规定,如果业主是非房地产公司,例如,是工业企业、 城市投资开发公司,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建筑企业为以上业主施工完毕,工程结算,收取工程款时,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如果业主是房地产公司,则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总分包工程中的发票开具技巧 1、四类分包人的发票开具技巧 (1)分包人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分包人向总包开具建筑业增值专用发票,总包可以抵扣进项税; (2)如果分包人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分包人向总包只能开具建筑业增值普通发票,总包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3)如果分包人是个人,只能到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包只能抵扣3%; (4)如果分包人是被挂靠的一般纳税人, 则总包应向被挂靠方支付工程结算款并向挂靠方索取建筑业增值专用发票。 2、总包人向分包人收取配合费或协调费的发票开具技巧 由于总包人向分包人收取配合费或协调费是基于总包向分包人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营改增前必须向分包人开具服务业的营业税发票,营改增后必须向分包人开具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分包人是一般纳税人)或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分包人是小规模纳税人)。 3、总分包人间违约金和罚款的发票开具技巧 (1)总包收取分包人的违约金,则向分包人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分包收取总包人的违约金,则必须向总包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包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3)总包从支付给分包人的工程结算款中扣下分包人应承担的罚款,则向分包人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就爱阅读网92to.com,您的在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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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一系列相关政策出布以后,对建筑业影响甚为广泛,网路上关于“营改增”相关信息铺天盖地,真真假假无从考证,今天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营改增”后,如何进行分包管理?
分包管理是成本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建筑业营改增后,加强工程分包的管理,提高分包成本的进项税抵扣额,可降低建筑企业的增值税负担。
一、专业分包管理
(一)影响分析
营改增后,分包商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将影响分包成本的进项税抵扣。如果分包商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总包方,不仅分包成本无进项税额抵扣,而且分包成本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增加总包方的税负。
此外,分包范围内如包含大量材料,因材料进项税抵扣率为17%,高于分包抵扣率11%。营改增后,总包应考虑此类分包价格的确定,双方可分享分包中材料进项税抵扣带来的税收红利。
(二)管理建议
营改增后,专业分包商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针对此类专业分包商管理,提出以下管理建议:
1、修订专业分包合同条款
建筑企业规范与分包商的结算管理要求,坚持“先开票、后付款”原则。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分包商应提供发票的类型、适用税率以及发票提供时间等,如:分包商必须在验工计价确认后的一定时期内开具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包方取得发票后,2017年二级建造师免费考中答案,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建造师押题 再向其拨付工程款项。
2、合理对专业分包进行拆分
专业分包包含材料、机械设备,如果专业分包的主要材料由总包方提供,总包方可以增加进项税、降低附加税而增加利润,但加大了总包对材料用量的管控难度。
因此,是否对专业分包中的材料进行拆分,材料是否由总包自行采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比较和权衡。对于一些大型设备可以考虑由总包方自行采购,可以加大总包方进项税抵扣,并且管理难度相对较小。
①分包方采购材料款不含税成本为1000万元,取得17%增值税专票,与总包方签订合同不含税金额2000万元,开具11%增值税专用发票,附加税费为12%。
总包方综合成本:%*12%=1973.6(万元)
②接上例,总包方采购材料设备不含税成本1000万元(与分包方采购的不含税成本相同),取得17%增值税专票;与分包方签订专业分包合同不含税金额1000万元,开具11%增值税专用发票;附加税费为12%。
总包方综合成本:(%*12%)+(%*12%)=1966.4(万元)
两种方案对利润的影响差额为7.2万元(1973.6万元-1966.4万元),即不含税价格*(17%-11%)*12%。因此,总包方是否自行采购材料设备,可综合考虑管理难度并通过测算与权衡后再行选择。
3、专业分包无法拆分
如分包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含量很高,总包方不能采用控制主要材料的形式进行分包,建议总包方考虑将材料抵扣税率17%与分包成本抵扣率11%的差额对利润的影响,在分包定价中考虑,适度降低专业分包成本,增加企业利润。
二、劳务分包管理
(一)影响分析
营改增后,劳务分包商属于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建筑企业,劳务分包商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将直接影响总包方的分包成本。
营改增后,按净价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如果分包商仍不开具发票给总包方,总包方的分包成本无进项税额抵扣且不能实现差额计税,增加总包方增值税税负。并且,因劳务分包成本没有发票,分包成本不得在总包方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要求分包商开具发票给总包方,分包方可能要求总包方对其缴纳的增值税进行补偿,此种方式与营业税方式下相比,对总包方利润没有影响,只是由原来的税费负担变为分包成本的增加。
(二)管理建议
建筑业营改增后,为加强劳务分包成本的进项税抵扣管理,提出以下管理建议:
1、修改劳务分包合同
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的劳务分包合同,分包价格条款部分是净价(即不含税价),且无提供发票类型合同条款。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议总包方修改合同条款,将分包价格条款改为含税价格,列明分包价款和增值税,增加要求劳务分包商提供增值税发票条款。
2、与劳务分包商谈判
建筑业营改增后,劳务分包商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总包方,但劳务分包方因提供发票而多增加的税收成本,会要求总包方为其承担。建议总包方制定劳务分包谈判策略,在总包方选择一般计税时,控制不含税价格,在总包方选择简易计税时,控制含税价格。
3、总包充分抵扣
如果总包方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可通过以下原则充分抵扣进项税:
(1)加强与分包商的结算管理,坚持“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在分包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确保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抵扣进项税,减少资金占用。
(2)对于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劳务分包商,总包方应与其协调,尽量采取纯劳务分包模式,由总包方自行采购劳务分包工程所需的材料、小型机具及设备租赁服务等,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总包方的进项税抵扣。
4、分包方清包工方式的选择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七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即劳务分包在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以选择采用简易征收方式计税。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务分包,总包方需考虑分包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和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对于总包进项税抵扣及相关附加税的影响。可要求劳务分包方分不同计税方法进行明细报价,总包方分别测算对应的影响,综合考虑并与劳务分包方谈判确定劳务分包方的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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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对建筑企业而言,劳务成本占总成本的20%-30%,劳务分包是建筑施工中把技术和管理转化为产品的末端组织,是工程项目管理中最关键、最活跃、也最不稳定的因素之一。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营改增”后,探索建筑企业劳务分包管理模式,对建筑企业在激烈市场竞争中提高分包成本的进项税抵扣额,有效降低建筑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尤显重要。本文将对“营改增”后针对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不同模式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防范对策。&一、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及模式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接工程中的人工作业发包给劳务企业来完成。对于总承包工程来说,劳务分包工作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是否管理好劳务分包工作,不但影响总包工程的进度质量,还会影响总承包单位的信 誉。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通过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明确双方合作关系,劳务分包内容一般为工程施工的劳务作业,主要包含人工费、二三项材料费及小型机具使用费等。双方通过定期验工计价进行结算和支付。“营改增”后,劳务分包企业属于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建筑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将直接影响建筑企业的分包成本。就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模式来说,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种:(一)传统劳务分包模式1、“劳务小清包”。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实现人工费、小型机具费、零星材料等包干的分包模式。这种分包模式的主材、混凝土、大型机械设备和临时设施等均由建筑企业提供。2、“劳务大清包”。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实行人工费、混凝土损耗、钢材损耗、模板、周转材料、零星材料、机具设备及临时设施费等包干的分包模式。这种模式下,建筑企业只提供钢材、混凝土。3、“劳务清包工”。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实行纯人工费包干的承包模式。这种模式下,建筑企业提供全部材料。以上三种模式是建筑企业劳务分包的合法模式,被普遍使用。实践中,劳务分包往往出现名为劳务分包,实为转包或者建筑企业自行用工但找劳务公司虚假开票等违法情形。对于建筑企业自行用工却找劳务公司虚假开具增值税发 票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可能以虚开 增值税专 用罪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因此建筑企业应当完全规避。劳务分包实质是建筑企业将相关经营难题及风险转移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劳务公司只有大幅增加报价费用,由此导致建筑企业成本大幅增加。建筑企业要选择最合适的劳务分包模式,就需要对“营改增”后建筑劳务公司的增值税征收情况全面了解,才能在选择劳务分包模式时了然于胸。对于建筑企业而言,是选用一般纳税人的建筑劳务公司,还是选用小规模纳税人或“清包工”方式,要具体测算成本费用。对于建筑劳务公司而言,“营改增”以后,建筑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按照11%的征收率征税,可以抵扣;清包工方式、甲供材方式或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征收率征税,则不能抵扣。营改增之前,建筑劳务公司按照3%征收营业税,不能抵扣。由于建筑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按照11%的征收率征税,因此若建筑劳务公司有超过8%的进项税额,则建筑劳务公司开具税率11%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就更划算。若建筑劳务公司没有超过8%的进项税额,则建筑公司最好按照清包工方式或甲供材方式或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税率以简易方法计税,否则建筑劳务公司将较营改增前多承担税费。问题是建筑劳务公司开具税率11%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缴纳增值税后,可能由于其本身业务十分单纯,其本身的成本费用又是以不能抵扣的工人工资、社保费用为主,很难取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而导致单纯的建筑劳务公司增值税相比以前的营业税大幅增加,因此建筑劳务公司若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必须进行适当地税务筹划。(二)其他劳务分包模式1、劳务派遣模式。劳务派遣是指建筑企业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人员到建筑企业,从事建筑企业安排的工作内容的一种劳务用工形式。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劳务派遣员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任职且用工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就可能导致出现建筑企业直接与劳动者形成事实上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因此,劳务派遣模式只能是建筑企业补充或次要的劳务用工方式。根据国家财税总局财税2016年36号文件和财税2016年4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营改增”以后劳务派遣公司按照6%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建筑企业的人工费可以抵扣6%,但劳务派遣公司也可以选择差额计税,就是劳务派遣公司向用人单位取得的劳务派遣费用减去被派遣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费用,得到的差额部分采用简易计税,按照5%征税。差额部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用于抵扣,但被派遣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费用(占劳务派遣费用的绝大多数)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 票而不能抵扣。这也导致劳务派遣模式在税负上没有明显优势供建筑企业选择。2、内部作业队伍模式。内部作业层队伍形式劳务分包,是由建筑企业的项目部与内部作业队伍签订内部经济承包协议,以工资单形式结算和支付。由于企业内部劳务用工的管理,出现集体劳动合同、内部作业队、班组劳务承包合同或计件绩效管理等新型形式。3、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 靠等模式。非法转包,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违法分包,是指劳务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以及劳务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等行为;挂 靠,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承包活动,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中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 靠等违法行为的具体构成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而言,在全额转包或提点大包的情况下,一方面,建筑企业因无法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发 票,导致税负增加,增加幅度甚至超过收取的管理费或利润,从而使利润大额缩水,甚至出现亏损。另一方面,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建筑企业提取的管理费为不含税价格,意味着所有税负由劳务分包企业承担,劳务分包企业的预期收益将因此降低,收益降低直接导致偷工减料等影响质量和安全的行为发生。在项目实施时,为降低采购成本,单位购买材料时,往往不开具增值税专用,被单位就不能获得进项税抵扣,税负自然会提高;而开具增值税专用,材料供应商往往要求加价,则方利润减少,亦会导致偷工减料等影响质量和安全的行为发生,此时被单位有可能选择铤而走险,通过非法途径获得可抵扣专票,但因缺乏真实的交易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有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因此,以上非法模式在“营改增”领域,由于无法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实现进项税抵扣,从而将无法生存。(三)直接劳务合同模式对施工工程中急需的紧缺工种、特殊工种及有资格的技术工人,从社会上短期聘用,与其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建筑企业与劳务人员由于项目急需而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模式。建筑企业普遍对大量频繁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保、劳动关系管理、工伤、个税、裁员、工程结束后劳动关系终止等有所顾虑,不习惯或不愿意大规模采用此种模式,但是,建筑企业作为劳动密集型企业需要根据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进行人员调配,已达到工程施工顺利进行。现阶段,劳动力资源逐渐减少、成本逐年上升、比重越来越大的情形下,如何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是建筑企业亟待解决的难题。&
擅长:土建 安装
二、营改增对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的影响(一)对传统劳务分包模式的影响第一,营改增后,劳务分包企业属于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建筑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将直接影响建筑企业的分包成本。营改增后,按净价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如果劳务分包企业仍不开具增值税专用给建筑企业,建筑企业的分包成本将无进项税额抵扣且不能实现差额计税,增加建筑企业增值税税负。并且,因劳务分包成本没有增值税,分包成本不得在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要求劳务分包企业开具增值税给建筑企业,劳务分包方可能要求建筑企业对其缴纳的增值税进项补偿,从而使建筑企业的成本增加。第二,分包结算滞后导致进项税抵扣不及时。建筑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之间存在验工计价滞后或劳务费拖欠等情况,导致劳务分包企业因建筑企业不及时验工计价并拿到已完工程计价款,造成不能及时取得劳务分包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从而不能及时抵扣进项税,建筑企业要垫付本该抵扣的增值税,造成前期资金压力较大。第三,因劳务分包方资质和能力问题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对于目前只能提供服务业统一的劳务分包方,在“营改增”后仍然只能按服务业开具,不能向建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造成建筑企业将无法抵扣进项税。(二)对劳务派遣形式的影响劳务派遣是建筑企业与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公司派遣劳务人员到建筑企业进行劳务作业。这种形式下,一方面,因劳务派遣企业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在“营改增”后,劳务派遣企业不能开具建筑业增值税专用,总承包企业因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票而无法对这部分劳务分包成本抵扣进项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另一方面,具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劳务派遣企业,因劳务派遣企业一般选择差额计税,从而导致建筑企业增值税进项抵扣降低。(三)对综合作业队、专业作业队形式的内部作业队伍的影响总承包企业为了培养自己的作业层队伍及规避劳务用工风险,内部成立综合作业队、专业作业队承担急、难、险、重施工任务。因内部作业队伍无法取得工商注册登记,无相关资质证照,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故建筑企业支付的人工费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四)对队伍的影响所谓队伍,是指作业队伍于身份合法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并以该企业名义在总承包企业承担劳务分包任务。总承包企业与被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取得被企业开具的,但在分包价款由总承包企业直接支付给队伍情形下,收款方与合同主体、开具主体不一致,造成业务流、资金流、流“三流不合一”,这种形式给总承包企业带来了法律风险和后期的审计风险。(五)直接劳动合同模式的影响建筑企业直接向劳务员工支付工资,本身不需要缴纳任何增值税,由此导致该部分费用(含个税)在建筑企业向建设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的税额中不能抵扣。但由于国家个税起点较低,在劳务员工工资较高的情况下可能面临较重的个税成本。&三、对策&(一)修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按合同办理验工计价手续,并增加要求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条款。一方面,建筑企业应修改合同条款,将分包价格条款改为含税价格,明确先开票后付款;明确劳务分包方提供的类型、适用税率及提供时间等,并约定劳务分包方必须在验工计价确认后一定时间内开具增值税专用;明确总承包企业在取得后,再向其拨付验工计价款。另一方面,还要严格按合同约定及时对劳务分包企业办理验工计价手续,避免因自身原因造成劳务分包方增值税开具不及时。(二)在实行按3%增值税税率进行简易征收的情况下,建议采用“清包工”模式。分包内容仅仅为人工费,总承包企业自行采购分包工程所需的包含二三项料、小型机具在内的材料和设备等,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增加建筑企业的进项税抵扣,且建筑企业的人工费可以抵扣3%。(三)在实行11%增值税税率模式下,建议采用扩大劳务分包模式,将低税率材料纳入劳务分包范围。应充分考虑将部分预计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的材料费、设备租赁费等纳入劳务分包范围,由分包方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从而抵扣进项税。但劳务分包企业会提出增加费用成本,这就要求建筑公司统筹管理做好谈判准备。(四)通过劳务分包模式规范劳务派遣和内部劳务分包管理。总承包企业应当限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可以参股成立施工劳务企业,或者与外部成熟的施工劳务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将劳务派遣用工转换成由施工劳务企业承担的劳务分包。对于内部劳务分包,可由施工劳务企业提供劳务资源和班组,使综合作业队、专业作业队等内部作业队伍以施工劳务企业名义,与建筑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在分包合同中建筑企业将部分预计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的材料费、设备租赁费等纳入劳务分包范围,由施工劳务企业向建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从而抵扣进项税。(五)规范劳务分包管理。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应选择具有劳务作业资质的公司为劳务分包企业,尽量避免与单位进行劳务分包合作。如果建筑企业必须选择的分包队伍合作,建筑企业应按照税法、财务等方面管理规定,规范合同、、资金及核算管理,与被方签订分包合同,办理验工计价手续,由被方向建筑企业开具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建筑企业将计价款打至被方的银行账户,以满足增值税下业务流、资金流、流“三流合一”的要求,从而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实现进项税抵扣。不能以委托付款方式支付给分包方。同时,建筑企业也可规避劳务分包法律风险和后期的审计风险。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作为建设工程施工中一种重要的分包模式,风险与效益如影随形。建筑企业既需要对劳务分包模式风险进行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制定风险策略,也需要在劳务分包模式上发现成本效益、增值效益和管理效益,从而提升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因此,合法化、规范化经营是企业适应时代发展的长久之计,是促进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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