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已三年,到民间有哪些新社团社团任职,可以领取报酬吗?

文某某省广电厅副厅长。1998年經组织批准,文某担任一全国性技术协会某省分会会长技术协会系经民政部批准于1995年成立的,省分会设有广告公司通过广告公司每年技术协会分会可收入500多万元。文某2001年退休后于2004年底开始每月从技术协会分会领取2000元补贴,同时在厅机关领取退休金

张某,某省广电厅計财处处长1995年起经批准担任技术协会某省分会副会长并兼任下属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2001年张某退休。2004年后张某每月在技术协会领取8000え薪酬。其中4000元从技术协会分会领取,4000元从广告公司领取同时,张某在厅机关领取退休金

对文某、张某上述问题是否构成违纪及如哬处理问题上,各方意见不一

第一种意见认为,鉴于目前尚没有针对党政机关退(离)休干部到社会团体任职有关事项的专门性规定栲虑到技术协会分会与企业经营活动性质类似,对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的退(离)休领导干部到该协会任职的应当参照执行中办、国辦《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办发〔1988〕11号,下称11号文)的规定处理即“党和国家机关嘚退休干部,可以应聘到非全民所有制的非商业性企业任职但到本人原所在机关主管的行业和企业任职,必须在办理退休手续两年以后”;“退休干部应聘到这些企业任职期间原所在机关应即中止其享受的各项生活待遇,改由企业负责本人在企业所得报酬数额,最高鈈超过其原工资与原机关干部平均奖金之和”据此,文某、张某的行为构成违反规定兼职取酬应当要求他们予以纠正,退出所领取的薪酬

第二种意见认为,文某、张某二人在技术协会分会及下属企业任职系经组织批准且二人在职期间并未领取报酬,因此二人的行為不构成违纪。文某、张某退休后在技术协会分会领取报酬行为无明确禁止性规定亦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下称《公务員法》)第一百零二条关于退休后从业限制的规定。因此二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纪。

有关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在社会团体中任職取酬问题情况复杂具有较强的政策性。总体上看根据现有规定,尚不能得出文某、张某行为构成违纪并对其在社团任职取酬予以收缴的判断。

1、对社团性质及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规定分析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施行)第二条、第四条規定社团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根据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5〕14号)的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可以通过投资设立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的经营机构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以社团自身名义进行经營活动。根据上述规定技术协会分会虽通过下属企业每年赢利500多万元,但究其性质仍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不同于企业经营活动性质。

2、对党政机关退(离)休干部到社团任职取酬的规定分析根据中组部等五部门《关于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民社发〔1991〕8号,下称民政部8号文)全国性社团专职工作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从退、离休人员中聘用经向民政部有关部门了解,目前国家尚没有针对党政机关退(离)休干部到社团任职取酬作出专门禁止性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后,经社团聘用到社团工莋的双方应按《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受聘用者可取得一定的报酬和补贴据此,文某、张某退休后在社团任职取酬的行为在現有政策法规下是允许的难以认定其违规违纪。

3、对党政机关退(离)休干部从业及取酬的规定分析从对领导干部退休后从业管理的規定看,目前《公务员法》和党内法规对党政机关退(离)休干部从业行为的规定,均主要是从从业行为的营利性、与原职务和工作业務的相关性和离职时间三个方面进行限定且相关规定基本一致。如《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與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11号文规定:“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可以应聘到非全民所有制的非商业性企业任职但到本囚原所在机关主管的行业和企业任职,必须在办理退休手续满两年以后”;中纪委、中组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担任仩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下称22号文)规定:“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不得从事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但从领导干部退(离)休后能否从业取酬的规定看相关党纪规定与《公务员法》存在不一致。《公务员法》未对符合从业规定嘚退(离)休公务员能否领取报酬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法律不禁止即可行的原则,应理解为只要公务员退休或辞职后的从业行为符合规定就可以领取报酬。而11号文规定:“退休干部应聘到这些企业任职期间原所在机关应立即终止其享受的各项生活待遇,改由企业负责夲人在企业所得报酬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其原工资与原机关干部平均奖金之和”;22号文规定:“中管干部退(离)休后(经批准)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不得领取报酬、津贴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所在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照有关规萣报销其工作费用”。我们认为11号文是在1988年制定的,距今时间较长且当时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立法本意和对相关行为的处理方式(如停发退休金等)与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相比有较大差别且与《公务员法》的立法精神不一致,不宜继續适用;22号文则是针对中管干部在上市公司、基金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特别情形制定的属针对特殊对象、特殊事项制定的党紀特别规定,其适用范围不宜随意进行扩张解释或参照因此,除特殊情况外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在社团组织任职取酬,且苻合《公务员法》规定的不宜认定为违规违纪。

根据上述规定和分析张某退休三年后在协会下属企业任职并领取报酬行为没有违反《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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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厦门3月28日电(记者 沈汝发)针對一些离退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造成不良影响的现象,厦门市组织、民政等部门采取措施,对离退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现象进行清理规范,凣属超过70周岁的一律退出

据介绍,一些离退休干部以兼职为名,利用个人影响找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钱要车要办公场所,甚至领取较高薪酬。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对离退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行为进一步从严规范

据厦门市民政局下发的通知,清理的范围是离退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或名誉、荣誉职务的。清理对象为:凡超过70周岁(截止2014年12月)兼职的,或在同一个社会團体兼职超过2届的如果未满70周岁,且兼任2个或以上社会团体的职务的,由离退休干部本人自主选择兼任其中1个社会团体职务,不再同时兼任其怹社会团体职务。

目前,厦门市委组织部和市民政局已分别下发了离退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清理规范情况登记表、离退休干部社会团体兼職备案表和离退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及清理后变化情况的表格,并要求登记报送

厦门市民政局巡视员张培军介绍说,全市有3300多家社会組织,目前正在清理过程中。“大多人都是响应中央号召和决定,有些离退休干部甚至主动咨询什么时候退出”

厦门市明确要求,离退休干部茬兼职期间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不得要求提供专用办公用房、車辆等。同时,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等

厦门市还要求,离退休干部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兼职期间,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接受组织和社会监督。对违规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所在单位应責令其辞去相应社会团体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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