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对领导的建议领导是否对员工可以双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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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SSA6&|[江苏 苏州];& 20: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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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可向劳动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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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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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单位的规定不合法。建议电话咨询,本律师将给予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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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企业能不能对员工罚款?(深圳适用)| 人力资源法律
文︱谢炳城,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作者赐稿授权发布,供朋友圈分享!谢绝其它媒体未经授权转载!投稿:最近有很多HR同行问我,深圳的用人单位到底能不能对员工进行罚款?我还真说得不太清楚,为此,我咨询过几位律师,有人说可以罚,有人说不能罚,各有各的说法,莫衷一是。我本人是HR从业者,不是专业劳动法研究者,下面我说说我的粗浅看法,抛砖引玉,请各位专家和HR同行指点。根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并于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这款规定前半部分用了“或者”,分开说就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由人力……解读为,用人单位不得对员工进行罚款,若规章制度里写了可以罚款,因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该内容无效,不能罚,若规章制度里没有写可以罚款,罚款没有依据,还是不能罚。根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并于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深圳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这款规定解读为,只要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规定可以罚款的(假定规章制度合法),则可以罚款。此外,这里用了“经济处分”一词,而省条例用的是“罚款”,二者不是同一个概念,前者的外延要比后者大得多,经济处分包括直接罚款,还包括其他方式,所以,可以简单地狭义地理解为,经济处分等于罚款。&同时,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并于日起施行、日最新修正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二)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这款规定也可以简单理解为可以罚款。因本条例为深圳市法规,相对省条例而言属于下位法,本文忽略不作讨论。&那么,问题来了,省条例规定不得罚款,深圳条例规定可以罚款,到底听谁的?于是,就扯出了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这些法理原则来了。&其一,根据2015年最新修订的《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这个法条规定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时和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时两种情形的适用选择,然而,无论是哪种情形,其前提都是“同一机关制定”,上述省条例和深圳条例,并非同一机关制定,是否还适用上述两种情形?&其二,深圳有双重立法权,即深圳市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前者一般地方性法规立法权,后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经济特区立法权。根据《立法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定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那么,上述省条例是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地方性法规,深圳条例是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这两个法规哪个效力高?它们规定不一致时,应该听谁的?&为此,我咨询了著名劳动法律师李迎春先生,李律师的观点是,深圳司法实践支持罚款,优先适用经济特区法规。我赞同李律师的说法,在深圳,用人单位可以对员工进行罚款。为何要关注人力资源法律?超十万HR共同关注,解决HR遇到的法律问题,增长实务经验,只需长按二维码2.89秒即可识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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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罚款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江津区政府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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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江津区政府
来信内容:
企业领导欺压员工
国庆长假前一天,我和厂里几个要好的朋友下班后出去吃饭(那天我是没有上班的)。叫了一辆出租车在离厂区约500米处的路口,出租车司机不顾我们的劝说逆行了。这个事情被值班的管理人员看到了。国庆节放假回来之后,公司领导就强制性的处罚了我们800块。公司给的解释说为了我们的人身安全,不准在路口逆行。不管是开车的还是坐车的,只要是公司的员工,就要受到处罚。我觉得自己很冤,公司这样的规定也很不合理。逆向行驶这样的事情是归交管部门管的,公司没有权利,没有资格来管这样的事情。况且我们在上车的时候已近很明确的跟出租车驾驶员说明了不要逆行。员工在上下班时间出了事故,公司是要摊责任的。但是我所在的公司就是在打法律法规的擦边球,对我们员工进行欺压,强制处罚。直接损害到了员工的利益。对于我们自身来说,我们乘坐地方车辆是没有能力去改变出租车司机的意识。我们很无可奈何!!!我想问的就是公司有没有权利处罚我!!!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谢谢~~~
办理单位:
区人力社保局
办理结果:
您好!您向重庆市政府公开电子信箱反映“重庆聚嘉机械有限公司强制扣款”问题的邮件,已交由我局承办,我局对此高度重视。
一、调查情况
收到您的信访件后,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与你取得联系,据您讲:您于2013年4月入职重庆聚嘉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嘉机械公司”),从事车间生产工作;今年国庆节前,因您和同事在厂区门口所乘坐的出租车逆行,聚嘉机械公司强行克扣您的工资,您向我们提供了单位负责人陈*的联系方式。随后,我队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单位和您:请您们双方于日上午,到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前来协调处理此事,您们双方均表示将积极配合。
10月16日上午,我队工作人员组织您们双方协调此事,您同单位分别向我们表达不同意见,我队工作人员认真听取了您们的意见。最后,经双方友好协商,聚嘉机械公司与您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将退还对您们克扣的工资800元。
二、处理意见
关于您的诉求问题,已于10月16日上午得到解决。同时,您对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调查和协调处理表示了感谢。
感谢您对劳动保障工作的支持。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万事如意!
回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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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真的无权对员工罚款? 律师:企业有无罚款权尚有争议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分享到:员工违纪被罚款 起诉维权赢官司
企业真的无权对员工罚款?
律师:企业有无罚款权尚有争议
  上班迟到了会被罚款、完不成业务考核会被罚款……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奖惩制度、考勤制度中经常有罚款的规定。对此,有人支持有人反对。自国务院制定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于日被废止以来,企业是否有权依据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罚款问题,在社会上一直有不同声音。
  前不久,以南方某地的一个判例为切入点,“企业是否有权对员工进行罚款”的话题,再次掀起一场关于法律的讨论。那么,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罚款是否有法律依据呢?实践中会有哪些观点?带着人们关注的话题,本报记者走访了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中视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玉祥律师,请他进行了分析解读。
  企业对违纪员工罚款
  法院终审判单位败诉
  吴某于2008年5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吴某需遵守公司管理制度和纪律,公司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修订管理制度,并对吴某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奖惩。某公司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员工每周六应将本周工作情况向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提交书面报告,采用E-mail进行报告,不执行的,每欠报1次,罚款20元。连续1个月不执行,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
  后吴某因合同期满辞职。该公司以吴某欠报周报10次、违法离职等理由,扣下吴某工资200元作为罚款。吴某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该仲裁委裁决某公司向吴某返还罚款200元。该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要求吴某支付因欠报周报的罚款200元。
  最终两审法院都以该公司的诉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其诉求,并支持该公司向吴某返还200元罚款。
  如果劳动合同有约定
  罚款或可视作违约金
  李玉祥:在微信的朋友圈里,我看到了这篇文章。在这起案例中,我注意到两审法院都是以某公司的诉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该公司的全部诉求,并支持该公司向吴某返还200元罚款的。因为我对具体的案情,如举证情况、庭审程序等并不了解,所以对该案的判决结果不持任何异议。只在理论上谈一谈企业是否有权对员工进行罚款的看法。
  第一,如果某公司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吴某没有按照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向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报告一周的工作情况,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就应该依据《劳动法》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支持某公司对吴某进行罚款200元;如果某公司没有充分证据,不能够证明吴某违反了《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则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就可以以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二,某公司依据企业制度管理处罚员工是不需要法律授权的。某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如董事长、总经理等岗位的职权、管理权限是由公司成立时,依据《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来决定的,或者是由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决策机构来决定的。只要某公司的章程、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决定不违反《公司法》和其它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可以了。
  第三,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归根结底是合同关系,是民事法律调解的范畴。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不是行政部门与行政管理对象之间的关系,不属于行政法律法规调解的范畴。凡是讲企业无权处罚员工的,能找到的法律依据都是关于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法律法规。我注意到关于这个案件的一些学者观点,他们也是从行政法律法规的角度来解读的,而不是从劳动合同关系上来解读的。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其建立的根本基础来源于平等自愿的私权。合同法规定守约的一方有权要求违约的一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而违约金的实质就是对违约行为的罚款。具体到这个案件,某公司对吴某的200元罚款,实质上就是要求其支付的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吴某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某公司对吴某罚款200元的行为,法律应当予以保护。
编辑:王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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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关注工人日报客户端苹果版安卓版干部租房给传销人员或受双重处罚_网易新闻
干部租房给传销人员或受双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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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市场星报报道,党员、干部把房子租给传销者,可能会受到经济和纪律的双重处罚;市民举报传销,或许能领到奖励……昨日,在合肥市打击清理传销行动部署会上记者了解到,合肥将继续以“高压”态势打击传销。
干部租房给传销将受重罚
“普通市民如果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将受到经济处罚,对于党员、干部,则可能面临着双重处罚。”合肥市有关人士透露,就党员、干部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合肥市相关部门将出台专门的办法。
这也意味着,将来如果有党员、干部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不仅要接受经济处罚,还要接受党纪或政纪处罚。
市民举报传销有望领奖励
你的小区是不是也有传销人员出入?昨日,合肥市打传办通过媒体呼吁,市民不要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更不要参与传销。
“如果发现有关传销的线索,可以及时拨打合肥市打传办电话1,对于有价值的线索,我们拟出台相关办法进行奖励,群防群策。”合肥市打传办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合肥已行政处罚传销人员405人
根据合肥市的相关摸底,目前传销比较集中在四个城区和经开区,还在往北城扩展,“不能让北城形成传销洼地,所以要在全市范围内再一次掀起打击清理传销的热潮。”
根据合肥市有关部门的统计,去年以来,合肥市共捣毁取缔传销窝点5858个,公安机关抓获传销头目802人,刑拘453人。工商部门查处传销案件308起,行政处罚传销人员405人。
合肥将挨小区打击清理传销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合肥市将根据前期调查摸底情况,由县(市)、区牵头,组织综治、公安、工商、城管等执法力量,逐小区开展打击清理行动,依法取缔、查封传销窝点。
合肥市副市长吴建国昨日表态,合肥将继续保持打击传销严打态势,并且将建立日常巡查、群防群治、部门联动、行政问责等一系列长效工作机制,形成动态化、全时空打击传销体系。
望湖城模式或将全城推广  “逐房逐户清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进门盘查,所有外来人员进出小区需身份证、暂住证等齐全,成为打击传销的成功事例。”合肥市相关人士表示,望湖城的这种模式或许将在合肥推广,使传销分子无容身之所。(金苑 沈娟娟)
作者:金苑 沈娟娟
本文来源:中安在线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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