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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626号原告:,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陈耀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晓雯,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浩明,律师。被告:,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xxxxxx。负责人:吕杏葵。被告:吕杏葵,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陈晚嗣,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776。被告:陈可栋,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715。被告:陈倩君,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741。原告诉被告(以下简称“智盛隆厂”)、吕杏葵、陈晚嗣、陈可栋、陈倩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晓雯到庭,五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一、签约情况。1、借款合同。日,原告作为贷款人与被告智盛隆厂作为借款人签订(罗村小企)农商高借字2015第xxx号《最高额借款合同》。该合同第一条约定:原告同意自日起至日止,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额3000000元内,分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初始利率等其他借款要素以借款借据等借款凭证为准。第五条约定: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按对应借款借据约定的借款利率,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第九条约定:编号为(罗村小企)农商高抵字2015第xxx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为(罗村小企)农商高抵字2015第xxx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为(罗村小企)农商高保字2015第xxx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担保。第十条第15款约定:借款人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以及因借款人原因导致原告以任何一种方式追索本合同项下债权所引起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服务费等一切费用。第十三条第1款第(7)项约定: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原告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载明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罚息;第(8)项约定:借款人未按时偿付借款利息,原告有权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三计收复利等。2、抵押担保合同。日,原告作为抵押权人分别与被告智盛隆厂、被告吕杏葵、被告陈晚嗣作为抵押人签订(罗村小企)农商高抵字2015第xxx号、xxx号、xxx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三份合同第一条均约定:抵押人自愿担保根据编号为(罗村小企)农商高借字2015第xxx号《最高额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合同),所发生的原告对借款人的全部债权;并对借款人自日起至日止,在原告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务(即原告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本合同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以下两项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3000000元;(2)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一切利息、费用等。第二条约定:本合同的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和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无论抵押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保证金、履约保险等),抵押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以抵押物在其担保范围内先承担担保责任。第三条约定:抵押人分别同意以《抵押物清单》中所列的财产[(1)被告智盛隆厂所有的冷室压铸机(含领威冷室压铸机控制软件V2.3)一台,机号:;(2)被告吕杏葵所有的座落于佛山市南海区,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号:南府集用(1999)字第xxxx号;(3)被告陈晚嗣所有的座落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房屋所有权证号:粤房字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南府集建总字第033号、南府集建字(92)第号]作为抵押物。就上述被告智盛隆厂所有的冷室压铸机(含领威冷室压铸机控制软件V2.3)一台(机号:),日,原告与被告智盛隆厂经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获得登记编号为:南海《动产抵押登记书》。3、保证合同。日,原告与被告吕杏葵、陈晚嗣、陈可栋、陈倩君作为保证人共同签订(罗村小企)农商高保字2015第xxx号《最高额保证合同》。该合同约定:保证人应借款人的要求,为确保原告与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内签订的一系列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签订本合同。第一条约定:1、保证人自愿保证下列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1)根据编号为(罗村小企)农商高借字2015第xxx号《最高额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合同),所发生的原告对借款人的全部债权。(2)借款人自日起至日止,在原告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务(亦即原告的债权)。2、本合同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3000000元和(2)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一切利息、费用等之和。第二条约定: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和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第三条约定: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合项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第五条约定:本合同的保证期限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日,原告为甲方(承租方)与借款人被告智盛隆厂为乙方(出租方)签订《协议书》,为涉案《最高额借款合同》的履行作担保。协议约定:一、乙方保证:乙方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xxxxxx田村地名“彭瓦坑”面积伍亩(厂房、办公室面积约2400平方米)的建筑物所有权及相关土地使用权,乙方没有签订与此协议对抗的租赁协议,若任何第三方对上述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享有任何权益的,由乙方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二、乙方在与甲方建立信贷融资合作关系期间未能按照相关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到期本金及利息等款项时,乙方同意把第一项所述的建筑物及相关土地使用权出租给甲方,出租期间为十七年,并同意甲方转租给任何第三方,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租金,而是以转租后所获得的租金抵偿乙方对甲方所欠的债务。乙方在甲方办理上述转租时,有配合甲方办理相关转租手续的义务。二、原告履约。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最高额借款合同》的约定于日向被告智盛隆厂即借款人发放了1000000元和2000000元共两笔贷款。借款借据显示,这两笔贷款的借款日期均为日,到期日期均为日,借款利率均为年利率11.76%(即罚息利率是年利率17.64%),还款方式均为按月结息,分期还本,期数11。另,被告智盛隆厂于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对上述两笔借款承诺自放款后第3个月开始按月均还贷款本金9万元,余款到期结清。三、被告违约。原告鉴于被告智盛隆厂未能根据批复要求,在贷款发放一个月后即日前,未能全部归还他行经营性贷款,遂于日向各被告发出《提前归还贷款通知书》,要求立即归还拖欠的贷款本金300万元和相应的贷款利息。后,经原告多番催收,被告智盛隆厂只陆续归还借款本金52285.5元,至今仍拖欠原告贷款本金元和相应利息、罚息等未清偿,显然已属违约。依据上述《最高额借款合同》第十二条第1款及第十三条第1款约定,借款人被告智盛隆厂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借款人被告智盛隆厂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及实现该债权的一切费用,主张对抵押人被告智盛隆厂、吕杏葵、陈晚嗣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要求保证人被告吕杏葵、陈晚嗣、陈可栋、陈倩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智盛隆厂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元及利息元、逾期罚息35550.5元,本息共计元[利息及逾期罚息暂计至日,从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元计算,利息按借款借据载明的借款年利率11.76%计收,逾期罚息按借款借据载明的借款年利率11.76%的水平上加收50%计收,即按年利率17.64%计收;并对未按时偿付的借款利息(含逾期罚息)按每日万分之三计收复利。];二、原告对被告智盛隆厂提供的冷室压铸机(含领威冷室压铸机控制软件V2.3)动产抵押物在上述第一项债务总额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原告对被告吕杏葵、陈晚嗣名下座落于南海市(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南海市罗村(房屋所有权证号:粤房字第××号)在上述第一项债务总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原告对被告智盛隆厂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xxxxxx田村地名“彭瓦坑”面积伍亩(厂房、办公室面积约2400平方米)的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及相关土地使用权享有承租权及转租权,原告无需向被告智盛隆厂支付租金,而是以转租后所获得的租金抵偿被告智盛隆厂所欠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总额。被告智盛隆厂须配合原告办理相关转租手续。五、被告吕杏葵、陈晚嗣、陈可栋、陈倩君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总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由五名被告共同承担。诉讼中,原告补充称:因为原告暂时没有支付律师费,故原告撤回第六项诉讼请求中的律师费主张。截止到日,被告智盛隆厂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元、正常贷款利息元、罚息元、复利17006.72元,合共元。原告主张的计算至日的利息和罚息均是按照还款计划中每期的还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利率和罚息利率来计算。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各1份,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原件),被告智盛隆厂企业机读档案登记材料(1份,复印件),被告吕杏葵、陈晚嗣、陈可栋、陈倩君户口本、身份证(各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五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罗村小企)农商高借字2015第xxx号《最高额借款合同》(1份,原件),借款借据(2份,原件),还款计划(1份,原件),利息、本金扣缴情况表(1份,原件),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智盛隆厂存在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原告已依约于日向其发放了200万元和100万元两笔贷款合共300万元。被告智盛隆厂向原告承诺还款计划:在贷款发放后第3个月即日开始月均分别还贷款本金6万元和3万元,余款到期结清。即前10期每月分别还本金6万元和3万元,第11期分别清偿本金余额140万元和70万元。被告智盛隆厂只是陆续向原告偿还了其中100万元借款的52285.5元本金及部分利息,但至今尚欠元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未清偿。3、(罗村小企)农商高抵字2015第xxx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动产抵押登记书(各1份,原件);4、(罗村小企)农商高抵字2015第xxx号、xxx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各1份,原件),抵押物清单(2份,原件);5、粤房地证字第××号房地产权证、粤房字第××号房地产权证、南府集用(1999)字第xxx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南府集建字(92)第00441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各1份,复印件加盖智盛隆厂印章);证据3-5共同证明:日,被告智盛隆压厂、吕杏葵、陈晚嗣自愿作为抵押人分别与原告签订三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分别以动产冷室压铸机一台以及名下两处房产作为抵押物,为被告智盛隆厂的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日,原告与被告智盛隆厂经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获得该动产的抵押权。6、(罗村小企)农商高保字2015第xxx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协议书(各1份,原件),用以证明被告吕杏葵、陈晚嗣、陈可栋、陈倩君共同自愿为被告智盛隆厂在本案借款本息及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智盛隆厂保证将其名下面积伍亩(厂房、办公室面积约2400平方米)的建筑物所有权及相关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原告或同意原告转租给任何第三方,以租金抵偿被告智盛隆厂的借款债务。7、提前归还贷款通知书、小微金融部贷款批复(各1份,原件),用以证明鉴于被告智盛隆厂未能根据贷款批复要求,在贷款发放一个月后,未能全部归还他行经营性贷款,原告遂于日向各被告发出《提前归还贷款通知书》,要求立即归还拖欠的贷款本金300万元和相应的贷款利息。8、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5份,原件),用以证明原告向各被告多次催收逾期贷款本息的事实。9、民事委托代理合同(1份,原件),用以证明原告委托律师起诉各被告追收借款本息的事实,律师费属于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依照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约定,应由各被告共同承担。五被告在诉讼中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材料。五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解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1-9,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并据此确认原告起诉所述事实属实。另查明:被告陈晚嗣与被告吕杏葵之间是夫妻关系。诉讼中,原告确认被告吕杏葵、陈晚嗣提供的两间抵押房产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截止到日,被告智盛隆厂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元、正常贷款利息元、罚息元、复利17006.72元,合共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还款计划、《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是本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严格按照以上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依约向被告智盛隆厂履行了放贷义务,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智盛隆厂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关于原告请求的利息(含罚息和复利),原告与被告智盛隆厂在《最高额借款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借款利率、罚息利率、复息利率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故原告请求被告智盛隆厂偿还借款本金元及截止至日的利息元、罚息元、复利17006.72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从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7.64%计算;从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以尚欠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被告智盛隆厂自愿以其所有的冷室压铸机(含领威冷室压铸机控制软件V2.3)一台(机号:1445)作为原告向其贷款的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现被告智盛隆厂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原告有权对被告智盛隆厂提供的抵押物在约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吕杏葵、陈晚嗣、陈可栋、陈倩君自愿为《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故原告主张被告吕杏葵、陈晚嗣、陈可栋、陈倩君应对被告智盛隆厂拖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故被告吕杏葵、陈晚嗣、陈可栋、陈倩君在被告智盛隆厂提供的上述抵押物不足以清偿被告智盛隆厂的债务时对被告智盛隆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虽然原告与被告吕杏葵、被告陈晚嗣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但因该合同中约定的抵押物[包括被告吕杏葵所有的座落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联星富心村4巷1号房屋和被告陈晚嗣所有的座落于佛山市南海区xxxx之东房屋]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对该两间抵押房产的抵押权并未设立,不得对抗第三人,故原告请求就被告吕杏葵、被告陈晚嗣提供的上述两间抵押房产对被告智盛隆厂欠原告的上述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请求对被告智盛隆厂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xxxxxx田村地名“彭瓦坑”的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及相关土地使用权享有承租权及转租权,以转租后所获得的租金抵偿被告智盛隆厂所欠原告的上述债务及配合原告办理相关转租手续的问题,从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内容看,该《协议书》属于本案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合同,抵押标的为土地使用权,属于不动产用益物权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1)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所涉的土地使用权未进行抵押登记,原告未取得抵押权,本院对原告的该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五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贷款本金元、计至日的利息元、罚息元、复利17006.72元及以元为本金从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7.64%计算的利息及从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三计算的复利予原告;二、原告对被告所有的冷室压铸机(含领威冷室压铸机控制软件V2.3)一台(机号:)享有抵押权,在被告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时,可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吕杏葵、陈晚嗣、陈可栋、陈倩君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上述第二项确定的抵押物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53.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1053.3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吕杏葵、陈晚嗣、陈可栋、陈倩君按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责任方式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黎秀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海蓝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1) : 官方QQ群(2)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热门搜索:
章丘市明水吕家第一铸造厂
公司电话:3262067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市 吕家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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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代表:焦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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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市明水吕家第一铸造厂简介:铸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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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吕研熙拓事业版图 创办新公司铸造优质音乐
[摘要]唱作人身份出道的吕研熙,是以从事歌曲合声制作、配唱及监唱等一系列幕后工作从而涉足到音乐行业,参与并铸就了众多优质专辑和歌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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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娱乐讯 凭《飞鸟和鱼》、《柔柔》等在华语乐坛享有“音乐精灵”美誉的唱作歌手吕研熙,于2015年只身一人大刀阔斧再拓其音乐事业版图,抱着以铸造优质音乐内容为发展目标,自立门户创办研雅文化。发展至今两年,研雅文化已挖掘并签约众多才华实力颜值兼备的音乐新人,公司曲库也储备了大量优质的音乐版权,且由吕研熙一手包装打造的“国民高颜值女团”yep girls,于2016年12月出道至今仅4个月时间便在乐坛名声崛起。研雅文化创始人吕研熙唱作人身份出道的吕研熙,是以从事歌曲合声制作、配唱及监唱等一系列幕后工作从而涉足到音乐行业,参与并铸就了众多优质专辑和歌曲。是拥有音乐匠人的才华和信念从音乐圈幕后起家而后转向幕前。吕研熙不单擅长音乐创作,更能驾驭音乐制作上的每一个环节,可谓音乐圈里少有的全能型人才。现如今创办研雅文化,吕研熙拓展并升级属于她自己的全新音乐事业版图。带着她踏入乐坛的初心,和她从业多年来的专业与经验,为公司旗下yep girls女团两首新单《YOU SAW》及《It’ Alright》担当制作人并执重金拍摄MV。更携手公司旗下签约音乐人在音乐创作中精心打磨,铸造并向华语乐坛输出更多被大家认可和喜爱的优质音乐。YEP GIRLS女团宣传照研雅文化致力于为优质音乐人和艺人提供优质平台和打造平台,为中国CPOP-STAR提供更多优秀人才。创始人吕研熙也表示,创立研雅文化的初心和信念,就是为了去铸造更多和音乐产业相关的优质内容。以为中国文化产业输出优质音乐内容为目标去努力学习和迈进,是对音乐本身的负责,也是对文化行业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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