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房屋装修时间伍收房屋补偿按修房时的价格还是按征收时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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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芜湖购房手册深圳市房屋征收补偿基准价格公布(附片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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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来源:证券时报APP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日前公布了一份“深圳市房屋征收补偿基准价格”文件。该价格仅适用于深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及其配套政策处理取得非商品性质房地产权证书的住宅房屋,或符合上述规定处理范围但尚未进行处理的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按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基准价格或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的价格扣减相应的地价及罚款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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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调整说明
日期: 10:19:38&&浏览:&&字体: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调整说明&
《泸水县六库镇向阳社区河口居民小组旧城改造(傈都半岛城市综合体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自日起,通过上挂怒江大峡谷网站、登载《怒江报》、张贴城区主要信息宣传栏三种方式,广泛征集公众意见,截至日,共收集意见建议23条。来源意见经分类整理,对项目合法性及公益改造存在质疑意见7条;认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过低意见13条;要求对接项目开发商进行直接谈判意见3条。就上述意见作如下答复:
一、对项目合法性及公益改造目的存在质疑
答:项目经怒江州发改委【怒发改第号文件】批准备案,整体升级改造方案已在怒江州第19次规委会得到通过,并已列入2014年云南省&三个一百&重点项目。项目的开展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逐步推进,程序合法,手续齐全,房屋征收活动严格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规实施。通过本项目的建设六库老城区交通路网的吞吐能力将有极大提升,表现为:一是将江东老城的穿城路南段路面宽度由12米拓宽至19米;二是将怒江大桥腹地城东南巷的路面宽度由8米拓宽至13米;三是穿项目地块新建长288米、宽15.5米的人民路延长线,便于和怒江二桥延长线有序相接;四是地块西侧沿江堤退让8米、保障了滨江生态走廊南段的后续建设。改造地人居环境改善方面的表现为:一是建成循环的内部交通路网,串联地块东、南、西、北各方向共计6个交通出入口,最大限度方便居民日常出行,特殊情况下,满足消防、救护、垃圾清运等特种车辆无障碍通行,无疑提升了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系数。二是通过排水泄洪设施改造,完善污水收集、排放系统,实现雨污分流。彻底改变改造地强降雨天气造成的路面积水、垃圾漂浮、泥砂沉积、低矮房屋进水受浸等现象。三是回迁房严格按照国家房屋建设标准实施规划建设,采用8度抗震设防,规划指标符合建筑密度、绿化率、容积率、相邻建筑退让等控制要求。安置房无论层高、采光、日照、通风、景观较改造前有极大提升。四是外部综合生活环境提升,给排水管网、输电线路、弱电网线均按国家规范实行入地敷设;绿化、景观分隔点缀,配套地下停车场,实行物业管理,公共卫生专人保洁。城市综合体包含的休闲、购物、娱乐、金融、餐饮为一体的丰富业态邻近居所,生活便利。
二、认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过低
答:本次房屋征收群众最关心的根本问题是房屋征收补偿的执行标准,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制定前,县人民政府派出专项工作组先后到保山、德宏、大理等地进行了考察学习,借鉴了上述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补偿内容以及执行标准,结合怒江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标准。鉴于怒江相对于上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存在一定差距,同时考虑到本项目是怒江州一次较大规模的城市房屋征收活动,本次征收补偿标准制定相对其他地州取用了上线标准,货币补偿标准为1.2倍市场评估价值,产权调换比例为1:1.5,放眼全省来看,补偿标准已处于前茅,从根本上保护了广大被征收人的核心利益。
三、要求对接项目开发商进行直接谈判
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一章第四条第一款、《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中第一章第四条第一款已作明确解释:&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鉴于《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中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同意支持率不低于90%的硬性指标要求,同时考虑项目整体实施的操作难度,结合当前打通人民路延长线的迫切需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分块、分期次开展傈都半岛城市综合体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现正式公布《泸水县六库镇向阳社区河口居民小组旧城改造(傈都半岛城市综合体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较征求意见稿主要调整内容说明如下:
一、明确了项目一期具体的征迁范围;
二、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补偿程序;
三、鉴于一期征收范围内暂不涉及庭院式住宅的征收补偿工作,删除了有关庭院式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内容;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不予调整,删除重复、干扰表述,做到简明扼要。
泸水县人民政府
2015年9 月29日
泸水县六库镇向阳社区河口居民小组旧城改造(傈都半岛城市综合体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泸水县六库镇向阳社区河口小组片区(傈都半岛城市综合体项目)旧城改造步伐,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泸水县《泸水县老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性意见》,结合六库镇向阳社区河口小组片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保险公司、南至州档案局、西至滨江生态走廊、北至怒江大桥。征收对象包括原州住建局及州环保局宿舍区、州建设局老办公楼、州总工会宿舍区、州建设银行办公区、州老干村活动室以及泸水县市政局职工住宅楼。
二、房屋征收单位
泸水县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泸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项目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由征收部门委托六库镇人民政府作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怒江州人民政府对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
州、县各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调做好本单位、下属企业的房屋征收工作。电信、电力、广电、国防、光缆、供水等管线所属单位按照谁的资产谁迁移的原则,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房屋征收工作。
三、 征收与补偿原则
(一)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原有居住水平不降低、过渡安置有保障&的征收补偿原则;
(三)实行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四)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补偿方式原则。
(五)对合法建筑依法补偿原则
&四、房屋征收签约时间
具体时间以征收决定公告载明时间为准。
五、房屋面积和性质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面积确认
由征收双方认可的具有测量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实地勘测,分别对其房屋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进行实测,房屋实测建筑面积大于房产证记载面积的,以实测面积为准;房屋实测面积小于房产证记载面积的,以房产证记载面积为准。其中商铺原则按证载面积为准。房屋实测的套内建筑面积作为住宅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的依据。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载面积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用途的确认
按照政府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用途为准。如三证认定的用途有差异,按照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途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成的房屋,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用途为准。因历史原因,被征收户未办理各项证件的,以县住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双方联合定为准。房屋登记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进行公布。
六、房屋征收补偿程序
(一)被征收人通过投票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对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云南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四)由房屋征收部门依照订立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向被征收人支付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泸水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
(六)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七)房屋验收。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规定时间腾空房屋后,将房屋钥匙交给房屋征收部门,由房屋征收部门安排验收工作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房屋验收合格证。
(八)房屋征收部门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七、征收补偿方式
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根据个人实际,自行选择。
八、房屋征收相关补偿内容
本项目房屋征收除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外,还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补偿内容。为便于征收补偿结算,相关补偿内容一律先结算为具体金额的货币价款;选择货币补偿的,计入货币补偿的总补偿价款,选择产权调换的,可折算对等价值的套内建筑面积。
(一)被征收房屋的装修价值补偿;
(二)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费用补偿;
(三)临时过渡安置补偿;
(四)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五)常规设施的迁改费用补偿;
九、奖励与补助政策
(一)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奖励期限内(自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签约之日起4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签约奖励;
1、货币补偿方式(货币奖励)。
《征收决定公告》
载明签约之日起
(31-40)日内
(41-45)日内
2、产权调换方式(面积奖励)。
结构类型及性质划分
奖励标准(%)
《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签约之日起
31至40天内
41至45天内
1.2倍套内建筑面积
套房(单元房)
1.2倍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
经营性用房
套内建筑面积
非国有行政、办公用房
套内建筑面积
(二)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奖励期限内(自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签约之日起60日内)搬迁腾空房屋并取得验收合格证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10000元的货币搬迁奖励。
(三)补助。被征收人属城市低保户的,每户给予一次性低保补助费2000元。有下列情况之一,并提供相应有效证明文件,每户给予一次性特困补助费5000元。
1、五保户;&&&&&&&&2、民政部门扶养的孤寡老人;
3、烈士家属;&&&&&&4、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十、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的最终补偿价款由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以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内容的累计价值共同组价确定。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计算公式=核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评估价格。
(1)核准建筑面积。在进行被征收房屋市场价值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依据被征收房屋各自不同的性质类型,参照以下扩大系数(表1),对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重新核定。
核准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扩大系数
表1《扩大系数表》
结构类型及性质划分
核准建筑面积
1.2倍建筑面积
套房(单元房)
1.2倍建筑面积
原建筑面积
经营性用房
原建筑面积
非国有行政、办公用房
原建筑面积
(2)每平方米评估价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参考与被征收房屋在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综合评定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评估价格。
2、房屋征收相关补偿内容的累计价值。(装修价值补偿费+搬迁补偿费+临时过渡安置补偿费&+常规设施的迁改补偿费)。征收底层商铺、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二)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除以房换房外,同等享受房屋征收相关补偿内容的累计价值补偿。
1、调换比例。以被征收房屋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为调换基数,依据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及类型,按以下调换系数(表2 ),进行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原有的公摊面积部分不计入调换基数,选定安置房所对应的公摊面积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一并配套无偿赠予被征收人。
表2:《房屋产权调换执行系数表》
结构类型及性质划分
定向调换物业类型
套内建筑面积
套房(单元房)
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
经营性用房
套内建筑面积
非底层商铺或商业用房
非国有行政、办公
套内建筑面积
三层起商业裙房
2、安置房建筑面积测算(产权调换可得建筑面积)。
安置房建筑面积测算参考以下计算表达式进行。
计算表达式
A =E * K *(1+M)*(1+V)
A&&安置房建筑面积;
E&&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
K&&产权调换系数;
M&&按期签约对应奖励&%;
V&&公摊系数(0.22);(住宅类安置房公摊系数小于0.22的,不足部分的建筑面积由房屋征收部门以货币形式进行等价补偿)
(三)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方式的,用于安置房调换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产权调换可得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否则,只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2、底层商铺、经营性用房、行政办公用房一律不执行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3、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当安置房的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可得套内建筑面积之间存在面积量差的,征收双方当事人均按以下方式,实施差价互补。
与安置房建筑面积差额区间(平方米)
20以内(含20)
20&30(含30)
2800元/平方米
2900元/平方米
本项目商品房开盘价格
十一、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费的执行标准及计价方式
(一)被征收房屋的装修价值补偿
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基准日,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修登记情况,装修使用年限,结合征收时段的装修市场状况,综合评定被征收房屋的装修价值。
(二)房屋搬迁补偿费
房屋搬迁补偿费依据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类别划分,执行以下标准;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计发1次搬迁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计发2次搬迁补偿费。
房屋性质类别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所获搬迁补偿费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所获搬迁补偿费
1500元/次/户
底层商铺、经营性用房
15元/平方米
15元*实测套内建筑面积
2*(15元*实测套内建筑面积)
非国有行政、办公及附属用房
15元/平方米
15元*实测套内建筑面积
2*(15元*实测套内建筑面积)
(三)临时过渡安置补偿费
住宅类房屋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 16 元的标准计算;底层商铺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 100 元的标准计算;经营性用房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 40元的标准计算;非国有行政、办公类用房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 20元的标准计算;
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 3 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按年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过渡用房可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解决,也可由房屋征收部门协调安排解决。
本项目安置房的建设期限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为期27个月,过渡安置期限顺延3个月,共计30个月。安置房提前交付使用的,按实际过渡时间支付过渡安置费,非因被征收人原因造成补偿协议规定过渡期限延长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原标准2倍价格支付。临时过渡安置补偿费自签订协议并交房的当月开始计算。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为底层商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以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
1、底层商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以被征收底层商铺的套内建筑面积为测算基数,每平方米补偿360元,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2、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以被征收经营性用房的套内建筑面积为测算基数,每平方米补偿180元,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3、被征收人认为实际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以上两款规定的,可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用。
(五)常规设施迁改补偿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
空调移机费
数字电视迁改费
固定电话移机费
宽带网络迁改费
十二、安置房状况及相关事宜
(一)安置房的建设标准。本项目安置房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安置房水、电线路铺装到户;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等接口入户;厨房与卫生间做地面防水处理;内墙面水泥砂浆抹平;安装入户防盗门;阳台及室内窗户材料为塑钢或者铝合金;楼内设置专用排烟道。
(二)安置房的户型面积。本项目安置房包含多个大、中、小户型,建筑面积在60&160平方米之间;在遵循安置房位置选取及安置房调换的双重原则下,被征收人可根据个人实际,选择符合自身需求的安置用房。
(三)安置房建设周期。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27 个月内交付使用。
(四)被征收住宅套内建筑面积较小,执行比例调换及面积奖励后,仍达不到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房屋征收部门无偿给予被征收人面积补贴,直接调换本项目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
(五)安置房座落位置选取原则。本项目为旧城改造项目,安置房均为本项目开发建设的期房,安置房位置选取遵循:&就近、就地调换&原则;本方案中除州住建局、州环保局宿舍区调查编号1#、2#幢住户集中安置于A地块所建安置楼中外,其余被征收户将统一安置在B地块所开发建设的相关安置楼中。
(六)安置房调换原则。被征收人根据自身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及类型区别调换同性质类型的安置房。本项目安置楼均为集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大楼,地下两层为地下停车场,地上一至六层为整体裙楼,裙楼以上部分为高层电梯房住宅,住宅层数24层。被征收房屋属生产办公、底层商铺、经营性用房的,统一在裙楼内安置;被征收房屋属住宅类房屋的,在高层住宅部分中安置。
(七)安置房的挑选顺序。安置房的挑选顺序,严格按搬迁验收合格证序号排定顺序依次选房,排名靠前的被征收人享有安置房的优先选择权。多个被征收人在同一天内完成搬迁腾空房屋并验收合格的,房屋征收部门将先行登记明确,并组织被征收人进行抽签,以抽签结果确定的先后顺序作为选房的顺序。
(八)被征收人属特困户,因自身行为能力所限,无力对安置房进行装修的,经本人申请,民政部门审核,可委托房屋征收部门对安置房进行普通装修。有关内容征收双方当事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予以明确。
(九)安置房权属证书办理。安置房《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统一办理,相关办证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全额承担。
(十)安置房建成交付之日起实行物业管理。交付之日起两年内免除物业管理费用,第三年起按照国家、省、县规定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十三、被征收人需知相关事项
(一)因项目建设需要,凡在六库镇向阳社区河口小组傈都半岛城市综合体项目一期规划红线范围内所建房屋的所有权人,均为本次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人。
(二)被征收房屋属州、县两级行政、事业、机关团体用房的国有资产,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的处置程序,经资产评估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备案后,提交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审核进一步明确房屋征收的具体补偿方式。
(三)被征收房屋属国企及省级直属企业的,经资产评估核准价值后,征收双方进行具体协商,进一步明确房屋征收的具体补偿方式。
(四)被征收房屋属于个人合法私有财产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要求,结合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及补偿内容,给予被征收人相关补偿,具体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根据个人实际,自行选择。
(五)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与抵押权人协商,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以与抵押权人协商变更抵押物;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与抵押权人协商提前清偿债务、变更抵押物或者提供其他担保。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将按有关程序办理征收补偿款的提存公证。
(六)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及产权纠纷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七)征收产权不明确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货币补偿金额办理该被征收房屋的提存公证,并将提存通知书公告,公告期满,产权明确的,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在提存公证规定受领期限内被征收人仍不能明确的,征收补偿款上缴国库。
(八)办理被征收房屋事宜及签订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如实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含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产权人、共有人身份证等证件原件;
2、经营户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用作登记核实。
3、被征收人提交的上述证件必须是在本项目征收公告发布之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其中《房屋所有权证》(含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交房屋征收部门单位收回,统一交有关部门注销。
十四、其它事项
(一)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省、县有关法规政策,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解决。
(二)本方案自泸水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并仅限于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本方案由泸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泸水县人民政府
联系方式: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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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参考
《历史文化街区用地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1分类型和方式补偿
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了补偿方式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并详细规定了关于上下杭中用于经营性质的店面的场所、历史遗留出租的房屋、标准租金的国有公房、无产权房屋四类房产的补偿方案。
1) 私宅的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9385元/㎡ 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私宅按时搬迁的,最高可额外获得5631元/㎡的奖励。
2) 国有公房住宅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9385元/㎡ 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700元/㎡)。
3) 营业用房将根据所处的位置和产权方,按照15210元/㎡~32058元/㎡ 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价格进行换算。单位和国有公房也按照9385元/㎡ 被征收房屋重置价进行征收补偿换算。
4) 对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2产权调换可增房15平方米
选择产权调换的市民将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确权面积,增加10%的公摊面积(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后就近上靠标准房型。或根据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包括区位补偿、搬迁奖励、异地安置奖励、旧房补偿和公摊补偿、成套房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除以产权调换房屋对接价所得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房型。
由于安置房的面积是固定的,如果出现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安置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足7平方米的,可增房15平方米进行安置。产权调换房屋的安置房型为45㎡、60㎡、75㎡、90㎡、105㎡、120㎡、135㎡。
也就是说,假设房屋增加公摊后面积为70㎡,按照规定就近上靠选择标准房型,则应选择75㎡的安置房,但是增加面积仅为75-70=5㎡,不足7㎡,则可以选择增房15㎡再置换,增房后面积为70 15=85㎡,随后再进行就近上靠选择,最后可以选择90㎡的安置房。
因上靠面积不足7平方米、需增房15平方米进行安置的,增房价格按对接价的1.1倍计。相关负责人还表示,调换房的房源均为毛坯房,政府还将给予80
元/㎡的补偿。
3公房租户也可获补偿
对于实行标准租金的国有直管住宅公房,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出租给员工的住宅房屋,租户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方案将依据租(住)户及其配偶是否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以及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是否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来制定。
4四种情况不能产权调换
有四种情况只能进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非公益性用房的附属物;被征收私有房屋的共有人或被征收公有房屋的各使用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征收历史遗留出租的房屋,所有权人要求产权调换的,原租赁关系应继续保持,但合同规定不保持的除外。
5四种情况只能做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属于以下情形只作产权调换:被征收私有房屋的共有人或被征收公有房屋的各使用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而非公益性用房的附属物只能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6部分住户如期搬迁可另获补贴
1) 若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的居民也如期搬迁,将给予每户3万元的装修补助。其中,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其确权住宅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50元/平方米的安家补贴;住宅搬迁补助费按确权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计算;非住宅搬迁补助费按确权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2)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进行安置需自行过渡,其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按确权建筑面积每月10元/平方米(原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
3)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若区位补偿评估价格不
含成套房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的,对被征收的成套房可另给420元/平方米的成套房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作为搬迁鼓励。
4) 被征收住宅确权面积小于45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房屋,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及公示无异议后,按45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但补足部分不计算旧房补偿费或成套房补助。日后对房屋进行产权分析,致使产权面积少于45平方米的不适用本规定。
以一处木构二等、成新率65%的住宅为例,假设该住宅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为30平方米,符合不足45平方米优惠政策的条件。
该房产的补偿情况为:
1.区位补偿款:30平方米元
2.旧屋补偿款:30平方米×750元/平方米×65%=14625元
3.搬迁奖励:30平方米×1877元/平方米=56310元
4.公摊补偿:30平方米×10%×(9385元/平方米 1877元/平方米)=33786元
5.补足45平方米:(45平方米-30平方米)×(9385元/平方米 1877元/平方米)=168930元
6.按户搬迁奖励:60000元
7.租房补贴:20000元
8.安家补贴:30平方米×50元/平方米=1500元
9.搬家费(2次):30平方米×15元/平方米=450元(单次补足1000元按1000元计算),计2000元
10.增发过渡费:30平方米×10元/平方米·月×3个月=900元
11.过渡期间的过渡费按实际过渡期限计算,每月过渡费标准为10元/平方米【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12.隔墙洁具补偿费按实际安置房的标准户型为基数计算,补偿标准为80元/平方米
13.不含电话、闭路、宽带、装修等补偿假设选择安置房为福机新苑、上海新苑、红星苑一期等对接价格为11000元/平方米的安置房,安置房型测算情况:
(区位补偿 旧屋补偿 搬迁奖励 公摊补偿 补足45平方米)/安置房源对接价格=50.47平方米,就近上靠安置60平方米房型一套。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二):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13)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五届六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
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规范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以及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补偿的活动。
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跨区的项目由所涉区政府分别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有必要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筹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责成有关区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对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和完善本市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体系、规范准则、运行规则与保障机制;
(二)依法制定和完善产权调换房屋的规划、建设、调配、产权制度等配套政策措施;
(三)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组织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四)建立房屋征收的评估、测绘机构预选库,并对从事房屋征收价格评估、面积测绘的评估、测绘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受理对征收工作的举报并及时依职权处理;
(六)其他房屋征收指导、监督、管理职责。
深圳市土地整备机构(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政府依法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中本辖区内设置有新区管理机构的,区政府应当另行确定新区房屋征收部门。
市、区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履行如下职责:
(一)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二)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前期调查;
(三)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后发布征收提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征收行为限制事项的受理、审批、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专户存储、拨付与监管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提供周转用房或者安置房,对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负责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
(五)自行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签订补偿协议、组织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测绘机构等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具体工作;
(六)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管理,公布分户补偿情况;
(七)负责对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做好房屋征收及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八)市、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承担下列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
(一)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前期调查; (二)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补偿进行协商谈判; (三)开展被征收人选取房屋征收评估、测绘机构的具体组织工作; (四)依法拆除被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五)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实施的其他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建设单位和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等法人和其他组织,均不得接受委托成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也不得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存在投(出)资、被投(出)资的关系。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新区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以及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建设、人居环境、市场监管、公安、税务、侨务、劳动和社会保障、经贸信息、审计、城管、教育等部门,应当根据《条例》、本办法及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充分履职,相互配合,联动协调,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提供协助。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区政府和规划国土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市、区政府和规划国土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人信息进行保密,将核实、处理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房屋征收决定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纳入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后,由辖区政府实施房屋征收: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和城市更新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因政府土地整备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符合《条例》、本办法的规定,并纳入全市土地整备年度计划。全市土地整备年度计划对土地整备涉及房屋征收的计划安排,与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区(含新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以及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编制本区年度房屋征收计划草案,并于每年11月1日前将本区下年度的房屋征收计划草案送市房屋征收部门。
市房屋征收部门汇总各区下年度房屋征收计划草案形成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草案后,应当在每年12月1日前报市规划国土部门。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进行审核,在每年12月31日前报市政府批准。
全市房屋征收计划经批准后,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未列入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或者全市土地整备年度计划的,不得实施房屋征收。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开展项目立项、选址等工作,取得规划选址与土地预审相关文件,并在取得规划选址与土地预审相关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规划选址与土地预审相关文件规定的用地范围,结合房屋产权等实际情况,确定拟征收房屋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范围);城市更新项目确需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生效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土地整备确需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政府网站以公告形式发布征收提示,告知自公告之日起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止,因下列行为导致增加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对增加部分将不予补偿:
(一)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四)新签订租赁期限截止日在征收提示发布之日起1年以后的房屋租赁合同;
(五)除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分户之外的其他户口迁入和分户;
(六)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征收提示公告后1年内尚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次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仍对房屋征收作出计划安排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计划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再次发布征收提示。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对违反本条第一款与第二款规定的征收提示、不当增加征收补偿费用的,对不当增加部分不得给予征收补偿。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时,应当以征收提示发布时点作为评估的依据之一。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用途、面积等进行前期调查,并委托市政府确定的承担评估职能的非营利性机构编制房屋征收预算方案,对房屋征收项目费用进行概算。
房屋征收预算方案的编制费用列入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按照国家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有关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执行。
前期调查和编制房屋征收预算方案,应当自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30日内完成。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30日内,结合前期调查和项目费用概算,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辖区政府。
对新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区政府可以委托新区管理机构组织本办法规定的论证、征求意见、听证等活动。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征收范围、补偿内容、补偿方式、补偿标准、项目补偿费用概算;
(二)作为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的区位、数量、安置房调换标准、套型面积和结算基本价格、过渡方式、临时安置用房标准等;
(三)拟定的签约期限和提前搬迁奖励期限;
(四)奖励与补助标准;
(五)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账户;
(六)其他应当纳入补偿方案的内容。
辖区政府应当组织财政、发展改革、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辖区政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政府网站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并征求公众意
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房屋所有权人有异议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等文件,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辖区政府应当在征求意见期满后30日内,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的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政府网站及时公布。
因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的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内占房屋总建筑面积1/2以上、且占房屋所有权人总数1/2以上的房屋所有权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本办法规定的,辖区政府应当组织房屋所有权人和公众代表,按照本市行政听证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计算房屋所有权人数时,房屋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全体共有人按一个所有权人计算。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据广东省、本市有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大决策专家咨询的有关规定,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和论证规程,在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征求意见期内同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论证。
经评估论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出具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出房屋征收风险等级评价,并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或者不可实施的建议。
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及时拨付原则。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确保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征收补偿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因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六)项征收房屋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征收房屋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并取得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二)拟征收房屋项目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取得规划选址与土地预审相关文件;
(三)已按程序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求意见;
(四)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
(五)具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征收补偿方案。
因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征收房屋的,应当同时具备前款规定条件,且建设项目已纳入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因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征收房屋的,应当同时具备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
(五)项规定条件,且建设项目已纳入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具有已经批准生效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政府实施土地整备确需征收房屋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本条第一款第(一)、
(三)、(四)、(五)项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土地整备年度计划的要求,并具有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的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具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请辖区政府或者报经新区管理机构核准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辖区政府决定实施房屋征收的,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政府网站或者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3日,公告日不得为节假日。
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规划国土部门不再另行作出收回被征收房屋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的补偿,包括收回被征收房屋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项目名称、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实施单位、征收实施期限及征收行为限制、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前款所称征收行为限制,是指征收实施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房屋转让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行为。被征收人违反规定的,对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辖区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当日,书面通知规划国土、建设、户籍、产权登记、房屋租赁管理、抵押担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单位暂停办理征收行为限制所列事项的受理、审批、登记等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
第二十三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辖区政府对被征收人以及符合规定的合法使用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含已经取得的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标准根据本办法附件《深圳市房屋征收补偿规则》确定。
第二十四条
房屋征收可以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以及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除本办法及市政府另有规定外,征收非住宅房屋以及房屋以外的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等实行货币补偿。
征收被征收人居住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因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的需要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城市更新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在城市更新项目或者单元内的房屋,在城市更新项目或者单元内无法提供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就近提供。
第二十五条
对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征收补偿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辖区政府应当提供相应的住宅进行调换,并按照下列规定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超出面积部分以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高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以市场评估价的差额结算差价。
以非商品性质住宅房屋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其所调换房屋的产权仍受相应限制。符合相关规定的,被征收人可以补交规定差价后转为商品性质。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两规”)及其配套政策处理取得非商品性质房地产权利证书的住宅房屋,以住宅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证书为产权调换基本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补偿:
(一)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一户一栋政策)的,不超过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产权调换,超出部分按照本办法附件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二)被征收人为非原村民的,不超过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产权调换,超出部分按照本办法附件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但本办法另有规定除外。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三):2016房屋征收百日大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大聚焦、大创新、大发展”的战略部署,又好又快的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保障我镇范围内涉及的重大重点项目建设,确保如期完成全镇房屋和附属物征收与补偿安置及土地收储工作任务,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全镇集中利用100天时间,强力推进重大重点项目上的房屋征收工作,实施“房屋征收百日大行动”。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全镇房屋征收百日大行动组织领导基本沿用原有镇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总指挥部构架,以镇内干部为主,组建征收队伍,在此基础上,对各工作组人员及任务进行微调。具体如下:
二、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百日大行动”以服务项目建设为中心,突出围绕项目抓征收,坚持依法征收、和谐征收的原则,严格执行征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利用法律手段,推动问题解决;坚持维护群众利益的原则,做到政策宣传到位,补偿安置到位,群众特殊困难和问题解决到位;坚持阳光操作的原则,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坚持齐抓共管的原则,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营造理解、支持征收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时间要求及目标任务
百日大行动从8月1日起到11月10日,通过营造浓厚的房屋征收氛围,围绕项目抓征收,强力推进全镇范围内重大重点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切实为项目的落户腾出空地。百日大行动中,全镇应确保完成约5万㎡的房屋征收任务,力争完成约6.5万㎡。在强力推进百日大行动的同时,各工作组必须严格按照镇党委、政府年初制定的房屋征收工作方案,加快征收速度,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四、工作举措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
各工作组带队领导要切实将征收任务细化分解,做到“千斤重担人人挑”,所有征收工作人员要严肃工作纪律,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严禁态度粗暴、作风散漫,要沉下身子,上门入户,以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精神面貌影响和引导广大干部群众。
(二)大力宣传,营造氛围
各工作组必须高度重视舆论导向对本次行动的保障作用,集中宣传本次百日大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媒体的作用,利用舆论宣传,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拆迁和征收工作重要性的认知度,在全镇营造一个理解征收、支持征收、参与征收的良好氛围。
(三)高频调度,狠抓落实
在实施百日大行动当中,责任区坚持每日交账、每日通报、每周一调度机制,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问题,及时协调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有序推进。
(四)加强协调,确保稳定
各工作组要认真分析遗留问题,拿出解决方案。一是组织以拆违推动拆迁活动。要深入拆迁现场调查摸底,对有违法建筑且又无理阻扰拆迁的户头要重点组织拆违,以促其依法签约。二是启动并组织依法强拆。争取实施1—2户影响重大重点项目推进的依法强拆典型案件。使等待观望和超政策诉求的被拆迁人尽快搬迁,以树立正气、振奋精神、鼓舞斗志,保障我镇范围内重点项目建设进度不受影响。四是坚持依法治访。对信访人员提出的符合规定的有理要求,必须及时解决,不能及时解决的,也要限期解决,落实工作责任人。对信访人提出的不符合规定的无理要求,要解释清楚,按原则办事,不得做不符合规定的许愿或乱开“口子”,防止工作的反复。各工作组要积极配合信访部门和拆迁实施单位,加强对无理信访的缠访户和参与上访的人员的劝导教育。要认真做好工作预案,超前开展疏导工作,切实防止各类群体性事件发生。对信访过程中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五)依法依规,阳光操作
在实施房屋征收百日大行动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要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对被征收人房屋丈量、清点进行公示;公平、公正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使被征收人全程参与、监督房屋征收工作,增加房屋征收工作的透明度、公正度、可信度,打消被征收人的种种顾虑。
五、奖惩办法
在房屋征收百日大行动结束后,总指挥部将对各工作组百日大行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兑现奖惩。具体奖励措施如下:
1、为确保征收任务的全面完成,所有镇内工作队员必须上交押金,具体上交金额为:①科级干部、有征收任务的村书记、主任:3000元/人;②有征收任务的其他村干部:2000元/人;③其他抽调人员:1000元/人。
2、对在10月底前完成本阶段征收任务50%的工作组即:返还押金,未完成本阶段征收任务50%的工作组,押金不返还;完成本阶段征收任务70%(按项目计算)的工作组,按12元/㎡进行奖励,未完成本阶段征收任务70%的不予奖励;未明确具体任务或配合县直有关部门的工作组根据工作推进情况计奖。
3、对未完成工作目标的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未落实工作措施,造成征收项目进度严重滞后的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四):2016拆迁委托书 范本
拆迁委托书 范本
甲方(委托人):
乙方(动迁机构):
甲方经区计经综(xx)63。64。65。66。67号及批准征地通知(xx)1、2、3、4、5号批准,在村一带进行征地拆迁,建设现代通信工业园14—18号地块前期开发建设项目。根据《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件》、《杭市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甲方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委托给乙方办理。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一、拆迁范围:乙方负责实施甲方现代通信工业14—18号地块前期开发建设项目范围内107户农居建房审批面积合计约26811平方米房屋的拆迁评估补偿工作,并拆除旧房将场地交付给甲方施工。
二、补偿原则:拆迁房屋和地上附属物《市房屋重置价格》、《市市区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件》等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三、拆迁期限:暂定在甲方领取拆迁许可证后2个月内完成搬迁工作,乙方协助甲方办理申领拆迁许可证手续,具体拆迁实施时间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商定。
四、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暂按每户万估算,总费用为万元人民币,最终根据规定按实结算。
五、其他费用:
1、奖励费:被拆迁人在乙方评估后当时签订协议的,按被拆迁人常住人口一次性人均奖励1500元,规定时间前签约的,甲方按常住人口人均奖励1000元,超规定时间不再奖励;被拆迁户按时搬迁完毕交房,并经验收合格的,按常住人口每人奖励1000元,规定时间前完成搬迁交房的,经验收合格按常住人口每人奖励500元,超规定时间不再发放奖励费。
2、被拆迁人搬家补贴费:每户700元/次,每一次由乙方负责支付,第二次根据乙方提供的清单在安置时予以支付。
六、安置方式:
拆迁农户在予以安置,安置政策根据安置政策处理。
七、乙方与被拆迁人签订《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协议》后,根据区纪要[xx]25号文件,甲方先向乙方支付拆迁补偿安置款的20%,计人民币壹仟壹佰柒拾柒万元整,签约时支付总额的30%,余款在腾房屋后结算,多还少补。
八、乙方的拆迁服务费按每平方米房屋拆迁建筑面积25元计算(包含丈量、评估费、包含支付给国土局的管理费),在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先向乙方支付5万无,其余部分在乙方完成拆迁工作后七日内支付给乙方。拆迁评估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
九、旧房拆除(含建筑垃圾清运)由乙方负责,旧房残值归乙方所有。
十、动迁成果:
动迁结束后,乙方应提供给甲方补偿安置汇总资料及明细表。
十一、违给责任:
1、因甲方原因未按约定期限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不按协议约定支付拆迁补偿相关费用,乙方可适当顺延拆迁时间。
2、因乙方原因延误拆迁工作的,甲方可拒付拆迁服务费,并要求乙方经济赔偿。
3、因不可抗拒原因延误拆迁工作的,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区国土分局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拆迁委托书 范本 [篇2]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人民政府
甲方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将其房屋自愿委托乙方进行拆除。为进一步明确对甲方所属产权房屋的拆除范围,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明确甲方房屋拆除授权委托的具体事项如下:
一、委托事项
甲方自愿授权乙方全权行使以下房屋的拆除权力。
二、房屋基本情况 1.房屋名称: 2.座落位置: 3.建筑面积: 5.具体楼层:
三、委托权限
1.房屋的拆除(含建筑垃圾清运);
2.并在边界与徐贵祥家接壤处,砖砌文化墙作为宣传栏; 四、委托期限,在此授权范围内,被授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授权人予以认可。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从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起至该房屋拆除完工为止。
甲方(签字):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签字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拆迁委托书 范本 [篇3]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政府(以下称甲方)
受托方:_____________房地产经营公司(以下称乙方)
根据_______房屋土地管理局与______公司于______年_____月
日签订的《______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有关规定,甲方与_____于_____年______月___日签订《动拆迁、市政府配套合同书》。根据该配套合同书的相应规定,甲方将有关该批租地块的动拆迁和市政配套事项委托乙方具体实施。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供双方遵照执行。
甲方委托乙方的前提:乙方已完全了解_____房屋土地管理局与______公司所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下称出让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完全了解并承认甲方与
公司所签的《动拆迁、市政配套合同书》(下称配套合同),同意以此作为签订本协议书的前提。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实施动拆迁、市政配套的范围和期限:
(一)委托范围:甲方将配套合同规定的出让地块的动拆迁和市政配套工作全部委托乙方具体实施,该地块共占地
平方米。地块中间另有一条规划道路的动拆迁和场地平整、市政配套工作。
(二)乙方的责任是:除负责出让地块内的居民、单位动拆迁和安置外,按照要求将供水、供气(煤气)、排污、排雨、电话等市政配套设施接到地块红线及道路红线边缘。
(三)具体工作内容及期限:
1.乙方负责组织实施地块内居民、单位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并确保居民 以上动迁现房,临时过渡期不得超过______个月。乙方在
_____年____月_____日前完成居民、单位动拆迁工作,并将建筑垃圾和废弃物运出场外,并平整土地、填埋沟浜。在填埋沟浜前,通知建设方
_____验收人员到现场察看并认可后,方可填土。
2.土地平整的标准高度为根据工程地质报告取值_______,地块范围内高低差小于______。
3.乙方在____年___月____日交地时,同时须完成施工临时用电、用水及通讯的配套。具体容量为:供水______;供电_____;直线电话_______。
4.乙方须将大市政配套管道施工分别铺设到出让地块内因道路分割为两地块的各自红线边缘。具体接口位置的确定,由甲方在签约后六个月内通知乙方。
5.在本协议书签订后三年(即三十六个月)内,乙方须完成大市政配套。具体容量为:
总用水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雨水量 :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总装接容量:____________________
总排水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煤气总用量 :____________________
总用电装容量 :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保护按甲方与_______公司配套合同的限期要求完成动拆迁和市政配套工作。对此,乙方将另行出具由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名的承诺保证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一。(承诺保证收内容详见附件1)
根据______________房屋土地管理局对全市地价的平衡,区人民政府确定该地块熟地楼面价为每平方米____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美元),容积率为_____万平方米/公顷,地块内可建总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批租总地价为___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美元),其中____部分即______美元(大写:______美元)作为出让金,由_____公司直接缴付给
_____________房屋土地管理局。另_____部分即_____美元(_______美元)作为地块动拆迁市政配套费用由_______公司依照规定的期限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其中的_______计_______美元(_________美元)作为甲方城市建设基金归甲方所有。
因本地块前期开发成本大,甲方已与_________公司在配套合同所确定的动拆迁和市政配套费用外,达成动拆迁和市政配套的补偿协议,补偿费以可建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_____美元(大写:_______美元)计,共___________美元(_________美元),甲方同意此笔补偿费全部由乙方统一用于履行本协议。
上述第四、五两项费用合计为_____美元(大写:_____美元),即为乙方履行本协议的总费用。乙方承诺:所有动拆迁和市政配套工作以此总费用包干使用。此外,不再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要求。
甲方收到_____公司的美元进入自动结汇帐户,由结汇银行按收款当天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结算成人民币。甲方应及时将收到收款和结汇情况通知乙方。甲方用结汇后的人民币向乙方支付动拆迁和市政配套费用。
鉴于乙方在开发此地块时曾与各有关单位发生过合作开发关系,并先后签订过有关协议,约定该地块前期开发的分部分项的开发和权利义务关系,甲方视乙方为履行本协议的总包单位,有关单位为分包方。现乙方已与各有关单位达成协议,约定:乙方与各有关单位原签订的协议中有关各方承担相应动拆科技支农迁内容不变。乙方应按协议的规定,在各有关单位完成各自相关的动拆迁、市政配套工作后支付相应的费用。乙方与各有关单位的协议及原合作合同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二。
为确保本协议和甲方与______公司所签配套合同的全面(正常)履行,乙方同意甲方对因履行本协议所获得的动拆迁、市政配套费用的使用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监管。但此种监管不否定乙方独立履行本协议的主体地位。
第十条 甲方根据与________公司所签配套合同中规定的数额及付款进度按以下不同的情况对归乙方使用的动拆迁和市政配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1.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对乙方用于履行本协议的动拆迁、市政配套资金的监管,适用计划用款、专款专用、按形象进度付款的原则。
2.根据甲方与日本方签订的配套合同规定的动拆迁及市政配套费用的付款进度,乙方提前编制用款计划报甲方认可。经甲方认可的用款计划,是甲方拨付本协议规定的全部动拆迁和市政配套费用的依据。
3.乙方作为总包方与作为分包方的各有关单位的前期费用,由乙方与各分包方直接结算。为减少流转环节,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乙方支付各分包方的费用,由甲方按乙方编棉是的用款计划拨付乙方并由乙方直接背书给各有关单位。
4.乙方实施动拆迁和市政配套工作的管理费、利润以及前期垫付资金等费用,则由甲方按乙方编投影的用款计划直接拨付给乙方。
甲方对乙方实施本协议的动拆迁和市政配套工作的进度和质量有权进行监督、管理,并有否决权,即当乙方履行本协议进度严重脱期,质量明显不符合要求,并影响甲方与________公司签订的配套合同的正常履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直接委托其他单位继续履行本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并承认甲方享有进度、质量否决权。
乙方在完成动拆迁和市政配套工作时应书面通知甲方进行验收。验收通过方可办理移交手续。在办理移交手续时,乙方须将有关的资料和所有有关配套单位或部门的批文或证明文件一并交给甲方。
乙方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完成动拆迁和市政配套工作,或因不符合质量而延期交地,应承担延期每日支付_____元人民币的违约责任。乙方除支付违约金外,仍须按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继续完成动拆迁和市政配套工作。
乙方应严格管理,全面履行本协议。凡与乙方有分包关系即实施分部分项动拆迁、市政配套的各有关单位,乙方均应同样严格控制其进度和质量。各有关单位的违约和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和疏忽,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遇有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或遇到战争等人力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情况,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按规定履行,乙方可免除违约责任。但须将遭受不可抗力的详情书面报告甲方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或备忘录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本协议所有附件均为协议组成部分。
本协议于____年____月___日签订。协议一式正本五份,副本二份。双方各执正、副本一份。_________房屋土地管理局、_______人民政府建设委员会、___________规划土地管理局各执正本一份。各正副本同具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房地产经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拆迁委托书 范本 [篇4]
委托人(拆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拆迁单位):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下称甲方)就其一期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事宜,与受委托人(下称乙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一期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乙方办理。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后,应当按照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迁方案和拆迁计划完成拆迁工作。
二、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完成拆迁调查工作,查明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被拆迁人的基本情况。
乙方还应当协助甲方制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并为甲方制定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提供咨询意见。
三、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许可证由甲方申领。乙方在甲方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即派工作人员在甲方指定的办公场所开始拆迁工作。
乙方的工作范围包括:
1.向被拆迁人送达有关拆迁工作的通知等事宜,将拆迁事宜告知被拆迁人;
2.与被拆迁人洽商有关安置和补偿事宜;
3.向被拆迁人宣传解释拆迁法律规定和政策,并执行这些法律规定和政策;
4.经与被拆迁人协商达成拆迁协议的,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书,包括拆迁安置和补偿协议书,并安排被拆迁人在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周转房内过渡;
5.向被拆迁人发放拆迁补偿款及拆迁补助费等;
6.被拆迁人要求产权调换的,应当负责要求被拆迁人缴纳产权调换差价款及其他费用;
7.拆除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8.安排有关工程人员将清除拆迁范围内的渣土及其他废物;
9.其他由甲方委托的工作。
四、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拆迁服务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元,在双方订立本协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付_______元,余款在拆迁范围内的废物及其附属物拆除完毕后,经双方验收后四日内一次性付清。
五、甲方应当为乙方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在拆迁期间,甲方不负责乙方工作人员的午餐及其他费用。
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对双方发生拘束力。
本合同由甲方报请房管局签证。
七、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他方造成损
失的,应当赔偿该损失。
甲方:____________房地产公司
乙方:________建设拆迁事务所
拆迁委托书 范本 [篇5]
编号:[]号
委托单位:房屋征收补偿局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职务:乡(镇)长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单位将乡(镇)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一、委托事项
1.协助编制、报批、公示征收补偿方案,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2.协助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听证等工作。
3.进行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登记;组织选择评估机构,开展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
4.按照《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协商,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5.协助开展市政府下发征收补偿决定前的相关工作。
6.协助组织对被征收房屋的拆除,并负责安全管理。
7.负责处理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产生的信访维稳问题。
8.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收补偿协议》落实安置还房。
9.其他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事项。
二、禁止事项
1.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实施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2.不得贪污、侵占、挪用、克扣被征收人的补偿费用;
3、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4.不得拒绝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就本委托事项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5.不得从事其他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的禁止性行为。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从本委托书出具之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间委托单位有权撤销该项委托。
受委托单位为履行本委托事项必要的工作经费由委托单位负担,具体事项另行确定。
1.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在本委托权限内实施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等责任。
2.受委托单位若发生以上禁止性行为,自行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等责任。
六、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方、受委托方各执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房屋征收补偿局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五):2015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方案一: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为全力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确保我县20xx年棚户区改造目标顺利完成,根据《大兴安岭地区行署、集团公司20xx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和《大兴安岭地区20xx年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城镇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水平、改善城镇环境为目标,统筹规划,精心组织,配套建设,高标准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工作目标
于20xx年底完成塔河镇城区棚户区改造建设6万平方米、1200户的目标。
(三)主要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各责任单位作为政府主导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由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因地制宜、分工负责、强化配合的原则。
2、坚持政府推进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要与房地产开发、经济适用房建设、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相结合。
3、坚持依法运作、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在棚户区拆迁补偿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体的住房问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使用、资金管理、城市规划、房屋拆迁、工程建设、物业管理、最低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4、坚持科学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依据塔河城镇总体规划,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各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功能完善。依据园林化城市建设总体要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分期实施的原则。
5、坚持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既要立足长远,又要面对现实,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综合治理,稳步推进。
6、坚持促进棚户区改造与维护社会稳定兼顾的原则。要正确处理推进棚户区改造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棚户区改造既要逐步推进,又要充分考虑居民的心理和经济承受能力。在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妥善解决好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在政策上给予合理的照顾。
二、建设标准
1、棚户区改造的详细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容积率不超过1,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2.8,各项规划指标不能降低,必须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完成改造区域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2、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要设施齐全,达到节能型住宅要求。楼房立面造型要突出林区特色,层数为6层,层高不低于2.8米,住宅室内墙面刮大白、卫生间和厨房铺地砖、安装室内门、简易灯具、卫生间安装坐便器和洗手盆、厨房安装水池、水龙头,满足居民入住和使用功能的基本要求。小区环境要进行硬化、绿化和建设必要的服务中心,做到道路畅通,环境整洁,办事快捷。
3、棚户区回迁居民的楼房户型面积控制标准以40、48、58、68平方米四种户型为主,其中40平方米户型占25%,48平方米户型占45%,58平方米户型占20%,68平方米(含少量75平方米)户型占10%。具体户型面积的选择,在结合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居民的收入水平以及通过入户详细调查了解棚户区居民意愿的基础上确定。
4、改造后的住宅小区实行标准化物业管理,保证居民生活环境有明显改善,安居乐业,社区和谐健康发展。
5、工程所用材料、施工工艺、节能标准、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施工企业,必须具有较高的资质、资信和良好的业绩。
三、资金筹措与使用
(一)改造建设资金筹措
1、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财政补贴以及行署、集团公司配套资金。
2、县(局)财政、财务匹配。
3、积极争取各商业银行贷款。
4、政府对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扶持。
5、个人出资。
(二)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棚户区改造资金要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四、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
1、土地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所需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其中开发为商品住宅或者其他商服项目的建设用地,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所得土地收益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2、税费减免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经税务部门同意后不征土地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免征契税;与棚户区建设有关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减半收取,其他按地区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执行。
3、拆迁安置政策。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原则上实行"就地"或"就近"安置回迁楼房,对不愿回迁的住户,实行货币拆迁,不做产权调换安置。被拆迁人选择就地或就近回迁安置的,实行结构差价及按"部分面积"结算。
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实行拆一补一,原有私产房屋面积回迁部分交纳每平方米300元结构差价,超出原面积部分并在合理享受面积内按1000元/平方米结算差价;超出上靠户型面积部分按1200元/平方米结算,交足购房款享受全部产权。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人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合理享受面积部分系安置标准与原房屋面积差额部分;超出合理扩大面积部分为按照居民意愿要求安置的户型面积超出正常安置标准部分。
4、回迁的低保户家庭,私有产权的原面积部分拆一还一,不收结构差,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每平方米减收200元房款,如仍无能力出资购买合理扩大面积部分,则允许欠款入住,缓交房款时间定为2年,第一年交房款的60%,第二年交40%。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够欠款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到期后仍无能力交纳欠款的,则按廉租房管理。
5、对达标的节能住宅,实行取暖费减免政策,按非节能住宅取暖费标准的70%比例收取。
五、组织实施
1、入户调查摸底。由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摸清棚户区居民住户的房屋产权归属,建筑结构、面积及附属情况,住户身份、户籍、人口组成、就业情况、经济收入、改造安置意愿等,一户一档,汇编成册,为棚户区改造提供详实资料。
2、宣传发动。利用广播、电视、听证会、入户调查、宣传单等各种形式,宣传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和意义。通过宣传使广大棚户区居民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达到推动和促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目的。
3、依法拆迁。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统一标准,严格执行。要做到补偿安置标准公开、回迁安置方案公开、拆迁和回迁房屋面积公开、评估标准公开、搬迁顺序号公开,逐户签订书面拆迁安置协议。
4、建设监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计划,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招投标工作。
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棚户区改造工程规范、优质、按期进行建设。施工图及设计文件要经过审查;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5、为保障工程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要选用符合国家与省技术标准要求或推荐的建筑材料与设备,大宗建筑材料实行政府统一采购。
6、物业管理。棚户区改造新建回迁住宅小区实行"政府引导、属地管理、业主自助、多方筹资、逐步走向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模式。
当业主入户率达到50%以上时,要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在社区组织下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成立小区管委会。可选聘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也可实行业主自助式管理,或由林业局房产科进行物业管理。
实施业主自助管理的小区工勤服务人员原则上以本小区家庭困难、热心公益事业、有一定专业技能的低保人员作为首选。
棚户区改造要为小区管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无偿提供不低于60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
棚户区改造新建楼房的专项维修资金在居民入住前按每平方米18元向住户一次性收取。
六、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
成立以县委和县政府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责任分工
成立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主要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工作,组织房屋拆迁补偿,工程建设。设材料综合组、调查确权组、拆迁补偿组、建设安置组、现场督办组和宣传报道组。
建设局负责棚户区改造的规划、推进、综合和协调工作;经济发展和改革局、计划科负责项目的可研报批,向省和国家林业局争取棚户区改造政策和资金的支持;财政局、财务科协助筹集建设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供应工作,协调落实腾空土地出让收益归集工作;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棚户区内低保户核查认定工作;监察局、审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宣传部、广播电视局负责棚户区改造的宣传工作;信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居民的信访接待工作;法院、公安局负责棚户区改造拆迁过程中的强制执行工作;塔河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入户调查登记、拆迁有关事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及本系统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方案二: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为切实改善我县城镇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双鸭山市委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和泥草房改造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改善民生、建设和谐集贤和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着力改善棚户区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
二、棚户区界定
城镇棚户区是城镇建成区范围内5000平方米以上集中连片、平房密度相对较大、贫困人口居多、建设使用年限久、结构简易、人均居住水平低、居住条件恶劣、基础设施不齐全、道路狭窄、治安和消防隐患大以及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三、棚户区基本情况
我县棚户区占地总面积332.5万平方米,拆迁房屋面积103.75万平方米,预计可开发房屋面积432.8万平方米。
四、工作目标
利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县城镇棚户区改造建设任务,使居住在棚户区中1.2万余户、4.8万多人口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五、改造原则
(一)坚持全县统一领导、属地化实施的原则。县政府是棚户区改造组织实施主体、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全权负责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坚持政府组织、市场化运作为主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要与廉租房建设相结合,与房地产开发相结合,积极推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有商业价值的棚户区改造的开发项目,应实行市场化运作。
(三)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要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分期实施。
(四)坚持依法运作,确保社会稳定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省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众的住房问题。
六、建设标准
(一)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应以中小户型为主,户型设计分别为:45、60、70、80平方米左右。
(二)新建回迁住房要达到基本入住条件,配套设施齐全﹙水、电、热、通讯﹚,以满足居民入住使用的基本要求。
(三)棚户区改造新建小区应按照规划要求,确保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建设物业用房、社区用房,保证供热、供电、供水、排水,搞好硬化、绿化、亮化,做到物业管理规范,道路畅通,环境整洁。
(四)建筑节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并由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
七、资金筹措
(一)积极争取国家对我县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支持。县发改委、财政、建设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老工业基地振兴、节能减排、资源型城市转型等政策资金支持的有利契机积极向上争取政策性资金。
(二)每年在新增财力中安排适当资金作为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
(三)要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拓宽棚户区改造投融资渠道。吸引有实力的房地产企业及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工程。同时,积极向银行推荐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
(四)棚户区改造,配建廉租住房的,除向国家争取补助外,县财政预算、土地出让金净收益10%以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部分(扣除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安排廉租房建设。
(五)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发挥监管部门的作用。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由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八、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1、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
2、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其土地出让金按评估地价的40﹪收取。并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二)税费政策。
1、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属县级管理权限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棚户区改造项目原拆迁面积部分免收防空地下室建设费。
3、符合城镇建设规划且棚户区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参照棚户区优惠政策执行。
4、对重点区域其他开发建设项目,由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收费标准。
5、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征土地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价款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经地税部门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被拆迁人依据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营业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6、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的,由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三)拆迁安置政策。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有照房屋"拆一还一",其他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结合我县实际,确定回迁最低保障户型和上靠户型面积标准(最低保障户型面积不得小于45㎡,上靠户型面积为60㎡),超出原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出上靠户型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四)住房保障政策。实施廉租房建设工程。所谓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此项工程要以棚户区改造为切入点,促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廉租住房的配建比例必须达到总规模的3%以上,由政府按成本价回购。
(五)城中村改造在符合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编制规划方案,报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审批后,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优惠政策,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建设符合农民特点的住房。
九、组织实施
(一)审批提速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实施联合办公、实行"一站式"、"一条龙"、"一口式收费"集约化审批服务。相关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
(二)调查摸底
社区办、县房产处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每片棚户区逐户进行排查,摸清计划改造棚户区内居民的住房面积、户型、人口、生活状况、安置方式等方面的情况,一户一档,汇编成册。
(三)编制计划
依据城镇住房发展规划、棚户区改造方案及资金筹集情况,按照改造任务的要求,编制五年实施规划和年度改造建设计划。
(四)依法组织拆迁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拆迁法规政策,阳光操作,和谐拆迁。采取科学的工作方法和措施,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和社区组织作用,做好群众工作,坚决杜绝违法违规拆迁。
(五)加强建设监管
要依法组织开发、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招投标;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要求,严格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强化监管,安全施工,确保房屋建设质量。
十、强化领导
为加强对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集贤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许德东县长为组长,有关副县长为副组长,县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推进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县建设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国土局等部门抽调专职人员组成,代表县政府管理城镇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负责改造工程的计划管理、资金使用管理、工程建设管理、政策执行、监督检查、目标考核、信息综合反馈等工作。
县建设局负责改造的总体规划、综合协调、推进实施、督办考核工作;县发改委、县财政局负责协调筹集建设资金;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供应工作,会同县财政局协调落实腾空土地出让收益归集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对棚户区内低保户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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