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军人医保车保险报销流程比例

退伍军人医疗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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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医疗保障法律制度研究
来源:海豚有声自1981年始,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关于军队退休干部的暂行规定》,符合条件的军队退休干部开始逐步成批移交地方政府安置,历年累计迄今已有30余万人。这些移交政府安置并由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军队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贡献一生,有的因战、因公致残,有的积劳成疾,随着他们进入老年,大多体弱多病,医疗照顾待遇成为军休干部安度晚年最重要的健康生活保障,是军休干部最现实、最直接、最迫切的核心利益。党中央十分关心、关怀军休干部,高度肯定军休干部对国家的贡献,中办、国办、军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指出,“军队离退休干部为中华民族的独立解放、为国家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习主席高度重视老干部服务保障工作,明确提出老干部服务保障力度不降、标准不降、质量不降的要求,这是老干部服务保障工作的基本遵循。国家对军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十分重视,中央多次发文明确要求军休干部“享受安置地同职级退休干部的医疗照顾待遇”(以下简称同等医疗待遇),并且陆续出台一系列法规制度,对做好军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具体制度设计不够合理,相关政策运行不够顺畅,国家政策法规和地方政府规定不够衔接,各地区实际操作随意性较大而又缺少必要的监督制约和救济渠道,尤其是国家和军队退休干部多轨管理体制的存在使军休干部身份定位边缘化,直接影响了军休干部依法享受同等医疗待遇和其他应有的医疗照顾,现行医疗保障制度机制难以适应军休干部合理医疗需求,广大军休干部普遍不满、反映强烈,有信访上访的,也有自发组织“维权”行动的。这些问题长期得不到合理解决,不仅影响军休干部的身心健康和晚年生活质量,也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并给十九大要求的“让军人成为全社会最崇尚的职业”带来负面影响。当前,应当抓住国防和军队建设改革、健全完善政策制度、组建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机构有利时机,抓紧从调整干部管理模式、完善法规制度和监督法律实施方面尽快研究解决。01军休干部医疗保障制度现状及存在问题(一)同等医疗待遇是军休干部医疗保障的核心要素和法规制度基本原则国家自1981年实行军休干部成批次移交以来,军休干部医疗待遇政策规定虽然几经调整,但军休干部医疗保障基本政策和原则始终没有变化,即“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退休干部的医疗照顾待遇”,并在不同时期的文件和法规中多次重申和强调。早在国务院、中央军委1981年颁发的《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1981]39号)中就明确,“退休干部的公费医疗与当地相当职级的国家机关干部相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退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民(1988)安字23号)规定,“军队退休干部交政府安置后,应同当地国家机关中的退休干部一样,享受国务院和有关部门以及安置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各种优待”。中办、国办、军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规定,“军队退休干部按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政干字第285号)再次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离休退休干部的医疗照顾待遇”。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号)再次明确,“要按照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离休退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给予军休干部同等医疗待遇。”并强调,“对师职(级)军队退休干部,给予与安置地同职级退休干部同等的医疗服务照顾。”“按照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退休干部住院和床位费报销标准,保障军队退休干部能够住上与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待遇相对应的病房。”(二)军休干部医疗保障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从2004年起,由于各地取消公费医疗,逐步将军休干部(除移交的离休干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央财政拨付标准医疗费作为保险基金,享受公务员补助保险,不足经费由地方财政补贴,军休干部的医疗待遇发生较大变化,一是军休干部不再享受军队医疗待遇,而安置地的医疗待遇与移交政府安置前相比普遍降低;二是同等医疗待遇难以落实,与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退休干部的医疗待遇差距更大。1、军休干部在军队医院就诊不能享受军人优先待遇,有的军队医院不再收治军休干部。一是就诊不能享受“军人优先”窗口。军休干部去军队医院(除个别总医院外)看病,挂号、检查、记账、取药均与就诊社会人员一样排队等候,不能享受军人优先待遇。二是住院不能享受军人病床。如遇军休干部病重急需住院没有病床,即使预留的军人病房空置也不能收治军休干部。如2017年8月,上海某驻军医院一位八旬军休干部突发重病急需住院治疗,即使他是从该家军队医院退休的技术5级医疗专家,却因医院收治地方病人的病床满员,而预留的军人病房又不能给军休干部使用,致使这位曾救治过无数军人生命的老军医一时无法住进自己服务几十年的这家军队医院。更有甚者,一些军队医院拒绝收治军休干部。如原济南军区总医院电镜专家张福洲主任,因患心肌梗塞病危,虽然家住总医院内紧邻医院急诊室,但由于该院不收治军休干部,被迫舍近求远到地方医院就诊,以致延误抢救时机,不幸离世。军休干部在移交前享有军人医疗待遇,一旦移交就被与军队和军人职业彻底切割,被军队视为地方人员,军休干部几十年的职业尊严和从军荣誉感因为这种切割而荡然无存,军休干部对这种制度造成的冷酷现实极端不满而又万般无奈。2、军休干部无法享受地方国家机关同职级退休干部同等医疗待遇。一是在军地之间设置了医疗待遇的制度性壁垒,“卡“住了军休干部享受同等医疗待遇。军休干部使用的是普通市民的社保卡,就医时与地方普通病人一样排队挂号、排队就诊、排队缴费、排队取药、住院排队等床位;而地方国家机关退休干部使用的是干部医疗卡,可以在医院设立的干部门诊就医,在干部病房住院,并享受较高的用药标准。军休干部中的师职干部移交前在军队属于保健对象,然而即使是医疗保障条件较好的京、沪等地区,仍然不能和地方国家机关同职级退休干部一样享受门诊优先、干部病房等待遇,致使军队的医疗保健对象在地方成为保险医疗对象。此外,一些地方还为本地区退休干部出台一些特殊的医疗照顾政策和规定,提高医疗待遇标准,并刻意拉开与军休干部的差距。如,浙江省将本省正厅级干部的医疗待遇提高到副省级。再如,山东青岛市师职军休干部经过长期努力争取,终于享受了与当地厅级退休干部同样的一级医疗保健待遇,然而不久,当地政府又单独将本地厅级退休干部的医疗待遇再次提高,继续保持与军休干部医疗待遇的差别。二是就诊医院和住院时间受到限制,不能享受同等医疗待遇。虽然军休干部可以在指定的体系外军队和地方医院就医,但军休干部的定点医院不能选择当地国家机关退休干部定点的较高等级医院,如北京的军休干部可以在指定的体系外军队和地方医院就医,但定点医院不能选择北京市著名的19家三级甲等医院,也不能到北京市三级甲等医院的干部门诊就医。上海长海医院则规定,军休干部住院不能超过15天。三是降低军休干部职级应享有的医疗待遇。民政部优抚安置局与总政治部干部部于2007年联合下发的《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专业技术干部医疗照顾待遇职级对应问题的通知》(政干发[号)明确规定:“技术4、5级和正局级享受正师职退休军官的医疗照顾待遇”。但江苏常州市政府至今不予执行,公然将技术4级军休干部的医疗待遇降为团级医疗待遇。四是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一,自理的部分医疗费用比例较高。军休干部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各地不一,军休干部除需支付部分挂号费以外,还要个人自付5%至30%不等的医药费用,这与他们移交前享受公费医疗、无自付医疗费用大相径庭,而安置地同职级退休干部没有这些自付费用或者没有这么高比例的自付费用。五是就医费用需现金结算,报销程序繁琐。医药费在医院现金结算,再按当地规定的报销时间统一报销,一些地方规定必须在每个月初的前5天报销,过期不候;上一年度医药费,必须在每年1月5日前报销,过期不予受理。军休干部逐渐老迈体弱,定期报销医药费对他们是一个不小的负担,如遇家中无人,或异地居住、孤寡一人长期住院等情况,按时报销更加困难。据了解,这种医疗费报销制度在地方国家机关退休干部医疗保障中已经不复存在。六是体检费用减少,体检标准降低。军休干部常规体检无论与移交前相比,还是与地方国家机关同职级退休干部相比,普遍体检费用较低,体检标准下降,体检项目减少。更有甚者,有的地方拖延或者不安排团以下军休干部的常规体检。3、军休干部不能享受安置地同龄老年居民的一些医疗优待。军休干部不能享受安置地对同龄老年人的医疗优待,如北京市的军休干部不能享受北京市60岁以上市民在社区医院就医免挂号费待遇,也不能享受北京市95岁以上市民免医疗费待遇。4、军休干部不能享受疗养康复待遇。军休干部有的因战、因公致残,有的积劳成疾,大多年老体弱,适当的疗养康复,对于他们延年益寿、提高晚年生活质量大有助益。然而,军休干部由于已经移交,不能继续享受军队管理的退休干部的疗养待遇;同时由于是地方民政部门管理而不是组织部门老干部机构管理,军休干部也不能纳入地方退休干部的疗养体系。5、军休干部合法权益受到不当侵犯。有的地方未经军休干部同意,擅自从军休干部社保卡中扣款充为社会统筹款。2017年7月,成都有关单位事先未征求军休干部意见,直接从军休干部医保卡账户上扣除10%的钱款补入成都市政府设立的养老助残金,该项养老助残金由专门机构支配,不给予军休干部个人使用。02军休干部医疗保障法规制度难以落实原因分析军休干部医疗保障法规制度尤其是同等医疗待遇难以落实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特定历史时期时代背景的原因,也有制度设计不够合理和实践中实施阻滞的问题。(一)军休干部身份定位失当致使他们游离于国家干部管理体制之外在以体系管理干部和以身份等级分配待遇的现行干部体制下,一个干部群体如果没有明确的制度性身份定位,很难享受相应的制度性待遇保障。军休干部的身份定位就因不同的干部管理模式而被抛离了传统的国家干部管理体系。1、军休干部从军队体制中剥离因而不能享受军人的医疗优待,与军休干部属于军人权益保障对象的国家法律规定不符。军休干部多为师团职干部,他们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中坚力量并在军队服役数十年,打过仗、因公因战致残、积劳成疾的军队退休干部大部分在他们当中。但是,由于他们职业生涯中的晋升没有达到“军级”这个“坎”而被从军队体制中整体移出交给地方政府民政部门安置,从移交之日开始他们就被从军队体制整体剥离,军队不再视他们为能够享受优待的军人。2014年中央军委批准总参、总政、总后发布的《军人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规定》([2014]后字第8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以及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在军内法规上军休干部不再属于“军人”,因而在军队体系就医时不能享受军人的医疗优待。但是,由于军休干部与军队管理的退休干部同属中央军委认定的退休军官或退休文职干部,并持有同样的“军官退休证”或“文职干部退休证”这一法定身份证件,在法律上属于同一身份的人员。根据《国防法》《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规定,军休干部和军队管理的退休干部同为退役军人而属于军人权益保障对象的范畴,应当享受国家和社会对军人的优待。国家法律的效力等级高于军队的规章,军队系统医疗机构“军人优先”的规定依法应当适用于军休干部。然而,尽管军休干部与军队管理的退休干部在身份性质上同属国家法律规定的军人范畴,由于“移交”形成的不同管理模式,致使同一身份性质的军队退休干部被分裂成为地位待遇殊异的两类人群。2、军休干部没有纳入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老干部管理体系,与“党管干部”的原则不相符合。“党管干部”既包括党管理在职干部,也包括管理退休干部。军休干部属于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也是党的干部,移交地方后理应纳入地方党委老干部管理体系。将军休干部移交给政府负责慈善、福利、救助、抚恤职能的民政部门管理,而不是纳入地方党委系统的组织部门老干部管理体系,有悖于“党管干部”的原则。军休干部与地方国家机关退休干部同属党的干部和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同样因为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的不同而地位待遇迥异。综上,军休干部脱离了原来的军队管理体系而又未能纳入地方组织部门老干部管理体系,这种由于干部管理模式设计不合理造成的军休干部身份定位不当,致使军休干部群体游离于传统的国家干部管理体制之外,这是国家政策和相关法规一再要求的“同等医疗待遇”难以落实的根本原因。(二)相关法规缺少权威性、规范性和可执行性现行有关军休干部医疗待遇的法规,除了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发布的《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属于行政法规以外,其他多属以“通知”、“意见”、“办法”等形式颁发的规范性文件,且多为原则性规定和政策性要求,法规位阶较低,缺少权威性、规范性和操作性。如2007年《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专业技术干部医疗照顾待遇职级对应问题的通知》,是民政部优抚安置局与总政干部部以通知形式下发的规范性文件,有的地方拒不执行,致使该地方已经移交的军队退休高级专业技术干部至今难以享受与其职级对应的医疗待遇。(三)相关制度设计不够合理首先,军休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并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制度设计不合理。军休干部是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属于党的干部,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即使移交地方安置也应交由具有完备的老干部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和管理经验的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管理,而不应该另搞一套,交给毫无干部管理资源、管理经验和亲和感情的地方政府民政系统管理。其次,军休干部医疗管理制度、经费保障制度设计不够合理,军休干部加入医疗保险降低了医疗保障水平。军休干部移交前是免费医疗,全军统一标准、同一待遇,没有地域区分。移交后是保险医疗,而基本医疗保险的初衷是广覆盖、低保障,这与法律规定的军休干部的同等医疗待遇并不一致,不应该适用于军休干部。(四)协调与监督机制不顺畅一是地方民政部门协调乏力。国家民政部优抚安置局设有军休安置管理处,负责拟订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政策及计划。虽然民政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14]53号)明确要求“按规定落实军休干部医疗待遇”属于民政部门服务管理内容,但是,由于民政部门协调意愿、协调能力和自身资源所限,不愿作为或者难有作为。有些地方民政部门虽然根据军休干部要求,协调当地职能部门依法落实正师职军休干部的同等医疗待遇,但却遭到当地有关部门断然否决。实事求是地说,在现有军休干部管理体制下,军休干部跨体系保障客观上难以实现。因为地方国家机关厅局级以上干部的医疗照顾待遇是地方卫生系统运行多年的成熟做法,有着完整的拨款、补助、运行渠道,而军休干部的医疗保障是民政部门独自管理,体系上难以与地方组织部门可以管控协调的卫生系统的医疗照顾待遇相融合。此外,享受地方厅局级以上退休干部的医疗待遇需要缴纳基础建设费,而军休干部的医疗保障没有这笔经费支出,这也是制度上的一个障碍。二是军队以“移交”划线。军休干部已经脱离军队老干部管理体系,军队不再有对应的工作部门和职能,对军休干部不能享受同等医疗待遇问题也不再有协调意愿和协调力度。三是缺乏监督制约,地方各行其是。由于各地区安置的军休干部数量、职级不同,地方政府对军休干部工作认识和重视程度也有差别,医疗经费筹资水平和保障方法也不同,加之缺少有效监督,军休干部享受同等医疗待遇难以落到实处。03健全军休干部医疗保障相关法规制度、落实同等医疗待遇的思考建议要通过调整军休干部管理制度机制、完善军休干部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法规实施监督,逐步建立起一整套完备的军休干部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切实维护保障军休干部应有的法律地位和依法享有同等医疗待遇。(一)调整完善军休干部安置管理制度机制一是在政治上和法律上明确军休干部的身份定位。军休干部是党的干部,属于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并享有法律规定的军人地位待遇,应当纳入退休国家工作人员统一管理体系,不能因为现行退休干部管理模式的不同而抹杀这类人员党的干部这一基本属性。二是取消军队退休干部军地管理上的双规制、多规制,体现公平原则和法治统一,消除因对军休干部不公正安排给部队建设和军人职业造成的不良诱导,消弭因为制度设计不够合理产生并在进一步激化的军地矛盾和社会矛盾。三是在退役军人专门管理保障机构组建之前,军队退休干部应当纳入地方组织部门的老干部管理体系统一管理,或者明确地方组织部门对军休干部工作的管理指导职能,统一调配使用并监督检查军休干部管理资源和政治、生活待遇。(二)完善军休干部医疗保障法规制度研究制定军休干部医疗保障专门性法规,提高立法等级,增加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并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增强法规制度的权威性和规范性。(三)整合军地医疗资源,逐渐建立为包括军休干部在内的退役军人提供服务的专门医疗体系一是建立专门的退役军人医院。将军队调整改革编余的医院、疗养院等医疗资源,交由将要组建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机构管理,用于退役军人医疗服务保障。在此之前可交由地方组织部门老干部管理机构,专用于军休干部医疗服务保障。二是将军休干部医疗保障逐步纳入军民深度融合体系。由于长期的军队医疗系统保障,军休干部对军队医院有天然的感情和信赖,加之军休所多处军队医院附近,移交后军队医院仍是他们中大多数人的就医首选。应当明确军队医院为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同时,首先应当为军休干部提供医疗服务。军休干部依法享受同等医疗待遇,首先应当体现在军队医院享受和同职级现役军人及军队管理的退休干部同等医疗待遇。(四)享受免费医疗无论哪一类别医疗机构,对军休干部均应实行免费医疗,经费由中央财政直接结算,确保军休干部依法享受同等医疗待遇,并实行就医一卡通制度,取消报销程序。(五)加大法规实施力度,加强执法督促检查在现行医疗保障制度下,安置地政府是军休干部享受同等医疗待遇的责任主体。但是,有关军休干部医疗保障的法规文件均由党、国家和军队权力机关联合制定发布,这些权力机关负有监督相关法规实施的责任,不能放任不管,无所作为,尤其军队是军休干部的“娘家”更加责无旁贷,不能“移交了之”,不闻不问。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应当与军队共同建立协调协商机制,并实行问责制、督察制,加大执法力度,督促地方政府逐项落实军休干部各种医疗照顾,切实保障军休干部享有同等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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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海长青智库退役军人享受优先医疗服务 - 解放军报 - 中国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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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金财、特约记者高洁报道:近日,军队退役人员小郑因腰椎疼痛难忍,来到无锡联勤保障中心福州总医院95临床部就诊,该院推出的一项惠军新举措让他倍感温馨——医务人员在查看了他的“士官退出现役证”后,优先为他安排了检查。 自今年3月1日起,凡持有“转业证、复员证、军残证、离退休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的军队退役人员,均可在该临床部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的门诊挂号、缴费、检查、取药等优先服务待遇。服务的对象范围包括退伍转业军人、文职人员、军队离退休老干部等。 “真没想到,作为军队退役人员,我们也能享受优先医疗服务。”3月28日,来自江西的黄先生对该临床部的创新举措赞不绝口。黄先生今年63岁,是军队转业干部,当日他持有效证件在“军人优先”窗口顺利办理了挂号手续,随后的检查、治疗、取药过程也是一路绿灯。 近年来,该临床部始终坚持践行姓军为兵服务宗旨,升级启用军人诊疗中心,开设军人健康管理专区等,受到广泛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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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退休军人随军家属医疗保险政策
我是正在办理退休的军队干部,家属随军后由于无工作无收入参加了军内养老保险和医保,现需要转出到地方。按民政部,财政部和总政总后(2004)政干字第286号文件(关于军队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医疗补助政策),不知重庆市有没有配套相关政策?
办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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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的来信收悉,我局工作人员日已和你电话联系,解答相关政策,你表示满意。
感谢你的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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