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烟草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是自有房屋可以办理吗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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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
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是根据《》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自日起施行的一则规定。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文件发布
为贯彻和落实《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完善相关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的程序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文件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规范申请和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两个样式、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两个样式。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和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总称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总称零售类许可证。
第四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并提高办事效率。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应当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计算机办理,零售类许可证应当逐步采用信息化手段办理。
第五条 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理机关,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 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审批: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申请人为从事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经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免税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或罚没烟草制品拍卖业务的企业,或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地市级烟草公司。
第七条 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
(一)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县级烟草营销单位。
第八条 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申请人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
申请人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等。其中,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为许可类事项的申请;其他申请类型为管理类事项的申请。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申请类型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相应类型的格式文本。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由受理机关将其转换为格式文本并经申请人确认。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新办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二)企业设立的证明文件,其中烟草制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提交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企业成立的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四)工商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新办零售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或;
(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许可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原许可证正副本;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类型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办许可证。
第十七条 取得零售类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或字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原许可证正副本;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取得零售类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主体或者经营场所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办许可证。
第十九条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二)原许可证正副本;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延续零售类许可证时,还应当提交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第二十条 持证人需要暂停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申请停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二)许可证正副本;
(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停业期间,许可证正副本交由审批机关暂行保存。
第二十一条 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二)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批机关审批同意的,发还原许可证正副本。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损毁许可证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二)遗失或损毁证明;
(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规定情形发生后30日内申请歇业;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申请歇业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二)许可证正副本;
(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烟草专卖局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人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申请材料,或补正的材料仍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
(六)申请事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并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地市级或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办理的意见,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上一级烟草专卖局。
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局在审查和审批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申请时,一般以书面方式进行。审查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由本机关或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烟草专卖局审批零售类许可证的许可类事项申请时,应当指派本机关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七条 烟草专卖局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当填写烟草专卖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与被核查方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烟草专卖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零售类许可证,应当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通过公告栏或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系统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三十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审批结果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交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申请书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并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受理和审批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审批机关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日并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延长审批期限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三十二条 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申请类型属于许可类事项的,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类型属于管理事项的,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办理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按规定提出歇业申请的,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注销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注销持证人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歇业申请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后,持证人未按照本规定提出变更申请,自收到责令变更许可证通知书30日内仍拒绝变更的;
(四)停止经营业务1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或办理了停业手续、停业期届满后未申请恢复营业的,经发证机关公告3个月后未申请歇业或申请恢复营业的;
(五)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6个月未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发生以下法定情形之一的,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依据相关行政处罚或行政决定注销该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被依法撤回的;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被依法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
(四)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第三十七条 原许可证审批机关注销许可证时,应当根据歇业申请、相关、刑事判决书、公告或检查记录等材料填写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审批表,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注销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后,审批机关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决定书送达原持证人并收回原许可证,许可证无法收回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条 依法注销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通过公告栏、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许可文书包括申办许可证过程中的各类申请表、烟草专卖局相关行政许可决定、烟草专卖局内部审批表等格式文本。
第四十一条 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加盖烟草专卖许可证专用印章或本行政机关印章。核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行政许可文书或烟草专卖许可证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10日内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用邮寄送达方式。
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文书或烟草专卖许可证可以由审批机关委托受理机关送达。
第四十二条 审批机关对许可类事项的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公告栏、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等方式,将许可事项、被许可人的姓名或企业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许可有效期限、许可证号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众要求查阅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公众查阅内容不包括烟草专卖局内部审批表。
第四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建立行政许可卷宗归档保存制度,对办理完毕的申请材料以及相关行政许可文书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十五条 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中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及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国烟专[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官方网站[引用日期]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烟草零售许可证怎样办理_百度知道
烟草零售许可证怎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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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各地县级烟草专卖局都会在办证场所将办证要求公示出来;(三)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人可以根据当地烟草专卖局公布的标准;(二)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衡量自己是否具备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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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类事项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一、事项名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延续、变更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保定市区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三、法定实施主体:保定市烟草专卖局
六、承诺期限: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无收费
八、申请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申请材料:
(一)新办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材料(是自有房产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是租用房产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寸免冠蓝底彩色照片
6、申请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户籍非本地的,还需提供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变更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企业名称字号发生变更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或字号)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需提供社区出具的门牌号码或经营地址名称变化的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姓名变更的,需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改变的批文或任职资格证明(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
5、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寸免冠蓝底彩色照片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材料(是自有房产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是租用房产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寸免冠蓝底彩色照片
7、申请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需提供外来人口的暂住证复印件
(四)其它事项
1、申请人是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申请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变更“企业名称字号”,指企业名称或字号发生变化的情况
()变更“经营场所名称”,指持证人的经营地址因门牌号变化或地址名称变化,而地址本身没有变化的情况
()变更“经营者姓名”,指持证人本人姓名发生改变,但经营主体没变的情况
()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改变,但企业类型未发生变化的情况
3、申请人需对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负责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所有提交复印件应与原件进行核对,无误后现场返还当事人
4、所有的复印件需申请人用纸提供,所有的申请表样由保定市烟草专卖局提供
十、受理地点:保定市七一中路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烟草专卖局窗口
十一、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十二、咨询电话:
十三、投诉电话:总店已经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分店还需要另外办理吗?
&&& 问:我是一名超市零售户,总店已经在去年申请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现在准备开一家分店,分店还需要另外办理么?  答:需要另外申请办理。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分店经营烟草零售制品,应重新申请办理零售许可证。(注:现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自日起施行至今。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日起施行。上述规定由“第十七条”变更为“第十六条”,具体条文内容不变。)  从合理布局角度来看,烟草制品经营点应符合当地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合理布局办法规定,连锁企业总店符合合理布局办法并不意味着分店也符合,因此,分店如需经营烟草制品,仍应及时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专卖管理员实地勘查后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以上内容由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烟草专卖局提供)&您当前所在位置: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条件及程序
时间: 00:00
责任编辑:信息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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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池县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条件及程序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第四条。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类型: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发证机关:庆阳市各县、区烟草专卖局。四、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办证材料:1、书面申请书1份;2、申请人(经营者、负责人)身份证或户口本、任职证明复印件2份;3、一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4、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1份。租凭性质的,提交租凭合同复印件。自有房屋,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的方式、途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报格式文本。申请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程序、时限;(一)申办程序:为了方便申请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经营者、负责人)只需将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需材料,提交给所在地烟草专卖局设立的专卖管理所,按要求填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表格即可。(二)办理时限: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书面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准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八、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几种情形:1、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2、中、小学校,大型医疗机构200米以内;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不满三年;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7、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8、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九、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十、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公场所地址、联系方式:华池县烟草专卖局 & & & 地址:华池县华吴路168号 & & & & & & & & & & & 电话:0十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和个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费用予以减免。十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期限: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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