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指挥对有经济能力的老案件就这么难执行吗

构建合谐社会,振兴东北经济需增强法官队伍整体司法能力-搜狐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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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合谐社会,振兴东北经济需增强法官队伍整体司法能力
时间:日18:15
【来源:东北网】
  标题:构建合谐社会,振兴东北经济需增强法官队伍整体司法能力
  第106号
  代表姓名:康凤英
  代表团:绥化
  承办单位:省高院
  国富民强、和谐有序的社会,是我们十三亿中国人共同期盼的理想社会。
为此,建设一个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就成了我们党和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奋斗目标,也是人大代表首要的职责。
  法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由法治保障的有序的、民主的、公正公平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社会,没有法治保障,就不会有社会和谐。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人们渴求获得司法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司法公正”逐渐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直接导致司法的基本矛盾一——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功能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日益彰显。公民要求司法公正、渴望司法公正,人民法院也一直致力于司法公正,但客观地说“司法不公’’仍然存在。根据今年的全国人大会议资料显示:2004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办理群众来信来访422万件次,上升6.2%;全国法院系统一审裁判的正确率达到97.69%。作为黑龙江省的人大代表,当我牌关注的目光投向家乡黑龙江省时,情况也不容乐观。我省涉诉上访案件比较多,裁判不公、执行示范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审判人员虽然依法办案,但因业务能力不强,处理稍有难度的案件就显得力不从心,导致审判质量和效率不高;更有一些案件的判决长期无法执行,成为法律“白条”。“司法公正”不仅仅要求某个纠纷与案件得到公正的裁决,而且必须及时,公民权利诉求和社会矛盾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就可能演变成“激烈的对抗和大规模冲突”,就无法实现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也无法实现和谐社会。我认为,目前影响黑龙江省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不相适应。
  根据我们的一项调查,黑龙江省法院系统下设177个基层法院,法院队伍中是大学本科毕业生的有5230名,其中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有4591名,占基层法院干警总数的48.1%,第一学历为大学本科的仅占7.6%,第一学历为法律本科的仅占3.7%,平均每个基层法院只有2名左右,有97个基层法院10年来从未进过法律本科生;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担负着全省范围内重大、有影响的民事、行政、刑事一审案件和部分二审案件的审判任务,并负责对全省法院系统的审判业务进行指导,省法院干警队伍中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有114名,法律硕士生、博士生有42名,仅占全院干警总数的35.5%;具有一定专业理论水平和办案经验的高素质法官基于各种原因陆续离开法院,人才的不断流失已经造成有的地方法官“断档”,2004年全省法院干警流失347人,其中法官(或有法职的)272人,占流失总数的78.4%,新进法院220人,有法职的只有5人,占新进总数的2.3%。17世纪英国普通上诉法院首席大法官爱德华?柯克曾说:“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法官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有渊博的法律知识和高超的审判技能,知识和技能不是天生的,而是靠后天的不断学习而获取的。法,官如果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学理论学习和审判实践培训,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没有较高的司法能力和水平,那么,对待人民群众就会无情无德,对待审判工作就会无知无能,对待执法办案就会无法无天。不懂医术或医术不高的医生,不仅治不了病,还会要人命;法官也一样,不懂法律或司法能力不强,不仅解决不了纠纷,还会制造新的矛盾和违法。
  “法官”的重点不在于“官”字而在于“法”字上,因此,要重在“法”字建设上,重在“知法、执法”的人才建设上。要由“官”向“法”转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提出要加强法院司法能力建设,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是实行依法执政、保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保障的必然要求。加强法院司法能力建设,人才建设是重点,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才意识应该是各级法院院长的第一意识。
  “人才旺,事业旺”,我们呼吁在省财政加大司法经费投入,提高司法队伍待遇,吸引和留住现有人才的同时,当务之急,建议省委、省政府为司法机关建立人才引进机制,大胆探索适应我省实际的法官招录、培养机制,吸纳优秀法律专业人才进入司法机关办案一线,同时,力口强对现有法官的培训工作,使之迅速掌握新的法律知识和提高审判技能,迅速改变司法队伍专业化水平较低的现状。具体方法是:
  一、把住进人关。当前大学毕业生就业难是突出的社会问题,优秀的法律专业大学生正应该是法院唯一的候选人才库,授予省法院自主招录法律专业人才的权利,由省法院每年直接从应届大学毕业生中选调各类专业人才,而不必事先经过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补充到基层法院锻炼审判能力、积累实践经验,限定经过一段时间的实习后以通过司法考试的条件选拔进入法官队伍,使开始从事具体办案工作的干警具有系统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并能够从审判实务训练中得到能力提高,保证法官队伍有源源不断的人才基础。
  二、把住用人关。《法官法》对法官的素质要求比其他国家机关人员要高得多,法官的职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法官是法院的主体,是法院的细胞,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有赖于法官的司法能力建设,或者说就是法官的司法能力建设,因此,建议授予省法院对拟任法官、高级法官和拟提拔的法院领导干部进行资格审查权力,要象把进人关那样严格任职、晋职条件,将大学本科学历作为法官必备的任职资格条件,将大学本科学历、法律学习背景、审判工作阅历作为领导必备的任职资格条件,统一掌握办案用人、领导干部用人的严格标准,从源头确定法官队伍的专业素质基础。
  三、建立选优机制。基层法院的法官工作价值取向是什么?目前的法院设立体制具有严格的行政级别限制,法官的提职、晋级机会非常有限,那么根据现实我国设立四级法院的职权和案件管辖特点,授权省高级法院建立高级法律人才遴选机制,上级法院补充法官,必须从下一级法院中遴选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特别是具有法学硕士、博士学历(包括第二学历)、五年以上审判实践经验、办案业绩优秀的法官,这样就激活全省法院系统内部专业人才良性流动体制,吸引优秀资深法官到上级法院承担重要法律职责,才能保障上级法院重大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指导、监督下级法院工作。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上级人民法院法官从下级人民法院法官中逐级选任暂行办法》,作为全国首个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法官逐级选任制的规定已经付诸实施,我省法院应予以借鉴。
  四、建立培养机制。随着立法的逐步完善,诉诸法院寻求司法帮助的社会需要会越来越多,利益纠纷涉及的专业知识领域也越来越广泛,时代的发展提出了更高、更丰富的学习要求,审判工作的特性决定执法工作必然涉及立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各领域,这就要求法官必须不断地学习,更新知识结构,法官的学习和法院对人才的培养正在成为法官职业终身的动态保障。建议省法院建立完善的法官人才库,将全省范围内具有全日制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法官(特别是具有硕士、博士学历的法官)全部纳入其中,统一进行成长跟踪和重点培养,并提供知识更新和拓展视野的学习培训机会,将这些人才作为各级法院领导干部的重要后备人选,以充分发挥现有法官队伍中的专业人才资源优势。同时完善法官在职教育培训制度,建议省法院要充分利用法官学院这一教育培训基地,组织全省各级法院法官进行不同类型的专业培训;亦应与大专院校联合抓好法官的学历教育,确保法官达到《法官法》规定的学历条件;还应有计划地安排法官到上级法院、最高法院或法学院校参加培训或进修,使广大法官不断更新司法理念,提高法学理论水平,增强司法能力,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
  五、建立完善保障机制。为了留住人才、吸引人才,应进一步完善经费保障体系,将司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应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力提高法院经费保障水平,在保证基本办案经费和法官工资足额发放的基础上,尽可能保证必要的教育培训经费、医疗费和奖励费用,还应建立法官伤亡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制度,形成生活无后顾之忧、履行职责有保障、教育培训有经费的保障机制,特别是省财政应加大对贫困地区基层法院的经费补助力度。建议省法院建立和完善一种由审判业绩、等级晋升、特殊津贴构成的激励机制并落到实处,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法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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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不良信息举报邮箱:“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 & & & 【河南经济网鹤壁讯】(王军伟 王晓阳)什么是&执行难&?什么是&执行不能&?在执行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以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就能坐等执行干警把钱&送上门&,而当法院已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无法及时执行到位时,就认为这是法院&执行不力&,之所以产生上述误解,是因为实践中很多人都没有真正理解何为&执行不能&。
& & & & 2016年3月,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许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许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但是在判决生效后,许某仍拒绝支付赔偿款,无奈王某家属只得向淇滨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经过财产调查后,并未发现许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执行人许某在事故发生后就下落不明了。面对案件即将进入僵局,执行干警并未放弃,再次进行细致的调查时发现,被执行人许某早在事故发生后就将名下的所有财产进行了转移,根据这条线索,执行干警顺藤摸瓜,经过不懈努力,一举将被执行人许某抓获。在法院,面对执行干警的劝说,以及下一步的刑事追责,被执行人许某主动要求履行对王某的赔偿款,以求取得王某的谅解。
& & & & 在这起案件当中,被执行人许某明明有履行能力,但是他却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进行转移,以此来规避法院执行,使执行干警在执行过程中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给当事人也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类案件就属于&执行难&的范畴,也是人民法院要大力解决的案件。
& & & & 2016年9月,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张某应支付赵某赔偿款5.6万元,因张某拒不履行,赵某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发现张某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张某还是一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家庭条件十分困难,张某的父母也无收入来源,没有履行能力。经执行干警合议后决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上报领导审批。
& & & & 该案的被执行人本身条件就极为困难,名下也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干警穷尽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执行到位,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案件。
& & & & 在执行实践中,&执行不能&案件的数量在全部执行案件中还占有一定的比例,对于为数不少的这类案件,除少量一部分可以终结执行,绝大部分&执行不能&案件只得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办法处理。
& & & & 案件进入&终本&程序后,并不是说案件就此放下了,对于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的申请执行人,淇滨区法院建立有司法救助机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执行人进行司法救助。同时,淇滨区法院还将所有终本案件都建立了动态台账,对&终本&案件的被执行人定期进行财产核查工作,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在第一时间采取执行举措,确保一些有执行可能的案件&起死回生&,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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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江苏频道你好 经济案件,借款人外逃,担保人有偿还能力,但不愿意偿还,法院很难执行,借款人有一处门面房使用权_百度知道
你好 经济案件,借款人外逃,担保人有偿还能力,但不愿意偿还,法院很难执行,借款人有一处门面房使用权
使用权还未到期,仍有商户租赁其门面房,如果担保人代为偿还,那么可否有权利收房租?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不可以直接收取房租。担保人在承担完毕担保责任后,有权利使用担保追偿权,请求法院判令执行借款人的财产以偿还自己的权利,此时才可以通过法院来偿还权利。
那担保人可以追偿吗?
当然可以,在行使完毕担保权以后,就有担保追偿权了。
那样的话,担保人的权利容易实现吗
取决于两个条件,第一,你必须有证据是为该人担保,第二,该人必须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满足以上条件,实现权利不难。
现实中,怎么来操作比较好啊?谢谢
?抱歉,我不明白你的意思?什么叫怎么操作比较好???行驶权利的方法只有一个,等你承担完毕担保权以后,依照我第一次回答的诉讼然后主张权利。
有保证合同,但是借款人外逃,这种情况好办吗?谢谢
请参考我所述的两个条件
没有财产,只有那门面房的使用权
法院可以执行租金
银行怎么来和担保人协商,让担保人代为偿还,(因为法院执行担保人有一定难度)
法院可以执行担保人也可以执行借款人,如果执行了你,你就有权利行使追偿权了
这样的话,租金是不是就可以由担保人来收取?收取的金额和时间有限制吗?
。。。我建议您重新看一遍我的回答再次追问,收取的金额以满足你所承担的担保金额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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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程款经济纠纷执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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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的问题,我们需要注意,经常会遇到在法院判决之后,对方不予执行的情况。那么,法院经济纠纷执行期限是多久呢?对于因没有支付能力而的如何处理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的介绍。一、法院工程款经济纠纷执行期限按照我国的规定,申请人民的期限为二年。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因此,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生效后,承包人应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即使此时并没有发现发包人的财产线索,承包人也应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及时向法院提出,以保护自己的申请执行权,避免因执行申请超过期限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申请执行中,承包人还应注意及时申请续保的问题。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因此,承包人应当区别原的对象,及时申请续保。在执行中,承包人也可以视情况接受对方提出的执行担保,并注意取得新闻舆论的支持,利用各地清欠工程款的政策和氛围,督促发包人及时还款。二、对于因没有支付能力而拖欠工程款的如何处理?由于全国建筑市场的不景气,发包人也面临着巨大资金压力,导致许多发包人无力支付工程款。但经过进一步了解,会发现很多发包人的公司虽然无力支付,但其股东各各“都富得流油”。1、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由于违反分包和非法转包造成的,实际施工人在起诉发包人时应当同时将业主(包括开发商、政府、项目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这样就加大了取得工程款的几率。2、通过专业的建设工程尽快取得法院生效判决。施工人再遇到拖欠工程款时,往往存在观望和侥幸心理,期待发包人能良心发现,进而错过了最好的诉讼时机。如果没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任何强制措施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有取得生效判决方能通过法院采取强制措施。3、就建设工程主张优先受偿。依法施工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主张就涉案工程优先受偿,而不专业的律师往往不知道或者不会合理使用此条法律规定。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查封被执行人财产主要是账户,很多发包人账户中虽然没钱,但该账户如果不能使用对其影响巨大,其在账户被封后往往会积极解决问题。如果经法院调查确定发包人无执行能力,大部分施工人(包括律师)就不再继续处理或者不知道如何处理了,其实此时可以因发包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而申请发包人,在过程中查找股东有无违反的情形,一经查实可依法向股东主张权利。同时还可以向法院申请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实现取得工程款的目的。综上所述,我们要注意,关于法院工程款经济纠纷执行期限,我国的法律中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如果对方一直不执行,我们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但是,我们在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也是有一定的期限的,一定要在相应的期限内完成,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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