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化妆品产品的商标,食怎么在药监局查化妆品会监管禁用语吗?

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
核心提示:为规范化妆品命名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现发布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国食药监许[2010]72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化妆品命名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二月五日
  化妆品命名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化妆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第三条 化妆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 化妆品名称一般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名称顺序一般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 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
  (二)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三)医学名人的姓名;
  (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六)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七)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
  (八)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前款第七项规定中,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但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
  第六条 化妆品的商标名分为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商标名应当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化妆品的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主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
  第八条 化妆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
  第九条 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第十条 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
  第十一条 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
  第十二条 进口化妆品的中文名称应当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化妆品命名指南
  为指导化妆品命名,根据《化妆品命名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禁用语
  有些用语是否能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
  (一)绝对化词意。如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强;全面;全方位;最;第一;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换肤;去除皱纹等。
  (二)虚假性词意。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天然&的,属虚假性词意。
  (三)夸大性词意。如&专业&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
  (四)医疗术语。如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五)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减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等。
  (六)医学名人的姓名。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
  (七)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
  (八)庸俗性词意。如&裸&用于&裸体&时属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用于&裸妆&(如彩妆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九)封建迷信词意。如鬼、妖精、卦、邪、魂。又如&神&用于&神灵&时属封建迷信词意;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十)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如肤螨灵等。
  (十一)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如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九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又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
  二、可宣称用语
  凡用语符合化妆品定义的,可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在化妆品名称中推荐使用的可宣称用语包括:
  (一)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1.发用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屑;柔软等词语。
  2.护肤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清爽;控油;滋润;保湿;舒缓;抗皱;白皙;紧致;晒后修复等词语。
  3.彩妆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美化;遮瑕;修饰;美唇;润唇;护唇;睫毛纤密、卷翘等词语。
  4.指(趾)甲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保护;美化;持久等词语。
  5.芳香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香体;怡神等词语。
  (二)特殊用途化妆品名称可使用与其含义、用途、特征等相符的词语。
  如健美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健美;塑身等词语。祛斑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斑;淡斑等词语。
  三、本指南是对化妆品名称中的禁用语和可宣称用语的原则性要求,具体词语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词语。
编辑:foodlaw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 (总局令号)【废止】山西食药监局禁售添加禁用物质的5种化妆品
&&&&来源:&&&&
人民网太原12月15日电& 近日,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山西省化妆品市场热销的面膜类产品进行专项监督抽检,经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发现5种面膜非法添加了禁用物质氯倍他索丙酸酯。氯倍他索丙酸酯是一种高效局部外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适用于慢性湿疹、银屑病、红斑狼疮、神经性皮炎等皮肤疾病,长期使用可能引起皮质功能亢进症,表现为多毛、痤疮、满月脸、骨质疏松等症状。
该局已责成相关市局对经营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为保障消费者使用安全,我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对检出添加禁用物质的5种化妆品,决定采取下架封存、全省禁售的行政措施,从公告之日起实施。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时要注意甄别,不宜长期使用同一品牌的面膜类产品。
附5种非法添加禁用物质化妆品名单
1、“i尚i膜蜗牛蚕丝面膜”, 标示生产企业为上海臻美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批号为l10A14A09GYS,规格为25ml/片,非法添加禁用物质氯倍他索丙酸酯。
2、“sebes 皙白氏 宛若新生?水母天然蚕丝面膜”, 标示生产企业为广州市馨雅化妆品有限公司,批号为XY4BA03XSX,规格为30g/片,非法添加禁用物质氯倍他索丙酸酯。
3、“樊文花 人参年轻白面膜”, 标示生产企业为广州市花都区茉莉思化妆品厂,有效期至日(未标注批号),规格为2ml+16g/片,非法添加禁用物质氯倍他索丙酸酯。
4、“MEILIZHOU美丽周 左旋C焕采驻颜蚕丝面膜”, 标示生产企业为广州市白云区美莲葆化妆品厂(企业确认为假冒产品),批号为0915009MLB,规格为22ml/片,非法添加禁用物质氯倍他索丙酸酯。
5、“伊琳娜 三重效面膜”, 标示生产企业为上海云歌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上海雪代日用化学有限公司生产(企业确认为假冒产品),批号为BJADJIBD,规格为25g/片,非法添加禁用物质氯倍他索丙酸酯。
(责编:赵芳、王建)
善意回帖,理性发言!
使用其他账号登录:
恭喜你,发表成功!
请牢记你的用户名:,密码:,立即进入修改密码。
s后自动返回
5s后自动返回
恭喜你,发表成功!
5s后自动返回
最新评论热门评论
本网关注|强晋社区
热点专题|市县专题
24小时排行&|&
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by www.peopl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by www.peopl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广东省食药监局:涉粤不合格化妆品5批次为涉嫌假冒产品
&&& 中国质量新闻网消息& 6月2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网站发布了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结果。其中,标示为“契尔氏雪盐止痘祛印膏”等6批产品检出禁用物质,标示企业涉及广州市7家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前从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涉粤不合格化妆品5批次为涉嫌假冒产品。
&&& 据悉,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组织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通报情况进行核查。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对广州市望莎精细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其他5批次抽样不合格产品,则涉嫌为假冒产品;其中,经核查相关信息并对现场进行检查,标示的广州市雅兰丝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东方凯莱化妆品有限公司不存在;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已函告产品抽样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跟进核查,追查涉及产品来源,打击违法行为。
&&&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表示,将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加大对包括化妆品在内的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四品一械”市场整治力度,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同时也将加大社会宣传,推进社会共治,及时提示消费者通过合法正规渠道购买产品,保障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 相关链接:
&&& 小贴士:关于化妆品检出氯霉素、甲硝唑等禁用物质
&&& 我国《化妆品卫生标准》和《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规定:抗生素类(成分)为化妆品禁用组分,欧盟等其他国家和组织均有此规定。
&&& 禁用物质是指不能作为化妆品生产原料即组分添加到化妆品中的物质。如果技术上无法避免禁用物质作为杂质带入化妆品时,则化妆品成品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和《化妆品卫生规范》对化妆品的一般要求,即在正常及合理的、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这是化妆品管理中的国际惯例,其目的是避免抗生素的滥用。在化妆品中添加抗生素属于违法添加行为。
&&& 抗生素类药物属于处方药物,必须在医生指导下方可使用。如长期使用添加抗生素的化妆品,可能引起接触性皮炎等不良反应,表现为红斑、水肿、糜烂、脱屑、渗出、瘙痒、灼热。氯霉素还会使白细胞减少,抑制骨髓,造成肝损害。长远看,抗生素容易造成细菌耐药性增强,使得药效降低而延误治疗,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
&&& 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一定要到正规商场、化妆品专柜、连锁超市等正规渠道购买化妆品;不要过于看重化妆品的短期功效,虽然在几天内得到迅速“改善”,但很可能导致严重的皮肤病;警惕产品夸张的宣传用语,比如对于承诺“快速见效”的产品;注意识别产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和地址、生产卫生许可证编码。
&&?&&&&?&&空气质量: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清单
发布日期:
&&&&浏览数:
&&字号:〖
具体工作事项
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实施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制定地方性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参与制定地方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监测工作。
组织开展涉及相关食品方面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发证工作
监督实施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承担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
掌握分析生产加工环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和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掌握分析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和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牵头组织实施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依法开展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保健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价工作,掌握分析安全形势、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监督实施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统计工作,分析预测食品药品安全总体状况,参与制定、实施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负责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监测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配合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组织开展涉及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方面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发证工作
依法开展药品生产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生产实施质量监督检查
依法开展药品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实施监督检查
依法开展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
依法开展化妆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化妆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化妆品安全监测与评价工作,掌握分析安全形势、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监测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执业药师的注册工作
配合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参与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等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协调指导区域内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等专题园区重大项目的引进、申报、核查等工作
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
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组织协调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的查处
监督并指导执法队伍和各辖市区开展稽查执法工作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相关产品监督抽检计划
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承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工作
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
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
承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地方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参与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重大科技项目
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监督实施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承担相关科普宣传、新闻和信息发布、舆情监测与处置等工作
制定干部教育培训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干部综合素质培训
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指导辖市区食品药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指导辖市区食品药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并监督全系统依法行政工作
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督促检查辖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
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对有关部门和辖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考核评价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食品安全监管
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33号)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市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结果,发现某类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遂将相关信息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全市该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某食品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销售的某食品已发霉变质,经检测,细菌超标,属销售不合格食品。二是该食品包装上所使用的商标为假冒商标。三是经查该食品包装用的塑料袋无进货验证资料,经进一步核查确认生产该塑料袋的企业无生产许可证;四是该企业购进的猪肉原料经检测含有禁用药品,系养殖环节饲料违法添加禁用药品所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该企业销售不合格的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理,处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将该企业销售假冒商标的有关证据移交工商部门调查处理,将塑料袋生产企业无证生产食品包装用塑料袋的问题移交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将发现的猪肉原料含有禁用药品的问题移交相关农业委员会处理。由于情节严重,将该企业涉嫌刑事犯罪的证据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会同市食药监局组织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及相关信息资料收集等有关工作,并在必要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结果表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市食药监局。对因食品卫生引发的流行病、污染物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并及时将检验结果通报市食药监局。
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及时通报市食药监局。
负责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收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违法广告的通报及处理建议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负责组织指导食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食品犯罪线索,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在侦查案件时,发现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负责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对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报的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结果,应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进一步调查,依法进行处理。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化妆品的监督管理。收到市质监局关于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通报后,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市质监局;负责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监测,对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发现涉嫌食品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做好其提请的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工作。
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
负责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的使用行为管理;负责疫苗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中小学和幼儿园卫生室资格准入和诊疗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33号)
在审查某药品生产企业发布的药品广告时,市食药监局发现该广告未经批准系非法广告,根据职责分工,向市工商局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市工商局依法作出处理。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收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违法广告的通报及处理建议后,依法作出处理。
负责组织指导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药品犯罪线索,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在侦查案件时,发现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线索的,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负责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负责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市卫计委通报;负责对中小学和幼儿园卫生室的药品购进和保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监测;应当对药品、医疗器械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发现涉嫌药品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据职能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其提请的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工作。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实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的备案工作;颁发运输许可证或备案证明。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某企业申请生产邻氨基苯甲酸向境外出口、并申请向国内相关企业购买胡椒醛、麻黄素,在向国内企业购买胡椒醛被非法销售给地下制毒人员。接到企业申请后,安监部门审批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并负责该企业邻氨基苯甲酸生产、经营环节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核发麻黄素购买许可证,公安机关负责审批核发胡椒醛购买许可证,海关根据商务部门核发的出口许可证办理邻氨基苯甲酸出口通关手续。发现胡椒醛流入地下制毒窝点后,公安机关负责对非法买卖行为立案侦查。
依法实施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的相关审批、备案工作。
实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的审批备案。&
按职责对依法收缴、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保管、回收或销毁进行监督。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
负责对包括餐厨废弃物在内的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清扫、运输、处置等行业管理工作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常州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市城市管理局在对全市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我市一家餐饮企业将餐厨废弃物擅自卖给一家市级食品生产企业,经查该市级食品生产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的活动;二是利用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油脂制作食品。城管部门依法对该食品生产企业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的活动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将该企业利用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油脂制作食品的证据材料移送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
负责对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使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公共服务事项
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和“安全用药月”活动,抓住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通过多种形式、角度和途径,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综合协调处
食品药品互动平台服务
在市局网站开设互动平台专栏,发布食品安全消费提示、安全用药等服务信息,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运行、维护常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官方微博等,为群众提供便捷的食品药品资讯。
综合协调处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度措施
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行为监管
食品获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获证生产企业
获证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
确定抽查对象、实地抽查、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制定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抽样检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29号令)等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理。
食品(含保健食品)流通监管
食品流通经营户的主体资格、经营条件、食品外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来源、包装标识、食品广告、市场开办者责任及食品批发企业、经营者自律情况。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实地检查
制定监管计划、确定监管对象、实地检查、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日常监管、重点抽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整改、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处理。
获证餐饮单位的食品加工经营行为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
制定监管计划、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实地检查、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各类专项整治、不定期进行抽样检验
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理。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管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
制定监管计划、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实地检查及查阅批生产记录等资料、对存在的违规行为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各类专项整治、按计划进行抽样检验
对违法行为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予以警告、责令企业停产、停止经营、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理。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后监管
企业是否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开展经营活动
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及整改、作出相应处罚。
认证检查、飞行检查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企业,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要求限期予以纠正或者给予行政处罚。对其中严重违反或屡次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监管
生产、经营企业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是否按照要求组织生产经营、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
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
制定年度监管工作要点,明确监管重点、检查频次和覆盖率;督促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根据县局定期上报的检查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和督查;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随机抽查、飞行检查、专项督查
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依法给予罚款。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常州市电子政务中心& 版权所有:www.changzhou.gov.cn& 电子邮箱:czwgzx@changzhou.gov.cn
& 网站标识码:& & 技术支持:常州风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国家药监局化妆品备案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