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如果是房屋安置还会有适当的西安货币补偿120万吗

明年起武汉四城区不再安置拆迁房 以货币补偿为主
是拿钱走人,还是要还建?这是不少武汉拆迁户面临的选择题。但未来武汉棚户区改造将以货币补偿为主,还建房安置为辅。昨日,在全国棚户区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武汉市提出,从明年开始,棚改中货币补偿的占比要超过50%,同时硚口、武昌、青山和洪山四个城区将停止新的双限房(拆迁安置房)立项审批。也就是说,未来一段时间,上述四个区棚改的拆迁安置户,将选择货币补偿。记者了解到,这几个城区由于土地面积较大,在舵落口、白沙洲、白玉山等区域,都是类似双限房等保障房比较集中的区域。而江岸和江汉区,由于土地资源比较稀缺,因此对拆迁安置的货币补偿比例较高。江汉区货币补偿比例目前已达90%以上。记者了解到,今年武汉棚户区改造的目标是65120套,预计明年的目标与此相近。货币补偿的金额主要根据房屋的性质,以及周边商品房市场均价等因素而定。根据武汉市以往棚改案例看,货币补偿还包括过渡费、奖励费等。据介绍,加大货币化补偿的目的,主要在于消化商品房市场供应,实现棚改与商品房市场协同发展。湖北省今年棚改消化的商品房面积已达700万平方米。(记者陈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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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8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望秋立交项目货币补偿协议今日开签,怎么补偿?签约有何奖励?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今天下午,望江街道现场动迁指挥部,人头攒动,有些人翘首期盼,有些人热切讨论,有些人埋头沉思。就在今日望秋立交项目开始货币补偿协议签订工作,随后将进入房屋产权调换协议签订工作,在4月17日前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的住户还将额外获得9000元/户的奖励,房屋产权调换签订协议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此次望秋立交项目共涉及征迁160户。
望秋立交项目货币补偿今日开签
(签约现场)
在对房屋评估基准比准价无异议的情况下,为了方便选择货币安置的住户早日拿到货币补偿款,提高资金利用率,望江街道现场动迁指挥部国有组与征收户签订货币补偿协议。
今天,“货币安置人选房、灵活自由个性化”成为前来签约住户的共识。另外,为更好的帮助住户盘活手中的资金,保管好自己的“钱袋子”,望江街道特别请来了杭州银行理财人员,为住户们现场算清算细经济账。
关于征迁补偿的五个问题
问题一:征收补偿有哪些方式?
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依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确定。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书面承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在被征收住宅房屋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再按房屋评估价格的20%给予货币补贴。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m?2;的,其评估价格按照48m?2;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并在此基础上另行按房屋评估价格的20%给予货币补贴。
产权调换:安置房不小于原房建筑面积、原价值。
(1)安置地点:
①异地期房:西湖区郡枫华庭;
②原地段期房:望江地区改造建设范围内地块的安置房。
(2)安置用房:高层建筑。
(3)保底安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m?2;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48m?2;。安置用房中与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相等部分的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8m?2;的,建筑面积48m?2;内的差额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算。
被征收人为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的低收入困难家庭,且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另有住房一并计算未超过48㎡的,其产权调换房屋未超过48㎡或未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不结算差价。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计入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4)高层补贴:根据应安置房屋实际建筑面积,每户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增加10%系数的高层补贴进行安置,不足5m?2;的按5m?2;计算,该增加部分面积按房屋重置价结算。
住改非营业房补助
征收经批准用于商业经营用途的住宅房屋(不包括其它非住宅用途),住改非营业房按照住宅房屋实施安置补偿外,可根据被征收人或承租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等凭据,按工商部门批准的合法营业面积,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补助额度为其批准合法经营面积部分住宅评估价值的10%。
问题二:怎么过渡?签约期限?
过渡方式:自行解决临时过渡用房。
签约期限:75天
过渡期限:自签约并腾空交房之日起24个月
问题三:安置、搬家等有没有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
(1)对建筑面积较小住户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每月不足1800元的,补贴至每户每月1800元,超出市政府标准的差额部分不作为超期安置二倍支付标准。
(2)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3)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即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日起至通知安置后6个月止。实际过渡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安置房符合安置条件,但被征收人以其他理由拒绝安置的,自安置规定的期限后,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为每户14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发放。
问题四:按期签约搬迁有没有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签约、腾空交房的,享受下列奖励与优惠政策:
(一)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75天内签约的,给予一次性签约奖励20000元/户;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75天内腾空交房的,给予一次性腾空交房奖励20000元/户。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75天内签约并腾空交房的另奖励20000元/户。
(二)项目按幢或单元整体腾空搬迁奖励如下(单位:户):
腾空率类 别
幢(额外奖励)
项目涉及的幢或单元清单
大通新村1幢60户
大通新村2幢50户
大通新村3幢50户
1号门(单元)
2号门(单元)
3号门(单元)
4号门(单元)
5号门(单元)
6号门(单元)
(三)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规定期限内签约腾空交房,并在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住宅房屋的,根据购房纳税凭证,再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22%给予奖励(新购房屋价格低于房屋评估价格的,由征收部门按照新购房屋价格的22%给予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腾空交房,在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未购买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15%给予奖励。前两个月内签约腾空交房的再奖励9000元/户。
(四)被征收人选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在安置房源允许的情况下,根据申请,每户可给予适当扩面优惠。选择原地段回迁安置的,扩面20㎡以内(含20㎡)按安置房屋评估价格的50%计算,扩面20㎡以上,价格为实际安置时点的市场评估价。选择异地安置的,扩面30㎡以内(含30㎡)按安置房屋评估价格的50%结算。扩面30㎡以上,价格为实际安置时点的市场评估价。
(五)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的,并在约定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根据该建筑实际面积,按950元/㎡予以奖励。
(六)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签约、腾空交房的,搬家补助费另行奖励1400元/户。
(七)住改非补助奖励:征收经批准用于商业经营用途的住宅房屋(不包括其它非住宅用途),在规定期限内签约、腾空交房被征收人或承租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等凭据,按工商部门批准的合法营业面积,另行给予一次奖励合法经营面积部分住宅评估价值的10%。
(八)被征收人选择异地安置的,安置时新旧房屋应安置部分不结算差价。
问题五:超出签约期限搬迁会怎么样?
(一)凡超过签约搬迁期限的被征收人,不享受奖励办法和优惠政策。
(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报请上城区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上城区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别提醒:
(1)4月17日后,选择货币补偿的,前两个月内签约腾空交房的奖励9000元/户将扣除,请尚未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的住户抓紧时间到现场指挥部签约。
(2)请各位征收人带好以下证件:房屋产权证(租赁证)、土地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原件))
望江的未来
(未来的望江新城)
望秋立交征迁项目是望江街道今年城中村改造工作之一,今年以来,望江街道作为城中村改造的主阵地、主战场,在立下“完成6个市级清零项目、8个区级清零项目,新启动20个征收项目;确保完成征收1500户,力争完成2300户”的军令状面前,不断速度加快、力度加码。
截至目前,6个市级清零项目已完成3个,8个区级清零项目已完成1个,完成清零住户270户。
(望江新城效果图)
(即将在望江新城诞生的海潮寺文化休闲街区 效果图)
不久的将来,望江新城将构建“两轴、两带、三区、三片”的城市框架,形成“一核、两区、双轴、众空间”的格局,实现产城融合,辐射周边10万居民。
来源:望江街道
编辑:刘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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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  如何计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价格?
  南昌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参照价格分为《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参照价格》和《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参照价格》两大类。
  ⑴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参照价格由区位价格、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和楼层差价三方面构成。计算公式如下:
  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参照价格=区位价格+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1-已使用年数&耐用年限)+楼层差价。
  ⑵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参照价格由区位价格乘以环境调整系数、房屋原用途调整系数、宽深比调整系数、临街状况调整系数和楼层调整系数等相关调整系数之积加上房屋重置成新价格组成。计算公式如下:
  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参照价格=区位价格&环境调整系数&房屋原用途调整系数&宽深比调整系数&临街状况调整系数&楼层调整系数+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1-已使用年数&耐用年限)。
  基准价格的适用范围
  《南昌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参照价格》适用于在本市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具有合法《房产证》的被拆迁房屋;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农房)、违章建筑及附属物不在其列。
  什么是房屋成新和房屋重置成新价格?
  房屋成新是指被拆迁房屋拆迁时为几成新,也就是房屋折旧率。
  房屋重置成新价格是房屋重置价格乘以折旧率。
  房屋重置成新价格=房屋重置价格&(1-已使用年数&耐用年限)。
  区位价格是否是补偿价格?
  区位价格是根据各个不同区位的被拆迁房屋,在估价时点状态下,包含土地价格在内的区位补偿价格。它是被拆迁房屋在估价时点状态下,一个区位的综合平均价格。
  区位价格不等于补偿价格,区位价格只是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价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报7月21日3版已发布区位参考价格)
  各类房屋重置价格是多少?
  房屋重置价格,仅指房屋单方工程土建造价加上水、电费安装费用。
  南昌市的各类结构房屋重置价格以南昌市物价局、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房管局日公布的为准。(后附表)
  基准价格中包括特殊用房吗?
  南昌市拆迁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基准参照价格中不包含工业、仓储用房及其它特殊用房(如码头、加油站等),这些房屋的拆迁补偿应另行评估。
  最后,该负责人指出,基准参照价格中不包含自行装修装饰价值,同时为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南昌市规定对接近或者超过耐用年限的被拆迁房屋成新评定不得低于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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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鼓励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收藏
《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鼓励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解释说明  一、为什么要修改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鼓励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  日,福建省住建厅闽建住〔2015〕9号文要求各地少建或停止建设安置房,大力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也指出要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发展。省政府闽政〔2016〕11号文明确规定棚改项目和房屋征收实行货币化安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为此必须改进目前征地拆迁安置方式,修改出台实施意见(仙政文〔2016〕23号)。  (一)有效改善被征收人住房条件。实行货币化安置,以直接货币补偿方式为主,既可以满足被征收人对住房的差别化需求,自主选择更宜居、更有品位的商品住房,又可以满足被征收人对现房安置的需求,促进被征收人及早及时回迁,缩短安置过渡时间,切实改善被征收人住房品质和居住环境。  (二)推动房屋征收安置规范化。通过提高旧房补偿标准、作价补偿金、政府购房补助款以及优惠购买地下停车场、税收减免、参与“团购”商品房等措施,进一步提高货币补偿标准,促进住房保障方式转变和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推动房屋征收安置规范化,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三)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11号)中关于“棚改项目和房屋征收实行货币化安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要求,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有利于打通商品房与安置房转换通道,促进我县商品房消费,进一步提升城市化水平,推动我县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本实施意见是在《仙游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仙政文〔2013〕36号)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补充,主要内容如下:  (一)商业用房申购指标面积按被征收人合法建筑占地面积(不含滴水)的比例从30%降为20%。  说明:调整后便于商业用房和套房户型设计。比例降为20%而不是更低,目的是能确保大部分被征收人能安置到商业用房,有利于推进征迁工作,今后要逐步取消商业用房安置。  (二)商业用房申购指标面积最低标准从10㎡调整为12㎡。  说明:目前我县各片区执行的商业用房申购指标面积最低标准是10㎡,导致商业店面安置需求多、安置房难以设计的情况。经测算,农村住房面积一般为120平方米左右,商业用房申购指标按20%计算,面积为24㎡即2个12㎡,拆迁户适当分户后可以确保每户能安置到1坎商业店面。商业用房申购指标面积最低标准调整为12㎡便于商业用房和套房户型设计,同时有利于推进征迁工作。  (三)增购面积超过商业用房申购指标面积20%的,按所属安置区的市场评估均价的2倍计缴。  申购商业用房标准:①申购指标内价格按所属安置区的市场评估均价的90%计缴;②因户型结构等原因,商业用房面积超过申购指标面积的20%之内的,增购面积按所属安置区的市场评估均价计缴;③增购面积超过商业用房申购指标面积20%的,按所属安置区的市场评估均价的2倍计缴。  说明:提高增购指标面积价格,严格控制增购面积,避免群众不计成本增购商业用房,同时方便各片区控制安置房建设规模、收回建设成本。  (四)商业用房申购指标面积可按2倍计入套房安置指标面积。  商业用房申购指标面积少于12㎡的,不予申购。其商业用房申购指标面积可按2倍计入套房安置指标面积中,或者直接给予货币补偿。  说明:允许商业用房申购指标面积可按2倍计入套房安置指标面积,减少商业用房建设规模,便于安置房设计。  (五)新增:鼓励建设大商场  优化商业用房设计,鼓励建设大商场,提高安置房小区建设品位。大商场经营管理由被征收人共同商讨确定,收益按被征收人安置商业用房面积比例分摊。  说明:鼓励各片区尝试多种方式安置,可以充分利用空间,减少商业用房建设规模。  (六)限定套房产权调换面积(总面积不得超过360㎡、低于30㎡不予调换),超过部分予以货币安置。  (1)被征收人原始户(指分户前的房屋)产权调换总面积不得超过360㎡,超过部分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含选房后剩余面积)小于30㎡的,原则上不予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如经确认没有其他住房的困难户,可安置小户型的套房一套。  (3)被征收人应选择户型面积接近的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允许按规定进行合理分户,原则上一户安置一套套房,但分户后面积低于30㎡的不予安置。  (4)套房安置指标总面积扣除已合理选房指标面积后剩余面积,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说明:①参照《土地管理法》及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规定,村民建房须“一户一宅”,且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80㎡至120㎡,层数不超过三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60㎡,据此限定产权调换总面积不得超过360㎡。②“允许按规定进行合理分户,原则上一户安置一套套房,套房安置指标总面积扣除已合理选房指标面积后剩余面积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在控制产权调换总面积的基础上,再次限定安置套房数量,从严控制产权调换面积。  (七)集体土地上房屋重置价从最高1300元/㎡增加到1560元/㎡,安置价从1300元/㎡增加到1600元/㎡。  1.原仙政文〔2013〕36号规定框架结构、砖(石)混结构房屋重置价分别给予上浮20%,砖木结构、土木结构房屋重置价分别给予上浮30%。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其所选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与可享受的安置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价1600元/㎡(原来1300元/㎡)计缴;因建筑结构原因,被征收人所选安置房面积超过可享受的安置面积在15㎡及以内,按优惠价1900元/㎡(原来1600元/㎡)计缴;超过15㎡按市场评估价计缴。涉及分户,按原始户享受一次15㎡的优惠价。  说明:房屋重置价提高,即旧房补偿提高,对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其收益也相应提高,能有效促进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由于产权调换安置价提高,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收益影响不大。  (八)放弃商业用房申购指标的,作价补偿金标准按其所属安置区的市场评估均价1.2倍给予计算。  说明:以三级地为例,商业用房市场评估均价约为4000元/㎡,市场交易价约为元/㎡,则被征收人其收益约为元/㎡(按市场交易价元/㎡减去需上缴给管委会的安置价3600元计算)。作价补偿金标准按其所属安置区的市场评估均价1.2倍给予计算,则被征收人收益放弃商业用房申购指标的收益约为4800左右,相应接近于其收益,便于被征收人接受,同时随着电子商务发展,对实体经济冲击较大,直接导致店面相应效益降低,店面交易市场疲软。  (九)放弃套房安置指标的,作价补偿金按土地对应级别住宅楼面价的2倍进行补偿。被征收人购买县内商品住房的,政府补助1000元/㎡。  其中城区一级住宅楼面价1484元/㎡,二级住宅楼面价985元/㎡,三级住宅楼面价666元/㎡,四级住宅楼面价458元/㎡,其他乡镇基准地价相对应的级别楼面价。遇到特殊地段可按规定另行修正(±16%~±20%)。  说明:上述补助标准是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  以城区三级地为例:①被征收人若选择产权调换安置套房,其收益测算:旧房补偿款约元/㎡,但要按安置价1600元/㎡计缴指标内安置价款,两者基本持平。安置房市场价约为元/㎡,扣除安置价1600元/㎡,预计收益元/㎡。②被征收人若选择货币安置可以领取:作价补偿金为666×2=1332元/㎡、购买商品住房补助标准为1000元/㎡,两者补助小计2332元/㎡。③对比上述既得利益,有些被征收人觉得虽然既得利益相当,但需再垫资一部分购买商品房不合算。商品房与安置房本身价值不同:一是商品房小区建设品位高,居住环境好;二是商品房属于出让用地,而安置房属于划拨用地,划拨用地要转为出让用地需补交土地出让金。以三级地为例:需补交土地出让金至少266.4元/㎡(按建筑面积计算);三是开发商让利10%以上,若商品房销售价5000元/㎡,则优惠500元/㎡;四是今后若出售商品房,其得到利益远远高于安置房;五是今后安置房交易市场面临疲软现象。  (十)全部放弃商业用房申购指标和套房安置指标的,再提高补偿标准。  ①商业用房申购指标作价补偿金可按其所属安置区的市场评估均价1.5倍计算;②套房作价补偿金按所对应级别楼面价2.5倍进行补偿;③若被征收人全部放弃商业用房申购指标和套房安置指标,购买商品住房补贴标准为1300元/㎡;  说明:目的是合理提高被征收人收益,鼓励选择货币安置。以城区三级地为例,被征收人若全部放弃商业用房申购指标和套房安置指标,其中套房领取标准:作价补偿金为666×2.5=1665元/㎡、购买商品住房补助标准为1300元/㎡,两者补助小计2965元/㎡。再加上旧房补偿款约元/㎡,被征收人可得补助合计约元/㎡;商业用房价值测算:商业用房申购作价补偿金按6000元/㎡计算,若按被拆迁房屋占地120㎡、建筑面积240㎡(二层)测算作价补偿金600元/㎡,被征收人可得补助合计约元/㎡;若按拆迁占地120㎡、建筑面积360㎡测算,被征收人可得补助合计约元/㎡。  (十一)被征收人享受购房补助后,不再享受《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品房消费提升城市化水平的实施意见(试行)》(仙政文〔号)规定的关于“购买商品住宅的,按面积给予300元/㎡的政府财政补贴。”的补助政策。  说明:目的是防止被征收人重复领取补贴。我县2015年出台了《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品房消费提升城市化水平的实施意见》仙政文【号,商品住房按300元/㎡补助。我县今后还有可能出台其它购房补贴政策,被征收人不能多次享受政府购房补助。  (十二)已领取政府购房补助的,一律不得办理退房。  若因买卖纠纷被法院强制解除买卖合同的,在办理解除手续前应全额退还已领取的购房补贴。若发现被征收人有涉嫌骗取政府补助款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十三)搭建被征收人购房服务平台  由县住建局牵头搭建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服务平台,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发布库存房源信息,促进被征收人与在售项目对接。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团购”价格优惠幅度并签订“团购”优惠框架协议,销售价格原则上应下浮商品住房备案价10%以上,并以房地产企业承诺最大下浮幅度计算出的价格作为拟成交价格。  说明:促进被征收人与在售项目对接。  (十四)允许购买或使用套房指标面积置换地下停车位。  1.被征收人购买(置换)所在安置区地下停车位(含公摊面积),原则上一套套房只允许购买一个地下停车位,价格按市场评估价的80%计缴。2.被征收人选择地下停车位后,仍有剩余地下停车位的,允许被征收人以商业用房申购指标面积与地下停车位面积(含公摊面积)按1:3的比例进行置换,允许被征收人以套房安置指标面积与地下停车位面积(含公摊面积)按1:1的比例进行置换。  (十五)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在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时,允许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中,载明其配偶子女的姓名。已载入货币化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配偶及父母、子女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申请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享受首套套房税收优惠政策。对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化安置补偿款
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意见仙政文〔号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鲤城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征地程序,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建立被征地群众合理规范的多元保障机制,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征地交地工作的意见》(闽政〔2013〕50号)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征地工作的实施意见》(莆政综〔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依法履行征地程序(一)征地告知落实到户。征地报批前,由县国土资源局、人社局以书面形式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会保障等告知被征地所在村委会、村民小组和被征地群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指导、督促被征地村(居)委会按时召开村民代表和被征地群众大会,告知征地相关情况,并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报县国土资源局存档备查。被征地群众大会应确保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地农户代表参加,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他人参加,参会人数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单位进行确认,未参加也未委托他人参加会议的由村(居)委会负责告知。村(居)委会要结合本村实际,通报张贴公示以及网络、广播等途径将征地告知书内容向全体村民告知。张贴公告要求在村(居)委会或社区公开栏、公告栏、宣传栏上及被征地村民小组所在地明显的位置张贴(须由2个人张贴),张贴时应进行远近拍摄,并注明张贴人、公告地点、公告时间等有关信息。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存档备查,确保征地告知落实到位。(二)确认土地调查结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村(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拍照或录像记录,征地拆迁中土地、建筑物、附着物的调查、丈量必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计价、核价不能由同一人承担;经办人、复核人和被征地群众、拆迁户必须在调查结果上签名确认,确保拆迁补偿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对调查结果存在异议的,相关权利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再次组织相关人员予以核实,有错误、遗漏的应及时更正,复核结果应书面送达给相关权利人;调查(复核)结果无误或无异议又拒绝签字确认的,视为确认到位。征地告知、调查确认后,拟被征地的单位和农民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征地时将不予补偿安置。(三)履行征地听证程序。县国土资源局、人社局应在征地告知书中告知被征地单位和农民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社会保障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征地单位或农民认为需要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村委会汇总后,根据职能分别向县国土资源局、人社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对听证会中提出的未能当场解决的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予以协调,并出具协调意见。协调意见应再次征求听证代表意见,三分之二以上的听证代表不同意协调意见的,要按照和谐征迁工作法继续耐心细致做好群众工作。(四)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与征地批准文件、征地范围图一同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居)、村民小组予以张贴公示,张贴公示按上述要求做好存档备查。被征收人对国务院或省政府作出的土地征收批复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县国土资源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应签订委托征地协议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作为具体实施征地的主体,负责征地补偿丈量登记、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发放征地补偿费、交付土地等工作。被委托人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应以委托人名义作出。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果、茶、渔场的土地,参照我县征地程序、补偿标准支付补偿安置费用。(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村(居)集体、农民或其他权利人(以下简称被征土地使用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登记以征地实施单位的调查核实结果为准。(六)公告征地(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对被征土地使用人提出的不同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当予以研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修改完善后的征地(征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连同被征土地使用人提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或举行听证会的听证笔录
,由县国土资源局一并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按照批准的征地(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征地、拆迁。对补偿、安置有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予以协调。征地报批前已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分户丈量登记、补偿确认的,征地批准后,征地(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与征收土地公告同步进行。(七)足额发放征地补偿费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根据村(居)委会提供的具体名单组织开展分户补偿登记调查,登记造册后的征地补偿一览表在村(居)委会,村民小组所在地张贴公示,张贴公示按上述要求做好存档备查。公告期限15天内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组织相关人员再次核实更正。被征地群众补偿登记、公示、复核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征地补偿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根据村(居)委会提供的具体名单将征地款由银行专户直接划拨给被征土地使用人,取消村(居)委会等中间环节,避免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中截留,确保拆迁补偿款项安全及时直接发放给被征土地使用人。拒绝领取的,须以书面形式送达。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费用不到位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收土地,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群众或其他权利人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八)依法履行交付土地。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到位后5日内,由被征地村(居)集体将被征收土地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被征地群众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限期交地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付土地;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严重阻碍征地工作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制定维稳方案,在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等安置方案落实到位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逾期仍未交地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做好征地信息公开(一)政府征地信息全程公开。按照“谁批准、谁公开”原则,确保征地实施过程各环节都处在群众监督之下,杜绝暗箱操作。在征地告知、“两公告一登记”以及宣传动员、进村入户等工作中,应通过现场拍照、录像等方式对全程进行证据固定,证据信息要标注完整,并报相关部门存档备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村(居)要按项目进行逐宗归档。(二)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被征地村(居)委会要结合本村实际,及时通过农廉网、村广播、公开栏和明显位置张贴等途径,将征地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征地信息及时进行公示。农村集体所得的征地补偿费用要专款专用,不得超过土地补偿费的30%,要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以及被征地群众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管理由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确定,收支情况应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拍照存档),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
三、探索建立合理规范的多元安置方式(一)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开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研究,适时提交补偿标准调整方案,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县城规划区内可执行征地奖励办法,鼓励被征地群众尽快交地。(二)优先采取农业安置。征地时应优先采取农业安置方式,土地开发整理、旧宅基地复垦等新增耕地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地,按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原则,优先调整给被征地群众承包经营,调整面积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村(居)集体,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三)探索多元补偿方式。城市规划区和工业园区范围内征地的,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可探索配建一定面积的物业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用于从事商业经营、房屋租赁、建设标准化厂房出租等有长期稳定收益、风险小的经营项目;有条件的可允许村民联合进行旧村改造;仙游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可探索企业税收按比例逐年补助给村集体和被征地群众的措施;在项目业主和被征地群众自愿、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实行征地补偿款入股或土地折价入股,村集体和被征地群众根据合同约定,以股份分红或股份转让的方式获取收益。(四)加强被征地群众就业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就业竞争力和创业能力,引导被征地群众从事二、三产业;对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群众就业的应给予相应奖励;鼓励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群众就业。(五)试行先安置后拆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可根据项目建设需求,合理预测一段时期内征地涉及的农民住房拆迁安置规模,科学编制征地拆迁工作年度计划,统筹规划并适当超前建设一批安置用房,用于安置被征迁农民。安置房建设要符合城市发展规划,防止出现重复拆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在拟定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细则时,要认真听取群众对安置房建设的意见,对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妥善予以解决。四、全面落实被征地群众社会保障(一)全面落实被征地群众社会保障资金。征地报批前,被征地群众社会保障资金落实情况须经人社部门审核,确保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到位。(二)有序做好被征地群众社会保障金发放工作。被征地群众交地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督促被征地村及时上报被征地群众社会保障对象名单,县农业、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提交的保障对象名单,人社经办机构应于被征地群众社会保障对象名单确定的次月起,将被征地群众社会保障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并为符合发放条件的对象发放被征地群众养老保障金。五、及时化解征迁矛盾纠纷(一)加大征迁纠纷排查、化解力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征迁维稳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切实承担征迁信访维稳的第一责任,大力推广和谐征迁工作法,畅通被征地群众诉求渠道;要充分发挥以政府法制机构牵头、职能部门负责的行政调解及国土资源行业性人民调解、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协调作用,实现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形成“大调解”机制;要定期开展征迁信访排查、源头治理,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信访事件的苗头,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把征迁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激化;对群众拒领已存入被征地群众户头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强制拆迁后仍未接受补偿安置方案的,要逐宗制定解决方案,实行重点约访、带案下访、跟踪回访、领导包案等形式,确保群众合理诉求得到快速有效解决,对久拖不决的信访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做到案结事了。(二)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各相关部门对涉及征迁的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按照“谁负责、谁举证”的原则提供相关证据,对涉及征迁的行政诉讼案件要依法应诉,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和法院作出的判决要依法严格执行。(三)建立征地行政争议约谈制度。对短期内出现大量涉及征地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群众合理诉求久拖不决、违反法定程序、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等情形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约谈属地政府负责人。(四)实行征迁接访一体化。每个征迁项目都要成立工作小组,抽调熟悉政策、有经验、责任心强、公道正派的干部参加,为和谐征迁提供组织保障。征迁工作组要按照“五五工作法”的要求,尽心尽责做好群众工作,取得最广泛的认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负责做好群众来访接待,第一时间化解征迁矛盾。征迁工作组成员名单要在征迁现场进行公示,并报县信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备案。因工作不到位引发群众上访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加强征地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改进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用地报批的组织,有关部门要落实建设项目用地共同审核制度,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办理立项、工可、初设、规划、林地、社保等前置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征地获批后,要及时进行“两公告一登记”,并抽调部门业务骨干,吸收村干部、协管员及群众基础好、威望高的村民,组成强有力的征地交地工作班子,加强业务培训,增强工作人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提高征地效率。(二)构建和谐征迁共同责任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加快建立健全和谐征迁共同责任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作为具体实施征地的主体,要全面负责辖区内的征地交地工作。县发改局负责分析评估征地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环节和因素,制定化解风险的预案;县规划局、住建局负责征地项目规划选址及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用地报批和征地交地工作的政策把关、业务指导等工作,并与县农业局做好被征地群众社会保障对象审核;县人社局负责落实被征地群众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县审计局、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和审计征地资金使用情况;县公安局负责查处肆意破坏征地工作和暴力征迁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等违法犯罪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组织召开被征地群众大会和土地调查结果确认和征地费发放工作,负责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定以及落实维稳具体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认真研究提高基层村居组织的工作积极性、成效性的措施办法,促进征地工作扎实开展。(三)加强专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被征地群众社会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县政府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被征地群众社会保障资金专项监督检查。对拖欠、截留、挪用或未落实、未及时发放上述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令限期整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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