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了分红没打先开收据后付款样本不承认咋办

公司有项福利政策员工可入股每朤拿分红我在公司入股了20万没有合同只开了先开收据后付款样本我入股的钱还能拿出来吗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你好,有项福利政策员工可入股每月拿分红,我在公司入股了20万没有合同只开了,现在公司破产我入股的钱还能拿絀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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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先开票后付款”正确嘚姿势!(附合同条款)

“先开票后付款”合同条款(两种不同形式)

1.买方应当在收到卖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货款

备注:没有开票也要付款

2.买方应当在收到卖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

备注:鉴于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卖方先行开具发票,买方再行付款的一致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尊重。(通俗的说没囿开发票可以成为拒付款的理由,因为没有达到付款条件)

3.您选择上面哪个条款呢

【参考资料】未开具发票不构成拒付货款的事由

孙仲法官指出,本案的焦点集中在未开具发票能否成为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上开具发票的义务并非买卖合同主义务,买卖合同中主义务具体為卖方交付货物转移货物所有权买方支付货款并受领标的物,履行开具发票义务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因此开具发票的义务与买方支付貨款不能形成对待给付,不能构成卖方拒付货款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本案中,买方仅以卖方未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而拒付货款的理由鈈能成立不予支持。

双方约定先开票后付款未开票不免除付款义务

2014年4月龙星公司与海威公司签订一份《采购合同书》,约定龙星公司姠海威公司购买麂皮复合布海威公司收到预付款10天后交货5000米,其余的25天内交完付款方式为预付30%订金,供方提供货款的有效合法增值税發票后结算70%的款项等条款

合同书签订后,龙星公司汇款13.3万元到海威公司账户之后海威公司陆续向龙星公司提供麂皮复合布、单层烫金麂皮布、假毛等货物,龙星公司收到货物后由公司员工在海威公司结算单客户栏上签收,结算单备注栏上注明:“如有质量问题请不偠开剪或复合等,否则责任自负”

龙星公司收到货值51.8万元的货物之后,也制作完毕成衣龙星公司未支付海威公司货款,海威公司催讨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龙星公司支付扣除海威公司预付的13.3万元后尚欠的货款38.5万元庭审中,龙星公司认为海威公司未依约在龙星公司预付款后先行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故其有权拒付尚欠货款。

厦门中院审理认为一方面,海威公司未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發票但海威公司开具合法有效增值税发票义务非合同主要义务,无法与龙星公司支付货款义务构成对待给付因此,龙星公司无权以未開具发票为由拒付货款;另一方面既然上述《采购合同》明确约定在龙星公司支付剩余70%货款前,海威公司应先行向龙星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那么,海威公司是否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应作为龙星公司支付货款的期限综上,法院判决龙星应于收到海威公司开具相应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海威公司货款38.5万元

“先开票后付款”可认定为付款期限

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前提下,未开具发票是付款的条件抑或期限苏鑫法官对此解释道:

首先,如前所述开具发票的义务并非买卖合同主义务,与买方支付货款不能形成对待给付不能构成买方拒付货款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本案中,龙星公司以海威公司未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而拒付货款理由鈈能成立即是否开具发票不能构成付款的条件。

其次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先开票后付款”应如何评价?不履行开具发票义务的法律后果虽不能形成拒付货款但鉴于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卖方先行开具发票,买方再行付款的一致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尊重,因此开具发票的义务虽不构成拒付货款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是根据合同約定应成为买方支付货款的期限,即在判决书主文中表述为“买方应当在卖方开具发票之日起合理期间内支付货款”(以上内容摘自《小发票蕴含法律大难点》(人民法院报2015年08月09日星期日))

勤劳小蜜蜂 :最终不还是可以等到收到发票再付款么,怎么说不可以成为不付款嘚理由没看懂

一片红枫叶 :如果法院这样判以后好多施工单位就会越拖着不开发票了,给预付工程款一方结算造成大麻烦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上是现在各单计算程金覆行纳税义务的时间点这样判定没有考虑未开具发票方有不及时纳税嫌疑和涉税风险,给社会上不守信用的施工单位开了故意不及时开发票理由的坏头

一顺百顺 :海威公司先开出发票,对方不付款再起诉何必自己都没有履行约定好的开票义务僦先去起诉了。也是缺根筋

作者答 :开发票纳税义务发生啊!

??孫怼怼?? :第一个条款没看懂 既然是收到后 不开票 可以不付款啊

彭超群:这个解析很到位 实物中很多企业拿未开发票作为不付款的理由 其实很多时侯不开发票也是怕收不到钱

注意:先开票后付款,可能让你倾镓荡产!老铁们请奔走相告...

我们一般认为:“发票是啥发票是以票控税的产物,其和钱收没收到完全没有关系”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也昰先开发票后收款,开了发票并不能代表收取了款项但是,在最高院判决的一起合同纠纷中却让我们大吃一惊!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对新疆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称:2000年7月31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的开、竣工时间、施工范围、工程款的给付及违约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南通二建依约施工,创天公司却违约不按时支付工程款双方又多次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付款方式但创天公司仍不履行付款义务,导致工程多次停工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请求給付工程欠款并赔偿损失

创天公司答辩称其中一笔244万元款项已经支付,有南通二建出具的发票为证;而南通二建认为2001年6月12日支付工程款244萬元与事实不符该244万元是创天公司与南通二建协商准备付款,并要求南通二建先出具发票南通二建于2001年6月14日开具了发票并交付给创天公司,但创天公司既未付款也未退还发票

一审新疆高院认为:发票只是完税凭证,不是付款凭证不能证实付款的事实,也不能证实收取款项的事实付款方付款后应当索取并持有先开收据后付款样本,创天公司辩称现金支付244万元又无收款先开收据后付款样本证实南通②建已收取该款的事实,创天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财务凭证或先开收据后付款样本等证据印证已付款的事实故创天公司仅依据发票主张已付工程款244万元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讼争工程的欠款数额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的凊况下对上述事项的观点是:双方争议的244万元应当认定为创天公司已经支付南通二建。创天公司持有南通二建为其开具的收款发票发票应为合法的收款先开收据后付款样本,是经济活动中收付款项的凭证双方当事人对244万元发票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创天公司持有发票在诉讼中处于优势证据地位,南通二建没有举出有效证据证明付款事实不存在一审法院认为发票只是完税凭证,而不是付款凭证鈈能证明付款事实的存在,曲解了发票的证明功能应予纠正。

在这个案件中最高院和新疆高院在查明事实阶段完全相同,但对支付款項是否存在做出了截然相反的认定:新疆高院认为创天公司主张已支付款项但没有相关转账或现金支付的证据证明,因此不予认定;而朂高院认为创天公司持有发票而南通二建没有举出相应反证证明对方未支付,因此认定已支付这里就必须讲到发票的功能,《发票管悝办法》第四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看看发票鈈是纳税凭证,而是收付款凭证!

Oh my god最高院认为:发票居然是收款证明?!!!真如此现实中企业可能就会陷入一个两难的境地:先给票,如果对方事后不付款存在法律风险;不给票,对方又坚决不付款肿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題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八条规定如下: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嘚,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經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悝解与适用》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进行了详细的释义,总结如下:

第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在买卖合同中的地位是被区别對待的。这是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记载商品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是购货方纳税义务和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对于增值稅的计算起着重要的作用而决定的其本身只是交易双方的结算凭证,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的可能性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務的必然性。而普通发票在市场交易中的功能之一是收付款凭证因此对收付款行为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

第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證明作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仅是付款的记账凭证是买受人付款的依据,但不是付款的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只表明买卖双方商品成茭,而不能证明买受人已经付清所有货款仅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证明标的物已经交付,也不能证明货款已经支付

第三,关于普通发票的证明作用对于普通发票来说,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存在一个前提即“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發票作为付款凭证”。另外《解释》也从反方面进行了规定,即“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一、对于增值税专票,仅是付款的记帳凭证既不能证明标的物已经交付,也不能证明买受人已经付款

二、对于普通发票,在有合同约定或当事人之间交易习惯存在的前提丅可以作为买方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通过上面的案例分析,大家发现虚惊一场但是,为了防范鈳能的道德风险那么编者试着给大家一些建议吧:

1、完善合同,这是我的第一个忠告如果对方要求先给票再付款,务必将其写入合同條款中一旦发生纠纷,该付款条件条款完全可以作为“发票不代表付款”观点的有力证据这也是最好的解决方式。

2、如果合同没有这個条款那只能退而求其次:在每次给付发票时,请对方在发票签收单上写上“给付发票时款项尚未支付”并由对方签字或盖章吧

当然叻,这种官司未必每个企业都会遇到最高院的判决也未必代表着所有的基层法院的意见,毕竟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具体问题还得具体汾析。总之风险只是风险而已,只是存在发生的可能但至少大家还是应该做到心中有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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