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持有欠条对欠条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有效吗?

有担保人签名的借条可以进行起诉吗
借条可以进行起诉吗?借条上写明了归还日期,以及担保人的签名,现在主借款人长期无法取得联系,那么可以对担保人进行起诉吗?担保人名下有资产,借条上并没有注明担保人是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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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针对您的描述,可以从以下方面分析:第一,借条是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之一,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为实践合同,以借款人实际收到借款为合同成立的标志,所以除了借款合同以外,贷款人还必须提供收条、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借款人确实收到了借款,才可以要求对方在借款到期以后偿还。
第二,对于保证合同而言,担保人在签名时必须明确表明自己是担保人,如果没有表明担保人的身份,只是有一个签名的,这种担保合同是无效的。
第三,在保证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是一般责任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但是如果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债权人如果和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应该在主债权到期之后的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没有在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行动建议所以虽然保证人名下有财产,但是如果债权人没有在债权到期后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是不可以向法院起诉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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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被继承人生前借款有担保人
继承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正在读取...&|&作者:无锡遗产继承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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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邢洋律师
一、被继承人生前借款有担保人原告赵子龙与被告赵子龙、借款人李元霸系朋友关系。日,李元霸向赵子龙借款54000元,并写下一张《欠条》,内容为:“兹有李元霸向赵子龙借款伍万肆仟元正(54000元),三十天内还给,欠款人:李元霸”。赵子龙在《欠条》上写上“担保人:赵子龙”。后李元霸于日病故,该借款未偿还。赵子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担保人赵子龙及欠款人李元霸的父母、妻子和两个儿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继承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文认为,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李元霸向赵子龙借款,担保人赵子龙在欠条上签名担保,保证合同成立;由于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故赵子龙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赵子龙作为债权人,在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有权要求保证人赵子龙承担保证责任,同时,由于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故赵子龙应当对该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赵子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李元霸追偿,因李元霸已经死亡,故赵子龙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李元霸的继承人追偿。至于李元霸的继承人是否继承其遗产、继承遗产的范围及对该借款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是在赵子龙追偿时才予以处理,对原告要求李元霸的继承人与被告赵子龙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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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们好我的借条有担保人,担保人担保有效期限制多久有效...
用户:8p5l***
| 辽宁-沈阳 | 发布: 09:31:53
你们好我的借条有担保人,担保人担保有效期限制多久有效,我借条是签半年的到期了和欠钱人要就说没钱,已经过快三个月了,怎么办担保人拿他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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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借条,出借人能否向已去世借款人的继承人主张还款?
&&&&&&&案例:原告李甲诉称,原告与借款人孙某(已于本案起诉前去世)系朋友关系,被告孙乙系借款人母亲。2005年1月1日,孙某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原告向被告催讨未果,故起诉要求判决被告在继承孙某遗产范围内归还原告借款8万元。
律师分析:原告李甲对于借款事实仅提供了借条一份,上书:“今借李甲人民币捌万元整。借款人:孙某。2005年1月1日。”作为本案被告孙乙的代理人,笔者认为:李甲的与孙某的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孙乙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理由如下:
其一,被告孙乙是一名目不识丁的老人,无法确认借条中孙某签字的真伪。
其二,即便借条为孙某本人所签,其已经身故,借条是否真实地表示借贷合意已无从考证。2005时年孙某经济条件较好,孙某及其家人也无购置车辆、房屋或从事其他需要大笔款项的经济活动,不存在借款事由。
再者,即便借条是真实意思表示,也仅代表双方借贷关系的合意,从目前原告提交的证据,并无看到相关收条或转账凭证,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不仅要有借贷合意,还需要证明款项的交付。本案“借条”内容十分简略,既无借款原因,也无借款交付方式,还款期限等,更无已收到相关款项的描述。原告是一名生意人,在处理经济事务时比一般人更为审慎及富有经验,若真出借款项而未采取银行转账、让孙某出具收条或在他人见证下给付,此举与其商业经验不符。
综上,除借条外,原告无其他证据可以辅助证明借贷合意以及款项的交付,代理人认为原告与孙某的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无权要求被告孙乙还款。
判决结果:本案中,原告对借款人生前向其借款8万元的事实仅提供了借条一份,被告对该借条的真实性及实际是否出借款项均持有异议,原告未能提供补强证据证实“孙某”的签字系其本人所签及已实际交付8万元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难以确认,对其要求被告孙乙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归还借款的诉请亦难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沪高法民一(2009)17号
第六条:借款人对借条上自己签名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时举证责任的确定&
出借人提供了署有借款人签名且无明显瑕疵的借条,并能证明钱款已经交付给借款人,而借款人认为借条上签名虚假的,应由借款人承担申请笔迹鉴定等举证责任,并先行垫付鉴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18号)》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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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自03年以来,国家逐步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并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民间信贷产业得以快速发展。
优势:具有及时、简便、灵活的特点,对银行信用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
那么在民间借贷行为中,我们应该注意些什么呢?下面小编为您一一解释,以免在借贷过程中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与麻烦:
一、借条、欠条的认定与借贷关系的成立
1.【借条中的姓名】原告持有借条而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姓名同音不同字,可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
2.【孤证存疑的借据】原告起诉还款的依据仅有借据且借据存在多处疑点,其诉讼请求难获法院支持
3.【多张借条与总条】债务人出具多张借条而最后一张借条含有“共”字等表合计意思的,可将其认定为总条性质
4.【胁迫下的欠条】债务人主张欠条系因胁迫而出具但未能举证证实,则其仍应负偿还责任
5.【借用他人信用卡】借用他人信用卡消费并承诺还款的,形成借贷关系,并需支付怠于还款造成的滞纳金损失
6.【转账凭条作为证据】债权人仅以转账凭条为据主张系借款并要求偿还,债务人主张并非借款但未能举证证明,则应认定转账凭条所记载数额的借款成立
二、借贷责任主体的认定
7.【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时未明确其身份,法院可认定系其个人借款而非公司借款
8.【空白收据与借款责任】单位有关人员基于损害国家利益的意图向外提供盖有单位财务印章的空白收据是无效行为,但不能因此免除该单位对第三人应承担的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
9.【夫妻个人借款的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数额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且债权人未能证明其有理由相信该借款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可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
10.【借款债权的继承】出借人去世后,其继承人有权向借款人主张债权
三、借款合同项下款项的交付
11.【本金预扣利息之一】借款人虽主张出借人从借款本金中当头抽取了部分利息但未能举证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12.【本金预扣利息之二】为从本金中预先扣除部分放贷收益而让借款人出具的现金收条,法院不予认可
13.【借条与款项交付】巨额现金仅凭借条难以认定已经实际交付
14.【收条与款项交付】可依据借款人对巨额借款出具的收条综合认定出借义务已经履行
四、借款合同的利率与利息
15.【复利的认定】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到期后将未偿还本息累加后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的,有别于复利约定
16.【逾期利息的计算】当事人借款时未约定利息的可视为无息借款,但逾期利息仍可参照银行同类逾期还款利率计算
17.【逾期利率的认定】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内利率超过了四倍利率且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形下,法院如何在判决中确定合同期内利率及逾期利率
18.【逾期计息基数】借款到期后的逾期利息,可根据当事人合同约定以到期逾期的本息合计作为计息基数
19.【超四倍利率已付利息】按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上的利率已付之利息,法院可不再于预
20.【违约金的认定】借款期内未约定利息、但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的借款合同比照适用四倍利率的限制
五、借款的偿还及债权的转让
21.【偿还的证明责任】债务人承认借入款项并主张已偿还但未能举证证明,则其应对所借款项负清偿责任
22.【ATM机还款】债务人主张债权人账户新收款项系其通过自动存款机偿还借款,债权人否认但未能举证证明,则法院可支持债务人的主张
23.【还款抵充顺序】还款时未明确系还本或还息的,应先抵充利息再抵充本金
24.【还款条的认定】还款条所记载事项与借款合同不具有充分一致性,则难以认定该借款合同所涉款项已经清偿
25.【录音证明还款】债权人虽持有借条,法院仍可根据债务人提供的录音资料认定债务已经清偿
26.【债权转让的通知】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为债权转让通知亦生债权转让之法律效力
六、时效、管辖与证据
27.【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起诉时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其债权难获法院支持
28.【录音证明催款】出借人提供的具有催款内容的录音可作为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依据
29.【暂住证明与管辖】可根据债务人暂住证明上的暂住地址确定其经常居住地,从而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法院
30.【合同履行地与管辖】纠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对履行地无约定的,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31.【测谎的效力】主债权数额存在争议时,依法进行测谎的结果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七、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
32.【企业间借贷的效力】企业间借款若不属于生产经营性企业间正常借贷行为,则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33.【企业自有资金的借贷】企业问自有资金的借贷合同若未违反金融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国家政策要求,则不宜认定为无效
34.【政府投资公司的借贷】地方政府为针对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设立的投资公司签订的企业间借款合同可认定为有效
35.【企业借贷无效的占用费】企业间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后,可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36.【企业借贷无效的利息】企业问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后,资金占用损失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计付
八、民间借贷与刑事犯罪
37.【刑事立案与驳回起诉】债务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立案侦查,则债权人的起诉可予驳回
38.【集资诈骗与驳回起诉】集资诈骗罪中所涉款项并非真实的借贷关系,不属于民事纠纷
39.【刑事犯罪与合同效力】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并不当然影响借贷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的效力
40.【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筹措企业经营、购买设备等资金,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许以给付高额利息,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或变相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1.【集资诈骗罪之一】虚构集资用途、以高额利润作为诱饵来骗取被害人集资款构成集资诈骗罪
当贷款担保人的风险!
什么都要想好,不要最后,后悔。
银行要求申请贷款的借款人提供担保人,这是降低贷款风险的一种方式,相当于银行把坏账风险嫁接给了担保人!
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
正确的方案是,收集所有证据,找律师,去法院起诉!什么?怕麻烦?那就不要答应别人做贷款担保人啊。
当你决定要当“活雷锋”之前,首先还要明白银行贷款人将承担的风险:
担保的方式有两种,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根据你的担保方式不同,所追究的责任也是不一样的。
如果你是一般担保人,当被担保人无力偿还债务,作为贷款担保人,你必须代其支付。
如果你是连带责任担保人,与债务人有同等偿还债务的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任一方追讨偿还债务的权力。银行也可以根据贷款人和担保人追款的难易程度来选择追款对象。
担保人在签担保合同的时候如何最大限度的保障自己的权益呢?但你成为贷款担保人,却要想降低风险,提醒你注意以下四大事项:
?了解自己所担保的债务情况,必要时可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清楚被担保人的个人信誉、经济状况。
?合理评估贷款人的偿还能力和自己的担保承受能力。
做过担保人,本身不会影响个人征信,但如果不履行法院判决或裁定的责任义务,则会影响个人征信或有不良记录。以后去银行或者其他有牌照的大型金融机构办理车贷、房贷等各种贷款,就别想了,彻底与你无缘了!
所以,人要为自己负责任,诺不轻许,不要碍于情面去当老好人,不然到时候背锅的只能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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