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本金亏完会再扣吗分红,本金为什么减少

为什么基金分红后本金变少了_百度知道
为什么基金分红后本金变少了
我有更好的答案
账面总资产变为1000元左右,只是每份基金的成本变为0这个问题的关键所在是在对于本金概念的理解上。实际上和股票分红类似,导致的买入成本单价降低了。后续如果基金的业绩稳定,应该会很快涨回到1元甚至更高,每份是1元,比如每份基金送0.1元红利。基金分红通常默认是现金分红,可用资金100元左右。和股票分红除息的情况差不多。这一时刻本身资产并没有什么大的变化,只是由于分红后单位成本下降了,假定免手续费,那么本金就是1000元,每份成本1元,账户资产1000元.9元,本金就变成了900元。红利到账时主要信息如下:拥有基金份数仍为1000份,比如:买入时1000份基金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为什么基金分红后本金变少了?_交银先锋混合(of519698)股吧_东方财富网股吧
上海手机网友
为什么基金分红后本金变少了?
为什么基金分红后本金变少了?
分红不是把基金公司赚的钱拿出来分给基民
上海网友 : 分红就是左边口袋放进右口袋,当然有时候也很好,比如下跌时分给你的那部份不会在跌了
分红就是左边口袋放进右口袋,当然有时候也很好,比如下跌时分给你的那部份不会在跌了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
作者:,欢迎留言
提示: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前海旗隆卷款跑路!分红5000万元丢了5亿本金 国民技术被坑惨了 _ 东方财富网
前海旗隆卷款跑路!分红5000万元丢了5亿本金 国民技术被坑惨了
每日经济新闻
东方财富网APP
方便,快捷
手机查看财经快讯
专业,丰富
一手掌握市场脉搏
手机上阅读文章
【分红5000万元丢了5亿本金 国民技术被坑惨了】有些投资,你期望得到的是人家给出的高额利息,而对方想要的,可能是你的本金。近日,老牌创业板上市公司国民技术就遭遇了这么一桩倒霉事。公司11月29日晚间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国民投资与前海旗隆下设的北京旗隆合作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在国民投资累计投入5亿元后,本来一切正常,公司还于去年收到了5000万元的分红。但日前,国民技术突然发现,前海旗隆、北京旗隆的相关人员莫名其妙地失联了。(每日经济新闻)
  有些投资,你期望得到的是人家给出的高额利息,而对方想要的,可能是你的本金。近日,老牌创业板上市公司国民技术就遭遇了这么一桩倒霉事。公司11月29日晚间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国民投资与前海旗隆下设的北京旗隆合作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在国民投资累计投入5亿元后,本来一切正常,公司还于去年收到了5000万元的分红。但日前,国民技术突然发现,前海旗隆、北京旗隆的相关人员莫名其妙地失联了。  对于国民技术遭遇“黑天鹅”一事,深交所11月30日晚间发布关注函,要求国民技术就7个方面的问题作出解释。记者注意到,深交所第6个问题提到——双方成立的深圳国泰在仅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下,进行5000万元高额分红,其合理性在哪里?深交所同时要求国民技术注册会计师就公司是否存在通过对外投资进行利润调节发表明确意见。  记者调查发现,国民技术花费5亿元与前海旗隆合作成立的深圳国泰,在基金业协会竟然查询不到备案记录。这不禁令人感到好奇,国民技术究竟是怎么被前海旗隆一步步给“套路”的呢?  诱饵:收益6.5%保质保量  其实,国民技术与前海旗隆之间也曾有过一段美好的时光。双方最早的合作还得追溯到2014年11月,彼时国民技术使用闲置自有资金2亿元,购买了前海旗隆的基金产品。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前海旗隆这只基金产品名称为“前海旗隆量化”,基金份额包括前海旗隆量化分级基金之基础份额(即旗隆量化份额)、旗隆量化分级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旗隆量化A份额)与旗隆量化分级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旗隆量化B份额)。  国民技术公告称,该基金于2016年11月基金存续期结束,公司收回投资并取得预期收益。而基金业协会的资料显示,该基金确实是成立于2014年11月,但目前查询到的运作状态是提前清算。  此外,公开信息显示,旗隆量化A份额年基准收益率为6.5%,持有人的基准收益由旗隆量化B份额持有人支付。而当该年度中母增长达到30%时,则计提母基金总收益的15%作为量化A份额持有人的超额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前海旗隆保证旗隆量化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基准收益和已经计提的超额收益,对其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在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履行自身义务的情况下,前海旗隆将代为履行B份额基金持有人的义务,随后向B份额持有人进行追偿。  如此看来,A份额持有人的收益是相当有保证的。此外,6.5%的年化收益率,在国民技术同时段的投资中也是非常可观的。  记者查询发现,国民技术2015年半年报委托理财项目中,其他银行理财产品里面,固定收益年化收益率为2.7%;即使是在2015年3月份至6月份时,银行给出的短期理财产品,预计的最高年化收益率也只有5%~5.3%。而到了2016年半年报,其他银行短期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率则均在3.2%~3.3%。  手段:失联前分红5000万元  正是有了2014年那次的合作基础,2015年11月,国民技术全资子公司国民投资,与前海旗隆下设的子公司北京旗隆,合作设立了产业投资基金——深圳国泰。其中国民投资首次投入3亿元人民币,为有限合伙人;北京旗隆为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2016年3月,国民投资对深圳国泰增加投资额2亿元,国民投资累计投入5亿元。  需要指出的是,双方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独立管理合伙企业的日常运营,并对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独立决策,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及干预。  有意思的是,2016年3月国民技术公告增资时表示,自设立以来,深圳国泰积极寻找合适的投资标的,正在对多个项目进行尽职调查。而到了日,国民技术便披露收到了深圳国泰分红5000万元。  如此看来,国民技术这笔投资见效还是非常快的。现在转眼又是一年,按照以往的分红节奏,似乎到2017年11月底,如果运作得好的话,应该又可以进行分红了。但是这个时候,人都找不到了!  根据国民技术的公告,目前前海旗隆、北京旗隆的相关人员失去联系,公司于日晚间已紧急安排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截至公告披露时,尚未收到公安机关是否予以立案的通知。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昨日拨打国民技术电话咨询最新进展,但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董秘和证代都去开会了,今天投资者的电话太多了,我们是其他部门临时安排来接下电话。”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国民投资和北京旗隆合作设立的深圳国泰,记者在基金业协会查询不到任何备案资料。对此,有私募人士提示,投资者在选择私募时要注意:“正规私募包含三要素,一是和基金产品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二是产品由银行或证券公司第三方托管,募集资金打入证券公司或银行募集专户;三是产品为三方合同:托管人、私募公司、投资者共同签署(盖章)。”  事件进展&&&  12月01日:  12月01日:  11月30日:  11月29日:
(原标题:分红5000万元丢了5亿本金 国民技术被坑惨了)
(责任编辑:DF318)
[热门]&&&[关注]&&&
请下载东方财富产品,查看实时行情和更多数据
郑重声明:东方财富网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东方财富网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扫一扫下载APP
东方财富产品
关注东方财富
天天基金网
扫一扫下载APP
关注天天基金招商添琪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广发银行
当前位置:&&
&& 资讯详情
招商添琪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更新数据日期:
&& 信息来源:
&&&&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2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16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7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7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4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5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77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8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9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 80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1 &&第一部分
前言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招商添琪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添琪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招商添琪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添琪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添琪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招商添琪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要求个人投资者不得投资本基金的从其规定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的资金 &&21、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募集、且募集资金中发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 &&22、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3、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和交易基金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封闭期:指本基金以3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每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至3个月后月度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3个月后月度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等交易申请 &&36、开放期:指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0、开放日:指开放期内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0、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1、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同时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2、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元:指人民币元 &&5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20%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开放期内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 && && && &&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招商添琪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发起资金来源 &&本基金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以及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3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每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至3个月后月度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3个月后月度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等交易申请。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不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同时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或者调低某类基金份额的费率水平(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除外)、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其他事项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超过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本《基金合同》期限。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如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第六部分
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以3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每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至3个月后月度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3个月后月度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等交易申请。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 && &&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 &&本基金在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开放期办理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业务。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其他情形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开放期的工作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新的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份额对应资产将转入下一封闭期。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的过错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也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某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本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某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本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4、申购费用由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分别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A、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A、C两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并进行公告。 &&8、开放期内,当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个人投资者申购。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的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对当日的赎回申请,应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对当日已受理的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应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支付的赎回份额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在开放期内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五、基金的冻结、解冻和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的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 &&十六、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开通其他服务功能,并提前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浩 &&设立日期: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96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期货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一、召开事由 &&1、除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间的转换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之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增加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1/2)。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1款第(2)项、第2款第(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和表决条件等内容,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分红是去除本金分还是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