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小区物业如何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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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善社区物业管理的提案
即墨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
会字第88号
事由:关于改善社区物业管理的提案
内容:社区面貌的好坏,直接关系着城市文明建设程度的高低。我市城区建设在日新月异的发展进程中,新老社区的文明建设却出现了强烈的反差。主要表现在:新建设的社区卫生整洁、空气清新、环境优雅、秩序顺畅;而老旧社区垃圾成堆、臭气熏天、盗窃频发、秩序混乱。老旧社区的居民怨声载道,反映强烈。老旧社区的管理已成为我市城区文明建设的一大难题,采取有力措施改变老旧社区的现状迫在眉睫。
一、老旧社区物业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我市目前现有新老社区252个,其中有120个社区已纳入了物业公司管理,还有132个社区没有纳入物业公司管理。没有纳入物业公司管理的社区,大都是老旧社区,建设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设施老化、无人管理、乱丢垃圾、宠物随地拉撒,更谈不上公共设施的更新和绿化养护了。
二、老旧社区物业管理问题的原因
老旧社区物业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有多个方面,但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社区业户缺乏参与物业管理遵守物业法规的意识,个别居民素质较差。老旧社区的很多房主已不在此居住,将房屋进行了出租,承租户没有业主意识,不能自觉维护社区环境。有的社区在无人管理的情况下,道路无人清扫、垃圾随手乱丢、宠物随地拉撒。在缴纳物业费的问题上,部分居民相互攀比,你不缴我也不缴。
2、物业管理不到位,监管脱节。有的社区水、电费收取的矛盾久拖未决。我市环境卫生自一九九九年实行属地化管理以来,由于责任不清造成相互扯皮,费用过高, 环卫部门收取了垃圾设施配置费,又不能将环卫设施配备到位。开发企业将归全体业户所有、用于绿化的场地建成幼儿园等地上附着物对外经营使用,造成业户不满情绪。如新民小区将楼间的公用场地建成车库,全体业户以此为借口,拒交物业管理费,导致物业公司经营困难。
3、历史遗留问题没有解决。有的社区道路没硬化,道旁没绿化或者绿化不达标,垃圾处理设施不配套,建筑质量低劣不能及时修缮;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留足配套商业网点及其停车场、物业办公用房;还有个别小区没有给居民办齐房产证;物业管理跟不上,服务水平差,居民意见大。从而使物管公司与业户之间的矛盾越积越多,形成恶性循环。
三、解决老旧社区问题的措施
解决老旧社区的问题应多管齐下,采取得力措施,方可有效化解。
1、制定规范文件,助推物管升级。对老旧社区如何管理?多年来,市政府并没有制定规范性的文件,对老旧社区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使这些社区的物业管理有章可循。如明确不同的物业收费标准,物管企业提供不同等级的物业服务;根据提供的服务等级,确定物管企业职工报酬和福利待遇;明确物管企业管理标准,达标后政府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等等,以减少物管企业与业户之间的纠纷,推动老旧社区的物业管理步入正规化的轨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有步骤的对全市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水平和收费进行公开、公平听证,以规范收费、扩大影响、减少欠费。
2、健全物管机构,实行专业管理。一些成熟社区之所以文明程度高,关键在于有一套管理机构。所以,要解决老旧社区的问题,首先要引入专门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成立社区业主委员会,使之形成一套健全的管理机构,对社区进行完善的、专业化的管理,以解决社区无人管的问题。
3、解决遗留问题,化解各种矛盾。对一些老旧社区的环卫设施不键全问题,市政府可从城市维修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给予配套齐全。对老旧社区配套设施不健全问题,原开发企业已经不存在的,由市政府给予配套齐全。老旧社区的开发企业还存在的,市政府要责成该企业对老旧社区的商业网点及其办公用房进行配套或以同样的投资价值在其它新开发项目中补齐旧小区需交纳的各种设施配套费用。
4、加强宣传引导,提升业户素质。物管机构要通过宣传栏、宣传资料、公开收费支出等形式,开展“提升业户素养,改善社区环境”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业户居民增强绿色生活理念,树立自觉维护社区环境的意识,对垃圾弃物进行减量、分类装入垃圾桶,爱护花草树木和公共设施。对业户缴纳的物管费用,进行合理支出,定期公布财务状况,使业户心里有一本明白账,树立自愿、自觉缴纳物管费用的观念。
5、采取各项措施,改善环境卫生。环境卫生的好坏直接反映社区的文明程度,因此,要采取各项有力措施,确保环境卫生的改观。一是物业管理公司与业户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奖惩罚则,实施双向监督。二是加强物业管理费用的收缴和追缴,确保物业管理的经费保障。物业管理公司要定期依约收缴物业管理费,对不能及时缴纳的业户,应做好说服动员工作。对个别拒绝缴纳物管费用的,可采取法律手段依法追缴。三是老旧社区物管费用缺口部分,政府应采取特殊的财政扶持政策,补助缺口部分,确保必要的物业管理经费。四是物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要密切协作,工作上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充分了解社区人情民意,合理布设垃圾箱、垃圾桶位置,及时清运垃圾,监管保洁人员落实好工作职责,确保老旧社区环境卫生不拖文明城市建设的后腿。
办理方式:面复&&&&&&&&&&&&&&&&&&&&&&&&&&&&&&&&
即墨市住宅发展保障办公室
关于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088号
提案的答复
韩文良委员:
您在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上“关于改善社区物业管理的提案”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旧住宅区整治工作基本情况。
2007年,市住宅办曾组织各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对城区范围内的老旧住宅区进行了调查摸底,并向市政府提报了关于加强我市城区老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的意见,并引起了市政府的高度重视。2008年,我市开始编制《即墨市中心城区城市设计》,目前已完成规划成果,规划范围东至泰山一路、西至嵩山二路、南至文化路、北至黄河三路,面积13.08平方公里,规划提出对老城区进行改造,并制定出了分期改造计划。自2007年至今,市政府已连续3年将旧住宅区整治列入为民要办实事,对我市和平一区、和平四区、西兴小区、酒精厂宿舍36个老旧住宅区进行了专项整治;2012年根据青岛市居民楼院综合整治要求,在2012年至2014年,我市根据各街道申请,根据先急后缓的原则对我市兴城二小区、原二麻宿舍、园丁村、江南花园等30余个旧住宅楼院进行了整治取得良好的效果。通过实施老旧住宅区整治改造,不仅改善了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而且拉近了政府与百姓之间的距离,加深了百姓与政府之间的感情,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执政为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执政理念,真正做到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答复意见
(一)继续加强旧住宅区整治工作
2015年,根据青岛市居民楼院指挥部及我市工作要求,我市专门制定了《2015年城区背街小巷和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程实施方案》,市、街道两级财政计划投资2322万元,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由市城建局牵头对全市城区背街小巷和部分老旧住宅小区实施综合整治进一步改善居民居住环境。
(二)加强住宅区各项管理工作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提升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各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在住宅区物业管理中的作用,及时协调解决群众反映的物业管理方面突出问题,破除当前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相分离,以单一管理代替综合管理、行业管理代替社会管理的旧体制,将物业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将问题解决在基层,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2013年,我办制定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理顺了物业管理体制,理清了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住宅办、建设、公安、城管等职能部门以及供热、供电、供水、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业主委员会、开发企业、物业企业在物业小区管理中的职责,形成上下整体联动、社会齐抓共管的物业管理工作新机制,及时有效解决住宅区违法、违章行为发生,共同推进我市城区物业管理工作。
今年,市民政局将出台《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管理与服务的意见》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以服务社区群众为宗旨,以增进社区和谐稳定为目标,着力改善基础设施,加强人员配置,提高服务质量,明确各街道、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及相关单位在社区建设及管理中的职责,为进一步增强我市住宅区管理工作奠定基础,下一步,各单位将根据相关规定各司其职,做好住宅区的各项管理工作。
(三)进一步做好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的相关工作,努力提升物业服务质量&&&&&&&&&&&&&&&&&&&&&&&&&&&&&&&&&&&&&&&&&&&&&&&&&&&&&&&&&&&&&&&&&
1、加大对物业企业的监督和考核力度。制定并下发《即墨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监督考核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考核力度,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管理,改善服务质量,从而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同时,积极推进行业诚信建设,逐步完善物业企业信用档案制度,以信用档案系统为载体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此外,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加强与各街道办事处的协调与配合,形成物业管理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工作格局,齐心协力抓好物业小区服务质量的提升。同时,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作用,通过居委会、业委会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的日常巡查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整改,力争服务质量得到明显提升,提高广大业主的满意度。&
2、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网格化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物业管理整体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我办将在全市开展以强化基层基础、提升民生民意为主要内容的“双基双民”活动,对全市物业服务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网格化管理工作,建立以市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各街道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小区管理站、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为网格成员的五级网格化管理体系,形成分级监管、责任明确、高效运转的网格化监管体系,做到“网中有格、格中有人、人手有责“的管理机制,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网格化管理,实现物业管理制度化、标准化、精细化,确保日常监管不留盲区,进一步提升我市物业服务水平。
3、继续开展以争先创优活动为载体的物业服务质量竞赛活动。培育一批信誉好、势力强、服务水平高的品牌企业,带动和提高我市物业管理服务的整体水平。
4、加强物业管理宣传,提高社会对物业管理的认识。通过多种渠道,在社会上广泛宣传物业管理政策、法规、规定,让广大居民对物业管理行业有充分的了解,为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今年我办将与与即墨广播电台和电视台联合创办了“88.6住宅保障伴你行”栏目,通过这个宣传栏目平台,全方位、多角度、客观公正的做好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问题的宣传报道,让广大市民进一步了解物业服务方面的知识,化解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的矛盾纠纷,更好的促进和谐社区、文明社区建设。
5、加强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的沟通。强化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文明、礼貌服务意识,树立“业主至上”的服务理念,并通过开展各项文化活动,增进与业主之间的感情,促进服务,同时增进业主彼此间的了解,促进邻里和睦,提升业主的消费观念、自律意识和公众意识,形成一个充满活力的和谐的物业环境。
6、继续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一是组织物业管理人员参加“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项目经理和管理员岗位培训班”及继续教育;二是每年有计划的组织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并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素质和水平。我一朋友所居住的小区的物业公司未经过业主的同意在居民楼的顶端设置"中国电信"的信号发射器.小区居民认为其发射器的辐射会影响居民身体健康,因此要求物业公司将发射器拆除.但是物业公司无理拒绝业主们的要求.因此,我朋友以及其他一些业主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时间长达3年.
我一朋友所居住的小区的物业公司未经过业主的同意在居民楼的顶端设置"中国电信"的信号发射器.小区居民认为其发射器的辐射会影响居民身体健康,因此要求物业公司将发射器拆除.但是物业公司无理拒绝业主们的要求.因此,我朋友以及其他一些业主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时间长达3年.
最近,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共同贴出公告,声称如果业主在日前不交纳2006年度物业管理费,将对业主提起诉讼.
请问,1)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委员会的立场是否错误?
2)如果业主们想提起反诉,是否应该以要求拆除信号发射器为反诉请求?
3)业主们应该如何应诉,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由于我朋友的小区在福建省,这个案件的使用法律是否是&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中并无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业主是否可以以该管理条例伪宪为由提起反诉?
谢谢各位专家的指点,本人将在线等回复!
一些业主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时间长达3年.
最近,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共同贴出公告,声称如果业主在日前不交纳2006年度物业管理费,将对业主提起诉讼.
请问,1)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委员会的立场是否错误?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的代表,他们无权.但物业有权起诉,立场与诉权没关系
2)如果业主们想提起反诉,是否应该以要求拆除信号发射器为反诉请求?
你得证明信号发射器确实对你们有损害,否则不行
3)业主们应该如何应诉,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物业费恐怕得交,但你可以:1'如果可以证明信号发射器确实对你们有损害,可以要求拆除,2' 可以要求对方公布安装信号发射器有无业委员会的同意,一般安装单位会给一部分补偿,补偿的去向?
4)由于我朋友的小区在福建省,这个案件的使用法律是否是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中并无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业主是否可以以该管理条例伪宪为由提起反诉?
条例不违法即可,与宪法没关
其他答案(共1个回答)
费,法院在判决时一定会判业主们支付管理费的,因为业主们违反合同不交管理费是事实,物业公司履行了管理的义务,那么业主就必须交纳相关费用,这没有任何疑问.在这一点上业主是不会胜诉的.
  其次,业主们要维护自已的权益那必须得证明物业的电信设施确实对业主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如果能证明这一点,物业公司就得向业主们进行相应的损害赔偿,但这时的赔偿和物业管理费无关.
  ...
  首先,业主们长达3年不交相关信息费,法院在判决时一定会判业主们支付管理费的,因为业主们违反合同不交管理费是事实,物业公司履行了管理的义务,那么业主就必须交纳相关费用,这没有任何疑问.在这一点上业主是不会胜诉的.
  其次,业主们要维护自已的权益那必须得证明物业的电信设施确实对业主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如果能证明这一点,物业公司就得向业主们进行相应的损害赔偿,但这时的赔偿和物业管理费无关.
  如果物业公司提出诉讼,业主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提出反诉,但是必须证明电信设施的害处,否则空口无凭.
你要想摆脱责任就必须想办法证明你的会计证是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被人冒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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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肯定的,物业法明确规定的,看物业管理法就知道了。如果解决了你的问题,请点好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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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知识
在新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业主与物业之间纠纷的消息。物业费怎么交?物业公司怎么请?住在小区里,你需要了解这些法律知识,不懂可能吃大亏。针对住在小区常见的14个问题我们来逐个解析↓↓
小区物业服务一般包含哪些内容?
【解答】:
小区物业服务的内容应当按照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物业服务指的是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一般而言,物业服务具体包括综合管理、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管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停车管理服务等内容。
一般的物业公司可以为任何小区服务吗?
【解答】:
不可以,看等级。物业公司分三个等级,一级资质的物业公司可以承接各类物业管理项目,二级资质的物业公司可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三级资质的物业公司可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
预交物业费有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解答】:
按照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不得违背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意愿提前收费;经批准可以预收的,预收期不得超过6个月,对此,若是物业公司没有出示政府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可以拒交。
业主有权审查物业管理企业的收支吗?
【解答】:
没有。只有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有关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因为一般的业主不具备专业的财务资质,即使是专业财务人员也无法以个人身份提供具有合法效力的审计证明。
房屋有质量问题,业主能拒交物业费吗?
【解答】:
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业主应该向物业管理公司给付物业费,业主是债务人,物业管理公司是债权人;而在房屋买卖关系中,业主是债权人,开发商是债务人。业主不能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为开发商前期的建设质量等问题负责。因此不能以物业管理费来抵消前述遗留问题产生的损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物业管理公司给付物业管理费。
至于前期出现的遗留问题,如果保修服务可以解决的,通过保修服务解决。保修服务解决不了的问题或者其他非保修方面的问题,应该由开发商负责解决。开发商应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等,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图/视觉中国
交房后一直未装修,是否应交纳物业费?
【解答】:
在物业公司书面通知业主交费后,就算业主一直未装修居住,也应当交纳物业费。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颁布了司法解释,《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有权停水停电吗?
【解答】:
供水、供电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业主与供水、供电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两者处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中。
停水停电的权利是供水、供电公司的一项重要合同履行抗辩权,物业公司不是供水供电合同的主体,自然不享有供水供电权。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在业主欠缴物业费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可以以停水停电为惩罚手段,在合同法上属于涉他条款,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这种条款应征得权利人的同意,否则,为无效条款,业主反而可以追究物业管理公司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物业公司擅自停水停电给供水、供电公司造成损失,供水供电公司也可以向物业公司索赔。
物业公司能够对业主进行各类罚款吗?
【解答】:
不能。对于业主乱扔垃圾、乱搭乱建、乱停车等行为,物业公司都不能罚款。
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只有特定的行政执法单位才能对公民进行罚款,其他个人、企业一律不得对他人进行罚款处罚。
△图/视觉中国
不能罚款,怎么惩治不守公德的业主?
【解答】:
物业公司可以通过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违约行为和违约金,一旦业主违反合同约定,乱扔垃圾、乱搭乱建、乱停车,物业公司就能要求业主支付违约金,以此作为处罚的手段。
同理,业主委员会也可以和业主签订相应的守约协议或制定业主公约,以此规范业主的行为。
业主家被盗,物业公司是否一定要赔偿?
【解答】:
这个事情得分情况讨论。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但是,保安服务内容不包含对住户室内财产的安全保卫工作。物业公司收取的保安费仅用于维持小区公共秩序和日常巡视,并非是对小区内特定的人、财、物予以管理。只要保安服务达到规定的要求,物业公司就没有法律责任。
△图/视觉中国
住在底层的业主还要交电梯费吗?
【解答】:
全体产权人分摊。高层住宅中的首层住户在没有特殊约定的前提下,应该与其他楼层住户一样,承担电梯运行维护费。
一栋住宅,按所有权可划分为两部分,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专有部分是指各产权人独立使用的单元空间,共有部分是指不属于单个产权人所有而供全体产权人使用的空间、部位、设施和设备。高层住宅的电梯系统属共有部分中的共用设备,共有部分的特性是:产权上属全体产权人所有,功能上供全体产权人使用,实物形态上不能分割给各产权人。按照我国现行物业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住宅专有部分由产权人自行负责维护管理,住宅共有部分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负责维护管理,其费用由全体产权人分摊。
自然,电梯运行维护费用也应由全体产权人分摊。
业主没在家,物业应该帮忙代收快递吗?
【解答】:
一般情况下,如果业主没有和物管签订代收代管协议或缴纳保管费用,物管人员或保安并无义务代签收业主包裹;若在业主授权或征得业主同意下代签收了包裹,那么物管人员或保安就必须承担代为保管的职责和义务,假如这一过程中不慎造成包裹丢失或损坏,那么代签人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图/视觉中国
怎样申请动用物业维修基金?
【解答】:
根据《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开发商、购房者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要全部到位,使用前由小区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来统一决策。
申请程序是:
由业主委员会将维修项目及预算在小区公示,经过业主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投票表决同意后,再向区房产局提出申请,申请通过后,才会划拨预算总额的80%费用;工程竣工后,再与业主大会据实结算,按户分摊。电梯、内外墙、公共楼道等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时,可申请动用维修基金。
△图/视觉中国
小区的车位所有权到底属于谁?
【解答】: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来源:中国政府网 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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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阳光城小区物业有关问题的咨询
关于阳光城小区物业有关问题的咨询
提问人:圣堂杜鹃
受理单位:国土资源局
状态:已回复
浏览:1144
提问时间: 10:03
一是关于阳光城小区物业的公共面积、公共部位、物业用房、公共车位等问题。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以图文形式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买受人明示并作为销售合同的附件。明示的内容包括:(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二)地上地下物业共用部位名称、位置和面积;(三)公共场所、公共绿化的面积和位置;(四)公共车位数量和位置;(五)地下室、底层架空层面积及其权属;(六)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的面积和位置;(七)共用设施设备名称及其权属;(八)其他需要明示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但实际购房合同的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中,仅印有蓝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0《房产测量规范”之附录《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共有共用面积分摊》的相关条款执行”字样,并未按规定以图文形式实际标明。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不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或者不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我的问题是:有关部门是否依法履行了监管职能?对不履行该义务的建设单位是否依法进行纠正或执行了相应处罚?请予以答复。二、关于架空层车位权属的问题。阳光城架空层车位,购买时只与开发商仅签有使用协议,拥有使用权,询问可否办理个人车位产权时,答复是不可以。我的问题是:小区内架空层车位权属是如何构成的?产权属谁?是属建设单位还是业主,或者双方共有?请予以答复。三、关于阳光城内幼儿园的问题。阳光城幼儿园是利用19、20幢架空层开办的,同时向该幢楼宇北侧外4米左右用铁栏围起一个约4*15左右的空间。我的问题是:按照报批的规划设计,架空层权属属谁?是属建设单位还是业主,或者双方共有?向外围起部分是不是占用了业主公共部分?请予以答复。
国土资源局网络发言人
受理时间: 08:03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受理,请耐心等待回复。
国土资源局网络发言人
回复时间: 15:03
尊敬的网络问政群众:您好!您反映的《关于阳光城小区物业有关问题的咨询》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自治区编办转发&国土资源部& 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46号)及《贵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贵编〔2014〕85号)文件精神,我局和不动产登记办证中心主要承担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属于不动产登记的职责,不动产的交易、确权、纠纷调处等其他管理和监管职责仍由市住建委承担。因此,您反映的问题,不属我单位职责范围,建议您向相关职能主管部门(市住建委)反映处理。非常感谢您对国土资源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贵港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3月7日
(该部门已经在贵港市网络问政平台实名认证,发言代表该部门立场,请网友对部门回复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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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的这些现象的确存在,希望相关部门用心去处理好身边的这些民生问题,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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