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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交流,军队干部转业、退役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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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交流,军队干部转业、退役相关政策
军队干部转业、退役相关政策, s8 r2 _. H; B; f2 r& &一、确定干部转业复员对象的有关政策规定 确定干部转业复员对象,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文件)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年总政的关于做好干部转业复员工作的通知要求,并根据部队的工作实际需要确定。 & & &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第四十三条 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分别为: 0 T2 a7 o& P/ Q( H: ]. s( F& & & & 1、担任排级职务的,八年; & & & & 2、担任连级职务的,副职十年,正职十二年; & & & & 3、担任营级职务的,副职十四年,正职十六年; & & & & 4、担任团级职务的,副职十八年,正职二十年。 ! O, X5 |+ O! e& s! o( z& & & & 第七章第四十四条 专业技术军官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分别为: & & & & 1、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十二年; & & & & 2、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十六年; & & & & 3、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二十年。 % Q! Y0 K7 O( z* ~& & & & 第七章第四十五条 军官未达到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的,不得退出现役。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退出现役: & & & & 1、伤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 t" Z9 N1 c, Y&&k& & & & 2、经考核不称职又不宜作其他安排的; & & & & 3、犯有严重错误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 & & & & 4、调离军队,到非军事部门工作的; & & & & 5、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精简需要退出现役的。 & & & & 军官未达到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要求提前退出现役未获批准,经教育仍坚持退出现役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或者取消其军官身份后,可以作出退出现役处理。 & & & & 第七章第四十六条 军官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的,应当退出现役。 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 & & & 1、担任正团职职务的,五十岁; & & & & 2、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五岁; & & & & 3、担任军级职务的,副职五十八岁,正职六十岁; 3 p: D4 X2 \' p) Y! N& & & & 4、担任其他职务的,服现役的最高年龄与任职的最高年龄相同。 & & & & 第三章第十四条 作战部队的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5 N+ A$ ?4 ^* h* T0 ]& & & & 1、担任排级职务的,三十岁; 1 Q% ~3 M% v&&b&&n&&I4 O& & & & 2、担任连级职务的,三十五岁; $ |; v( X$ Q2 e2 ?( U( k& & & & 3、担任营级职务的,四十岁; & & & & 4、担任团级职务的,四十五岁; & & & & 5、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岁; # g6 u! w6 |4 M& & & & 6、担任军级职务的,五十五岁。 & & & & 7、担任大军区级职务的,副职六十三岁,正职六十五岁。 " j# H/ @9 m( T& & & & 在舰艇上服役的营级和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四十五岁和五十岁;从事飞行的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岁。 ( W6 d: t) F&&`; E1 `* X& & & & 作战部队的师级和军级职务军官,少数工作需要的,按照任免权限经过批准,任职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师级和正军职军官延长的年龄最多不超过五岁,副军职军官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三岁。 & & & & 第三章第十五条 作战部队以外单位的副团职以下军官和大军区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依照本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应规定执行;正团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岁;师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五岁;副军职和正军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五十八岁和六十岁。 & & & & 第七章第四十七条 军官未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 \# O, b% C1 r& & & & 1、任职满最高年限后需要退出现役的; & & & & 2、伤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 & & & 3、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 & & & 4、调离军队,到非军事部门工作的; & & & & 5、有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 & & & & (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 , |6 _5 b, Q9 B: {8 l0 p- x* o& & & & 第二章第十二条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 & & & 1、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 & & & & 2、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 & & & 3、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 $ U7 Y% Z' [; T3 C; u0 A& & & & 4、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 & & & 第二章第十三条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 ]# V( C&&J&&u+ D( N3 F& & & & 1、年龄超过5 0周岁的; $ g2 {, w: R( n2 m& & & & 2、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新标准为五级); & & & & 3、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 r- {&&Y! t9 u4 Z3 U& & & & 4、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 I8 y, p3 T: j! d* {3 `& & & & 5、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 & & & 6、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 & & & 7、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 ?& v8 E% x( n+ l+ U3 ~" i& & & & (三)关于师职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的有关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 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 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办理。 & & & &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对未达到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和任职最低年限的干部,从严控制转业。师级干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主要作退休安置;申请转业的,实行严格的指标控制。军队干部转业对象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审核确认。 & & & & (四)当年干部转业复员工作的有关具体规定,以当年下发的文件规定为准。& & & & 二、现行的军转安置政策 # h2 l0 Z7 g# ~/ s# Z& & & & (一)法规性文件及相关规定 现行的军转安置政策主要依据两个文件,一个是2001年国家出台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文件),另一个是2007年国家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文件)。这两个文件对于转业干部的安置方式、安置去向条件、工作和职务安排,随调家属安置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8 D5 b, z/ }8 y, l. z8 Y! z& & & &&&l、关于安置方式 《暂行办法》明确,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相结合的方式安置,少数同志也可自愿选择复员。凡被确定转业的干部,都可选择计划分配安置;军龄满2 0年的师、团、营级职务的(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转业干部,也可选择自主择业安置。 & & & & 2、关于去向条件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已婚转业干部: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配偶已随军的转业干部,到配偶随军落户地安置的(其他方式落户的,不作为接收依据),对配偶随军时间有要求:进市的要满4年;进市的要满3年;进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的,要满2年;进其他城市安置对落户时间没有限制。对选择自主择业、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 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及因战因公致残的转业干部,配偶随军落户时间不受限制。双军人转业干部: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离异的:未婚的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或离异转业干部可以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即符合家属随军条件的,可以就地安置。投奔父母、岳父母和子女的:选择自主择业的,或在边远艰苦地区及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 O年的,或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或因战因公致残的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到边远艰苦地区自主择业安置的: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户口所在地安置,该地区为边远艰苦地区和高山海岛地区县(市)的,其上述亲属(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长期在艰苦地区工作照顾转业安置条件:在边远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飞行、舰艇工作)服役满15年的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3 L/ E8 R. Q! ]& S/ H* X& & & & 3、关于工作和职务安排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计划分配转业干部由地方有关部门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一般进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安置;本人自愿的,也可到企业安置。担任师、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部门和单位,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和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 & & & 4、关于转业干部的待遇 《暂行办法》中对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自主择业干部的各种待遇都作了明确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 &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 & & &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 & & & 5、关于随调随迁家属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军队转业干部配偶为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转任条件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职业,合理安排;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主要在事业单位和企业妥善安排。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3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依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可根据随调配偶意愿,采取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等措施,由本人自谋职业。具体办法由各省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 & & & (二)有关时间及各类费用的计算方法 & & & & 1、关于军龄和任现职务(等级)年限的计算 计算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任现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年限,统一截止到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 1日。二次入伍的干部,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为军龄。收归军队建制的人武部干部,转业复员时,其收归军队建制前在人武部工作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军龄。 ! q: D( A3 l, I" L7 [! b. D& & & & 2、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工作工龄的计算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 & & & & 3、关于军队干部担任领导职务和任职满最低年限的规定 2001年8月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军队干部数质量统计约定及编码说明》中规定,领导职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建制(作战)部队、研究所、院校的正职、副职和部门主管干部;二是机关部门副职,部、处、科、股长(含副职)在职务等级确定岗位上的干部;三是其他职务等级明确的干部,如分部、医院、仓库、修理所、副食品生产基地、干休所,航空兵师团指挥所、技勤所、院校系、学员队的领导和协理员,空勤干部、海军的各类业务长及其他所有职务明确的干部。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条规定,担任排、连、营、团、师(旅)、军级主官职务的军官,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分别为三年。 机关和院校的股长、科长、处长、局长、部长及相当领导职务的军官,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分别为三年。 机关和院校的参谋、干事、秘书、助理员、教员等军官,每个职务等级任职的最低年限为三年。 专业技术军官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 4、关于住房补贴的计算 军队住房补贴由基本补贴和地区补贴两项构成。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军官、文职干部,应当享受基本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系数和地区补贴系数,应当根据各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工资收入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和制定。 基本补贴: 日前提升的军官、文职干部,其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一次计算,记入个人住房资金帐户。1992年7月以后至1999年12月以前提升为军官、文职干部的,应当按照下达提干命令前的军龄,给予每平方米每年8元的军龄补贴。一次计算的公式=(1999年12月份基本工资×住房补贴系数0.年12月以前的军(工)龄月数)+(每平方米每年8元×1992年6月以前的军(工)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1999年12月以前提升的军官、文职干部,2000年1月以后工作年限内的基本补贴,以及2000年1月以后提升的军官、文职干部,按月计算的基本补贴,计算公式=月基本工资×住房补贴系数0.4094。 地区补贴: 地区补贴计算公式=基本补贴总额×地区补贴系数。转业安置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高于2300元(每平方米)并购买的,另给予相应的地区补贴。 ) l+ U/ D, ]3 e9 a7 L& & & & 5、关于转业费的计算 转业费的计发基数:职务(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及地区津贴(边远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艰苦地区补助)之和。 转业费的计算月数: 军龄(年) 计划安置(月) 自主择业(月) 8 7 15 9 7 16 10 8 18 11 9 20 12 10 22 13 11 24 14 12 26 15 13.5 28.5 对照自己的军龄和安置方式,可查出转业费计算月数,乘以本人结算时的基本工资(包括地区补助),就是转业费,军龄按照周年计算,周年以上军龄不满1年的按周年标准发放。转业费的组成: 5 W( {6 a&&H( ?/ Z& & & & (1)转业生活补助费 师职(含技术六级)以下干部,军龄8至9周年的,发给3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以后军龄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军龄不满一年的,按满周年标准发给,但最高不得超过16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连续军龄不满8年的干部和执行地方工资标准的干部,转业时只发给安家补助费,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计发生活补助费的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不计生活补助费。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得按军龄计发生活补助费 ) a9 @& {+ U3 A4 ^4 L2 U5 ~- w& & & & (2)转业安家补助费 按干部转业时的职务等级发放。对正师职(正局级、专业技术六级)以下军官和文职干部,服现役14周年以下的,发给4个月的本人原工资;超过14周年的,从第15年起,服现役每满1年再增发0.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可按满周年的标准计发。 计发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安家补助费的服役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不计安家补助费。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得按军龄计发安家补助费 ' E&&b/ [0 O! k' S&&Y7 O& & & & (3)对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在发给转业生活补助费和安家补助费的基础上,发给自主择业补助费。 军龄15周年以内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从第16周年起,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服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可按满周年的标准计发。 计发自主择业补助费的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和第二次入伍的军龄可合并计算,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计发自主择业补助费。 ; B" {- @2 G7 }' K& & & & 6、关于自主择业退役金的计算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 0%的数额与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 O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 & & &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 ]( E: R( {8 Y8 u- }1 o* T3 F- ]& & & & (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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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没有指定性的。转业的话各省一般都是通过档案评分、双向选择的方式开展,最终还是看你有意向的单位是否会接收你,当然自身从事岗位能和地方单位对接上,那单位接收机率肯定也会大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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