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费可否减免,缓交诉讼费

仲裁费用会因为申请人诉讼请求减少,而减少吗?_百度知道
仲裁费用会因为申请人诉讼请求减少,而减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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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费用按照双方争议金额的大小按递减比例收取仲裁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由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案件受理费表规定的幅度内,并经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确定。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开支收取。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人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原则上,仲裁费不能减免。确有困难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最多可以缓交一半,但须在开庭前交清。仲裁委员会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一般按照双方争议标的大小不同收取。具体多大的标的应收取多少费用,则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规定,经深圳市物价局批准确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具体的收费标准当事人可到本会秘书处查询。至于仲裁费用减免和缓交问题,原则上仲裁费不能减免,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清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则可向本会申请缓交,如果获得批准则可以缓交。如果不预交、又不申请缓交仲裁费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被申请人预交反请求仲裁费,具体规定与申请仲裁预交仲裁费基本相同。  对于诉讼案件而言,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所以,只要法庭调查尚未结束,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数额减少的,都应该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当事人多交纳的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五条还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根据该条规定,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当事人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案件受理不再减收,而是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提出减少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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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仲裁要求赔偿的金额是11万,所以仲裁费用是按照11万收取的。现在申请人更改了诉讼请求,要求赔偿金额为5万,仲裁委员会会返还之前多收取的费用吗?望大神指点,谢谢
房产仲裁呢,谢谢?
因地制宜,就看如何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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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费减免的条件
现在我们遇到一个问题,就是我们不具备申请仲裁费减免的条件,但我们要在仲裁期限60天之内申请仲裁,而我们确实拿不出仲裁费,又没有工作,虽然我们没有,也不属于,但我们有家里政府开出的贫困证明,但经过我们去劳动局和各事务所咨询,他们给我们的答复是很难申请援助,请问我们该怎么办?我们现在已经没有足够的钱生活了!我们希望市的律师们能够给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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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费用是根据什么标准收取?仲裁费可否免交、缓交?
仲裁委员会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一般按照双方争议标的大小不同收
  向当事人收取费,一般按照双方争议标的大小不同收取。具体多大的标的应收取多少费用,则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规定,经深圳市物价局批准确定的收费标准计算。具体的收费标准当事人可到本会秘书处查询。至于减免和缓交问题,原则上仲裁费不能减免,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清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则可向本会申请缓交,如果获得批准则可以缓交。如果不预交、又不申请缓交仲裁费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被申请人预交反请求仲裁费,具体规定与申请仲裁预交仲裁费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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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1个解答9正解仲裁费用按照双方争议金额的大小按递减比例收取仲裁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规定,经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确定的收费标准计算。申请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5 日内(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预交仲裁费。原则上,仲裁费不能减免。确有困难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最多可以缓交一半,但须在开庭前交清。如果不预交,又不申请缓交仲裁费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到财务室交纳仲裁费的,现金、支票均可,也可以通过银行转帐。仲裁费用按照双方争议金额的大小按递减比例收取仲裁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规定,经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确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申请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5 日内(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预交仲裁费。原则上,仲裁费不能减免。确有困难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最多可以缓交一半,但须在开庭前交清。如果...作者:正解网来源:正解网链接:收藏已收藏感谢已感谢修改分享扫码分享复制网址OK了,粘贴即可!修改解答&&&&&&#20210;&#35009;&#36153;&#29992;&#25353;&#29031;&#21452;&#26041;&#20105;&#35758;&#37329;&#39069;&#30340;&#22823;&#23567;&#25353;&#36882;&#20943;&#27604;&#20363;&#25910;&#21462;&#20210;&#35009;&#36153;&#65292;&#25910;&#36153;&#26631;&#20934;&#25353;&#29031;&#22269;&#21153;&#38498;&#21150;&#20844;&#21381;&#12298;&#20210;&#35009;&#22996;&#21592;&#20250;&#20210;&#35009;&#25910;&#36153;&#21150;&#27861;&#12299;&#30340;&#35268;&#23450;&#65292;&#32463;&#29289;&#20215;&#34892;&#25919;&#31649;&#29702;&#37096;&#38376;&#25209;&#20934;&#30830;&#23450;&#30340;&#25910;&#36153;&#26631;&#20934;&#35745;&#31639;&#12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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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减免缓交规定
《交纳办法》第六章 司法救助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费、抚育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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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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