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公房拆有没有补偿迁怎么补偿

请问市属直管公房面临拆迁是怎么补偿承租人的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渝中区政府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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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渝中区政府
来信内容:
请问市属直管公房面临拆迁是怎么补偿承租人的
各位领导,您们好。现我父亲一直承租在一市属直管公房,现该公房面临拆迁,而该公房的管理单位仅补偿5万元。70年代开始,为发展当地经济,要求父亲单位入驻该片区,当地不给产权,但承诺永久使用权让父亲单位强势入驻。后90年代因经济体制改革,要求父亲每个月交一定费用的租金,并缴有保证金,现该门面面临拆迁,根据《物权法》等等法规,我父亲属于承租人,应该享有拆迁的利益,但是,管理单位仅给5万元,保证金也不退,我父亲在该片区工作几十年,见证了该片区的经济发展,现要求父亲强制搬离,对于一个家无定所的老人来说,能搬去哪里?难道个人的人权一点都没有了吗?
办理单位:
办理结果:
同志:
您好,您的来信已经收悉,我区高度重视,当即责成渝中区棚改与征收第二指挥部办理,现将办理结果回复如下:
根据渝中区征收的有关规定,持有直管公房租约证的(市场招租的除外),由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协商一致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住宅承租人按使用面积(以租约证为准)作为依据计算房屋补偿,所有权人按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之差计算房屋补偿;非住宅承租人按建筑面积(以租约证为准)的2/3作为依据计算房屋补偿,房屋所有权人按建筑面积的1/3计算房屋补偿。协商不一致的,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房屋所有权人可与原房屋承租人就产权调换房屋协商订立租赁合同。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的自管公房,由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协商解决。可按有关规定出售产权,由买受人作为被征收人享受补偿政策(不再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也可参照直管公房征收补偿执行。
感谢您的来信,若您还有疑问,欢迎再次来信。
回复时间: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号成都房产纠纷律师--徐险峰律师
咨询电话:400-
律所:四川大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57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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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五段108号东恒国际写字楼二栋二单元四楼
律师简介:
&&&&徐险峰律师,  1989年7月四川师范学院中文系中文专科毕业,四川省资中县三河学校任教;1992年7月四川师范学院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专升本毕 业;1991年8月-2000年7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县侨联公务员;1999年-2003年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研究生进修班毕业;2000年8 月-2008年3月,四川大凡律师事务所任律师;2005年2月被四川省司法厅评为“四川省优秀律师”;2008年4月-2013年6月,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伙人、副主任;2013年7月至今,四川......
公房拆迁是否有补偿?
发布时间:
  公房,是我国以前特殊住房体制下存在的特殊房屋所有形式,随着我国住房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公房正逐步退出历史舞台,但是,目前还是存在的大量的公房,这些公房在拆迁或财产分割等过程中依然存在着大量的法律与实务问题,本文以我国有关法律为依据,总结有关我国公房在拆迁补偿过程中的利益分配问题.(由于北京市公房量比较大,又具有典型性。 推荐阅读:  购买“已购公房”注意事项  分析公房买卖是否有效  所以,本文主要以北京市为例  一: 关于公房的法律概念和基本分类  首先在产权性质上对公房有一个界定,所谓公房即是与一般意义上的私房所对应的,即其所有权不是由个人享有的,而是由国家或者单位享有的.按照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公房从权利主体角度可以分为,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 直管公房,是指所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经营管理单位依法直接进行经营和管理的国家所有房屋, 其产权直接归国家所有。  自管公房:是指由机关、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享有产权并由其自身进行管理的房屋产。二者之间只是所有权主体存在不同,在法律性质上都属于非私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在公房的使用过程中,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之间存在一个房屋的租赁的关系,使用权人实质上就是公房的承租人。正是由于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同,这给公房拆迁过程中发生纠葛埋下了伏笔。  二:关于承租主体的确定  公房 承租人表面上看起来很容易确定,就是公房承租协议上的签订人,但是当中间涉及承租人变更时,就比较复杂了,我们分别来看  1:原承租人生前未变更时: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不发生承租人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当然还是原承租人。  2:原承租人死后或者生前外迁后依法变更了房屋的承租人,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一般情况下,公房的承租人都是与原单位具有某种工作关系,基于此而获得了公房的承租权,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也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只能通过变更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所以,依据北京市有关变更承租人的规定和原单位的规定,只有原承租人死亡或者生前外迁后符合一定条件才允许承租人变更的,变更以后的承租人就是权利的享有者。  3:原承租人死后或者生前外迁后未依法变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按规定早就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但基于种种原因并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承租人手续,还是原承租人的名义。这种情况一遇到拆迁补偿就会出现很大问题,拆迁补偿的巨大经济利益使得整个家庭家将不家,亲将不亲,其根根原因在于没有及时明确新的公房承租人。这种情况下,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申请变更为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另外,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承租人仅有承租权,不享有所有权,所以,承租权不能进行继承,所以,还要结合未办理变更手续之前房租的实际缴纳人以及对于房屋日常管理的情况来确定实际的承租人,从而确立拆迁补偿过程中的权利人。  4:在承租主体发生变更产生纠纷时的法律救济途径: 在上述第二种和第三种变更承租人的过程中,如果发生了纠纷,该如何确定最终的公房承租人呢?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纠纷的受理问题的意见》(京高法发[号)中明确指明:直管公房承租人、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发生的以下纠纷,由于涉及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依据其房管职权审查当事人承租资格问题,具有行政管理性质,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应作为行政案件立案受理:  (一)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对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依职权变更直管公房承租人不服提起的诉讼  (二)直管公房承租人或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认为符合直管公房租赁变更条件,请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变更直管公房租赁  房地产法频道为您整理房产买卖、房屋租赁、房产纠纷等房地产法律相关知识,分类齐全,欢迎浏览。如果还有其他疑问,请点击房地产法首页查看,感谢您的访问。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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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法律咨询一般情况下,公房拆迁都是有所补偿的,但由于公房拆迁涉及的问题比较多,所以当地政府会根据当地的情况进行补偿,那公房拆迁有补偿吗?怎么补偿?
公房拆迁有补偿吗?
公房拆迁政府是给补偿的,一般都是按照面积进行1:1的补偿,但具体应该怎么补偿,还是要看当地的政府的拆迁公告怎么要求和规定。
公房拆迁,补偿款不会全部给居住人的,还有房产所有人公房所属单位的补偿部分。给与公房承租人的补偿一般是由公房所属单位另行安排住房,或者直接给予补偿款。具体补偿款是多少,还要看公房所属单位的决定,但要能保障公房承租人的居住条件。
公房拆迁应该如何补偿?
首先须明确一点,公房是国家财产,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城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受偿方为被拆迁人,即被拆迁房屋的人。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情况下,被拆迁人也就是公房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与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后才能获得补偿。
在被拆迁人(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不存在对承租人的金钱补偿问题。但在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形中,被拆迁人(出租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买断承租人承租居住权的对价。
由此可见,公房拆迁也是有补偿的,但是很多人对于公房拆迁补偿的问题不是很明确。也因为这些问题产生过很多的纠纷,大家公房拆迁的时候,可以根据情况得到相应补偿。
补偿不合理,提高拆迁补偿,请拨打全国征地拆迁法律咨询热线:热门推荐:分享到:128人有用109人有用124人有用217人有用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征地补偿的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每两到三年随着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召开临近,市场对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的预期日渐升温。很多人好奇今年一号文件会在国家直管公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有哪些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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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3个回答)
国家直管公房拆迁补偿安置: &&
第三十八条 &&
拆迁国家直管公房,拆迁人应当与房产管理部门或房产经营管理部门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产管理部门或房产经营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直管公房承租人或使用人,原租赁合同停止执行,停收租金。 &&
第三十九条 &&
国家直管公房拆除后,承租人自行安排过渡房搬迁,在不违反国家直管公房经营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优先与房产经营管理部门按照安置房屋租金标准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不再享受过渡安置补偿费。 &&
第四十条 &&
拆除国家直管公房,非住宅房屋实行拆一还一不结算差价;住宅房屋按户偿还,按户计算,每户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内不结算差价,超面积部分按成本价结算。 &&
第四十一条 &&
拆除国家直管公房至偿还期间,其房屋租金由拆迁人承担,在此期间,如调整租金,拆迁人按新调租标准支付。
你好,国家直管公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有哪些细则:
国家直管公房拆迁补偿安置 &&
第三十八条 &&
拆迁国家直管公房,拆迁人应当与房产管理部门或房产经营管理部门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产管理部门或房产经营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直管公房承租人或使用人,原租赁合同停止执行,停收租金。 &&
第三十九条 &&
国家直管公房拆除后,承租人自行安排过渡房搬迁,在不违反国家直管公房经营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优先与房产经营管理部门按照安置房屋租金标准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不再享受过渡安置补偿费。 &&
第四十条 &&
拆除国家直管公房,非住宅房屋实行拆一还一不结算差价;住宅房屋按户偿还,按户计算,每户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内不结算差价,超面积部分按成本价结算。 &&
第四十一条 &&
拆除国家直管公房至偿还期间,其房屋租金由拆迁人承担,在此期间,如调整租金,拆迁人按新调租标准支付。
1、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权利。2、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3、选择继续承租的权利。4、申请行政裁决权、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公房拆迁时承租人是否享有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 &&公房承租人享有的权利包括:1、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权利。2、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3、选择继续承租的权利。4、申请行政裁决权、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拆迁国家直管公房,拆迁人应当与房产管理部门或房产经营管理部门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产管理部门或房产经营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直管公房承租人或使用人,原租赁合同停止执行,停收租金。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被拆迁人是指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也就是说,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在房屋拆迁安置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就是说,公有租赁房屋拆迁时,拆迁人要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时要与该房屋的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公房承租人享有的权利包括: &&1、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权利。 &&2、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 &&3、选择继续承租的权利。《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4、申请行政裁决权、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相关法规 &&国家直管公房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十八条 &&拆迁国家直管公房,拆迁人应当与房产管理部门或房产经营管理部门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产管理部门或房产经营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直管公房承租人或使用人,原租赁合同停止执行,停收租金。 &&第三十九条 &&国家直管公房拆除后,承租人自行安排过渡房搬迁,在不违反国家直管公房经营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优先与房产经营管理部门按照安置房屋租金标准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不再享受过渡安置补偿费。 &&第四十条 &&拆除国家直管公房,非住宅房屋实行拆一还一不结算差价;住宅房屋按户偿还,按户计算,每户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内不结算差价,超面积部分按成本价结算。 &&第四十一条 &&拆除国家直管公房至偿还期间,其房屋租金由拆迁人承担,在此期间,如调整租金,拆迁人按新调租标准支付。 &&【查看全文】 &&□ &&如何保护公房拆迁承租人的权益 &&曾经的福利分房让很多人住进了公房,然而随着房屋货币化改革,大量的公房成为了私房,很多人也因此转变为房屋产权人。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还是有很多公房未能实行货币化改革,居住人只好定时缴纳租金,与产权单位形成了租赁关系。随着政府不断推进旧城改造的进程,这些公房逐渐地被划入了拆迁范围,当面临拆迁时,公房承租人依法享有的权益都有哪些,遇到问题又如何实现和保障这些权益,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做出简要的分析和解答。 &&【查看全文】 &&□公房拆迁补偿款的归属与继承 &&在确定了公房承租人之后,拆迁补偿款的归属与继承的问题就容易解决了。但首先必须明确一点:公房是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本文仅指作为国家财产的公房),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权,和极其有限的处分权。而且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也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而只能通过变更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如果公房承租人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上处分的,该处分属无权处分,在有权限的公房管理单位给与认可之前,该处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 &&在此类纠纷中往往涉及家庭协议的问题。所谓家庭协议是指在公房的原承租人的家庭内部就公房的分配、继承、拆迁补偿等问题达成的一揽子协议。据笔者了解,签订家庭协议的情况也是很普遍的,在前来咨询的当事人中,几乎人手一份家庭协议。关于家庭协议的效力及其实施,大致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形:1、协议本身因违反法律或北京市有关公房租赁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就笔者掌握的信息,这种情况不在少数。因为家庭协议大部分是在当事人没有聘请或者咨询律师的前提下签订的,而当事人自己又不了解法律和北京市有关公房租赁的规定,所签订的家庭协议有不少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条款。2、协议本身有效,但漏洞百出、后患无穷。这种情况也很多。当事人不懂得用法律的语言来表达意思,词语模糊、表意不清,很多重要问题没有约定。3、协议有效。这里又分几种情况。一种是协议有效并已经执行,大家殆无异议,各方皆大欢喜。一种是协议有效已部分执行,但有当事人觉得协议对自己不公平主张重新分配而起纠纷的。一种是协议有效尚未执行,当事人产生争议的。所以,这里要特别提醒当事人,关于公房承租人的变更涉及重大的利益分配问题,对当事人的居住利益和经济利益有重大影响,建议在签订家庭协议的时候还是聘请专业律师参与为妥。 &&关于拆迁补偿款的归属。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相关规定,拆迁补偿的受偿方为被拆迁人,即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是在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情况下,被拆迁人也就是公房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与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后才能获得补偿。在被拆迁人(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不存在对承租人的金钱补偿问题。但在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形中,被拆迁人(出租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买断承租人承租权的对价。严格来讲,被拆迁人(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的金钱并非拆迁补偿,因为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于被拆迁人的金钱补偿,而承租人并不是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是被拆迁人,当然不是拆迁补偿的受偿人。但是,从普通人的眼光看来,反正是获得一定的金钱,通俗称为拆迁补偿。姑妄采之。 &&在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公房拆迁中,拆迁补偿款归承租人所有,这一点十分明确。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补偿:第三章拆迁补偿和安置第十三条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第
1.拆迁在公房承租人生前实施,公房承租人在获得拆迁补偿款后死亡的。这种情况下,应当认为拆迁补偿款归承租人所有。公房承租人死亡后,该拆迁补偿款作为个人遗产按照继承
现在还没有出台实施细则呢,实施细则都当地政府出的(暂行)
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只分为三级,不存在四等。
这个问题你需要先去咨询一下,为什么停办,知道原因了再去考虑怎么办。
国家直管公房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十八条 &&拆迁国家直管公房,拆迁人应当与房产管理部门或房产经营管理部门订立拆迁补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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