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职员以办贷款希要一个贷款办理平台贷款需注意为由伙同贷款办理平台贷款需注意人将货款骗走后银行负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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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员借用他人名义贷款自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介绍]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7/view-4985882.htm  犯罪嫌疑人张某系某地农村合作银行某支行信贷员。案发前,张某在单位尚有20余万贷款逾期未归还。为此, 2006年至2011年间,张某利用其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经他人同意,由其本人具体经办,通过虚构贷款用途,伪造贷款资料,尔后由他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的手段,先后以陈某等十余人的名义分别贷款共计70余万元,该款均被张某借走且大部分用于投资石料厂等项目。上述贷款逾期后,张某因经营不善无力归还贷款。2013年2月,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张某在经营期间曾偿还他人部分本金及利息数万元,但逾期未还贷款本金合计达60余万元,利息30余万元。   现就本案定性有如下意见:   一、不构成犯罪   理由:本案中,银行借款合同上的借款人均系真实的自然人,签字生效后,双方已形成借贷法律关系。尔后陈某等人再将所得贷款借与张某使用,其性质应为民间借贷行为,不应由刑法来调整。   二、贷款诈骗罪   理由:张某在案发前尚有20余万贷款逾期未归还,表明其作案时并无偿还能力,应认定其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客观上采取了欺诈的手段骗取贷款,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三、挪用资金罪   理由:张某作为银行信贷员,利用其审查贷款的职务便利,与外部人员相勾结,以他人名义骗取单位信贷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四、骗取贷款罪   理由:张某多次伙同他人虚构贷款用途等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应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五、违法发放贷款罪   理由:张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笔者同意第五种意见,分析如下:   第一,本案不是民间借贷。   张某是实际的借款人和使用人,在案件中起主导作用。陈某等人事先对此明知且积极协助,通过虚构借款用途等欺诈手段非法取得银行贷款,事后不履行还款义务,陈某等人的行为实质上属于张某骗贷行为的帮助犯,只因每个人的骗贷数额未达到法定追诉标准而不以犯罪处理。显然这与他人在合法取得银行贷款后,再转借给张某的性质完全不同。   第二,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的成立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虽然张某在案发前尚有贷款逾期未归还,但不能仅仅凭此即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应当结合其它情节综合予以认定。本案中张某作案的动机是通过取得贷款用于投资,是为了偿还旧欠,客观上也将大部分贷款所得用于投资,且期间偿还过部分本息,其最终无力归还贷款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张某行为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第三,张某的行为亦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虽然张某的身份符合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要件,其行为亦侵犯了金融企业的财产权。但从客观行为上看,挪用资金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而实施的,即行为人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本案中张某作为单位信贷员,其职责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其本身并不具有直接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因此,张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并不能直接挪用本单位资金。其所骗取的贷款,实为利用其工作上的便利条件而实施的。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此外,张某的行为不仅仅了银行的财产权,更主要的是侵犯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安全。所以,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笔者认为,综合全案分析,张某的行为分别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与骗取贷款罪,根据牵连犯的处理原则,应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首先,从查明的事实看,本案中张某最终目的是为了骗取银行贷款使用,为此其找到陈某等人提供帮助,多次借用陈某等人名义通过虚构贷款事实、理由、用途,编造虚假贷款资料的手段骗取贷款,最终给银行造成60余万元的损失,其行为完全符合骗取贷款罪的客观评价标准。   其次,张某作为贷款经办人,应当对借款人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贷款安全发放,但其明知以上贷款不符合条件,但其为达到骗取贷款的目的,仍然违反国家规定予以发放,最终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张某的行为亦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再次,本案中,张某为了骗取贷款,采取了违法发放贷款的手段,其目的与方法的行为分别触犯两个不同的罪名。根据牵连犯的处理原则,应择一重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的标准(二)》之规定第二十七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以上的或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放贷款,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同时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之规定,本案中张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涉嫌骗取贷款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两者取其重,应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应定性为违法发放贷款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江西 德兴 33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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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 滨海高新讯 伙同他人伪造房产证,然后拿到自己所在的银行去抵押贷款,经办人也是自己。温州某银行塘下支行信贷员黄易(化名)内外勾结,凭一纸假房产证就顺利从银行里贷款7次,共贷出了1600多万元。  5月9日,记者从瑞安检察机关获悉,黄易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已被批准逮捕。  虚构的房产证也能贷到款  今年31岁的黄易在银行工作了六七年,是老信贷员了,也是客户经理。  2008年,黄易认识了陈尔(化名),交往密切。陈尔曾向一典当行借款800万元,其中200万元由黄易做担保。  陈尔还不出钱,典当行便向担保人黄易逼债。经过商量,两人决定利用黄易工作上的便利,由陈尔伪造房产证、土地证和抵押证向银行申请贷款。  去年5月28日,黄易和陈尔一起来到温州火车站附近伪造了证件。随后,陈尔以家电公司的名义向黄易所在银行申请贷款,黄易发放贷款600万元。  600万元轻松到手,尝到甜头的两人一发不可收拾。据警方调查,截至案发,黄易7次向陈尔发放贷款,总计1652万元。  据了解,黄某是在该银行整改期间作案的。由于此前的另一起重大金融案件,该银行“风险控制”能力受到银监部门质疑,被勒令整改。  该案件的主角是该银行梧田支行原副行长林晓雅。2006年,林晓雅以委托理财之名吸收客户资金,但钱并不存入银行。她利用支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私盖公章,与客户签订了虚假的委托贷款合同。  林晓雅先后骗取30余名客户8000多万元巨资,用于炒作外汇,并亏损殆尽。  存贷款考核指标之痛  黄易所在银行是温州本土的一家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成立于1998年,短短10多年资本总额已超42亿元,员工2000余人。2008年曾计划上市。  据业内人士分析,这样的地方性商业银行,为了快速发展,普遍对一线员工以及网点负责人设有存贷款指标。地方商业银行问题频出和这个有很大的关系。  “将储蓄交给林晓雅,是因为她一直在为完成银行考核指标拉存款。”林晓雅案件中,一名资金受损的银行客户曾表示,他以为林晓雅是给银行正常拉储,没有怀疑。  而员工能拉来存贷款,银行自然“饥不择食”,放松了审查。  去年年底,“齐鲁银行案件”涉案人员通过伪造存单等金融票证作为抵押物,向齐鲁银行多次骗取信贷资金,市场称涉案资金或达10亿。  对此银监会指出,地方性商业银行扩张过快,导致内部风控机制存在空白区。今年4月开始,银监会将限制地方性商业银行跨区经营,并把内控机制作为重点检查项目。  银行承认存在漏洞  该银行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承认,他们“在制度和管理上确实有漏洞”。  据他介绍,按照规定,申请住房抵押贷款时,首先由信贷员承接业务,进行登记,然后由主管经理审查。“但由于房管部门没有查询房产证真伪的电子平台,银行也不可能每次把一大堆房产证拿到房管部门去审查,所以一般经理自己看看觉得没问题就算了。”  形同虚设的审查过程,使得黄易和陈尔在街头制作的假房产证和土地证也能通行无阻。  案件发生后,该银行决定痛定思痛,准备加强制度建设、执行力监督,以及职业道德教育。他们也建议房管部门能建一个查询平台,以方便相关证件的查询。(新华网浙江频道/都市快报 甘凌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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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任仲发一银行工作人员用假房产证骗取银行贷款
&一银行工作人员用假房产证骗取银行贷款
&&发布日期:
&&& 本报讯& 一位银行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利用假房产证诈骗银行巨款终于栽了。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这起用假房产证诈骗银行贷款案,被告人付某犯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 2003年上半年,在抚州经营石场的邓某资金不灵,急需资金周转,通过朋友介绍,他找到在某银行工作的付某,要求以自己的房产抵押贷款,请求其帮忙。付某答应帮忙,之后付某又找到朋友黄某合作。黄某、付某、邓某三人经过协商,同意由黄某用邓某的房产证作抵押,向银行贷款50万元,其中30万元给邓某使用,其余20万元先借给黄某做生意。邓某将房产证交给了付某,付某拿到房产证后,附上房产证复印件,并找到市内一家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房产进行评估。经过合理评估,邓某的房产价值人民币80余万元。但是,在办理评估过程中,付某将房产证不慎遗失。
&&& 为了达到骗取贷款的目的,付某找人用房产证的复印件制了二本假房产证。当年9月23日,付某瞒着邓某,携带其中一本假房产证到临川区房产交易所,找其熟人帮忙,并以邓某不在家,日后再来补签名为由骗取了房屋他项权证,按规定付某将这本假房产证留在该房产交易所。三天后,付某将邓某骗到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并故意将另一本假房产证交给邓某去办理他项权证。毫不知情的邓某在办理他项权证时,被工作人员告知该房产证是假的,无法办理。假房产证被当场没收。邓某无奈,向付某表示不再贷款,付某不肯放手,继续实施自己的计划。
&&& 当年9月27日,付某瞒着邓某将事先骗取的他项权证交给黄某,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50万元,付某取得其中的30万元用于还债和赌博,另外20万元归黄某使用。因该笔贷款到期后未能偿还,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把三人一并告上法庭。作为共同被告人的邓某这才知道抵押贷款之事,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那本用来贷款的房产证是假证。公安人员立即实施抓捕,付某由此落入法网。
&&& 法院审理后认为,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方法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鉴于付某在二审期间退了部分赃款,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朱丽琴 本报记者 万亮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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