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公司理赔对于重大过失和故意行为不理赔的原因有哪些

重大过失和故意行为无法得到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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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过失和故意行为无法得到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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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问:如果不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答:那要看老板的态度和人品了,理论上是要赔的,但如果老板很上路子,应该不要钱的。问:为什么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 答:探讨赠与合同是否属于实践合同,那就要看赠与人的赠与协议与赠与物的到达顺序。行使撤销合同的同时,是否赠与行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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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工程机械设备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不如实告知,2年后所有风险都由保险公司承担吗?
由于人寿保险保障时间较长,而且合同本身严谨、专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很难全部理解合同要求,所以,保险法第16条中,明确规定了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可以这样理解: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投保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2年内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如果从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也就是説,如果客户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二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超过二年,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合同履行赔付责任。
如果没有这个规定,保险公司即便知道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它不会要求解除合同,直到发生风险时,再跟客户说:你没有如实告知,拒绝赔付,最多退还保费。
这么长一段时间,它没有给投保人任何保障,却占用了投保人保费的时间价值。有了这条规定,保险公司就会严格核保,及时发现投保人不如实告知,并解除合同,如果不这样做,2年后,风险就由保险公司承担,举个例子:某人投保重大疾病保险时,未告知肠息肉病史,合同生效两年后,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发生了结肠癌,保险公司就要理赔。
若在投保2年内,保险公司但凡查出客户带病投保,隐瞒告知的情况,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是否退还保费,一般分二种情况:
第一种:重大过失未告知
这时,解除合同,但要退还保费。
第二种:故意隐瞒告知
这种情况下,不仅解除合同,而且不退还保费。
这里就牵扯到一个问题:2年后发生的所有风险是否都要由保险公司承担?事实是,不可抗辩条款也有适用范围,如果是恶意隐瞒,进行了特别严重的欺诈,同样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
严重欺诈行为主要有三点:
第一,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
比如:被保险人已经发现且确诊了白血病,投保人却故意隐瞒不告知;或恶意篡改年龄;找人代替体检等等,都算恶意的欺诈行为。这些行为不仅对保险公司不公平,也极有可能变向鼓励、怂恿犯罪行为,所以,保险法不会保护这样的行为。
第二,所诈骗的保险金数额巨大。
保障程度的大小,是衡量其行为是否构成特别严重欺诈行为的主要依据,所以,高额保单一定要进行如实告知。
第三,投保人故意提供错误信息。
投保人用虚假证件变更被保险人年龄,比如70岁改成50岁,同样不适用于不可抗辩条款。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不可抗辩条款仅适用于长期险种。一年期意外险和医疗险则不适用,同时,像无效合同,欠交保费的失效合同,以及合同成立后2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都不适用于不可抗辩条款。
也就是説,不可抗辩条款虽然对双方都有保护作用,其实也不是万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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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夭折&十万保单保险公司不认账
  2014年3月,通过朋友介绍,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如皋营销服务部的业务员刘某认识了章女士。随后,刘某多次主动打电话给章女士并去其家中推销保险产品。
  一个多月后,在刘某的多次推销下,章女士决定为她3岁的女儿多多(化名)投保一份10万元的重大疾病险,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多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章女士。
  日,投保当天,刘某再次来到了章女士的家中,亲眼看到了被保险人多多。彼时,多多尚在学步车中学步。
  当日,刘某在章女士的家中网上操作电子投保单。刘某在简单问询后,即在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健康告知一栏中的相关询问事项,尤其是对于两周岁以下(含两周岁)儿童补充告知栏是否有畸形、发育迟缓、惊厥、抽搐、脑瘫、先天性和遗传性疾病,均勾画&否&选项。
  随后,章女士在刘某的提示下,在《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人身保险(个人渠道)投保提示书》上签名确认。
  日,多多因&皮疹3天,发热1天,惊厥1次&住院治疗,查头颅CT显示:双侧额叶及右侧脑室后角旁见斑片状低密度影,双侧上额窦、筛窦粘膜肥厚。4天后,多多因患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惊厥持续状态、支气管肺炎、脑性瘫痪、心肌损害病故。
  处理完多多的后事,章女士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被保险人多多在两岁时曾因上呼吸道感染、发热、抽搐多次在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及上海复旦儿科医院住院治疗,后被诊断为精神运动发育迟滞,予以药物肌注治疗。为此,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投保前存在疾病病史,投保人章女士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为由,作出解除双方保险合同并拒赔的决定。
  章女士多次索赔无果,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付身故保险金10万元。
  庭审中,刘某表示,填保险单时,在多多的健康情况上其打了&否&,但章女士看了之后没有提出反对意见。而章女士则称,自己履行了如实告知的义务,但是因为对相关医学术语不熟知,填单子都是刘某一手经办,她只是最后签了个名字。
  在查明相关案情后,法院一审判令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章女士身故保险金1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中,经南通中院法官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章女士身故保险金8.5万元。
  未如实告知不意味保险合同当然无效
  ■以案释法
  法院审理认为,章女士明知多多被诊断出精神发育迟滞,也曾有过住院历史,但在面对保单中关于多多健康状况询问上均勾划的&否&时依然签字确认,应认定其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不过,考虑章女士之所以投保是因业务员刘某主动上门推销,在被保险人在场的情况下,对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是否影响保险人风险评估并不知晓。且业务员未向投保人正确告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章女士作为社会一般民众,对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是否影响保险人风险评估并不知晓。
  同时,在投保过程中,被保险人一直在场,投保人没有刻意让其回避,业务员刘某完全可以通过与被保险人的接触对其的发育状况依据常理作出初步评估,故应认定章女士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属于重大过失,而非故意。因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与其最终病故的疾病非同种疾病,也未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最终病故的疾病与其既往病史之间具有何种因果关系,故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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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保险  一、保险财产范围  第一条本保险承保下列家庭财产:  (一)房屋子及其附属物;  (二)服装、家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草、树木、宠物、照像机、音像制品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
家庭财产保险   一、保险财产范围   第一条本保险承保下列家庭财产:   (一)房屋子及其附属物;   (二)服装、家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草、树木、宠物、照像机、音像制品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二、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财产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四)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   (五)存放于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除外责任   第五条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地震、海啸;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   (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五)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第六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亦不负责赔偿:   (一)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二)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盗窃或抢劫所造成的损失;   (三)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   (五)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六)因门窗未关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   (七)在发生本条款第三条一、二、三、四项列明的保险事故时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抢劫损失。   四、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额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上分项列明。   第八条保险费按保险金额的3‰,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   五、赔偿处理   第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和其他必要的单证。   第十条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减少金额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由第三者赔偿的,被保险人可以向本公司或第三者索赔。被保险人如向本公司索赔,应自收到赔款之日起,向本公司转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行使代位索赔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及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保险对同一保险财产承保同一责任,不论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仅按比例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六、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投保时,投保人应向本公司如实告知保险财产的存放地点、状况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对本公司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合理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七条保险事故发出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十八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七、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合同,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计收。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4条律师回答
需要根据保险合同条款来确定。
你好,不属于。
我认为不属于
属于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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