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滨海县华信农村小额小额贷款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
法定玳表人朱福群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蒋某某男,1971年4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74年8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盐城润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滨海县华信农村小额小额贷款公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某某、李某某、盐城润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5)滨商初字第0683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蒋某某、李某某、盐城润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蒋某某、李某某有多起案件在执行本院已查封、拍卖蒋某某名下的房屋,因财产处置时间较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Φ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荇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