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久爱广告业绩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
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iv>
上述当事人之间广告业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9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广告业绩费人民币72万元、违约金人民幣3.6万元并要求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8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黄小山、审判员金涛、审判员章跃组成合議庭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地产交易中心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2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综上本案现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暂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待具备继续强制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2016)沪0116民初992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