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假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多少钱要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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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制度资料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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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是什么意思,预包装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准备什么
拿厂家的成品换成自己的包装属于预包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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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预包装食品就是普通的食品类。食品经营许可证也就是之前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  (五)申请材料齐全、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盥洗、采光,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照明、通风,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食品安全自查。  第二十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出租、出借,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有效期,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涂改、倒卖;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防腐、防尘、2位县(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第二十五条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为负责对食品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签章的方式在许可证上变更。第五章 变更、延续;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2位省(自治区、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防蝇、防鼠、补办与注销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十三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第三十四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八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经营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食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对所管辖的食品经营者实施全覆盖检查。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  第四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全国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十七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分。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二)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三)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四)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五)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六)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  (七)糕点类食品,指以粮、糖、油、蛋、奶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等工艺现场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八)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含冰淇淋等;  (九)中央厨房,指由餐饮单位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加工制作并配送的食品经营者;  (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十一)其他类食品,指区域性销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分类管理原则确定的可以在商场、超市等食品销售场所销售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第五十三条 对食品摊贩等的监督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住所、联系方式、签发人、许可证编号。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有相应的消毒、更衣。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自治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经营者名称、副本。正本,需要听证的,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住所、经营场所,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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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写明确是收的通信业务服务费 读者供图
新文化讯(实习记者 赵娇娆)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本来是免费的,但小王在办理的过程中却花费了1050元,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小王:交1050元是什么钱3月7日晚,还在上研一的小王给本报打来电话称,“早上我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宽城监督管理所,准备办一张食品流通许可证,结果被告知要交1050元,也没拿到发票。”从2014年开始,小王就在网店上卖零食,可去年10月1日起,电商规定卖家要上传食品流通许可证并通过审核,才能在网店上销售食品。“我就马上去办了,可回家之后听朋友说办这个是不收费的。”小王说,“3月7日下午我打电话咨询了一下宽城监督管理所的工作人员,对方只说是移动的设备钱。”回应:主要是代收的流量费3月8日,记者联系到了宽城监督管理所的陈所长,“这1050元,其中有999元是电子可追溯系统的移动流量费,虽然设备是免费提供的,但是在数据传输时需要花费流量,这999元就是144G流量费,什么时候用完流量再去缴费就可以,还有1元是服务费,另外50元是公示板的钱。”那么是否可以使用自己家的宽带来传输数据?陈所长说:“自己家可以用这个上网,但由于系统的数据具有保密性和专线性,所以电子追溯系统不支持使用其他的网络。”至于小王为何没拿到发票,陈所长也做了说明,“7号上午,负责开发票的工作人员去银行办事了,所以只能等工作人员下午回来再开,但小王说他下午有课,所以没办法来取,于是我们监督六科的科长便主动联系小王,准备亲自把发票给他送去。”陈所长表示,电子可追溯系统是2014年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通过电子可追溯系统可以查到商户所经营的食品是否过期等,确保食品流通安全。电子可追溯系统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免费提供给商户的,999元的费用也并不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取,而是为了商户方便,宽城所负责代收。”解决:拿到发票 解释清楚了“事情昨天已经解决了,7号下午负责此事的工作人员就把事情和我解释清楚了,下午5点多,工作人员亲自把发票给我了,而且我看到999元的发票也的确是移动公司开出的。”昨天,小王告诉记者。记者在小王提供的发票上看到,收款项目写的是食品追溯通信业务费,金额9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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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证造假 被罚一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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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续办要上网学习还得考试,商家嫌麻烦请人代办
食品流通许可证造假 被罚一万  食品流通许可证过期了怎么办?商家应按照续办流程续办,但贵阳某经营有限公司想到续办还得考试,于是找人代办做个假证企图蒙混过关,不想作假“技术”太差被工商人员查出,最终被罚一万元。
图方便 请人代办食品流通许可证
昨日,记者在贵阳市云岩区工商普陀路分局了解到,7月2日,贵阳某经营有限公司一员工带着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件来年审,工作人员在检查证件过程中发现,对方提供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有些异常。该食品流通许可证上的章印将“云岩区工商局”,印成了“云岩区工商分局”。随后工作人员翻看发现,该证件为2012年6月办理,而那时应该是分局向区局改革后的时间,于是将证件扣下作进一步检查。
随后云岩区工商局普陀路分局调查发现,原来该公司2011年准备开业,该公司老板汪先生准备经营茶叶和酒,按照规定经营食品预包装的企业必须先考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后,才能获取营业执照,此后店面方能开门营业。日汪先生从工商部门获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并顺利获得营业执照开门经营。当时汪先生申请的流通许可证使用权限为一年。
日,汪先生公司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过期,按照规定过期证件需要提出续期申请,并在网上考试合格后才能重新获得证件续期。一听如此麻烦,汪先生找到朋友马先生“帮忙‘。
汪先生介绍说,马先生告诉他,只需要缴纳一笔几千元的费用,就能帮助其完成证件续期。于是汪先生请马先生为其代办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事宜。
去审核 被发现用了一年多的假证
今年7月,汪先生发现公司食品流通许可证又到期了,这一次他并未找马先生帮忙,而是让员工带着证件到云岩区工商局普陀路分局审核,被发现他该公司用了一年的假证。
据介绍,工商执法人员进行案件调查时,了解到汪先生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都为假的,并且是请在街头打野广告的人制作的假证,是用2011年6月的版本照着制作的,但他们并不知道贵阳市工商部门于2011年9月就进行了改制,分局升为区局,名称已经更改,公章也进行了更改。此外,制作者还伪造证件编号为:SP830。
“以前都没有查到做假证的,这是第一例假证案件。”据工商执法人员介绍,从未查处过食品流通许可证假证案件,之所以出现假证,源于商家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不重视所致,但食品流通许可证是非常重要且食品经营户必要的证件。因此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办理非常严格,需要审核之后,还得通过网络学习《食品流通许可证》等法律条款并网上考试过关后才能得以续期。
为此,工商部门依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对汪先生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作者:左飞 陆丹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商报)
本文来源:金黔在线-贵州商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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