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自改变房屋改变用途相关规定用途的问题有哪些,可以转租吗

房屋改变用途出租,租赁合同不会必然导致无效
2010年5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告中山某商贸公司(以下称商贸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称房地产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和同事朱协堂律师担任被告房地产公司的代理人,并取得一审胜诉。
【案情介绍】
2008年10月份,商贸公司经人介绍欲承租房地产公司名下的房屋开办婴儿用品专卖店。双方在磋商阶段,房地产公司告知商贸公司房屋属于工业用途,但是到城建部门开具《证明》后可以办理营业执照,商贸公司表示同意。双方在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在商贸公司缴纳房屋押金31752元后,房地产公司将房屋交付商贸公司使用。由于商贸公司专卖店经营过程中,多次更换店面负责人,不慎将城建部门开具的《证明》遗失,导致其向工商行政部门递交营业执照申请时,被告知不符合办证条件。日,商贸公司发函通知房地产公司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停交租金,并于日向顺德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返还押金31752元、已缴纳租金205770元,赔偿装修费损失145480元、搬迁费损失3370元。
【代理意见】
我和朱协堂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后,经过认真分析案件材料,发现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支持,体现在:原告主张《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
主要理由是认为被告将工业用途的房屋作商业用途出租,违反了《物权法》第140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改变土地用途,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管理法》第56条“建设单位改变土地建设用途,应当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8条“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经受让方和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等规定,而根据《合同法》第52条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房地产公司改变房屋用途出租,导致了《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经过充分论证后,我们很快确定了代理方案,并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被告改变房屋用途出租,租赁合同不会因此无效。一是最高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严格限定了房屋租赁过程中合同无效的范围,仅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的租赁合同、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的租赁合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租赁合同、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合同、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认定为无效。
二是《房屋租赁合同》没有违反《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一,从调整的对象看,《物权法》第140条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土地管理法》第56条规定了建设单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8条规定了土地使用者均不能随意改变土地用途,调整的对象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土地使用者等利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建设方,而非调整房屋的所有权人;第二,以上法律条文调整的是建设方利用土地开始建设这一改变土地用途法律行为,而非调整建设完成后房屋利用、处分法律行为,更不属于调整改变物业租赁用途和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法律行为!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0条等相关法律明确将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即只有在以上这三种土地用途之间的转换,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改变土地用途”。
三是即使被告的行为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在城建部门开具《证明》后,应当视为被告合法履行了改变土地的用途的手续。出租房屋符合办理营业执照的条件。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文/陆勇山律师&& 版权所有:&顺德大良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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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房屋租赁,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使用用途
房屋租赁(完整版),
内容应当包括房屋基本情况、租金、租赁期限、租赁用途、违约责任等。 房屋租赁期限内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缩短租赁期限、增加租金。 市(房屋)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向社会公布。 第
房屋租赁合同常见20类纠纷,
但这种延长的租赁关系得不到法律的庇护,易于产生纠纷。因此,假如双方都愿意续约,应重新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领取《房屋租赁证》。 另一种情况,就是尚在房屋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由于某种原因,确定提前收回出租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的全部内容。(权证编号: 武房地籍市字第 )。 2-2.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 2-3. 在租赁期限内,事先未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使用用途。 三、租赁期限 3-1. 该房屋租赁期共 年。
房屋租赁留意事项,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房屋基本情况、租金、租赁期限、租赁用途、违约责任等。 房屋租赁期限内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缩短租赁期限、增加租金。 市建设(房屋)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向社会公布。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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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奈之下,张先生只得向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由李先生支付相应期限内的房屋占用费,同时赔偿违约金1.1万元。 就房东要求解约的诉讼请求,李先生表示同意,但对于赔偿部分的主张则提出异议认为,物业要求整改的部分并不属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什么是定期房屋租赁合同? 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 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口头约定或者书面约定房屋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 (2)书面约定房屋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 3.什么是不定期
租赁房屋装修纠纷处理与防范,
利润非常可观,随着市民置业观念的转变,房屋租赁市场日益壮大。 内部竞争 "如果不玩转现金流,中介公司就没有钱去开拓市场、扩张门店;如果不吃差价,中介公司就没有赢利空间。" 然而,中介机构数量的与日俱增,投诉也随之多了起来。据工商部门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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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租赁用途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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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李某未经你同意擅自改变了房屋结构和用途,侵犯了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构成违约。如果租赁合同中有相关约定的话,按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你可要求李某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法律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3、《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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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自改变房屋用途的问题有哪些,可以转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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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的是田园肯定有树木,有小草,所以在田园风格的设计装修里面不可以没有绿化的安排。将居室通过绿化变成一个绿色的空间,在结合家具的陈设和布置一些绿色,同时重点的装饰部位和边角的处理都可以用上绿化设计。也可以在沿着窗帘的位置,将植物置于居室里面,创造出一个简朴的、高雅的氛围出来。在客厅的显之处摆上几盆兰花,窗台上吊着几盆吊兰,露天的花园更是可以布置很多的花花草草的。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包括以联营、承包经营和合作经营等名义,将承租房屋交付给他人使用并获得租金性质的保底收益的,均为房屋转租
房屋转租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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