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有权拒交物业费室内财产被盗是否有权要求物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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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家中财物被盗,物业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买房子交物业费是天经地义的事情,那么物业都有哪些具体的权利呢?对于业主的财务安全是否富有责任呢?一旦财务丢失,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我们先来看一下物业的概念。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根据概念,我们很难看出物业对于业主的财务是否负有相关责任。对于业主的财务,我们分两种情况给大家进行解答。一个是关于家中财务,而另一个是小区内的财务比如汽车等。1.&业主家中财物被盗,物业服务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关于使用“秩序维护员”称谓的指导意见》(中物协&[2008]1号)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从事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维护和协助开展安全防范的工作人员,称为“秩序维护员”。即物业公司的“保安”义务属于防范性质,其职责仅限于物业小区内公共区域防范性安全保卫工作,目的是维护物业小区内公共区域的秩序,为业主创造安全的居住环境,这与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存在根本区别。盗窃行为属于治安或刑事案件,盗窃分子是直接侵害人、业主的损失应在公安机关破案后由行为人负责赔偿,物业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没有明显过错的,对业主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如何界定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关键要看物业公司与业主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要看物业公司是否严格履行了合同义务。比如合同约定保安定期、不定期巡逻,门卫值班,安装防盗装置等,如果物业公司在提供的服务中已按照合同要求采取了有效的防范措施,尽到保障业主财产安全义务的,是不承担责任的。当然在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对安全防范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物业公司违反约定致业主财物被盗,业主可依照约定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业主在小区内停放的车辆被盗或毁损,物业公司应否对业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业主与物业公司签定有车辆保管协议并交纳了车辆管理费,及有物业公司发放的专用车位停车证并支付保管费,那么物业公司就与业主之间形成了车辆保管协议,物业公司就存在义务保障业主的车辆安全,当车辆在小区内指定的停车位丢失或被毁损,业主就可以按保管协议向物业公司主张权利,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业主没有将车辆停放在物业公司指定的位置,而是随意停放在楼下或其他地方,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不存在财产保管法律关系,对业主的车辆没有保管义务,物业公司只是一般防范性义务,对业主车辆丢失或被毁损不承担赔偿责任。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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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室内财产被盗是否有权要求物业公司赔偿?
物业公司对业主室内财产被盗的责任认定[要点提示]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取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所进行的相关活动。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物业管理服务关系,但由于双方并未对业主私人财产的保管、保护进行特别约定,故不应对业主室内财产丢失承担赔偿责任。&&[案情]&&&抗诉机关: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永大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永大物业公司)。&&&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勇燕、吴澍。&&&1999年10月,吴澍、胡勇燕购买了山东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市历洪楼南路23号永大百花园9号楼4单元302室房屋一套。山东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事宜委托永大物业公司。吴澍、韩勇燕在入住时,由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永大物业公司共同为其出具了永大百花园业主公约、永大百花园住户手册等入住手续。吴澍、韩勇燕入住该小区后,一直向永大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日早,吴澍、谢胡勇燕发现其家中部分财产被盗,随即向永大物业公司的值班人员报警。次日上午,又向山大路派出所报警称:其家中被盗现金7000元左右、手提电脑一台、三星手机和摩托罗拉手机各一部,建行、中行卡各一张。另据永大物业公司提供的值班记录和值班人员的证言材料证实,事发前一天晚23时50分许,派出所工作人员曾到该小区查岗,认为永大物业公司的值班人员太少,要求增加人员。事发当日凌晨3时56分许,与吴澍、胡勇燕住在同一单元的101室业主曾向永大物业公司的值班人员报警称其家中被盗。值班人员又随即向110报警。日,永大物业公司针对该小区发生的盗窃事件召开了专门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加强小区的夜间巡逻。&&&就被盗财产的赔偿事宜,吴澍、谢胡勇在与永大物业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形下,遂提起诉讼。&[审判]&&&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澍、胡勇燕和永大物业公司虽然未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但房地产开发商已把其所住小区的物业管理事宜委托给永大物业公司,事发前吴澍、胡勇燕一直向永大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关系。永大物业公司应按其对业主的服务承诺,负责小区内日常安全巡逻工作。永大物业公司安排的夜间值班人员较少,对此当地派出所工作人员也提出了批评和建议,要求其增加人员。事发后,永大物业公司召开专门会议,决定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联系当地警务区和治保会,加强小区的夜间巡逻,说明永大物业公司在夜间巡逻这一环节上没有尽到职责,应当对吴澍、胡勇燕被盗的财产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吴澍、胡勇燕对住宅内的贵重物品没有尽到切实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酌情确定吴澍、胡勇燕承担20%的责任,永大物业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依照第一百零六条及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永大物业公司赔偿两原告被盗的三星牌手机损失2304元、摩托罗拉手机损失1444.8元、笔记本电脑损失9719.7元、现金7000元,以上四项共计20468.5元,限被告永大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宣判后,永大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后,永大物业公司又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称:本案永大物业公司与吴澍、胡勇燕之间形成一般的物业管理合同。双方并未对业主室内财产的保管、保护进行特别约定。根据国务院《》,永大物业公司没有保护业主室内财产的义务,对业主室内财产丢失无须担负赔偿责任。参照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永大物业公司只是在责任范围内协助维护小区治安。再参照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12条的规定,物业管理收费项目中并不包括对业主室内私人财产的保护或赔偿的费用。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系因犯罪行为所致,且本案涉及的盗窃案尚未侦破,对于是否发生过盗窃事件、被盗窃品的价值等事实均无法证明。法院根据单方报案记录作为定案依据,系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综上,一、二审判决由永大物业公司对业主室内财产被盗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系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请依法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取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所进行的相关活动。本案永大物业公司与吴澍、胡勇燕虽未订立物业管理合同,但永大物业公司一直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吴澍、胡勇燕的物业管理费,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物业管理服务关系。由于双方并未对业主室内财产的保管、保护进行特别约定,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永大物业公司没有保护业主室内财产的义务,不应对业主室内财产丢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系因犯罪行为所致,参照《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永大物业公司只是在责任范围内协助维护小区治安,并不能取代公安机关的职能,且本案涉及的盗窃案尚未侦破,一、二审法院根据单方报案记录作为定案依据,证据不足。因此,检察机关抗诉理由充分,对于吴澍、胡勇燕关于永大物业公司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判决:一、撤销一审、二审判决;二、驳回吴澍、胡勇燕的诉讼请求。&[评析]&&&一、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取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所进行的相关活动。&&&1.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性质&&&我国尚没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方面的规定,实践中多认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委托合同。就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来看,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大部分物业管理义务不是对单个业主而言,他们只需要依据合同约定以及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提供卫生、环境、保安等物业管理义务,该义务由物业管理公司自行独立完成。&&&委托合同的性质,是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委托合同范围内所获得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委托人,委托合同由委托人承担责任。由此,就导致业主可能要为物业管理公司的物管行为承担,这显然违背物业管理服务的目的。从合同目的进行解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是单纯的委托合同。在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中,不仅有对全体业主的公共物业的管理,还涉及对业主个体相关财产的保管,以及对共有物业设施的购买、更换等等。这样极易造成物管服务合同的性质与保管、租赁、承揽、委托等法律关系相混同。&&&2.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法律效力&&&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般是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然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特殊性在于签约双方并不一定是合同当事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双方是作为委托方的业主委员会和受托方的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签约的行为属表见,法律后果最终归结为全体业主。&&&二、无书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效力认定&&&&&实践中,有不少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在无合同可依的情形下,法院在处理物业管理服务时,应注意审查以下问题:&&&1.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问题。物业管理公司从事物业管理服务,除应办理相关企业登记外,还应具备相应的等级资质、收费资质,并领有政府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书。对不具备法定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物业管理公司发生物业管理纠纷的,在开庭审理前,物业管理公司若补办了相关证书,则视为具有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资质,按双方形成事实上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处理。对于没有取得相关资质证明的,可以认定双方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无效,也可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用只能按合理成本收取。司法实践中,可以建议业主委员会解除物业服务关系,重新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2.物业费用的收取。物业费用的收取应遵循合理、公开及收费与服务相适宜的原则,合理收取物业费,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按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作出约定。普通住宅的物业费是参照政府的指导价,确定费用时应以物业管理服务的合理成本为基础,以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进行综合测算。如果未对收费标准、缴费方式进行约定,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进行了管理,实际支出了相关费用,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因此,在物业公司收取了合理的物业管理费用,并承担了物业管理服务义务的前提下,一般应认定合同有效。&&&三、物业管理公司的违约责任认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物业管理合同是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的合同。审判实践中,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未全面履行物业管理服务义务的违约责任则不够明确。&&&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应按照实际损失的原则承担违约责任。业主委员会有权制止物业管理公司的违约行为,并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可以终止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违约行为发生实际损失的,应赔偿损失或者降低物业管理费;还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本案虽然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双方未订立书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但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管理服务关系,参照永大公司与其它业主之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根据合同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参照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确定永大公司是否违约。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合同当事人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外,也要按照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本案双方未就业主室内私人财产的保护进行特别约定,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永大物业公司没有保护业主室内财产的义务,不应对业主财产丢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系因犯罪行为所致,永大物业公司只是在责任范围内协助维护小区治安,不能取代公安机关的职能。永大物业公司对吴澍、胡永燕的财产损失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因此,明确排除了永大公司对住宅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室内财产安全保护、保管等义务。作者:范勇&&单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司法》2010&年20期案号:一审:(2006)历民初字第41号&&&二审:(2007)济民一终字第7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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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业主家中被盗,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家中被盗, 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 任?【案情简介】 西安的胡小姐居住在南郊某小区 10 号楼 16 层。2012 年 8 月 9 日早上起床后,其发现昨晚放在客厅茶几上的手机和相机不见了。经 检查,发现其平时进屋即关的外门居然开了,断定家中被盗,于是立 即通知了物业管理公司并当场报了警。 然因小偷在现场没留下任何有 价值的线索,楼梯通道也没有监控录像,破案渺茫。胡小姐遂找到物 业管理公司,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予以赔偿。胡小姐认为,其当初在入 住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有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有“物业管理公 司承担安全保护等物业管理义务,胡小姐则要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 的约定。现胡小姐一直按时足额交纳了物业管理费,而物业管理公司 却在实际中只是安排了保安人员巡视, 相关的监控设施也因为没有经 过有关部门的验收而未能正常投入使用。 曾有业主提出过安装防护铁 窗的要求,但均被物业管理公司以影响建筑外观为由而拒绝。现其家 中失窃与物业管理公司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直接相关。 但物业管理公 司却认为,其已尽到相关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坚持不下, 胡小姐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 【法律问哥哥干】 家中被盗,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责任?若有责任,应承担什么样 的责任? 【齐信解答】 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首先要看物业管理公司 与业主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的内容。如果合同中有“业主被盗, 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责任”的约定,则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若没有,则应考虑法律上的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 47 条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 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 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 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 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 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 37 条第 2 款 ” 规定: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哥哥干的解 释》第 6 条第 2 款规定: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 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 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 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 障义务人的, 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 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 所以, 在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没有明确约定 的情况下, 物业管理公司原则上应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只承担未尽安全 保障义务下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 4 页(共 4 页)文件提供:陕西齐信律师事务所网址:www.qixinlawfirm.com; 电邮:;电话:400-800-1240。您的位置:&&&&&& > 正文
家中财物被盗是否可以起诉物业公司赔偿
20:14&&来源: |
很多小区都由物业公司管理,那么家中财物被盗,是否可以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或者起诉物业公司赔偿呢?
住在某小区的业主杨女士于日发现家中现金、首饰、手表等被盗,杨女士于是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由于缺少线索,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一直未能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杨女士想,既然小区有物业管理公司,家中被盗,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于是杨女士便找到物业管理公司,要求赔偿。而物业管理公司则认为杨女士没有安全防范意识,应由自己承担责任。杨女士于是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那么,杨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吗?
说法:杨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然是可以的,问题的关键是杨女士的胜算有多大。
第一,杨女士必须查清物业公司对家中被盗的法定责任和约定责任。
责任来自义务。业主就家中被盗的损失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必须明确物业公司对业主所在小区的管理服务义务。其义务包括法定和约定两种。
物业公司的法定管理务义务,在《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中作了专门规定,主要包括三大义务,即公用设施设备、场所的维护、修缮义务,环境卫生、园林绿地的维护义务和包括治安防范的安全保卫义务。本案涉及物业公司的治安防范义务。对此,《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据此规定,物业公司的保安员所负法定治安防范义务,就是负责小区内的公共安全秩序,发现有暴力、偷盗等违法犯罪案件发生时及时制止、报警以及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履行其他职责等。
物业公司的约定管理务义务,则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台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及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未规定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属无名合同,与委托合同最相类似,物业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追究可以参照《合同法》对委托合同的相关观定处理。依照《合同法》对委托合同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业主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家中被盗的损失,应当审查物业公司在履行法定或约定管理服务义务中有无过错。必须明确的是,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主要是管理服务,区别于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保管合同义务,因此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定性为保管合同是不妥当的。除非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特别约定了物业公司的保管义务,如特别约定物业公司对业主家中财物毁损、灭失、失窃承担保管赔偿责任。不然,业主家中的财物不属物业定或约定的管理服务范围。
第二,杨女士起诉物业公司前必须选择好违约之诉和侵杈之诉。
业主家中财物被盗,盗窃犯罪嫌疑人是最终的责任人。在公安机关未侦被盗窃案件前,业主查实物业公司对此负有过错责任的,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为提高胜诉率或赔偿数额,业主应当在起诉前根据收集的证据材料,在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竞合时做出选择。《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虽规定的是物业公司的法定管理服务义务,该条款同时成为业主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奠定了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基础。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即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由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诉讼时效、责任范围、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等均有不同。业主对此类专业问题知之甚少,且确定请求权的基础将关系到诉讼的胜败,起诉前务必或法官,在法律专业人士的释明或指导下作出正确的选择。
第三,杨女士要收集好被盗财物的名称、品质和金额等证据。业主不论提起违约之诉抑或侵权之诉,依法应由其对失窃的事实和实际遭受的损失数额承担举证责任。在盗窃案件未侦破的情形下,业主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必须举出发票等证据来证明被盗财物名称、规格、型号、购买价格等。业主自报或以报案笔录等作为起诉证据将难以得到法官的认可。如果业主不能举证证明被盗物品及金额,大多数法官一般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中止业主对物业公司提出的违约或侵权诉讼的审理,等待审结后再恢复审理。也有的法官干脆以业主无证据证实损失数额导致违约或侵权损失后果无法确定为由直接驳回业主的诉讼请求。
第四,杨女士应当对贵重家庭财产采取有效的防盗措施。本案中,物业公司认为业主不应该将贵重财物存放在家,业主听后稍安匆躁,更不要气愤,自审下防盗意识和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存有侥幸心理相对物业公司的依赖想法。比如,是否购买家用保险箱、是否将贵审财物放入保险箱、是否投保家庭财产险或平安家财险、是否保管好贵审财物的购买发票、无人在家时有无反锁家门、有无与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特别约定物业公司对家庭财产的保管义务等等。
综上,正如路人在行路中被盗或者被抢,治安警察、治安大队或公安机关不负赔偿责任一样,在物业公司保安员仅负有治安防范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前提下,物业公司对业主家中的贵重财物失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物业管理服务台同特别约定了物业公司对业主家中贵重财物负保管义务。再者,在盗窃刑事案件未
被公安机关侦破的情形下,业主难以举证证明失窃的贵重财物及其损失数额。所以,业主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的请求想获得物业公司的满足或法官的支持,难度很大。
所以,我们平时要加强防范,不要以为有物业公司管理,我们就可以掉以轻心,防盗意识在随时挂在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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