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用地变更为商住混合用地用地,如何办理

将划拨工业用地的土地性质变更为商业用地或者住宅用地如何办理
《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京政发[2005]&6号)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得自行对划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需改变现状土地用途进行开发建设的,可以由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转让他人开发建设并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对其中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在土地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按照上述规定,划拨工业用地用于商业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在土地交易市场公开进行。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可在土地交易市场通过公开交易方式取得经营性用地。
浏览次数:& & 最高年限为40年,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70年,要想把商业用地改变成住宅用地缴是肯定的.要想把你的一套房屋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是不能的.按照现行办法的规定,其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公开进行,原使用人和买受人不得自行进行买卖。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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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您所在的位置:>>>>正文房子过个户“折寿”30年 商住用地变商业用地来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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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讯 买来的房子过户后,土地证上标注的地类(用途)从商业综合用地变成商业用地,土地证出让期限随之少了三十年。市民林先生昨天拨打新闻热线反映这件烦心事。林先生说,当时购房时,原房主三证(房产证、土地证、契证)齐全,而且土地证中清清楚楚规定地类(用途)为商住综合用房,转让变更后却变为商业用地,着实令人郁闷。
  为何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这个损失该由谁来埋单?
  新老土地证&版本&不一
  林先生去年4月购得市区鱼鳞浃富家大楼108室。昨天,记者看到,林先生的房子临街,用木质材料隔成了上下两层,目前出租作为餐饮经营场所,下面用于经营,上面住着餐饮店的人。
  据林先生介绍,该房子上世纪九十年代建成,之前也曾转让过,他是第三任房主了。该房子总层高4.8米,隔断板有20厘米厚,上层高2.2米,下层高2.4米。虽然三易其主,但房子的两层主体结构,从建成至今均未作改动。
  林先说:&去年房子买来后,我就办理相关的转让变更手续,房产证和之前的房产证差不多,拿到的土地证前后两个版本,有很大的区别。
  根据林先生提供的证件资料,记者发现,新老两本房产证标注的内容和所附的房地产平面图,除所有权人变成了林先生的儿子和儿媳妇,其他内容均未变动。但原房主的土地证发证日期为日,其标注用途为商住综合用房,终止日期到日。而林先生现持有的土地证发证日期为日,其地类(用途)为商业用地,终止日期到日。
  土地部门:系纠正2003年的差错
  林先生说:&当时办理变更手续时,市土地登记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向我提起过,说以前办错了,现在要纠正过来,为这事还拖了一段时间,当时我提出过异议,但后来领到的土地证还是变了。&
  市土地登记交易中心主任郑益通说,土地证是根据房产证,并结合用地权源办理的。如果房产证规定的规划用途为&居住&,土地证也对应住宅,土地出让期限为70年,如果房产证规定的规划用途为&非居住&,结合当时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土地证要对应不同的非居住类型,如商业用地就为40年。
  郑益通说:&从当时的土地出让合同来看,这个地块既有住宅的功能,也有商业用途,整幢大楼是商住两用房,但一楼的房屋作为店面,应该认定为商业用地。&2003年办理该土地证时,由于工作人员失误办错了,2011年转让变更时,才发现了这个错误,并按规定予以纠正。
  律师说法:土地部门有权更改也应担责
  林先生认为,他购房时,原房主三证齐全,他只能认证,哪想到这个土地证也会办错。&从70年一下子变成了40年,如果到时候过了这个期限,我的损失该由谁来负责?而且我如果再转让房子,交易价格肯定会产生影响。&
  浙江拓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徐强认为,土地部门如果之前确实办错了,现在依据事实,对自己的错误行政行为,是可以依职权作出变更、撤销决定的。但办错了并不是没有责任,不管土地部门是在哪种情况出错,林先生没有过错的话,土地部门应当承担这一责任。对于因土地部门变更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林先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过具体损失金额的认定,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
  记者周俊朗
关键词:过户 土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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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热线:6复制网址,分享给朋友载入中……协议出让的土地改变为商业用地后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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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出让的土地改变为商业用地后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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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国企改制的企业,2003年因改制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了目前的工业用地,2009年12月,公司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我公司将工业用地改变为商住用地后转让给该房地产公司,请问该土地使用权能这样转让吗?相关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敬请回复。
&&& 回复:你好!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缴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土地利用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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