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社保局现在办理个人社会保险与医疗保险和医疗保险需要

2017年江苏南通市如东县医疗卫生单位招聘公告_江苏事业单位招聘公告简章_报名入口_明升备用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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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苏南通市如东县医疗卫生单位招聘公告
2017年江苏南通市如东县医疗卫生单位招聘公告
  为更好地选拔优秀适岗人才,优化卫生系统人员队伍结构,提升服务水平,经如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如东县医疗卫生单位面向2018年医学类毕业生公开招聘 96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政治素质好,学习成绩优,具有良好的品行。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2年12月至1999年12月),研究生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1977年12月以后出生)。
  3. 2018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报考如东县人民医院、中医院的岗位人员须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研究生岗位六级)考试达到425分及以上。
  4.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备拟报考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2017年冬季江苏省如东县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岗位简介表》,以下简称《岗位简介表》)。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涉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不得应聘。
  二、报名
  (一)招聘岗位
  具体招聘人数、岗位、资格条件等详见《岗位简介表》(附件1)。
  (二)报名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日。
  (三)报名方式及注意事项
  报名采取邮箱方式提交报名材料。应聘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报名,同时报考两个岗位的,一经发现即取消报名资格;报名必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并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一致。应聘人员报名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2017年冬季江苏省如东县公开招聘报名表》(附件2);
  2.本人身份证;
  3.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以及岗位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应聘人员将报名材料以电子文档形式打包发送到邮箱:,邮件主题为:2017冬季应聘+姓名。由如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对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审查情况及时反馈应聘人员。审查通过后,由如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知应聘人员参加现场资格复审。
  (四)资格复审
  日8:00-10:00南通大学启秀校区(南通大学医学院)如东招聘专场。
  应聘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国家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单以及岗位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同时提供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证件照2张,到现场资格复审。由如东县人社局进行资格复审,通过资格复审的考生,发放准考证。通过资格复审的人员名单在如东人才网(.cn)上公示。
  本次公开招聘不收取报名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数与该岗位招聘人数达到开考比例方可开考,达不到开考比例则相应核减该岗位的招聘计划,直至取消该招聘岗位。核减或取消的岗位将在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www.jsnt.)、如东人才网上进行公告。取消招聘岗位的报考人员,由如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知报考人员重新改报其它岗位。改报名时间及地点:日10:30-11:00南通大学启秀校区(南通大学医学院)如东招聘专场。
  从事公开招聘工作的负责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性的,应当实行回避。
  三、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其中报考研究生岗位(&A&类岗位)的考生只进行面试。
  (一)笔试
  1.对象:报考&B&类岗位且通过资格复审的人员。
  2.内容:学科专业知识,笔试科目详见《岗位简介表》。考试不指定大纲和教材,采取闭卷考试方式。
  3.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
  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笔试。
  4.笔试成绩公布。笔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设合格线为60分,于阅卷结束后电话通知考生,并在如东人才网公布。
  (二)面试
  1.对象:报考&A&类岗位且通过资格复审的人员;报考&B&类岗位的在笔试合格者中根据考生的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人数的3倍确定进入面试人员(末位同分者一并参加面试),不足3倍的按实确定。
  2.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
  3.面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医疗卫生专业知识及相关基础理论、综合素质、岗位匹配能力等。
  4.成绩。以百分制计算,设合格线为60分。面试成绩当场通知考生。
  (三)总成绩
  报考&A&类岗位考生的面试成绩即为总成绩;报考&B&类岗位的考生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权重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总成绩。
  四、体检、考察
  1.体检。从面试合格者中,根据应聘人员的总成绩,按招聘岗位招聘人员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末位总成绩同分的,取面试高分者),并在如东人才网公示。体检由如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组织,标准参照《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自理。
  2.考察。对体检合格人员由招聘单位组织考察,考察侧重于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根据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五、公示和聘用
  1.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如东人才网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
  2.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由如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如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并根据核发的聘用人员通知书,招聘单位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双向就业协议并在2018年8月底前办结聘用手续,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
  3.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在此期间考生主动放弃等出现缺额时,从该专业岗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末位成绩同分的,取面试高分者)。聘用审批后不再递补。
  4.报考护师岗位的人员,聘用前须取得执业护士资格或已通过全国执业护士资格考试。报考其他已实行执业准入资格制度岗位的人员,如符合本公告有关规定暂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须在聘用后2年内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否则予以解聘。
  六、相关政策
  1.博士研究生(具备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与如东县人民医院签订5年及以上聘用合同,5年内医院给予每人每月4000元的岗位津贴(工资、奖金以外),同时医院免费提供住房供其居住。5年后与医院续签合同,一次性给予每人12万元购房补助(考核后发放),给予住房补助后不再提供住房。
  2.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硕士研究生(具备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与如东县人民医院签订5年及以上聘用合同,5年内医院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岗位津贴。5年后与医院续签合同,一次性给予硕士研究生每人6万元购房补助(考核后发放)。
  3.对于被如东县中心级卫生院及如东县第四人民医院的录用的临床类本科生,与医院签订5年聘用合同(不含规范化培训3年),首次聘用时由医院一次性支付住房及生活费补助共计10万元/人。服务期内原则上不得流动。因特殊原因确需流动的,须与基层就业单位协商一致,经如东县卫计委和如东县人社局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之间流动。
  4.以下情况将视为签约学生违约,按照签订的引进协议书规定,应退还补助费。
  (1)签约学生未履行协议书规定、在医疗卫生单位服务未满年限。
  (2)签约学生就业后两年内参加国家执业资格考试均未能取得执业资格。
  七、纪律监督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招聘工作以本公告为依据,一经发现并查实不符合本公告规定以及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即取消应聘人员的考试和聘用资格,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本公告由如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6
  纪律监督:1
  如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如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转载自:如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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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余额可办理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最近,南通市定点保险公司开始承办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重疾商业保险,个人账户扣除当年划转部分、历年结余超过2000元的参保职工,均可购买。记者昨天从县医保中心了解到,目前我县参保职工暂时还不能享受这一便利,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年累计结余超过3000元以上的人员可以办理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据了解,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是县医保中心与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合作的险种,保险期限为三年,每缴费500元为一份,一个保险期最多可办10份,三年期满后全额返还。在保险有效期内,补充保险参保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的,单次住院最多可以享受3600元补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个人账户结余超过3000块钱以上的部分,可以购买住院补充保险。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副主任许晓燕说,假如职工住院,每买一份保险可以享受30块钱的补助,如果买十份的话,可以享受300块钱一天,每次住院可以享受不超过12天的补助,也就是3600块钱,全年的话就是可以享受不超过90天的补助。三年返还,无论在三年之间有没有享受住院保险这个待遇,都是全额返还到个人的医保账户上。目前,如东县已有1200余名职工参加了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许晓燕告诉记者,如果参保人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保障,她建议,虽然我县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目前并不能购买重疾商业保险,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也是个不错的选择,符合参保条件的职工可以到社保大厅填写申请表办理。许晓燕说,这个保险是零风险,只要历年账户余额达到3000块钱就可以购买。如果单位要购买保险的人比较多,也可以由单位经办人来帮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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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江苏省社会保障卡就诊的通知
全县居民医保参保人、各驻镇人社所、各定点医疗机构:
2018年我县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并轨,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将并入南通市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为保证全南通市医疗保险人员有序、稳定、高效就医结算,南通市人社局计划于日前对数据中心机房硬件设备更新升级。
在此期间,我县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将会使用不同卡片在不同医保接口系统就诊,为保证参保人能有序就诊,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自日起,凡住院以及特殊病门诊就诊的,全部使用江苏省社会保障卡刷卡结算;普通门诊就诊的,在市人社局完成硬件设备更新前,仍使用原新农合条码卡刷卡结算;在市人社局完成硬件设备更新后,也将使用省社会保障卡刷卡结算;
2、全县各民营医院、中心级以上医院,自日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诊时,凡病人住院以及特殊病门诊就诊统一使用南通市医疗保险接口系统(必须使用江苏省社会保障卡,省卡未办理人员,先自费入院,随后待参保人办理、领取省卡后,由自费转住院刷卡就算);市人社局完成硬件设备更新前,凡普通门诊病人就诊暂使用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接口系统(仅支持原新农合条码卡),市人社局完成硬件设备更新后,使用南通市医疗保险接口系统;
3、全县各社区卫生室必须在南通市人社局完成硬件系统更新升级前,完成南通市医疗保险接口系统接入与测试,并根据南通市人社局统一时间部署启用南通市医疗保险接口系统,在启用南通市医疗保险接口系统之前暂使用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接口系统;
4、所有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2018年1月份去医院就诊时,请带齐原新农合条码卡与江苏省社会保障卡两张卡片,以备不时之需;
5、省社保卡未及时办理的参保人员,请按正常渠道办理:成年人原则上去各驻镇人社所查询和领取;在校学生根据学校通知由学校组织发放;因各种原因制卡不成功的参保人带身份证到人社局大厅现场制卡;学龄前儿童由家长带户口本到人社局大厅现场制卡;
6、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及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受影响,继续使用省社保卡就医结算;
7、在南通市社保数据中心机房硬件设备更新期间,可能会给一小部分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如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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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县社会保险统一登记申报征缴管理暂行办法
如东县社会保险统一登记申报征缴管理暂行办法
东政办发〔号
东政办发〔号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东县社会保险统一登记申报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如东经济开发区,洋口港经济开发区,沿海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旅游开发区),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各用人单位:《如东县社会保险统一登记申报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如东县社会保险统一登记申报征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方便参保单位和职工,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管理,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1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号)、《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04]84号)、《如东县城镇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东政发[2007]26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统一登记,统一申报,统一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参照本办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 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全县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征缴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记和参保
第五条 从事生产经营和非生产经营性的用人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和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到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60日内到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第六条 用人单位登记所需证件和资料:(1)国家机关需提供:批准成立证件及复印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2)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需提供:《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事业单位需提供:如东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文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营业执照为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地方税务局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第七条 用人单位登记需填报《如东县社会保险登记表》,交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后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第八条 职工参保所需证件和资料:(1)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工参保:由参保单位填报《如东县职工录用登记表》、《劳动合同书》、《如东县社会保险单位增减参保人员和缴费基数申报表》,同时提供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近期免冠彩照三张。(2)事业单位人员参保:由参保单位填报《如东县社会保险单位增减参保人员和缴费基数申报表》,同时提供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近期免冠彩照三张,人事部门核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核准表》、《如东县机关事业单位增员计划卡》和《编制卡》原件及复印件。(3)灵活就业个人参保: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由参保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私章,一寸近期免冠彩照四张,同时,填写《如东县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表》;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按照《如东县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参加事业保险手续办理操作细则》(东劳社[2006]66号)文件规定执行,参加对象为我县事业(含编外人员)、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的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人员,参保时由参保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近期免冠彩照二张,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作后参加学习取得学历的,则需提供毕业生登记表或学生档案,有职称的需提供职称原件及复印件,同时,需提供人事档案,经人事局人才中心审核盖章,并办理人事代理后,到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第三章 变更和注销
第九条 缴费单位有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到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1)单位名称;(2)住所或地址;(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4)单位类型;(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第十条 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县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填写《如东县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1)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2)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内容的,需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的缴费单位,以及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都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宣布终止和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依法到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撤销、合并、分立的相关资料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法律文书。其他性质的单位需提供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复;(2)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同时填写《如东县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第四章 缴费申报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统一申报包括年度申报和月度申报。内容主要包括:职工工资总额、参保人员增减和变更(包括退休、调动、解除、中(终)止劳动关系等)。
第十三条 统一参保企业参保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即缴费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报酬,除国家统计局1990年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对于工资构成的解释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外,还包括《关于规范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社险管[2007]9号)。所列的项目都要一并纳入缴费基数:1、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职工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以及各类扣款;2、单位一次性发放或按月发放给职工的旅游费、午餐补贴、过节费、劳务费、通讯费等;3、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保险费(不含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单位为个人购买的国库券、债券等;4、职工在本单位以外获得劳动报酬,且未记入本单位工资总额的,应纳入个人缴费基数;5、凡是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统计为工资的,以及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列入的都应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对于应付职工福利费,企业单位应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并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开支。凡是以货币形式或实物形式统一发放(包括超比例提取的福利费部分)给单位职工个人的均计入缴费基数范围。参保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按一个缴费基数在每月25日前向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如实申报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工资收入,申报时按照职工上月实得工资总额进行申报,实得工资总额低于南通市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南通市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60%进行申报;超过上年南通市公布的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上月没有实得工资或职工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暂按不低于南通市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60%进行申报。每年12月份汇总结算和调整全年工资总额的申报数。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员和缴费基数不发生变化的,不需要申报;若发生变化的,只需申报变化的部分。但每年7月1日社会平均工资调整时,以及12月份调整全年工资总额时,不论参保人员和缴费基数变化与否,缴费单位都必须分别在7月25日和12月25日前到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申报。平时申报时,缴费单位只需填写《如东县社会保险业务申报汇总表》和《如东县社会保险单位增减参保人员和缴费基数申报表》;7月和12月份缴费单位既要填写《如东县社会保险业务申报汇总表》和《如东县社会保险单位增减参保人员和缴费基数申报表》,同时还要提供上月的工资报表。参保职工在50人以上的,缴费单位申报时要同时提供电子表格。
第十四条 医疗保险以职工上年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企业单位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按照人事部门核定的档案工资和地方性补贴的总额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于每年3月10日前到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申报下一医保年度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申报时要提供《如东县社会保险业务申报汇总表》、《如东县社会保险单位增减参保人员和缴费基数申报表》和电子表格。
第十五条 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按人事部门核定的档案工资和地方性补贴的总额为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于每年12月25日前到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申报本单位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申报时需提供《如东县社会保险业务申报汇总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花名册》和电子表格。如遇政策性普调和个人增资,需在调资执行的当月申报。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缴费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月缴费基数可适当下浮,从2006年开始用5年的时间过渡到位,其中第一年月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后逐年提高,直至达到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止。参加医疗保险的按《如东县城镇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东政发[2007]26号)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参保单位的职工发生增减变化时,必须及时填报《如东县社会保险单位增减参保人员和缴费基数申报表》,并同时提供相关资料于每月 25日前到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职工个人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填报《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表》。
第十八条 新参加社会保险(含工伤、生育、失业、医疗、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后的次日为执行时间,从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之间新参保人员,要补缴当月的社会保险费;停保人员必须在25日前到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从次月停收社会保险费,25日至月底办理的停保人员次月社会保险费照缴。参保单位与参保人员解除、中(终)止劳动合同,参保单位在解除、中(终)止劳动合同的当月必须到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否则,该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仍由该单位缴纳。
第十九条 参保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按时、如实的申报参保职工的缴费基数,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按时如实的申报缴费基数,由管理中心按规定核定缴费基数。因不按时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导致缴费基数低于参保职工的实得工资,而影响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享受的,由参保单位负全部责任。参保单位要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按时缴纳而发生欠费的,除补缴所有欠费外,同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在欠费期间:(一)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欠费,参保人员办理退休、社会保险关系调动、解除、中(终)止社会保险关系,先补缴欠费,再办理相关手续;(二)医疗保险欠费达三个月,视为自动中断缴费,由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冻结该参保单位参保职工的IC卡,在此期间发生的住院费由参保单位负担,以后续保时,必须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中断六个月后续保的,自续保缴费之日起一年后,方可恢复享受。续保缴费之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累计中断五年以上的,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再计算;(三)工伤、生育保险欠费,欠费期间单位参保职工发生的工伤、生育费用,全部由参保单位负担;(四)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失业后按规定条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
二类、三类行业工伤保险的费率,按照东劳社医[2005]83号文件规定实行浮动费率,费率的调整一年一次,调整时由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在用人单位按基础费率缴纳工伤保险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事故发生率与工伤支缴率,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费比例。
第二十一条 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即时审核,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由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提交审核。缴费单位于次月15日前到低税部门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所有参保单位均需按以上规定及时、真实地申报参保职工的缴费基数。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和地税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职工人数和参保单位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发现申报不实或缴纳不足的要迅速核查纠正。对不主动登记申报或故意瞒报、少报、漏报的用人单位,对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由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按照第四章的规定核定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每年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接受工会组织和职工的监督;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免费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查询缴费记录或个人帐户提供服务;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及时复核处理并告知处理结果。对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义务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对被举报、投诉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要及时调查核实,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在缓缴期满后不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依法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冻结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数额,或者依法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
第五章 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登记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监制。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由14位编码组成且唯一,第一位至第六位为如东行政区划代码,第七位至第十四位为参保单位的行业码、乡镇代码和顺序码。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登记证》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涂改、买卖和损毁。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应当及时向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补办。第六章 年 检
第二十六条 参保单位要于每年三月份到所在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未经年检,证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七条 参保单位年检时,需填写《如东县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表》,并提供以下资料。1、《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副本;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4、上年末职工工资花名册。
第二十八条 各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对参保单位提供年检资料进行审核,核对其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年检审核通过的,在《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上加注核验证章并贴花。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1、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以前年检等情况;2、参加险种、参保人数及变更情况;3、申报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4、参加社会保险各险种情况。
第二十九条 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对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参保单位所填表格及复印件都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员都必须签字。所有报送的复印件和工资花名册均需用A4规格复印纸复制和打印。申报的职工月缴费基数计算到元,不保留小数。
第三十一条 相关表格可以从如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网址:
http://www.;联系电话:534152;传真:;电子信箱:。
第三十二条 参保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社会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如有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日执行。
主题词:劳动保障 社会保险 管理 办法 通知━━━━━━━━━━━━━━━━━━━━━━━━━━━━━━━━━━━━━━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县各人民团体。──────────────────────────────────────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发━━━━━━━━━━━━━━━━━━━━━━━━━━━━━━━━━━━━━━共印40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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