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备案后,能否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清算报告

公司被注销后如何确定诉讼主体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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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注销后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1、公司被注销后,如未进行清算或者破产的,以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作为当事人;  2、公司经过清算或者破产程序的,公司债务视为处理完毕。如有未了结的债务,应以从公司取得清算资产的股东为诉讼主体。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法院工作人员
集体企业为企业的开办单位、部门。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五)清理债权、债务,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中方股东应通过申请特别清算程序对企业进行特别清算,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未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的,中方股东为清算主体。
  为此,你可以根据该公司的性质,来确定清算主体——诉讼赔偿主体。相关法律、合作企业外方已不存在的,派员担任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为清算主体、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子公司以母公司为清算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为全体股东:《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终结诉讼。
  这里所说的“清算主体”应依注销登记企业的不同性质分别确定:
  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
  3、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公告债权人,成立清算组(清算委员会)。未成立清算组的,清算主体为各方股东。中外合资、职工的工资,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
  25企业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终止,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
  24。
  2、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或投资人;联营企业为各投资主体;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
《北京高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不得分配给股东;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并报股东会,诉讼主体资格也随之不存在,不能再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为此,一般将会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诉讼主体:
  1;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或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为清算主体;股东大会不能选定清算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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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联络等方式向投资者完整披露、有限合伙协议及工商变更登记档案等资料。3、现场谈话、详细的履历信息,律师还应详细描述变更前后的股权结构情况,律师需要对变更事项的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访谈,并留存访谈照片、录音及制作《访谈笔录》。4、征信查询,应当承诺将在产品筹备及介绍说明文件中,准确披露变更后的基本信息、执行董事决定、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私募基金管理人如尚未备案产品,对变更后的控股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新关联方,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重大事项变更是否存在新的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47,列明变更后完整的股东资料、出资和实缴信息;同时说明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若有,应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实际控制人、变更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等人员进行征信查询。5、人员信息。7,不能简单指向变更结果。2、核查资料,律师需要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情况就重大事项的变更理由进行详细陈述,主要说明变更的原因以及变更的整个过程。6、隐瞒的情形,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10。9,律师还需要核查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毕业证书以及基金从业资格等文件资料;如已备案产品,应当已通过公示、通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如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存在关联交易。8、变更控股股东,应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若有,需要列明关联方基本信息、工商登记等基本资料,并说明该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重点内容1、变更缘由说明,律师还需要核查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从业资格,并对其取得的方式进行详细说明,律师需要通过登录相关网站进行查询以及根据相关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提供变更后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不存在虚假,律师需要就变更事项详细核查相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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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股东”、“被法定代表人”,登记机关和当事人应该怎么办?
近年来,我国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市场准入主体持续增长,营商环境不断改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登记中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为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的纠纷案件逐年上升,一些不法分子冒名登记,“被股东”、“被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的案件纠纷甚至成为舆论焦点和热点,这对登记机关及被冒用人都是一种困扰和消耗。冒名登记是指实际出资人自己行使股权,但虚构法律主体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并将该主体或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行为。被冒名者因不知情,且从未作出过持有股权的意思表示、实际不出资、不参与公司管理,而不应被视为法律上的股东。身份证被“股东”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的法律风险?一、当事人真正要自己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会受到限制。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二、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没有被相关部门纠正或者确认的情况下,被冒用人仍然存在承担债务的风险。三、可能会被工商行政机构行政处罚。身份证“被法人”存在哪些风险?一、民事责任法律风险二、行政责任法律风险三、刑事责任法律风险笔者在登记工作实践中收到的“被股东”、“被管理人员”相关举报6宗,立案调查5起,进行诉讼程序1起。据了解,兄弟地市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冒名登记情况屡见不鲜,除依法依规可由登记机关直接撤销的外,仍有部分需要走行政诉讼程序解决。目前我局接收的“被股东”举报线索中,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冒用举报人身份证并伪造其签名进行公司股东注册登记。笔者在工作实践中,发现某健身房在注册登记时冒用一在校大学生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伪造其签名,在公司成立后恶意骗取会费后失联构成诈骗,待众多会员反映该健身房卷款隐身,起诉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时,被冒名股东才意识到自己身份证被冒用,被飞来横祸的冒名所困扰。此案件不难想象冒用人在冒用之初便计划好置身之外,逃脱责任。二、伪造举报人签名冒用其股东身份形成股东会决议进行公司经营事项变更登记。笔者在工作实践中,偶有发现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原股东签字笔迹与书市档案内的留存字迹差异很大。另有案件系某公司股东之间有矛盾,A、B股东在C股东不知情的前提下伪造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等内容,进行股权转让,待股东C举报后将资料进行笔迹鉴定后,不难发现以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情况时有发生。三、举报人在知情的情况下允许或授意他人伪造其签名办理注册,随后出于逃避责任等原因以冒用登记为由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纠正请求。笔者在实践中,发现某公司在设立时,A、B股东共同成立甲公司,后经案件调查后发现A和B成立之初是一对恋人。但因某些原因,股东A的签名都由B代签,A同时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因该公司存在债务,股东A为逃避责任,将我局未进行审慎审查及股东B冒名登记作为被告告上法院,举报人企图通过登记机关败诉的形式让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纠正,帮助其达到逃避债务、法律责任的目的。对于此类举报人有证据材料证明股东A作出过持有股权的意思表示、有实际出资和参与公司管理的行为,因此在处理过程中不认定为冒名登记行列。四、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为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一种是别人知情,是同事或亲戚,用很少的报酬征得被举报人后将法定代表人职务由聘任的股东之外的人担任,股东以免去相关责任为目的。另一种是举报人不知情,身份证借用后被熟人使用,成为管理人员,在自己登记公司时或因进入失信人员时才知道自己“被执行董事”、“被监事”。笔者发现有几例是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前来核实工商注册信息,低保贫困户因存在公司股东或管理人员信息而无法获取政府低保等救济,据深入了解是被举报人为获取很少的报酬在知情做名义股东或管理人员的前提下,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给被举报人注册登记,但因法律知识的匮乏,可能对存在的债务风险及法律责任认识不足。既然身份证被冒用注册设立公司会带来如此大的法律风险,那么如果发现身份证被冒用注册设立公司该如何维权呢?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维护自身权益:一、取得相关证据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侵权人的行为造成被冒用人经济损失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人就可能涉嫌犯罪,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侦查。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以被举报人冒名登记提供虚假材料要求工商部门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该公司的登记。三、以工商部门给予公司登记的行政行为违法,损害被侵权人合法权益,对工商部门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工商部门撤销公司登记行政许可。四、以实际侵权人即投资人、注册代理机构、委托代理人、被注册的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对于被举报人不知情被冒名设立登记,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作出行政许可撤销决定撤销设立登记,要求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撤销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于是否需要再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目前存在争议。有一种意见是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登记机关备案,开始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依据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另一种意见既然已经撤销登记,公司主体已不存在,如何来申请注销登记,只需要企业自行清算即可。笔者更倾向于第一种意见。出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时提供以下证据资料供参考:1、被举报人出具的《申请书》;2、《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包括对委托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提供的其他冒用人的现场笔录);3、当事人设立登记申请材料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出具的《情况说明》;4、《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鉴定书》、《笔迹司法鉴定意见书》5、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信息;6、身份证遗失证明;7、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8、当事人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复印件一宗。现笔者对于现实工作中遇到的冒名登记提出的一些建议:一是身份证作为个人最重要的身份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要轻易借给他人使用,以免个人身份证被冒用,在日常业务往来中需要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的,也需要在复印件上注明用途。二是目前我国的公司登记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但对实质审查并未给出明确的启动条件和标准,建议进一步明确实质审查条件,并充分利用现有大数据资源和网络技术条件,引入“身份证有效性鉴别”“远程视频拍照”“电话确认”“电子签名比对”等技术手段实施便捷有效的实质审查。三是建议加大对造假者的打击力度,建议总局建立造假者数据库,像老赖名单一样,嵌入工商登记软件,每一份撤销登记附一份造假者名单,撤销登记系统操作时必须同步录入造假者信息,各地最终汇集总局,然后下发各地嵌入系统软件进行限制,限制造假者申请工商登记。四是建议增加对参与或直接伪造申请材料的中介代办机构及个人的具体处罚条款,加强对上述对象的违法惩处力度。目前《行政许可法》《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对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违法行为均以登记申请人,即公司作为处罚主体,未对代办机构或个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后果进行设定,代办机构或个人伪造材料、骗取公司登记以赚取委托人代理费的违法成本低,登记机关对其行为的威慑力不足。五是进一步推进大数据管理应用。建议在进一步整合网上办事业务,统一平台、数据共享、鼓励电子申报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工商、司法、公安、检察、税务、银行、保险等数据,建立数据平台,实现上述数据在部门间、在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共享。同时逐步推进公民指纹信息、签名信息等身份确认类数据的采集存档工作,便于公民查询掌握个人社会活动和记录情况,也便于行政机构在审核、检查等方面的共享分析和利用。(转自:工商行政管理半月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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