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公司股东如何分红给股东分红的钱如何从公户合法划入股东的个人账户?

& 公司有钱了,股东就可以分红了吗?
公司有钱了,股东就可以分红了吗?
上海曹殿虎律师
公司账户一旦有资金进入,股东就通过财务直接打款到股东个人账户,这样的分红行为是否合法?
现实中,有很多股东由于欠缺法律常识,对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独立”没有概念,导致股东、实际控制人私自获取公司流动资金成为一种极为常见的情形。
但是,这样做的背后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首先,假设所有股东都参与分红,但分红程序不合法,将构成抽逃出资;
其次,个别股东从公司获取预期分红,损害了其他股东和权人合法利益,个别股东获得分红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
再次,对仍实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股东违规分红,还可能构成抽逃出资的刑事犯罪(刑事罪名不适用于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
分红,也就是公司的盈利,它的分配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一般而言,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公司在弥补亏损,清偿完所有债务后,剩下的净利润才能分配给股东;
2、依照法律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很多股东或投资者没听说过法定公积金,即使听说了也不太理解具体是什么。根据《公司法》第166条的规定,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就可不再提取。此外,公司原有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应当在提取当年法定公积金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目的在于巩固自身的财产基础,提高公司的信用和预防意外亏损。法定公积金是国家要求企业必须预留出来,防范下一年度经营中突然出现风险的应急资金;
3、依照股东会或者,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法》166条还规定,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是指公司为增强自身财产能力,扩大生产经营和预防意外亏损的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转增公司资本。如果公司预计在下一个年度扩大生产规模,购置大量的机械设备的话,就有可能将剩余的净利润以任意资本金的形式留在公司,以备在需要时随时能够使用。股东出让今年的红利,换取扩大生产规模之后可能带来的更高利润。当然是否要在下一年度扩大生产规模,并不是管理层直接决定的,一般由管理层提出后,由股东投票来决定是否进行。可以说,任意公积金是股东、投资者能不能拿到红利的关键。因为对于每年清偿完债务还有盈余的企业,法定公积金的比例是固定的10%,那么剩下90%的净利润中就需要提取多少任意公积金了;
4、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可分红。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东可以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作者/梅丹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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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公司作为盈利性质的法人组织,获取更多的利润是它天然的属性,获得利润之后如何处理是每一个公司必然面临的问题。很多公司在获得利润之后会选择分红,那么如何分红以及何时分红成为了公司管理者和股东必须解决的课题。本文从分红的概念和种类、分红的程序以及分红的后果几个方面作出简单的介绍。【正文】1、分红在我国《公司法》上有几个称谓分别是“分取红利”、“分配利润”和“分配股利”,实质含义并没有不同,主要是...&未作出分红决议而主张分红的,又称抽象意义上的盈余分配纠纷,通常由于中小股东表决权重不足,无法在股东会上通过行使表决权进而作出盈余分配决议而引起的纠纷。这种纠纷本质上是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尤其是在控制股东进行利益输送或者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情况下所引发的的中小股东对于不分配盈余的不满。司法实践中,有一些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中,公司并没有做出分配盈余的股东会决议,但公司小股东以大股东控制公司、进行利益输送...&分红是股份公司在赢利中每年按股票份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投资者的红利,是上市公司对股东的投资回报。股东出资后,享有相应的分红的权利,若是公司一直不给股东分红,股东应该怎么办?公司股东分红的条件是什么(1)当股东分红权以当年利润派发现金形式体现时须满足:公司当年有利润且已弥补和结转递延亏损;已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2)当股东分红权以当年利润派发新股形式体现时须满足:公司当年...&【北京姜德福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公司法》第4条规定了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而资产收益权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股东从公司获得利润分配(分红)的权利。然而,公司利润并不会自动量化为每个股东的应得利益,法律对于公司分配利润有着严格的规定,一般需经过公司的相关决议后方能实施。公司利润总额≠可供分配利润经常在阅读一些文章时,会看到类似“去年公司利润总额为500万元”的字...&《公司法》第4条规定了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而资产收益权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股东从公司获得利润分配(分红)的权利。然而,公司利润并不会自动量化为每个股东的应得利益,法律对于公司分配利润有着严格的规定,一般需经过公司的相关决议后方能实施。公司利润总额≠可供分配利润经常在阅读一些文章时,会看到类似“去年公司利润总额为500万元”的字眼,假定公司有50个股东,该50名股东在年末就可以“瓜分”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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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完整公司资金转至股东个人账户后又转入公司账户,个税应如何处理?
公司资金转至股东个人账户后又转入公司账户,个税应如何处理?
刘天永BLOG
编者按: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国税发[2003]47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47号文件的规定是否与上位法冲突,是否加重了扣缴义务人的义务,本期华税律师与广大读者分享一则案例,对相关问题予以探讨。一、案情介绍舟山某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称“甲公司”)成立于2009年,经营范围系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普通货船运输,船舶买卖、代理,船舶租赁,酒店管理,相关技术信息咨询服务。日,舟山地税稽查局对甲公司日至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于日,经舟山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作出舟地税重审决字(2015)5号审理意见。同年9月29日,作出舟地税稽处〔2015〕36号税务处理决定,并于当月30日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甲公司:1、通过账外取得收入而未申报,账外发放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及账外取得收入未并计年度应纳税所得,虚增固定资产购置成本多计提折旧未作纳税调整等方式:(1)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45585.57元,(2)少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元;(3)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合计元。2、2008年8月以帐外资金3500万元转至公司股东个人帐户,并于同年9月1日又从股东个人帐户转入公司帐户,作为股东投资的增资款,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700万元。日,甲公司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听证程序后,复议机关维持上述处理决定。甲公司不服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驳回,甲公司仍不服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日作出判决。
二、争议焦点及各方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将公司账外资金转至股东个人账户后又转入公司账户作为股东增资的行为,其主观目的是否影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责成甲公司补扣补缴税款是否违反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重甲公司的义务。甲公司的观点:(1)将账外资金3500万转至公司股东个人账户后又转入公司账户作为股东增资款的行为,意图是为了取得贷款,公司当时不具备分红和盈利的基础,股东个人也并未取得实际收益,不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国税发[2003]47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内容与税收征管法相冲突,税务处理决定不应当适用该文件规定。舟山地税稽查局及舟山人民政府的观点:(1)甲公司通过虚列支出等手段套取公司3500万元款项,通过账外账汇入公司股东个人账户,又以股东增资形式转入公司账户,为股东无偿从公司取得的利益。未明确认定该笔款项为分红,仅认定为股东从公司中无偿取得,系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类似于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借款,但未计入应收款项目,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2)国税发[2003]47号文件是对税收征管法的具体操作规定,不属于构成对行政相对人的损益性或侵害性固定,未与上位法冲突。一审及二审法院的观点:(1)根据舟山地税稽查局在本案税务检查过程中制作及提取的税务稽查签证、工作底稿、相关原始凭证和询问笔录等,可以证明甲公司于2008年8月以帐外资金3500万元转至公司股东个人账户并于同年9月1日从股东个人账户转入上诉人公司账户作为股东投资增资款的事实,甲公司亦未否认存在该节事实。由此,使得甲公司股东个人所持股权权益增加,系股东无偿从公司取得收入,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而至于该笔增资的目的,并不影响该笔款项的性质。(2)国税发[2003]47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符合税收征管法的授权于立法目的。
三、华税点评(一)税法关于“股息、红利”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为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将公司资金转至股东个人账户后又转入公司账户作为股东增资的行为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转入股东个人账户的3500万系公司资金,转至股东个人账户的行为并未通过应收款科目进行核算,无论该笔款项的主观目的是否为使股东权益增加,转至股东个人账户后再转入公司账户,使得股东个人所持股权权益增加,属于股东无偿从公司取得收入,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舟山地税稽查局虽未明确认定为“分红”,但根据甲公司通过虚列支出等手段套取公司资金,通过账外账汇入公司股东个人账户,且又以股东增资形式转入公司账户的行为,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甲公司所称:该笔款项为公司与股东个人之间的资金往来,类似于借款,但一方面从账务处理上未计入应收款项目,另一方面,根据财税[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甲公司2008年8月将该笔资金转入股东个人账户,9月再转入公司账户时以公司增资名义,不能认定为是借款的归还,实际导致了公司股东权益的增加,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三)甲公司具有代扣代缴及补扣补缴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该规定明确了支付所得的单位即甲公司具有代扣代缴义务。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该条款明确了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时,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可对扣缴义务人作出处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从纳税人权益保护的角度考虑,根据第六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有对纳税人追缴税款的权力,可以对扣缴义务人作出处罚,但《通知》中“应当”的表述增加了扣缴义务人的义务。但从立法目的考虑,该条款强调的是扣缴义务人应当履行其本应承担的法定的扣缴义务,并未加重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亦未减损其权利,且未免除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的义务,符合《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立法目的和授权范围。是对税收征管法具体操作的规定,没有对原扣缴义务人带来实体上的伤害,未与上位法冲突。因此,甲公司具有代扣代缴及补扣补缴的义务。 总结:
从立法目的角度考量,扣缴义务人未尽到扣缴义务,应当承担法定的补扣补缴义务,税务机关也可以对其应扣未扣行为进行处罚,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追缴义务不因此而免除。随着全面营改增的实施,以及企业所得税逐步移交国税,个人所得税将成为地方税务机关重点规范、培养的税种,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制度,因此,企业在个税的处理上应当更加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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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更好的答案
这个是合法的就可以,对回答感到满意,请采纳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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