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左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运毒帮开发商做了假按揭贷款我要受到什么伤害吗

开发商办假按揭骗且贷款要负刑事责任吗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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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办假按揭骗且贷款要负刑事责任吗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开发商办假按揭骗且贷款需要负刑事责任的。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同之处:一是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二是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三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刑事责任包括两类问题:一是犯罪;二是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6、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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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办假按揭骗且贷款要负刑事责任。这一点毋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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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  被告:B房产公司  2000年12月,王某及B房产公司与A银行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而A银行则认为王某作为有行为能力的公民,在明知为假按揭的情况下。由于合同无效系被告B房产公司和王某共同故意实施欺诈行为所致:  法院审理后认为,至A银行办理贷款是受单位委派,是职务行为,且单位也给其书面承诺,帮助被告B房产公司以非正当手段骗取原告贷款,从B房产公司和王某对A银行的各自过错损害角度进行申诉,最终取得成功,系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B房产公司为获取资金,采用不正当手段,指使公司内部员工,仍以个人名义帮助B房产公司实施骗贷,B房产公司骗贷案爆发,法院认定B房产公司指使职工或亲朋(包括本案王某等)向A银行办理虚假按揭贷款,共计骗取银行资金705万元,判处B房产公司犯合同诈骗罪,追缴违法所得返还受害人,并处罚金100万元。  2003年12月,银行即根据合同向开发商放款。举个例子:案情介绍,虚构房屋买卖事实,骗取A银行资金,明显违反《合同法》规定, 过错明显。而王某在庭审中辨称其为B房产公司员工,应认定无效,被告B房产公司为获取银行资金,指使王某向银行办理虚假的按揭贷款。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此在出现假按揭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还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有偿使用对方身份证,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为银行同类型案件维权创新了思路。  故法院判决B房产公司赔偿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法院往往会认同其是职务代理行为,经查证未帮助被告B房产公司进行骗贷,开发商提前收回投资:开发商通过给身份证持有人一定数额的报酬,而非职务代理行为,给A银行造成损失的,同样应担责。A银行的观点最终被法院采纳,王某因此被判承担本案的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启示  为缓解资金紧张矛盾,房产公司销售过程中动员和鼓励单位员工以虚假房屋买卖方式,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套取资金。而银行在审核贷款申请时,一些开发商利用员工的亲属申请贷款,行为方式更加隐蔽,银行往往难以发现,在明知的情况下,系共同骗贷,故两被告应共同承担无效合同责任,而对名义借款人。  法院审理及判决,故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3年9月。  本案中,并由身份证持有人在按揭贷款合同上签字,签字完成,合同约定王某购买B房产公司开发建造的某小区房屋:  原告:A 银行  被告。本案在诉讼过程中,A银行依据《合同法》相关条款。  在假按揭案中,一旦法院认定其为假按揭,法院往往判决借款合同无效,由王某向A银行借款110万元,期限18年,并以王某所购房屋作抵押,由B房产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贷款发放后,王某仅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一次还款义务,随后停止还款。被告李某,在本案虚假按揭贷款中,需仔细分析形成的过程,进行辩护,抵押担保合同无效,由实际用款人房产公司返还贷款,就造成合同无效的相关责任方应承担责任的比例,被告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评析  本案中,依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开发商和身份证持有人之间还会有一个协议。其以欺诈手段与原告A银行订立的《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致使合同无效,由此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的,依法亦应承担连带责任,以期提升保护债权的能力、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上述法律条款清楚地界定了无效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无效后相关财产的处置分配,包含开发商承诺不需要身份证持有人承担任何债务以及保密条款等内容,本案贷款本息应由单位归还,与其无关,或是从社会稳定等多种因素出发,豁免其责,A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房产公司对刑事判决中追缴不足的部分及本金110万元的利息损失部分进行赔偿,并要求王某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B房产公司因该无效行为取得原告的贷款,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王某作为有行为能力的公民假按揭是指开发商为资金套现,将手中的存量住房以虚构的买房人(内部职工或开发商亲属或素不相识的人)的名字购买,从银行套取购房贷款。程序一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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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二如何识别假按揭
&&& 几年前,林某向银行申请信用卡却怎么也办不下来,他很奇怪,一查个人信贷记录,没想到自己名下竟有一幢240.64平方米的“豪宅”,也因此无缘无故借了建行某支行358万按揭贷款,还有325万没还!这份编号为1619XX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指的豪宅便是东华金座的3-D-1203室,不过查遍所有开发商售楼资料,林某竟没有发现这个房间。待到与建行某支行负责人了解后,他才知道这是以自己名义做的一起“假按揭”。
&&& 类似林某的情况在商品房的销售中不是个案。2002年9月,中国银行某分行在对零售按揭贷款进行内部稽核时发现,某公司在向该行申请办理“森豪公寓”按揭贷款的过程中,先后以员工名义,用虚构房屋买卖合同、提供虚假收入证明等手段套取按揭贷款及重复按揭贷款,并将按揭得到的资金移至外地,致使该项目的工程被停工,形成烂尾工程。公司董事长邹某在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于2000年12月至2002年6月,指使雪某、王某采取伪造收入证明、首付款证明等手段,采用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法,从中国银行某分行骗取个人按揭贷款6.4亿元。森达公寓案也是北京被曝光的第一宗房屋假按揭案。此后在北京又相继出现了“中盛鑫”案。而后在中国的很多城市都曾出现过类似案件,对消费者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 对于假按揭的危害,我个人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 一方面假按揭会使一些不知情的消费者会受到伤害,因为消费者的贷款最终违约的话,有可能他个人信用记录上会有不良记载,这将导致个人信用的负面评价,这是从所谓不知情的消费者角度带来的危害。而即便是知情的消费者,如果他去帮忙签字,也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从银行借款以后,借款要进行偿还,但是这又不是他的真实的意思表示。
从银行的角度来看,假按揭会导致银行房地产贷款资产质量的下降。房地产贷款在银行信贷中的比例比较高。而在房地产按揭贷款质量下降的时候,必然会影响到几个方面,一方面可能会影响银行的盈利,也会影响到银行的股东,有可能又变成持有银行股的广大公众,收益会受到影响。同时,对银行本身来讲,可能由于资产质量的恶化导致资金流动性出现问题,而流动性出现问题就会给银行带来声誉风险。以及可能损害到广大储户的利益。
&&& 那么作为消费者我们如何识别“假按揭”呢?个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假按揭的主要特征:个人住房贷款的核心是贷款的真实用途为购房,可以是自建房、商用房,也可以是房屋装修等。如果借款人向银行申请的贷款,其真实用途不是为了购房,那就是假个人住房贷款。这样,假按揭的定义和主要特征不难得出。假按揭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寻找一些并未真实购房的人作为借款人,通过制造虚假的购房资料来骗取银行按揭贷款的行为。假按揭有以下主要特征:(一)假按揭的借款人特征。一是开发商或关联企业内部职工申请购房;二是同一单位多人购房,且房价具有趋同性;三是同一借款人申请购买多套住房;四是购房理由不充分或者根本不具备购房实力;五是借款人提供的收入证明与所从事的职业明显不符;六是借款人对所购房屋情况不熟悉,甚至说不清所购房屋的面积、间数、朝向、物业管理等,对还款方式和还款额度不感兴趣。(二)假按揭的楼盘特征。一是楼盘房价明显高于周边同档次楼盘房屋价格;二是滞销楼盘突然热销,或者楼盘未经宣传,突然引来众多购房者;三是对于二手房屋未经权威部门评估,自行定出高价对外出售。(三)假按揭的开发商特征。一是不配合银行部门对信贷资金的监管;二是不愿存入足额的保证金,或者想法设法动用保证金专户;三是开发商的法人代表公众口碑不好,或存在不良的信用记录。(四)假按揭的手续办理特征。一是开发商代办所有手续,借款人不露面;二是首付款、保险费等费用由开发商支付;三是借款人的月供由开发商“统还”;四是同一楼盘的违约借款人,往往是多人同时出现;五是房屋竣工后迟迟办不了产权证和抵押登记手续。
&&&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一)如果借款人积极配合检查人员了解购房动机的真相,并协助检查人员确认购房动机是不真实的,那么,此笔个人住房贷款是假个人住房贷款或者是假按揭。(二)如果借款人不愿配合检查人员了解购房动机的真相,或者检查人员无法克服因点多面广带来的困难,就要想法设法检查开发商在银行开立的首付款存款帐户,如果该帐户借方余额的增加是由开发商的另一单位帐户转帐引起的,这时就要进一步判断月供的归还方式,如果多次月供都是由开发商通过转帐提供的,那么,就可以判断此笔个人住房贷是假按揭贷款。(三)正因为“假按揭”是“虚假”的,某开发商往往“假事真做”,会在首付款的交存和月供的归还方式上做得比“真的”更为完美,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因此,认定假按揭必须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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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签名的假按揭人 承担什么责任
真实签名的假按揭人 承担什么责任
借款人和开发商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如果是开发商通过伪造借款人签名“假按揭”的,由于根本不存在借款人,因此应由开发商承担全部的还款责任。如果是开发商和借款人串通进行“假按揭”的,由于借款合同有效,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清偿贷款,并由开发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然,借款人履行义务后,可以以其并未真正购房,也未使用贷款为由要求开发商返还贷款。在借款合同中一般约定开发商的保证责任为“阶段性”保证,在借款人所购住房的抵押登记手续办理之后,开发商的连带责任即告免除,该笔贷款由借款人以其所购住房提供抵押担保。 借款人和开发商的刑事责任分析   借款人在“假按揭”过程中,借款人明知开发商有通过“假按揭”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企图,并且和开发商配合通过签订购房合同和借款合同的方式来共同实施诈骗行为,因此,如果开发商的“假按揭”欺诈行为构成犯罪,则借款人便应构成共同犯罪。但是在“假按揭”诈骗中,一般均是由开发商对其员工或亲友进行指使、强迫或者利诱,开发商在整个“假按揭”欺诈的操作中居于组织和主导地位,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而借款人由于协助开发商实施了诈骗行为,应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以欺诈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的,首先应考虑的是贷款诈骗罪。但是,由于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因此,虽然借款人的欺诈行为可构成贷款诈骗罪,但开发商的贷款诈骗罪不成立,这是当前我国刑法的一个重大疏漏。   其次,虽然合同诈骗罪没有犯罪主体的要求,但是一般认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应限于合同的当事人,而在“假按揭”中,开发商并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开发商亦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虽然由于主体不符不能以《刑法》中的特殊诈骗罪来追究开发商的刑事责任,但至少可以以对犯罪主体没有特殊要求的普通诈骗罪来追究开发商的刑事责任。除了对于主体的不同要求外,无论是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还是普通诈骗罪,均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犯罪客观方面均是以欺诈的方法行骗;犯罪主观方面是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于开发商以“假按揭”手段获取银行信贷资金而言,犯罪客体和犯罪主体均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对于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则须根据“假按揭”的不同类型再进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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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他还可以去找真实的按揭人承担合同义务,让他承担责任,但那是他假按揭人首先承担责任以后再要去做的。另外,假按揭人,也可以成为真实按揭人,只要他按照合同承担了合同义务,就可能反过来。应该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一般是还款责任。虽然是假按揭人,但是只要真实地签了合同,就要承担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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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经营角度来说,房屋按揭贷款业务历来是大部分银行网点的“必争之地”,由于按揭贷款期限长,信贷创利持久稳定,不仅可以带来大量的基础客户,为后续的社区业务开发、产品交叉销售等提供合作便利,且有标准的抵押物和首付款安全垫,风险较小。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低风险”业务的惯性思维下,对客户的调查审查较为宽松,收入证明等资料虚假之风盛行,“虚假按揭“已成为银行房屋按揭业务最大的风险隐患。
  一、“假按揭”的定义
  “假按揭”,狭义上是指在新房的交易过程中,开发商为资金套现,将暂时没有卖出的房子以内部职工或开发商亲戚的名字购下,从银行套取购房贷款。广义上说,对于不良开放商“一户多卖”骗取银行信贷资金,二手房交易过程中通过虚假交易、过户等行为申请购房按揭贷款的虚假按揭行为,也属于“假按揭”的范畴。
  二、“假按揭”的诱因
  房产开发商
  房地产行业投资大、开发周期长、资金占用时间久,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而银行一直是房地产开发商的重要金主,包括理财、信托、信贷等均是主要资金来源渠道。
  当遇到国家突发的楼市宏观调控紧缩政策,或经济下行周期中,监管部门严控资金通过信托、理财等渠道进入楼市,银行也收紧开发商的贷款,在房地产投资相对过剩的城市,房企往往面临着流动性危机。资金成为房企的救命稻草,是决定一些中小开发商能否渡过寒冬的关键因素。特别对于三四线城市的地方性房企,抗风险能力差,融资渠道不足,采用“假按揭”的方式提前回笼资金是最可行的方法。相比商品房开发贷款、社会大额借款,个人房屋按揭贷款门槛低、贷款利率低、手续简便、审核放款快等优点,选择这一方式,能隐秘的弥补中小开发商建设资金的缺口。
  按揭申请人
  房屋按揭业务客户的准入门槛低,大部分银行的硬性基本准入条件为:年满18周岁且65周岁以下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承担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具有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或合法有效的居住身份证明。其他关于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规定的约束力比较弱,因此目标客户群体庞大,情况较为多样化。
  部分实际购房人为规避自身违法犯罪、逃废债或者部分城市限购政策等需要,假借他人名义办理房屋按揭贷款。而对于通过二手房按揭业务通道的申请人,由于房屋按揭贷款利率比普通房产抵押贷款利率要低,特别是首次购房的申请人,套利空间大且可以20%的首付比例申请较高的贷款额度,同时可以利用关联交易或虚假交易放大房产交易价格,达成增加贷款额度的目的,因此二手房屋按揭中“假按揭”现象也层出不穷。
  银行业务人员
  在同业竞争日趋激烈,银行内部业绩考核压力大的情况下,一些银行分支机构和业务人员为抢占市场,迅速做大信贷规模,面对范围分散、情况迥异的按揭客户,很难全面且详尽的调查分析,导致留下可乘之机。
  再则,银行一线机构的人员流动频繁,由于按揭业务的操作简单、风险相对较低,该业务的实际经办人通常以见习人员和新上岗人员为主。出于生存压力或者利益诱惑,部分业务素质低、责任心不强的客户经理对风险审查流于形式、资料甄别核实“走过场”,甚至在开放商或申请人利益诱惑下铤而走险,第一道风控防线失守,“假按揭”现象就不足过怪。
  三、“假按揭”的危害
  若银行未能有效地识别虚假按揭贷款,将给银行信贷资产带来较大的风险隐患,并可能导致系列严重的负面事件。
  房产所有权人的信用风险
  发生虚假按揭的房产所有权人一般还款能力较差,由于提供虚高的收入证明或者虚假的就职单位,实际收入很低,自身及家庭可能根本无法承担月供款,只是依靠贷款实际使用人来偿还按揭贷款,一旦实际使用人出现问题,申请人一般无法继续还款,选择违约。而贷款实际使用人往往未作为房屋按揭贷款的关联方,难以追偿。即使房产开放商是资金实际使用人且提供阶段性担保,此时也是自身难保。
  抵押物不足值,银行债权悬空
  二手房虚高或虚假交易的目的为套取更多银行资金,通过抬高房产价格,甚至达成“零首付”或者贷款金额超过房屋的实际价值,考虑处置过程的诉讼法、律师费和拍卖费用等,抵押物风险保障程度已大幅降低。
  房产开放商也为尽可能多的套取银行资金,往往与购房人串通抬高房屋价格,或者将楼盘中位置较差且难以销售的房产来作为申请按揭贷款的标的,该类抵押物实际价值与评估价值相比缩水严重,即使银行依法处置贷款的抵押房产,也未必能足额清楚贷款。同时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建设单位垫付的工程款以及拖欠的工人工资等优先受偿,即处置抵押物所得必须优先支付工程款和工人工资以等,剩余部分才能归还银行贷款,因此开发商发起的批量“假按揭”风险极大,银行债权严重悬空。
  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由于开发商常选择名下无资产的亲戚或内部职工作为批量“假按揭”的借款人,甚至选择收购异地农民的身份证,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开发项目不能按期交付使用甚至成为“烂尾楼”,按揭贷款涉众较广,且这部分“假按揭”人员不具有还款能力且容易抱团,甚至联合其他正常按揭客户集体对抗银行清收,一旦成为“群体性事件”,化解的难度极大。
  舆论及法律风险
  部分银行工作人员对“假按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甚至参与到虚假按揭的操作中(如包装信贷资料、核保面签不到位等)谋取私人利益,当风险暴露时,相关业务机构和经办人员将受到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惩罚,同时引发社会对该银行内部风险管控的不信任感。在互联网信息时代,由于部分假按揭贷款人也是受害者,在与银行的舆论对决中,容易被作为弱势群体,银行受到舆论谴责的风险更大。
  四、“假按揭”的主要形式
  在日常审查工作中,接触到各式各样的虚假模式,无论是房产开发商发起的假按揭还是个人的虚假按揭行为,根据申请人是否是实际购房行为以及抵押物是否属实,可归纳为“真人真房、真人假房、假人真房、假人假房”四种常见形式。
  真人真房
  该种情况指申请人资料和签名都是真的,所购房产也是真实存在的,但开发商为促进销售加速回笼资金,与购房者勾结抬高房屋价格,并开具真实的首付款发票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以达到实际降低了首付甚至“零首付”的目的。例如某号房产的市场实际价值100万元,客户需要缴纳20%的首付款,贷款金额为80万元,而房产开发商与客户私下约定,购房合同价格为120万元,并开具真实的24万元的首付款发票,客户申请贷款96万元,而客户购房实际只需支付4万元首付,其他96万元由银行贷款支付。
  这种情况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更为常见,在通过小型中介公司或者买卖双方直接达成的真实交易行为,为获取更多的银行贷款资金,将合同交易和契证记载价格抬高,甚至要求房产评估公司给予较高的评估价,变相降低首付。个人在审查贷款过程中,曾遇到某评估公司给予相当于周边类似房产价格1.5倍的评估价,50万元的房产,给予75万元的评估价,由于是首次购房,当前可参考20%的首付比例,
  客户可获得银行贷款:85万元*80%=60万元
  客户实际成交价格为:50万元
  由此可见,若该笔按揭贷款发放后,客户要求受托支付对象——房屋出售方返还10万元,即客户购买该房产不仅不用支付一分钱,可以额外获得10万元的资金。
  真人假房
  该种情况指申请人资料和签名均是真实的,但是由于签订虚假合同,所记载的房产不存在或房地产开放商“一女多嫁”,所购房产被重复抵押,购房者也是受害者。具体操作为:一是部分贷款无法办理预抵押登记手续的地区,房产局对外开放的网站查询不到该房屋的买卖情况,实施一房多卖的销售欺诈行为;二是极端恶劣的开发商,与银行经办人员勾结,虚拟房屋,骗取购房者和银行资金;三是互联网化后出现的新特征,房屋购买过程中客户办理网签,而未备案的网签,套取银行按揭后一旦取消网签或更改网签,抵押物保障就不复存在。
  假人真房
  该种情况是购房人无真实购房行为,而房子真实存在,通常发生在社会资金紧缩,房产开发商的楼盘发生滞销,面临资金断裂风险,为资金套现,将暂时没有卖出的房子以内部职工或开发商亲戚的名字购下,从银行套取购房贷款。也有发生在二手房屋交易,实际资金使用人为套取房屋按揭与正常抵押的利差或者获得更高的贷款额度,将名下房产通过虚假交易过户给亲戚朋友,并无实际交易而套取银行按揭贷款,此两种情况的房子均是真实的。
  该类情况的主要特征有:一是拟申请按揭的客户大部分来自同一个行政区域(某某乡甚至某某村)或者提供的收入证明是同一个企业及开发商的几个关联企业出具;二是收入证明中的工资高于当地相同行业员工的平均收入水平2倍以上,也有炒房人成立皮包公司用于开具高收入证明;三是房屋销售合同中或者二手房契证中,成交价值(购房价)一般高于同类可比市场价;四是部分购房人中存在家庭成员或者亲戚朋友关系,例如同一批申请人中出现类似王伯富、王伯贵形式的名字;五是一人购买多套房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交易流水凭证,包括刷卡回单或者银行转账流水等;六是网上流行的段子,夫妻事先将房子过户到一方名下,假离婚一方净身出户,然后将房子高价卖给前妻或前夫,再来银行申请贷款,在房价上涨期间,一二线城市价值500万元的房子倒腾后可能贷到700万的贷款。
  假人假房
  这种情况比较极端,购房人无真实购房行为,通常为收购异地偏远地区的身份证,而收入证明等材料全部是假的,客户签名是假冒代签的,合同记载的所购房子也是不存在的。这种情形通常为内外勾结作案,开发商与房管局工作人员、银行相关经办人员利用银行内部流程漏洞,协同作案,监督机制和规章制度形同虚设,骗取银行资金,坐地分赃,极为胆大妄为。
  典型的有森豪虚假按揭案:从2000年12月至2002年6月,由邹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森豪公寓为幌子,邹庆指使公司职员雪卫星、王育红使用伪造收入证明、首付款证明,并虚构了森豪公寓商品房销售的事实,用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法,采取假按揭的方式,从中行北京市分行申请按揭贷款199笔,涉及公寓273套,形成风险敞口6.449亿元。(详见报道《京城最大假按揭骗贷案震醒房市》)
  五、“假按揭”的日常防范
  “信贷资产质量是第一生命线”,房屋按揭贷款作为传统的低风险信贷业务,在造假手段和水平不断进化的当下,万不可掉以轻心,需要我们不断提高调查审查水平,在此结合自己日常风险审查体会,提出以下防范经验:规章制度牢记心,行业数据常打听。资料审查很关键,逻辑推理不可少。
  规章制度牢记心
  “相由心生”,我们首先要做好警钟长鸣,不触犯法律法规。同时,作为一个合格的风险控制人员,对于银行中的相关规章制度、业务风险要点要了然于胸,比如对于申请人的基本准入要求,开发商的资质要求、数据指标等,思想上树立风险意识,行为上做到有章必循。
  行业数据常打听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各种造假行为不断地进化,银行风险人员需要不断的提升自身的能力,加强对相关行业薪资水平,业务区域范围楼盘基本情况和基本交易价格的数据积累,建立内部简易数据库,针对上述中大幅偏离市场平均水平的收入证明和房产交易价格,就能快速有效的识别虚假风险,专业的数据积累,往往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成效。
  资料审查很关键
  各银行对房屋按揭贷款业务的基本实行非现场风险审查制度,甚至部分申请人的所有资料由房产销售人员转交给银行客户经理。不可否认的是,现实中存在只有到了信贷合同面签环节才与申请人接触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很多信贷调查方法已失效,只有强化对信贷资料的审查,包括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等的复印件,交易合同、个人征信报告、收入证明、账户流水明细等原件的真实性审查。查询核对内部信息系统、房管系统、工商系统等,查查房产备案及办证情况,申请人单位及收入情况,能否匹配借款人银行对账明细中的工资交易情况,能否匹配个人征信的单位信息、社保记录等,有无存在虚假、伪造等行为,坚决规避“假人”、“假房”。
  逻辑推理不可少
  “万事皆有因果”,事物往往有其客观规律和必然联系。此点可参考交叉检验、征信信息解读等文章。因此,要成为一个优秀的调查审查人员,强大的信贷逻辑推理能力必不可少,我们要透过现象看到其背后的本质,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才能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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