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自立合同,可以不按国家劳动法解除合同赔偿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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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 (1)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指的是因实现劳动过程而在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作为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 系是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它是劳动力所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关系。 第二,它是与劳动过程相联系的社会关系生产资料和劳动力需要结合。 第三,它兼有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性质。 第四,它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的特征。 注意: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1)劳动法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具 有以下特点: 第一,以侧重保护劳动者为基本价值取向 。 第二,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 第三,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并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 第四,是社会法。注意:把握社会法的基本理论 (2)社会保障法 (二)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1、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1)劳动关系 (2)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2、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 (4)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 动者。 注意:劳动法不适用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 非农场的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3、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 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即社会保障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简称为社会保障关系。 社会保障关系从内容角度包括:社会保障关系,社会救助关系,社会福利关系,社会优抚 关系等。 4、社会保障法的适用范围 (1)对空间的法律适用; (2)对人的法律适用 (3)对时间的法律适用(一)法律关系与主体制度 1、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 利义务关系。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 注意区分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 2、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注意区分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与劳动法主体3、 劳动法律关系的运行与法律事实 (1)劳动法律关系运行的环节――即劳动法律关系形成和存续的动态过程。包括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延期、 变更、暂停、终止。 (2)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即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发生、延期、变更、暂停或终止的客观情况。包括 事件(如自然灾害、患病、伤残、死亡等)和行为(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 二)劳动法主体及三方协调机制1、劳动法的基本主体 狭义的劳动法主体是指劳动权利的享有者和劳动义务的承担者, 即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主要包括两方,一方是劳动者及以工会为主要形式的员工团体,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协 会组织或雇主协会组织。广义的劳动法主体还包括政府。 (1)劳动者:指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习惯上,人们用被雇用者、雇员、工人、职工、受雇人等几个概念来表述劳动者。 (2)用人单位: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 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组织体。主要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特定情况下的国 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3)工会:是劳动者的群众组织,是劳动者谋求政治、经济地位的改善而团结在一起组成的群众 性社会团体。我国工会分为: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或地方的产业 工会。 (4)用人单位协会组织或雇主协会组织2、三方协调机制 (1)三方协调机制的概念和特点根据国际劳工组织 1976 年《三方协商促进国际劳工标准公约》规定,三方机制是指政府 (通常以劳动部门为代表) 雇主和工人之间, 、 就制定和实施经济和社会政策而进行的所有交往和 活动。三方协调机制又称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三方格局、三方机制或三方原则。(2)三方机制的产生与发展 三方协商发端于 19 世纪末,直接动因是国际劳动立法运动的兴起。但是到 20 世纪 20 年代才初步形成 三方协调制度。 1990 年 9 月 7 日,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第 144 号公约,即《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动 标准公约》 。2001 年通过了《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 ,这标志着我国三方机制的建立和运作迈入了全 新的阶段。随后《工会法》《劳动合同法》都强调了三方机制。 、 目前全国省级和市一级的三方机制已经基本建立。三方机制正逐步向县(市、区)和产业一级延伸,全 国将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层面的三方协调机制三方机制与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一起构成了稳定、协调和 规范劳动关系的机制。 组织或雇主协会组织 3)三方协调机制的组成及组织形式三方协调机制由三方组成,即由代表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代表职工的地方总工会和代表 用人单位的企业代表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等) 。借鉴国际惯例,中国于 2001 年 8 月 3 日,由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 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成立了“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 (4)三方协调机制的主要内容 注意: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所确定的内容与《工会法》《劳动合同法》所要求的内容 、 (三)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确定1、劳动者的主体资格确定 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是劳动法规定的自然人成为劳动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它包括劳动权利能 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1) 劳动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并承担劳动义务的法律资格。 劳动行为能力是指 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并承担劳动义务的法律资格。(2)影响劳动者主体资格的因素 2、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确定 (1)成为用人单位需要具备的一般条件成为用人单位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有独立支配的生产资料,包括生产工具和设备、 生产材料和劳动对象、一定的自有资金。二是健全的劳动组织,包括劳动组织机构和内部劳动规 则。三是依法设立。(2)用人单位的能力范围 (3)特殊情形下的主体资格确定之间的比较 四)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 1、劳动权 (1)劳动权的理论界定 注意国内外法学界对“劳动权”的理论界定。 (2)劳动权的分类 根据劳动权所处的不同形态,劳动权可以分为应然劳动权、法定劳动权和实有劳动权。根据是否可以提 前诉讼,劳动权分为可诉劳动权和不可诉劳动权。 (3)我国劳动权的具体内容根据《劳动法》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 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2、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劳动者的义务是指劳动法规定的对劳动者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具体包括: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 义务3、用人单位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1)用人单位的劳动权利 作为劳动法律关系基本当事人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其中,重要的 劳动权利包括:招工权、用人权、奖惩权、分配权等。 (2)用人单位的劳动义务和职责 在劳动关系中,应当履行的基本劳动义务和职责主要包括:为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提供 保障;建立和完善单位的规章制度;支付劳动报酬等。 注意: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做了规范。从实体而言, 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 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由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从程序来看,规定 了制度程序、异议程序和公示程序。 一)劳动就业概述 1、劳动就业劳动就业是指从事各类劳动获取合法劳动报酬或收入的活动。这一定义的含义关键不在于 就业或劳动的形式,而在于所获得的收入是否合法。(1)就业资格1991 年 4 月国务院发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确定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 16 周岁。1994 年颁布的《劳动法》规定我国劳动者初次就业的最低年龄为 l6 周岁,作为《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 约》的成员国,我国承诺最低就业年龄为 16 周岁。(2)就业界限 强调合法性、限于国民经济领域、要求在一定期间内达到一定量。 (3)就业形式 就业形式即国家政策法规确认的劳动者实现就业的方式。现阶段包括:正规就业和灵活就业。 (二)劳动就业服务 劳动就业服务是指就业服务主体为劳动者实现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提供的社会服务。 1、劳动就业服务的对象和主要内容 (1)劳动就业服务的对象:劳动力供求双方。 (2)劳动就业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就业与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教育培训、公共就业服务、 就业援助以及失业保险等。 2、劳动就业服务的管理体制 (1)历史发展 (2)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体制的模式 大体分四类: 行政管理模式;事业管理模式;行政、事业混合管理模式;行政、事业双重管理模式。 3、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 (1)就业登记 (2)失业登记 注意:失业登记的人员范围、失业登记的地点、失业登记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注销失业登记的情形 4、职业指导与职业介绍 (1)职业指导的主要内容 (2)职业介绍:指职业介绍机构在国家劳动计划和就业政策指导下,利用市场调节机制,通过为劳动力供求 双方沟通联系和提供其他服务,帮助劳动者实现就业。 注意职业中介机构可以开展的业务范围、职业中介机构的法律义务及法律责任、职业中介机构禁止从 事的行为 5、职业教育和培训 (1)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概念 (2)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立法概况 (3)职业培训的主要形式 (4)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6、公共就业服务 (1)公共就业服务的执行部门及相关职责 (2)公共就业服务的服务内容 (3)公共就业机构免费就业服务项目 三)劳动就业管理 1、劳动力市场管理 (1)劳动力市场 劳动力市场是指劳动力流动和交换的场所,同时也是运用价值规律和市场供求规律、市场竞争规律对劳 动力资源进行调解和配置的一种机制。劳动力市场区别于产品市场。 (2)劳动力市场准入管理 包括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法律规定、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制度 2、职业介绍管理 (1)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 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其他条件。 (2)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程序 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3)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 四)特殊就业群体就业保障 1、特殊就业群体的界定(1)传统认为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应给予了特殊的政策。 (2)国际劳工组织对于“弱势群体”,解释为“最容易受到经济衰退和就业形势恶化影响、有较高 的受劳动力市场排斥风险的群体”。这一群体是由缺乏工作经验的年轻人、长期失业者、老年失业 者、进城务工的农民和残疾工人组成的。“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就业援助”。 注意: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明确了就业援助的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 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思考《就业促进法》出现了“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确定。2、妇女的就业保障 (1)关于妇女就业保障的国际公约 (2)我国对妇女就业的保障措施 3、残疾人的就业保障 (1)残疾人就业保障国际公约 (2)我国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的实践 4、农民工的就业保障 (1)农民工就业面临的问题 (2)我国关于农民工就业保障的实践 5、其他特殊群体的就业保障 (1)缺乏工作经验的年轻人的就业保障 (2)少数民族就业保障 (3)艾滋病人就业保障 一)概述 1、劳动合同的内涵 (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注意:劳动合同区别于劳务合同表现在:一是所建立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二是劳动力的 支配权不同;三是风险责任不同;四是劳动报酬的性质和给付方式不同,另外在合同目的、法律 适用、争议处理程序、国家干预等方面也存在很大的区别。 (2)劳动合同特征 第一,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且主体之间具有从属性 ; 第二,劳动合同内容具有特定性,即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在实现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 法律责任为主要内容; 第三,劳动合同标的是劳动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 第四,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书面协议。2、劳动合同的外延(1)劳动合同制度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所确定的适用范围: (1)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个体经济 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 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 (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 (5)其他通 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 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 商的农民除外) 、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可见,劳动合同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明确的。 《劳动合同法》对适用范围的扩充: 一方面,明确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劳动者对劳动合同 制度的适用。另一方面,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并明确 其法律适用。 注意事业单位改革与劳动合同制度的适用。 (2)劳动合同的分类 重点把握:根据合同的期限来划分形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 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1)劳动合同的形式 劳动合同的形式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方式,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 在表现。以是否形成文字材料,劳动合同可分为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两种形式。 注意: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 (2)劳动合同的内容 应当具备的内容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可以选择的内容: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注意:相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的变化及其原因 。 ,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与效力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求职者和招工单位经过相互选择,确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并就劳动合 同的条款经过协商,达成一致,从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律行为。订立劳动合同, 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1、订立劳动合同前的如实告知义务 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将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实向对方说明 的义务。 注意:①如实告知的内容与范围以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②对告知信息的调查权及其限制 2、劳动合同订立的一般要求(1)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合同内容要尽量明确、全面、合法思考:如果劳动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应当如何处理? (3)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 (1)协商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 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规定沿用了劳动法的规定,以私法原则为 主导,强调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2)法定订立。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 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 劳动者在该 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的。 (3)视为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注意比较《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的差异。 4、订立劳动合同的限制 (1)提供担保及扣押证件的限制 (2)试用期约定的限制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 己进行了解的期限。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试用期的限制主要表现在: 一是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二是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一般劳动合同都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是有两种情况除外,即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三是试用期长短的限制。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服务期约定的限制 (4)劳动者的竞业禁止 注意:竞业禁止所限制的人员范围、地域、时间等。 (5)违约金约定的限制 注意把握可以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5、劳动合同的效力 (1)劳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劳动合同的成立,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协议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的生效, 是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劳动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即对签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 力。劳动合同的成立并不代表着合同生效。 (2)劳动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 一般而言,要使合同有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劳动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的 资格。其次,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第三,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要合法。第四,劳动 合同需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 注意: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确定(3)劳动合同的无效劳动合同无效,是指劳动合同由于缺少有效要件而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注意: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及劳动合同无效的有限性(4)劳动合同的可撤销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1、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共同完成劳动过程和实 现劳动权益的法律行为。 (1)劳动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 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是劳动合同履行制度中的首要问题,它决定着劳动合同履行制度应该坚持的基本精神 和方向。一般包括亲自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 (2)劳动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一是对约定不明确条款的确定与履行规则。 二是用人单位发生变化时劳动合同的履行规则。 三是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合同的中止履行。 劳动合同中止是指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 遇到 一些特殊情况发生,暂时停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待中止情形消除后,恢复履行原来的 合同。 四是劳动合同履行中的其他限制性规则。 如加班限制、 对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的拒绝 权、对强迫劳动的限制等。2、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 约定,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的法律行为。 (1)劳动合同的变更的特点:一是变更的内容是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二是变更的时间发生在劳动合同的履 行过程中;三是变更劳动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 (2)劳动合同变更的一般规则 一是书面变更规则。 二是协商一致规则。 注意:劳动合同变更的效力规则。劳动合同变更后,变更合同的效力只及于经过变更的合同条款,原 劳动合同中未经补充、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仍应依法履行。如果因劳动合同变更给一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 的,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减免责任外,造成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应负赔偿责任,即谁提出变更劳动合同谁负赔 偿责任。双方都有责任的,则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四)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 尚未全部履行前, 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 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包括协议解除和单 方解除两大类。 (1)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 协议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一致,从而解除劳动合同。 思考:信息不对称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影响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因劳动者自身原因或主观过错随时通知解除( 又称“过失 性辞退” )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无过错时提前通知解除 、 (又称“非过失性辞退”) 和经济性裁员三种。 注意:一是上述三种情况的适用情形及其限制条件;二是比较三种解除的法律后果;三是 比较《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经济性裁员规定的差异。 (3)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可以根据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为依据,分为预告解除和即 时解除两种类型。 注意: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中对预告程序的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思考: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所受限制因素。 2、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 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 亦即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由 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 注意比较劳动合同终止与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中止的关系 我国现行劳动合同终止制度由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经济补偿金制度、终止的限制及对特 定劳动者的补助以及终止的手续、终止的后果等内容构成。 (1)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2)劳动合同终止的限制 (3)劳动合同终止的后合同义务 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 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费用。 我国经 济补偿金不同于赔偿金、违约金,具有单方性、法定性和有限性的特点。 (1)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 概括来讲,包括三种情形: 一是用人单位有过错。如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规定的违法、违约行为的, 劳动者不仅可以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还有权取得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 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 经济补偿。 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没过错,具体包括四种情形。 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比较《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规定的差异,并分析变化原因。 (2)经济补偿的标准确定 注意工作年限的确定及计算基数的确定。 (3)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五)劳务派遣 1、劳务派遣的概念和特点劳务派遣通常是指劳动力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签订派遣协议,在得到派遣劳工同意后,使 其在要派单位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务的劳动形态。又称为人力派遣、人力租赁或劳动派遣。(1)劳务派遣区别于一般劳动合同、职业介绍、企业借调。 (2)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3)劳务派遣的作用 2、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牵涉的三方当事人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 、被派遣劳动 者和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即“用工单位”) ,三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三角关系。 3、劳务派遣合同 (1)劳务派遣合同的订立及一般流程 (2)被派遣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3)当事人的基本义务 4、劳务派遣的限制 (1)对劳务派遣单位的限制。 (2) 对合同的限制。 首先,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这种合同是无效的。 第三,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 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第四,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 费用。如果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 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六)非全日制用工 1、非全日制用工的界定 非全日制用工,也称部分时间劳动(part-time work) ,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 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1)允许订立口头协议(2)可以与多个单位同时订立 (3)不得约定试用期 (4)随时通知终止用工,不需支付补偿金3、工资支付的特殊规定 (七)集体合同 1、集体合同的内涵 (1)集体合同的概念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 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2)集体合同的特征一是集体合同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二是集体合同的内容特定;三是集体合 同是要式合同,须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审查、备案,方为有效。注意集体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 2、集体合同的外延 (1)集体合同的适用范围 我国的集体合同的适用范围主要存在与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但是,除一般企业以外,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 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2)集体合同的分类 按照集体合同的级别来划分,集体合同包括基层企业集体合同、集团公司集体合同和产业集体合同或 区域性集体合同。按照集体合同的内容来划分,集体合同包括纲领性集体合同、一揽子集体合同和专业性单项 集体合同。 3、集体合同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思考:在我国制定《集体合同法》的可行性问题。 4、集体谈判 集体谈判,在我国有称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面与企业方面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交涉,旨在订 立集体合同的行为。 (1)谈判主体 注意:一是区分集体合同主体与集体合同谈判主体;二是集体谈判代表的产生、构成和任期 (2)集体谈判的内容 (3)集体谈判的形式和谈判手段 (4)集体谈判的程序规定 5、集体合同 (1)集体合同的订立 (2)集体合同的效力 注意: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及对人效力 (3)集体合同的履行 (4)集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注意:集体合同变更和解除应具备以下三大条件及其法律后果。 6、集体合同的管理与审查 (一)概述 1、工时立法概述 2、工时立法意义 (1)维护生产、工作秩序,为创造社会财富提供时间保证; (2)保证劳动者享有休息权,调动劳动者的生产、工作积极性; (3)加强用人单位劳动管理,提高工时利用率; (4)促进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 3、工时立法原则 (1)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原则 (2)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发展原则 (3)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逐步缩短工作时间,增加休息休假时间原则 4、工作权与休息权二)工作时间 1、工作时间的概念和特征 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小时数。它包括每日工 作的小时数和每周工作的天数和小时数。具有以下特征: (1)它是履行劳动义务和计发劳动报酬的时间。 (2)它是法定的工作时间。 (3)它是实际工作时间与有关活动时间的总和。 2、工作日种类及计算 工作日又称劳动日,是指法律规定的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一般包括标准工作日、缩短工作日、 延长工作日、无定时工作日、综合 计算工作日、弹性工作日、非全时工作日等。 注意:年工作日、季工作日、月工作日的计算。 3、加班加点制度 (1)加班、加点的概念和关系 加班,是指雇员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生产或工作。加点,是指雇员按照 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以外继续从事生产或工作。 (2)加班加点的条件 注意《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 (3)限制加班加点的意义与措施 限制加班加点的意义: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修身养性、学习提高、照顾 家庭、养育子女);推动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减少加班加点费用,降低产品成本,增强企业竞 争力。 限制加班加点的措施:用人单位与工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较高的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劳动行政部 门监督检查等。 (三)休息休假制度 1、休息时间的概念 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免于履行劳动义务而自行支配的时间,亦即 劳动者实现休息权的法定必要时间。 2、休息时间种类 工作日内间歇时间、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公休假日 3、休假 法定节日、探亲假、年休假、其他休假(婚假、丧假) 注意: 2007 年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 (1)婚假: 根据《婚姻法》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女 20 周岁,男 22 周岁)结婚的, 可享受 3 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 23 周岁,男 25 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 15 天(含 3 天法定婚假) ;结婚 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2)法定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思考:节假日调整与劳动保护标准的确定。 (3)探亲假 (4)年休假 (一)概述 1、工资的概念与特征 (1)工资的概念 广义工资,即职工劳动报酬,是指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因履行劳动给付义务而获得的,由用人单位以 法定方式支付的各种形式的物质补偿。狭义工资,仅指职工劳动报酬中的基本工资。工资具有分配职能、保障 职能、激励职能、杠杆职能等。 思考:工资与劳动报酬的关系。 (2)工资的特征 一是工资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二是工资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的劳动给付义 务的物质补偿;三是工资量的确定必须以劳动法规、劳动政策、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为依据;四是工资 必须以法定方式支付,即一般只能用法定货币支付,并且是持续的、定期的支付。 2、工资组成与工资形式 (1)工资组成 我国立法所规定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辅助工资两部分。 基本工资,又称标准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或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得的报酬,它是劳动 者工资额的基本组成部分。具有常规性、主干性、结构性、等级性、相对稳定性和基准性等特点。 辅助工资,是指劳动者超出正常劳动时间和条件下的劳动所得的报酬,它是工资构成中处于辅助地位的 工资组成部分。辅助工资主要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加点工资。 (2)工资形式 工资形式,是指用人单位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动标准和报酬标准计量劳动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方式。 目前的工资形式主要包括:计时工资制、计件工资制和年薪制。 3、工资立法 (1)工资立法概述 (2)工资立法原则 (二)工资制度 工资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依法确定工资水平、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工资增长等项办法的总称。 注意把握用人单位的工资分配自主权的涵义。 1、基本工资制度 基本工资制度,是用人单位依法实行的确定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标准和方式。具有多样性、结构性和等 级性的特点。 (1)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国家机关的基本工资制度,由法规和政策规定;事业单位的基本工资制度,部分由 法规和政策规定,部分由本单位自主规定;企业的基本工资制度由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和集体合同规定。我们主 要介绍企业的基本工资制度。 (2)企业基本工资制度:包括等级工资制 、结构工资制、岗位工资制、岗位技能工资制、效益工资制等。 思考:影响企业工资分配的因素 (3)机关基本工资制度:包括职员的职务级别工资制、技术工人的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和普通工人 的岗位工资制。 (4)事业单位基本工资制度:包括固定部分和活动部分。 2、工资制度中三方的权利(权力) (1)劳动者的工资权 工资权是与劳动者的劳动给付义务相对应的一项权利,正因为劳动者有工资权,劳动才得以成为劳动 者的谋生手段。 工资权的完整内容包括四个组成部分:工资取得权、工资支配权、工资保障权、工资分配参与权。 (2)用人单位的工资分配自主权 (3)国家的工资管理权 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全社会工资的一般管理;二是对企业工资的间接管理;三是对国家机关 (包括部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资的直接管理。 (三)工资保障制度 工资保障制度,是指为劳动者提供的使其工资足以成为其生活主要来源和维持基本生活的一系列法定 措施。 1、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1)最低工资的概念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 报酬。 (2)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 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 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就业状 况;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3)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效力 2、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工资支付保障,是对劳动者获得的全部应得工资及其所得工资支配权的保障。 注意:支付规则和禁止非法扣除或拖欠工资。 3、保障实际工资 实际工资,即职工所得货币工资所能购买到的生活资料和服务的数量。 保障实际工资,就是要处理好工资与物价的关系:一方面力求把物价上升控制在较温和的程度之内, 即力求避免物价较剧烈的、较大幅度的上升;另一方面力求使职工货币工资至少以不低于物价上涨率的幅度上 升,并尽可能使职工货币工资的增长率大于物价的上涨率。 (在我国,处理工资与物价关系的基本方式有:工 资调整、物价补贴。 ) 四)工资总额宏观控制 1、工资总额的概念和组成 (1)工资总额,是指在一定的空间、时间范围内支付给全体职工各种劳动报酬的总额。 (2)组成工资总额的项目: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加班加 点工资,根据国家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主义等原因支付的工资, 以及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 、企业经营者年薪。 (3)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的项目:如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 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有关社会保险和福利方面的事项费用;有 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费、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支付给 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等十余项内容。 2、工资总额宏观控制的必要性和主要目标 (1)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职工个人劳动所得与其劳动成果相联系。 (2)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3、工资总额宏观控制的方式 国家对工资总额的控制,分两个层次,即对地区、部门(行业)工资总额的控制和对用人单位工资总额 的控制。国家对地区、部门(行业)工资总额进行控制的方式,主要是实行弹性工资计划。即国家制定和组织 实施的关于地区工资总额和部门(行业)工资总额的指导性计划。 (一)劳动保护制度概述 1、劳动保护的概念 广义劳动保护,是指对劳动者各方面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狭义劳动保护,又称劳动安全卫生或职业安全 卫生,仅指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的法律保护,主要包括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劳动卫生规程、女职 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等内容。我国的劳动保护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劳动保护权 劳动保护权是指劳动者享有的要求用人单位保护其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权利。 劳动保护权包括: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有权要求 用人单位确定合理的劳动定额;有权获得从事本职工作所应具备的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知识;对用人单位管理 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安排其从事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劳动范围的作业;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 的劳动者和未成年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等 (二)劳动安全卫生 1、劳动安全卫生的基本概念 (1)劳动安全卫生,是指劳动场所的安全卫生条件或状态。 (2)劳动安全,是指在劳动场所中无急性伤害事故发生,即无急性中毒、触电、机械外伤、车祸、坠落、塌 陷、爆炸、火灾等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事故发生。 (3)劳动卫生,是指在劳动场所中无慢性职业危害发生,即无不良劳动条件、有毒有害物质危害劳动者身体 健康的职业中毒、职业病发生。 2、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1) 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是指为消除、限制或预防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保护劳动者安全与健康, 保障设备、生产正常运行而制定的统一规定。具有技术性、统一性、规范性、强制性等特点。 (2)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一般包括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标准;生产设备、生产工具安全卫生标准;生产工艺安全 卫生标准;安全卫生专用装置、用具和仪器仪表标准;个人防护用品标准。 3、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劳动安全技术规程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防止伤亡事故发生所采取的各种安全 技术措施的规章制度。包括工厂安全技术规程、矿山安全技术规程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等。 (1)工厂安全技术规程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明确规定了生产过程中必须达到的安全技术标准。其主要内容包括:建筑物和通 道的安全要求;工作场所的安全要求;机器的安全要求;电器设备的安全要求;动力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要 求。 (2)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建筑安装工程必须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 、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3)矿山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4、职业病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2)《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 (2002) 三)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1) 女职工特殊保护又称女职工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特点和哺育子女的需要,对其在 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所采取的有别于男子的保护。 (2)女职工特殊保护包括禁止或限制女职工从事某些作业、女职工“四期”保护等内容。 注意 1990 年 1 月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3)女职工和婴儿的保护设施 2、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1)未成年工劳动特殊保护,是指根据未成年工生长发育的特点及其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对其在劳动法律 关系中所应享有特殊权益的保护。 (2)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原则:尊重未成年工人格尊严的原则;适应未 成年工身心发展的原则;保障未成年人特殊权益的原则 (3)未成年工劳动特殊保护包括限制就业年龄、限制工作时间、禁止从事某些作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等内 容。 注意《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 、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 法规的规定 (四)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指企业各级领导,职能科室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在劳动过程中应负安全 责任制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 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管理制度 3、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 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是指通过立法规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一切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制度。 4、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与检查制度 5、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6、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处理制度 一)社会保障制度概述 1、社会保障 (1)社会保障是政府和社会为了保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对劳动者或社会成员因年老,伤残,疾病, 失业而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就业机会,或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面临生活困难时,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和 再分配提供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以确保其基本社会需要的制度。具有强制性、社会性、福利性、互助性等特 点。 (2)社会保障的基本内容 2、社会保障关系 (1)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是指社会保障关系经过社会保障法的调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社会保障关系的核心:一是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物质前提) ;二是何种困难的社会成员才能享受何种社会 保障(制度目的) ;三是发放社会保障基金(目的实现) 。 (3)分类:可以根据内容、社会保障的主体来划分 3、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1)社会保障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书 (2)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概况 (3)社会保障法 注意:社会保障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区别;社会保障法的地位、本位、本质与作用;社会保障法的基 本原则 (二)社会救济法律制度 社会救济法是指国家对于那些因自身、自然和社会原因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贫困者提供帮助,以 保障他们基本生活的法律制度。社会救济法主要由救助救济、救灾救济和扶贫救济构成。 1、社会救助救济制度 (1) 社会救助是指人们在不能维持其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时,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要求 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标准向其提供满足其最低生活需要的资金、实物或服务,而国家和社会必须依法提供这种 救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社会救助主要特征:一是社会救助的对象具有选择性;二是社会救助的主体是国家和社会;三是社会救 助的标准是最低层次的。 (3)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无偿原则;物质资助与帮助自立相结合的原则;普遍保障原则(4)社会救助主要内容包括: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粮油补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廉租房、其他帮困和优 惠措施等。 (5)社会救助资金的来源:主要有国家财政拨款、社会筹集、信贷扶持、国际援助、社会救助基金增值等。 2、社会救灾救济制度 (1)我国灾害救助制度的历史发展 (2)救灾捐赠制度 3、社会扶贫救济制度 (1)我国扶贫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中国的扶贫开发(1978 年到 2000 年) ;中国的农村扶贫开发(2001 年 到 2010 年) ;特殊群体的扶贫开发(包括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扶贫开发、残疾人扶贫、妇女扶贫) (三)社会福利法律制度 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举办各种福利事业和采取各种福利措施,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 不断改善生活状况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全民性、广泛性、福利性、官民结合性、多层次性、拓展性等特 征。 1、社会福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2、社会福利制度的主要内容 (1)公共福利:广义的公共福利就是指社会福利。狭义的公共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了改善和提高全体社会 成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而提供的单向利益。包括住房福利、教育福利、康乐福利、卫生福利、生活服务方面的 福利等。 (2)职业福利:又称职工福利指行业和单位为满足职工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保证职工一定生活质量而提供的 工资收入以外的津贴、设施和福利性服务项目。按照职业福利的内容可以分为三类:福利津贴、福利设施和福 利服务。 (3)专项福利:包括老年福利、妇女福利、儿童福利、残疾人福利 (四)社会优抚法律制度 社会优抚是对军人及其家属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内容包括优抚对象、优待制度、抚恤制度(含死 亡抚恤、伤残抚恤) 、退役安置等和社会优待等。 1、优抚对象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 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 2、社会优待 社会优待是国家、社会、群众对烈属、因工牺牲、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现役军人及其家属、 带病回乡复退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等优抚对象给予帮助和照顾的制度。 3、伤残抚恤 4、死亡抚恤 五)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对劳动者在其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它生活 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具有社会性、强制性、互济性、差别性、补偿性等特点。 注意社会保险区别于社会保障、商业保险。 1、社会保险立法 (1)立法概况 (2)立法原则 (3)主要内容 2、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指预防劳动者因年老力衰不能再从事劳动和中断劳动收入时,可享受退休金,以确保其基本生 活的保险制度。 (1)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 注意养老保险的结构、享受养老保险的条件和养老保险的待遇。 (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 (4)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3、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由国家和社会给予一定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再就 业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 (2)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内容 重点把握失业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失业救济 金的标准和发放办法、停止发放失业救济金的情况等内容 4、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职工因工而致负伤、疾病、残废、死亡后,依法获得经济赔偿和 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 (2)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内容 重点把握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工伤保险的范围、工伤范围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等内容。 (3)职业病 (4)劳动能力鉴定及程序 5、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在医疗和生活上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1)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2)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注意把握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医疗保险的缴纳、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和属地管理、统筹基金的起付 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医疗保险待遇等内容。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4)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 6、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 (1)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 生育保险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通常由现金补助和实物供给两部分组成。 (2)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内容 重点掌握生育保险的对象和范围、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假、生育津贴、医疗服务) (3)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 7、 死亡保险 死亡保险是在劳动者死亡后,为解决其善后事宜及其生前所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按照法律规定给予 的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注意死亡保险待遇规定 8、 社会保险的管理 社会保险管理,是为了保证社会保险制度的正确实施,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对社会保险事业进行决策、计 划、指导、调节和监督,以及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运营进行管理。 (1)社会保险管理的社会化和一体化 (2)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3)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一)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概述 1、劳动争议 (1)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劳资争议或劳资纠纷。广义劳动争议泛指以劳动关系为中心所发生的一切争 议,包括关于劳动关系的争议和关于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争议。狭义劳动争议专指劳动关系 双方当事人或其团体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争议。 (2)劳动争议的分类 注意区分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 个别争议、集体争议和团体争议 2、劳动争议处理 (1)劳动争议处理立法概况 (2)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我国境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①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②因订 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③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④因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⑤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 金等发生的争议;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3)处理原则、处理方式、处理机构 ?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 ? 处理方式: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调解、仲裁、诉讼。 (4)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又称劳动争议处理体系,是指由劳动争议处理的各种机构和方式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 中的各自地位和相互关系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它表明劳动争议发生后应当通过哪些途径、由哪些机构处理。包 括单轨体制和分轨体制两种模式。 (二)劳动争议基层调解 1、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的功能和特点 (1)劳动争议基层调解,是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双方自愿申请调解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分 清是非的前提下,依据法规、政策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通过说服教育和劝解协商,促使当事 人双方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解决劳动争议的协议。它属于民间调解,区别于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 。 (2)主要特点:一是其调解机构是社会组织,而不是国家机关;二是其调解活动具有任意性,几乎不受固定 程序和形式的约束,也可将道德规范、社会习惯作为调解的依据;三是其调解书仅具有合同性质,不具有强制 执行的效力。 2、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的机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1)企 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 的组织。 注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三)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当事人请求解决的劳动争议,依法居中公断的执法行为,包括对 劳动争议依法审理并进行调解、裁决的一系列活动。 1、劳动争议仲裁的特点 较之劳动争议基层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具有下述特点: (1)仲裁机构是一种依法所组成的半官方机构, 而非民间机构; (2)仲裁申请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起,无需双方当事人合意; (3)仲裁机构在调解不成的 情况下可作出裁决,仲裁调解或仲裁裁决依法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较之劳动争议诉讼,劳动争议仲裁的特点表现在: (1)仲裁机构不属于司法机关,在处理劳动争议的 过程中无权采取强制措施; (2)仲裁程序较简便,不及诉讼程序严密和复杂; (3)仲裁调解和仲裁裁决均不具 有最终解决争议的效力,也不能由仲裁机构自己强制执行。 2、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制度 (1)劳动争议仲裁的机构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 ?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 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 人员应当是单数。 (2)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理、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注意: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 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注意: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害之日起计算。 (2)仲裁时效中断事由: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3)时效中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 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 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回避 (5)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申诉、受理、仲裁准备、调解、裁决、结案、仲裁监督(最新规定) (四)劳动争议的诉讼 1、劳动争议诉讼 劳动争议诉讼是指法院在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劳动争议案 件的活动。 注意掌握劳动争议诉讼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关系 2、劳动争议诉讼的特殊规定 (1)劳动争议诉讼中的工资纠纷应当由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工伤案件则应当由劳动合同履行 地(即工伤事故发生地)或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工伤发生在出差期间时)法院管辖。 (2)劳动争议案件的有限调解原则。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基准等强制性规范,不能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 一致的方式降低。 (3)诉讼过程中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有利于劳动者的特殊规定 。 注意了解《审理劳动争议的解释(二) 》第 14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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