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许可证公司名称地址变更和地址能同时变更吗

《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变更审批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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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变更审批须知
来源:食药监局  作者:   发布日期: 阅读次数: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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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意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修改自备材料中的填写错误;
3、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文书;
5、其它委托事项权限(请详细注明):无
固定电话:XXXX
移动电话:XXXX
&&&&& 此区域 贴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
&&&&&&&&&&&&&&&&&&&&&&&&&
XXXX年X月X日(公章)
(备注:请发为民办事→资质认定→食品药品从业资质认定板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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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许可事项变更[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含增减仓库)]
来源: &&&&&&&& &&&字体[
&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许可事项变更[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含增减仓库)]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16条;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四章; (三)关于印发《海南省开设零售药店暂行规定》的通知(日,琼药市[号); (四)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县以下药品零售企业开展GSP认证工作的意见(日,琼食药监市〔2005〕7号); (五)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处方审核人员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琼食药监市〔2007〕12号)。
&申请人向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提交申请→形式审查→受理→资料审核→现场检查验收→许可决定→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核发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送达。
& (一)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申请人凭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发证机关应将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注:药品经营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及注册地址时,请同时报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相关变更事宜)
申请人准备好以下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无特别注明者,只提交1份):
(一)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三)变更注册地址须提交拟迁地址的房产证复印件或及租赁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四)变更企业仓库地址须提交:1.新仓库地址的房产证复印件及租赁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2.仓库库区平面图;3.地理位置图;
(五)增加中药材、中药饮片、生物制品等经营范围须提交:1、企业组织机构图;2、质量管理负责人及相关岗位技术人员的简历、学历与职称复印件(交验原件);3、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4、仓库库区平面图(设有仓库者提供);5、仓储设施设备等情况的说明;
(六)《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及原件(原件收回),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交验原件);
(七)申请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资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八)申报资料及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本人,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15&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保亭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当前位置:&>&&>&&>&&>&
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事项的审批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浏览次数:624
来源:区食药监局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事项的审批
2、办理单位:成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办理窗口:成华区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4、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或当场办结(法定时限为15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6、窗口电话:
7、投诉电话:
8、网址: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http://quanli./chzwfw/beforNode_findlist.do?nodes.nid=1&nodes.orgid=&pageNow=1&menu=1   &
&&&&&&&&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2、《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3、《现场检查评定标准》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申请材料(分支机构、连锁门店都由公司统
一申请);
2、政务服务中心食药监局窗口对申报材料形式要件进行审核
后,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按照以下两种方式办理变更:变更注册地址(仓
库地址)、增加经营类别和经营范围事项的,受理通知书和相关申请材料送区药
品器械化妆品监管科,经药品器械化妆品监管科按照《现场检查评定标准》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将验收报告和相关申请材料送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经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后,作出是否同意变更决定(10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实际地址未变而改变街名、门牌号的,直接在区政务服务中心食药监局窗口申请办理,经窗口审查,作出是否变更决定(当场办结);核减仓库地址、减少经营类别和经营范围事项需先到区药品监管科签注意见,再到政务中心窗口办理;
4、申请人到区政务服务中心食药监局窗口领取相关批件。
四、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提交的纸质材料请使用A4规格纸,复印件均可双面复印。)
1、申请人提出变更申请书(申请中须含有&本企业对所提交材料的实质内容真实性负责&的内容),说明申请变更的原因、内容及其他相关情况;
2、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一式三份(涉及实际地址变更、增加经营类别和范围的需四份),申请审查表不得手工填写;
3、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分支机构除外);
4、变更注册(仓库)地址。经营场所或库房的租赁协议,派出所出具的详细地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明(产权证、购房合同、安置协议、当地政府出具的产权证明等),地理位置方位图,药店、仓库内平面布局示意图;跨区变更注册地址,应由变更前和变更后区(市)区食药监局先签注意见;
5、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不得兼职),应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须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书后方可担任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个人履历、学历及职称证书;实际地址未变而改变街名门牌号,需提交派出所的证明材料;核减仓库地址、核减经营类别和范围事项的,由区药品监管科先签注意见;
6、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涉及资产变动。还需另外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资产处置决议;企业并购、转让资产的需提交双方的协议、合同等材料,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和法人企业分支机构须提交由工商部门出具同意注销该企业营业执照的证明文件;对原企业为全民(国有)或集体所有制改制的,需提交企业改制申请及方案、体改委批文、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确认书及国有资产处置通知书、职工安置意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7、增加经营类别和范围。涉及增加经营类别需符合《现场检查评定标准》中对药店面积的要求;
8、以上申报材料除&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外,其余材料应提交一式两份,并须加盖申请单位鲜章,同时请附上《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应重打正本的要提交正本原件)。
五、前置条件
成都市行政辖区内持有有效《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营企业。
附件: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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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注册地址、变更仓库地址、增加库房)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注册地址、变更仓库地址、增加库房)办事指南
办理部门:
西安市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区食品药监局窗口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国家法定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西安市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新城区西五路26-31号)
联系电话:
(西安市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区食品药监局窗口)
(新城区食品药监局受理中心,新城区西一路288号)
办理时限:
3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4、《陕西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5、《西安市&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新城区药品零售企业(除连锁总部及其连锁店)
申请材料:
(一)药品零售企业勘址资料:
1、《西安市药品零售企业选址申请书》;
2、房屋产权和使用权证明。
(二)筹建申请资料:
1、筹建申请;
2、《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若跨区县迁址,企业原所在地区、县食品药监局(沣东新城计卫文体局)出具的签署“同意迁出”意见的证明材料;
4、《药品零售企业选址现场勘查合格通知书》;
5、原所在地区县局出具的无违法违规遗留案件证明;
6、房屋产权和使用权证明;
7、申报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三)现场检查验收申请资料:
1、验收申请;
2、《西安市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3、《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各一;
4、申报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填写《西安市药品零售企业选址申请书》,向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区食品药监局窗口提出选址申请,窗口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出具《选址受理通知书》;
2、新城区食品药监局受理申请后组织现场勘查,通过现场勘查的,将勘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后向申请人出具《药品零售企业选址现场勘查合格通知书》;未通过现场勘查的,向申请人出具《药品零售企业选址现场勘查不合格通知书》或《药品零售企业选址申请退回通知书》;
3、申请人持筹建申请资料向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区食品药监局窗口申请筹建;
4、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区食品药监局窗口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5、新城区食品药监局受理中心审查筹建申请资料,符合条件的由分管局长签发《同意筹建通知书》;
6、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领取《同意筹建通知书》,开始企业筹建工作,筹建工作应在三个月内完成;
7、筹建完成后,申请人向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区食品药监局窗口申请现场检查验收,同时提交现场检查验收申请资料;
8、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区食品药监局窗口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出具《现场检查验收通知书》;
9、新城区食品药监局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并将通过现场检查验收的企业报主管局长审批核准;
10、新城区食品药监局受理中心汇总筹建及验收资料后制证;&
11、企业负责人携带身份证凭《受理通知书》与分管领导签订《西安市新城区药品零售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书》后,在新城区食品药监局受理中心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认证告知书》;
12、新城区食品药监局受理中心定期向市局许可注册处上报数据库,并对行政许可结果进行公示。
备注事项:
1、递交资料需准备文件袋:封面注明提交资料目录、企业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2、药品零售企业变更注册地址的,场所和设施、人员要求按照新开办标准执行(参照新城区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新开办)办事指南);
其中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需提供执业药师证、执业药师注册证(必须是注册在本企业内)、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证书(继续教育要求每年参加一次,不得中断);
3、药店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置于居民楼、写字楼、办公楼上,不得设置于军事管理区或其他设有门禁的特别管理区域内;
4、企业若设置库房,与经营场所距离原则上不应超过500米;
5、如筹建期超过三个月而未提出书面申请验收的企业,则视为自动放弃此次申请;
6、上述资料需携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存档;
7、申报资料、领取许可结果时,经办人非申请人本人的,应递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及受委托人双方亲笔签署并附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流程示意图:
附件:表格.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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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变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变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六条)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4.《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京药监发〔2011〕41号)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海淀分局(法定)
&&序号受理条件受理依据受理材料1企业登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并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变更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营方式变更的: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5.经营范围的变更:增加的经营项目必须按经营应具备的条件提供有关材料;
6.注册地址的变更:
(1)提交拟迁注册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使用权意向证明;
(2)除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外的企业,还应提交《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同意筹建通知书》;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4)跨区变更注册地址的,由原址所在地分局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企业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符合规定的,原址所在地分局在《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变更申请表》相应位置填写“同意迁出”并加盖分局公章。
7.仓库地址变更的,需提交拟迁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长、宽、高),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使用权意向证明;
8、变更为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应提交:
(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是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的非法人门店应达到(含)10个以上。所有门店均已经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
(2)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3)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送中心库房应实施信息化管理,面积应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库房应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相应设施,其中零货拣选货位不少于1200个。
(5)具有专用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除具备采购、验收、储存管理、销售管理、质量管理信息广播等功能外,还应与配送中心、各门店联网,能够全面控制配送中心、连锁门店药品购进、储存、销售经营质量管理全过程;
9.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10.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注:申请人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如需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请在本行政许可事项下一同登陆办理,相同申报材料可提交一份。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六条)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4.《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京药监发〔2011〕41号)1.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变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 (包括增减仓库)(无范例)&&&
收费依据和标准
15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海淀分局
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西路1号曙光办公中心四层400房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 下午:2:00―5:30
010- 86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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