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LOF的问题用股票帐股票账户可以买基金吗LOF基金么

还有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是咋回事?请教了谢谢!
用股票帐户买LOF和ETF基金手续费一般为0.3%(也有低于0.3%的),不收印花税。
场内交易即用股票账户像买卖股票一样以实时价格进行买卖,而场外交易是到银行等代销机构或到基金公司网上交易直销购买,手续费多为1.5%(代销)或0.6%(直销),且申购确认要T+2日,赎回要T+4日。
其他答案(共1个回答)
因ETF基金在场外交易门坎太高,中小投资者只能在股市买。
LOF场内场外均可,场内手续费低而且灵活,场外省心。
场内买ETF和LOF交易方式同股票和封闭基金,
1.ETF基金即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是一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投资基金产品,交易手续与股票完全相同。ETF管理的资产是一揽子股票组合,这一组合中的股票种类与...
ETF是交易所交易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的简称,也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它是一种特殊的开放式基金,既吸收了封闭式基金可以当日实时交易...
ETF基金与传统指数基金的区别:
1、交易地点不同。除华夏中小板ETF可在场内、场外交易外,其它ETF基金只能在场内交易;而传统指数基金一般在场外交易。
答: 身边的好多同事和朋友都想了解中证金葵花基金是不是p2p呢
答: 是指专门掌握理财投资知识的专业人士!专门给人们提供此方面的专业服务!现在一般大的券商和银行都配有投资理财顾问!
答: 证券公司就是国外通常所说的“投资银行”,主要业务是:
1. 帮助上市公司发行、承销证券;
2. 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从中收取佣金;
3. 自营业务,自己进行...
答: 证券公司就是国外通常所说的“投资银行”,主要业务是:
1. 帮助上市公司发行、承销证券;
2. 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从中收取佣金;
3. 自营业务,自己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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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三月
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LOF)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基金&
”)运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
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兴全绿色投资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
”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
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
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LOF)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法律法规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兴全绿色投资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
关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LOF)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基金销售业务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
基金代销机构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注册登记业务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LOF)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存续期
日/天

工作日
开放日
T日
T+n日
认购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超过&
3个月的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公历日
公历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销
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超过&
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销
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超过&
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LOF)基金合同&
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
购、场外赎回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
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
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
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LOF)基金合同&
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转托管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包括系统
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转换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
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
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期
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
指定媒体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
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LOF)基金合同&
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LOF)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挖掘绿色科技产业或公司,以及其他产业中积极履行环境责任公
司的投资机会,力争实现当期投资收益与长期资本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LOF)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按发售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
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募集规模不设上限。最低募集规模不低于&
2亿份。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
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
账户下。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
果为准。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认购金额的&
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11
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LOF)基金合同&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本基金提供两种场外认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者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
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
认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而递减。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场外认购
基金份额不能跨系统转托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能上市交易。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①前端收费模式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②后端收费模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
×认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购费率&
2)基金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
/挂牌价格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LOF)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
200户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
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
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LOF)基金合同&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为上市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场外申购赎回、场内
申购赎回三种方式,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提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公告。&
3、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更新及其他有关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基金应暂停上市: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
20个工作日低于&
1000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
20个工作日低于&
2亿份;
(3)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本基金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
14
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LOF)基金合同&
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恢
复上市公告。&
7、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
告。&
8、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
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LOF)基金合同&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
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
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LOF)基金合同&
投资者&
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
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
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
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市场推广、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
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LOF)基金合同&
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申购提供两种申购费用模式,即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
投资者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
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而递减。&
①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
到小数点后&
2位。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②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适用的后端申购费率交纳后端申购费,当投
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如有变更,以基金管理人的公
告或招募说明书为准。&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①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则赎回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
到小数点后&
2位。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②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则赎回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8
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LOF)基金合同&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基金赎回份额的计算公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如有变更,以最新的公告或招
募说明书为准。&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投资者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也可以选择
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LOF)基金合同&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个或&
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
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
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LOF)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
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
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
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
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撤销而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
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LOF)基金合同&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个月时,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由基金管
理人视情况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
务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账户开立的具体事项参见本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认购开户相关内容)。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
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
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或赎
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者赎回申请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或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LOF)基金合同&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
购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基金投资人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
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账户内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业务办理单位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业务办
理单位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
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
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
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单笔
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单个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
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LOF)基金合同&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
市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
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除归入基金财产部分,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可以
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
至投资者资金账户(返还资金的计算公式及方法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LOF)基金合同&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
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十一)有关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及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等,请参
见基金合同中关于&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部分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据此执行。
四、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
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五、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代销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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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LOF)基金合同&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时的,可办理
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
(3)场外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投资人不能跨系统转托管到场内。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LOF)基金合同&
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
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
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LOF)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张杨路&
500号时代广场&
20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设立日期:&
2003年&
9月&
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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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LOF)基金合同&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其业务规
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
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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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LOF)基金合同&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30
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LOF)基金合同&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
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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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LOF)基金合同&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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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LOF)基金合同&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LOF)基金合同&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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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LOF)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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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LOF)基金合同&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LOF)基金合同&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天,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37&
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LOF)基金合同&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
25个工作日后&
)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
25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LOF)基金合同&
益登记日不变。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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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LOF)基金合同&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LOF)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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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LOF)基金合同&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LOF)基金合同&
第八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LOF)基金合同&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
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LOF)基金合同&
第九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LOF)基金合同&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二、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
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
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
记业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的年限保存;&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LOF)基金合同&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LOF)基金合同&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挖掘绿色科技产业或公司,以及其他产业中积极履行环境责任公
司的投资机会,力争实现当期投资收益与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
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符合绿
色投资理念的股票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
产的&
5%-40%,其中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认为投资于绿色科技产业或公司在获得良好回报的同时,亦能维护或
改善地球生态环境,推动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投资决策中,本基金除关注
那些绿色科技产业或公司,还关注在其他产业中积极履行环境责任、致力于向绿
色产业转型、或在绿色相关产业发展过程中作出贡献的公司。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上,本基金采取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在股票与债券等资
产类别之间进行资产配置。在宏观与微观层面对各类资产的价值增长能力展开综
合评估,动态优化资产配置。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或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审议基金经理对于资产配置策
略的分析结论,确定今后一段时间内资产配置策略,即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其
他金融品种的构成比例。基金经理执行审定后的资产配置计划。&
2、绿色投资筛选策略
(1)绿色投资的涵义与范畴
本基金所指的绿色投资涵盖了三个层次,包括清洁能源产业、环保产业、以
及其他产业中积极履行环境责任、致力于向绿色产业转型、或在绿色相关产业发
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LOF)基金合同&
展过程中作出贡献的公司。其中,清洁能源产业、环保产业可统称为绿色科技产
业。
图&
1:绿色投资筛选策略范畴示意图
其他产业中:
.积极履行环境责任;
.致力于向绿色产业转型;
.推动绿色产业发展的公司。
绿色科技
产业或公司
清洁能源产业
环保产业
(2)多种投资方法相结合
本基金在绿色投资过程中,将以多种投资方法相结合,在追求资本长期稳定
增值、获得良好回报的同时,起到维护或改善地球生态环境,推动整个社会的可
持续发展的作用。
首先,本基金采用消极筛选法将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公司列入投资禁选库
中。
其次,本基金采用绿色投资积极筛选法,就上市公司环境责任的履行进行综
合打分,相对排名筛选,尤其是行业内排名筛选,对那些环境责任方面在同行业
中表现相对突出的公司予以优先考虑。
另外,本基金还将适当采用股东倡导方法,以提案、管理层沟通、呼吁等多
种形式积极做好股东倡导,逐步在国内市场形成对上市公司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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