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和法人之间矛盾激化股东可股东要求退股怎么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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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何支付,可以双方协商。
3、保证退股&股东顺利得到股金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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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建国60周年最具影响力远程教育品牌、最具诚信网络;自考|会计从业资格|会计职称|注册会计师|计算机;【真题】按我国《公司法》规定,成立后的公司,其增;B、股东会D、总经理;第五章股东与股权;本章考情;年度/;3、股权的内容,特别是异议股份回购请求权和知情权;一、股东(一)股东概念;股东是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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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按我国《公司法》规定,成立后的公司,其增资决定权属于(
) A、发起人 C、董事会 【答案】B
B、股东会 D、总经理 第五章
股东与股权 本章考情 年 度 9/10
答 论述题 案
例 总分 2 2 8 题量 分数 题量 分数 题量 分数 题量 分数 题量 分数 题量 分数
本章重点: 1、股东的定义、公司原则上不得成为自己股东的法律限制 2、自益权与共益权的分类 3、股权的内容,特别是异议股份回购请求权和知情权 4、派生诉讼的定义与行使要件
一、股东 (一)股东概念 股东是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公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是公司设立、存续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基础要素。股东地位平等。 (二)股东资格的限制 对于股东资格的限制,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个方面。自然人中无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股东,而法人中公法人原则上不得投资于公司。公司原则上不得成为自己的股东。(简答题)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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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认购本公司的股份,会导致公司资本的减少,并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借此操纵公司股票价格,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2、公司自为股东,导致公司同时具备了“公司”和“股东”双重身份,致使权利义务关系不清。 二、股权 (一)股权分类:自益权与共益权 分类依据:股东行使权利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还是股东共同的利益。 自益权: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单独主张的权利,主要体现为财产权; 共益权:股东为了全体股东共同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质询权等。主要体现经营管理权。 【真题】股东的自益权包括(
) A、利润分配请求权 C、知情权 E、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 【答案】AB (二)股权的内容 【相关法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1、财产权 (1) 利润分配请求权 (2) 股份或出资的转让权:不得抽逃出资,但可以转让而变现投资价值 (3) 优先购买权(新增资本时的) (4) 异议股份回购请求权 异议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大)会做出对股东利害关系产生实质影响的决定时,对 该决定持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回购他们手中的股份,从而退出公司。从而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体现效率的原则。
【真题】①异议股份回购请求权适用的情形(简答题)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情形略有不同,应当区分作答: 有限责任公司:A 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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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B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C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在股东会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定持异议时,可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②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下列哪些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
) A.通过公司分立的决议 C.通过的增资决议 B.通过转让公司主要财产的决议 D.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 E.公司经营期限届满,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决议 【答案】ABE ③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了新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一年后,甲欲退股并咨询了律师,律师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退股。律师的下列说法中违背《公司法》规定的是 A.只要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就可以要求退股 B.对公司合并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退股 C.对公司分立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退股 D.对公司转让主要财产的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退股 【答案】A 【解析】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并不当然使股东享有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还必须满足“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限制。 (5)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2、经营管理权 (1) 表决权 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参与,一般是通过表决权的行使而实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照出资 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依照“一股一权”原则行使表决权。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而使用的“累积投票制”,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一种制度。 (2) 知情权 通过查阅、复制公司相关文件而实现,比如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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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只有权查阅,无权复制。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计帐簿只能查阅,不能复制。且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基于正当理由可以拒绝。但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真题】甲是A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有关甲查阅权的表述,正确的有(
) A、有权查阅和复制A公司的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以及监事会会议决议 B、若要求查阅A公司账簿,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目的。 C、甲有权查阅A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但无权复制 D、A公司在有合理根据的情况下,可以拒绝向甲提供查阅公司账簿,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30日书面答复甲并说明理由 E、若A公司拒绝提供查阅公司账簿,甲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提供查阅 【答案】ABE 【解析】D选项之所以不对,在于公司答复的时间应当是股东请求之日起15日内。 (3)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召开权 有限责任公司中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4) 股东大会的召集与主持权 (5) 提案权与质询权 (6) 司法解散请求权 只有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三)股权的保护与救济---诉权的行使 股东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利益或公司利益。为维护自身利益而进行的诉讼是直接诉讼;而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三人等主体侵害了公司权益,而公司怠于追究其法律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派生诉讼的行使要件: 1、诉讼的对象必须是公司高管人员或第三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 2、原告资格必须合法:股东;股份持续持有;持股数额限制(主要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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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3、竭尽公司内部救济,防止股东滥用派生诉讼提起权 【真题】甲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某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外投资造成甲公司500万元的经济损失。公司股东李某准备起诉张某,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李某起诉张某的条件是(
) A.李某持有甲公司股份的时间为3个月以上 B.李某持有甲公司股份数10%以上 C.无论持股多少,李某都可以单独起诉 D.李某须经董事会同意后才能起诉 【答案】C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与责任 本章考情 年 度 9/10
答 论述题 案
例 总分 7 2 15 题量 分数 题量 分数 题量 分数 题量 分数 题量 分数 题量 分数 1 1
重点内容: 1、公司高管人员任职的消极条件 2、公司高管人员的义务: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其中忠实义务相关内容是历次考试的重点。 3、商业判断原则
一、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统称为“公司负责人”或“公司高管”。 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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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公司法: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公司: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  公司法自考重点_法学_高等教育_教育专区。1. 公司法: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公司:依照公司法...  《公司法》自考讲义第一章一、历年考点 第一节 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串讲内容: 一、英美法系公司法的产生与发展 1.公司法的早期立法发展发端于英国...  自考串讲 00227 公司法完整版_法学_高等教育_教育专区。2011年10月整理的 网上买30元呢?第一章 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 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 业主负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法串讲资料第一章 公司法概述 一、选择题 公司法的性质: 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 公司法的性质:1、 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  自考公司法重点归纳(详解)_法学_高等教育_教育专区。济南阿里巴巴公司:/ 第一章 1、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  自考 公司法 串讲 华夏大地 买来的华夏大地 买来的隐藏&& 建国60 周年最具影响力远程教育品牌、最具诚信网络教育机构、十佳网络教育机构 自考 | 会计从业资格 |...  自考公司法笔记(重点标记)_法学_高等教育_教育专区 暂无评价|0人阅读|0次下载|举报文档 自考公司法笔记(重点标记)_法学_高等教育_教育专区。公司法 总论 第一章...恒丰银行高管涉瓜分数亿现金 突击注册多家公司
恒丰银行20位高管涉嫌瓜分数亿元现金 注册多家公司是其操作路径
继暂停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之后,恒丰银行20位高管瓜分数亿现金路径被再度曝光。
此前《产经新闻》曾于5月19日对恒丰银行暂停员工持股和高管私分巨额现金进行了报道,根据《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获取的最新证据链显示,恒丰银行至少20名高管参与了此事。
银行高管瓜分巨额现金
恒丰银行内部人士为记者提供了部分高管在东亚银行的个人流水,根据材料显示,在2015年4月至5月期间,恒丰银行包括现任董事长蔡国华在内的多名高管收到多笔大额款项,其摘要及来源为上海衍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发工资,随后几笔款项摘要则为股票投资款,总额少则数百万,多则几千万。
一接近蔡国华的身边人士透露,此次蔡国华个人所得将近4000万。
根据上海市工商局提供的原始注册资料显示,上海衍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最早注册于日,原始注册资本金为10.000000万人民币,地址为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2室。
值得注意的是,该公司注册不到3个月,便于日进行了变更,此次变更的内容包括企业的类型、投资人(股权)和住所等。资料显示,公司变更前有20位股东,包括恒丰银行现任董事长蔡国华、恒丰银行副行长毕继繁,监事长宋恒继、董秘于海松、恒丰银行原行长栾永泰等,变更后股东为上海佐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而公司类型也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多条信源及恒丰银行公开信息证实,上海衍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变更前的20人均为恒丰银行高管。工商资料显示,该公司后又于日进行了增资,增资后的注册资本金为万人民币,法人为胡宗亥,主要任职人员为:监事宋恒继,总经理胡宗亥,执行董事蔡国华。
突击注册多家公司
工商资料显示,上海佐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日,法人依然为胡宗亥,股东依然20人,与上海衍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相比,部分股东人员进行了调整。资料还显示,该公司对外投资有8家公司,分别为:上海佐润、上海衍远、上海衍涌、上海佐瀚、上海佐基、上海衍君、上海衍深、上海衍融,均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工商局注册系统的关联公司显示,这些公司基本都是在2015年上半年时间段注册完成,而与蔡国华和这些公司有关联的人及公司竟然达到41家(包括个人)之多。恒丰银行董事长蔡国华至今仍担任着8家公司的执行董事。
工商资料显示,与此关联紧密的上海佐溢投资中心,还于日进行了股东变更。
恒丰银行内部人士告诉《中国产经新闻》记者,恒丰银行以20名高管在上海快速注册多家公司,在走账完成后又迅速变更公司股东和法人信息,这期间前后不到3个月时间,初步估算,此次瓜分的现金至少亿元以上,甚至数亿。
值得关注的是,此前在多家媒体报道后不久,恒丰银行官方曾发布过一则声明,对高管分钱之事进行了否认,值得玩味的是,恒丰银行的声明中称,从未在香港为个人开设银行账户。
《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调查了解到,该款项是通过东亚银行上海和北京两地分行发放和提取。
就此,《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致电名单中恒丰银行的多名高管,其中部分人在听明采访意图后便挂断电话,其中恒丰银行董秘于海松在电话中称自己并不知情,并对媒体表示感谢。
此后记者辗转找到了恒丰银行原行长栾永泰,栾永泰在电话中称自己对上海公司一事并不知情,当记者问起是否收到相关款项时,栾永泰以自己身体不适,不适合接听电话为由便匆匆挂断电话,随后记者拨打一直无人接听。
知情人士透露,蔡国华工作作风较为独断,几乎是他一手推动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该人士也显示出担忧,退还股本金是一个庞大的工程,很多员工是借钱和贷款进行认购,如果现在退还,后面还可能出现很多预料不到的事情。
而另一值得关注的是,此前提到的两家公司,一是烟台蓝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二是烟台市润士通投资有限公司。
公开资料显示,烟台蓝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是隶属于烟台蓝天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烟台蓝天投资有限公司则为烟台市国资委独资公司。但记者并未查到烟台市润士通投资有限公司任何注册信息。
接近蔡国华的知情人士透露,这个公司实际并未注册,而是蔡国华担任国资委书记期间控制的一个虚拟公司。
该人士还透露,此前还因恒丰银行迟迟未上市,部分股东要求退股,甚至闹到了国资委。而此后员工股权认购款于2015年5月就已缴纳结束,直到2015年年底才进入恒丰银行的资本账户,而这期间空仓期长达半年之久,其去向至今仍是一个谜。
就前述系列问题,记者再次致电恒丰银行董事长蔡国华,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截至发稿,恒丰银行官方并未做出相应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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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正义网
  沈阳一运:退休退股纠纷引出“1元变15亿”神话
  作者:吕卫红 刘键新闻来源:正义网
  “10年前,我们19人用1元钱买了15个企业成立了公司,现在价值保守估计也有15个亿。”
2008年8月初,记者接到自称是沈阳一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阳一运)股东富宝文的举报电话,当时真怀疑自己的耳朵出了问题。
  富宝文在电话中称,沈阳一运成立后不久就签署了内部协议规定:谁退休,谁退股。不料等富宝文等6人退休退股后,其他股东却擅自修改了公司章程,退休不再退股!感觉被欺骗的富宝文一怒之下将沈阳一运告上法庭,不料一审却以败诉告终。
  带着深深的怀疑与好奇,记者赴沈阳采访。随着采访的深入,厚厚的证据材料不但让“1块钱变15亿”的真相披露,沈阳一运内部股东之间从合作到背弃更令人惊叹、失语……
  神话缘起:1元买断15个企业
  10年前,国企体制改革大潮席卷全国,沈阳也不例外。1998年5月,沈阳第一运输总公司(沈阳一运的前身)作为沈阳市第一批改革试点企业也进行了改制。当时的沈阳第一运输公司下属有15个企业,业务范围有货运、汽车修理、出租车、仓储、石油化工、燃料零售批发等。
  日,沈阳第一运输总公司经过选举产生了以总经理孙立男为代表的19人组成经营者集团(购买者集体);同年6月,沈阳市交通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交通局)与孙立男等19人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书》,将交通局所有的沈阳汽车修理中心等15家企业一次性捆绑式出售给乙方(孙立男等19人组成的购买者集体),售价为1元人民币。
  对仅为“1元钱”的售价,富宝文这样解释:1元钱的售价只是形式,类似情况在当时沈阳的企业里有很多,1元钱买断企业所有权的并不新鲜。当时这15家企业资产评估为6300万,而这15家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为7876万(这些后期职工安置费用在未来十年甚至更长时间内会陆续发生)。
  富宝文说,在《产权交易合同》里面规定,一元钱交易成立的前提是购买方只有切实实践了对企业现有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妥善安置,才能真正拥有这部分净资产。
  注册公司:通过“退休就退股”规定
  日,孙立男等19人从其所购得的总资产中拿出5000万元资产(即所拥有的土地与厂房),加上孙立男的一名同学共20名股东注册成立了沈阳一运。同年8月
25日,沈阳一运召开全体股东大会,通过《沈阳一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其中第21条第4款为 “公司设立登记后,股东不得退股” 。
  日,沈阳一运全体股东签署对公司《出资协议书》,其中确认富宝文出资125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2.5%。就在同一天,全体股东共同作出《关于规范股东权管理、确保在岗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妥善安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与公司章程里“股东不得退股”的规定不同,这份共同签署的《规定》则明确:“公司股权不是终身制的,股东在退休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原则上应出让其全部股权。对于此出让行为,受让方要支付以相应的股权基价为基础的对价。”这也正是富宝文等人后来所指的“退休退股”规定。
  矛盾激化:“退休就退股”规定中途变卦
  从1999年开始,相继有6名到了退休年龄的股东退休并退股。
  2001年,已到退休年龄富宝文按“规定”中相关要求,也向公司递交了退股申请书。在这份申请书里面,对“规定”心存怀疑的富宝文注明:“大家都按此办则好,一人例外则无效。”
  日,公司股东会通过了富的退股申请书,并答应按“规定”给其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此经济补偿一直未予支付。
  日,沈阳一运余下的14名股东召开股东大会,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且直接以原始认购的方式将原20名股东变更为14名股东,并向这剩下的14名股东发放了股权证。
  得知这个消息,富宝文等6人震惊之后是气恼。此时,沈阳地价连年飞涨,坐拥市中心黄金地段平方米土地的沈阳一运,身价保守估计已经15亿。即便只占2.5%股份的富宝文,身家也该有近4千万。
  诉讼维权:一场持续两年的战争
  遭到背弃的6名股东多次与公司交涉未果,张香久、富宝文、单士藩3人决定通过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其他3人则决定静观其变,见机行事。
  2006年中旬,占2.5%股份的富宝文向沈阳市和平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沈阳一运及股东会议剥夺其股权的行为违法,并要求为其发放股权证。沈阳和平区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
  富宝文在起诉状中称,当时自己在退股申请书中写了:“大家都按此办则好,一人例外则无效。”现在“规定”变了,也发股权证了,那自己的申请应作废。而且,按照“规定”中关于股权基价的规定,和当年股东会决议中关于“同意富宝文退股申请,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的内容,富宝文退股应获得相应得股权基价对价和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实际上,此对价和补偿沈阳一运均未给付。
  沈阳一运代表孙立男以被告身份出庭,其他13名股东以证人身份出庭,分别发表了“富宝文当时自愿申请退股”的意见与证言。法庭上,沈阳一运没有出示富宝文的退股申请书。
  2006年7月,占4%股份的张香久、占4.5%股份的单士藩向沈阳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看到上级受理了两个相同案件,和平区法院随后作出裁定,以富宝文案“因需等待另案结果,才能继续审理”为由,中止诉讼。不久,沈阳市中级法院做出驳回了张香久、单士藩的诉讼的判决,和平区法院才继续“审理”此案。
  日,沈阳市和平区法院以“原告自愿提出退股申请,并领取了已交的风险抵押金,其退股申请得到了股东会的同意,此后也未参加过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故其退股行为有效为由,”做出与上级法院一致的判决——驳回了原告富宝文的诉讼请求。
  张香久、单士藩一审败诉后,向辽宁省高级法院申诉,不久也被驳回。
  2008年6月 16 日,富宝文向沈阳市中级法院提起申诉。据悉,沈阳市中院已正式受理审查,不久将做出是否重审的决定。
  专家看法:一个看似简单的法律问题
  对沈阳一运股权纠纷案件,专家们的意见简单明晰。
  最高人民法院民庭原庭长、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学会顾问梁书文认为:沈阳一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立登记后,股东不得退股”,而其“规定”中却规定可以“退股”,并规定“股东在退休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原则上应出让其全部股权。”这显然是与《章程》的规定矛盾。按公司章程中关于“本章程是公司的最高行为准则”的规定,“规定”对于股东退股的规定无效。1994年颁布、2005年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按照上述规定,原告退股,公司应当办理上述手续,而在其后长达几年的时间里,公司并未办理相应手续,仍以原告为股东对外签署文件,这是认定原告是否退股时不得不考虑的实际情况。
  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公司法》修改专家顾问组成员王保树认为:公司股东会日通过的“规定”,应视为一项决议,不是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富宝文等人退股申请不是自愿所为,而是基于该决议约束。而且,该决议关于退股的规定违反章程规定,不能成为约束富宝文等人退股的依据。至于股权的确认依据,原公司法规定不明确,可以依照新公司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依照股东名册行使股东权,而不是依照工商登记主张股东权,工商登记仅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关于原始股东股权确认,如公司没有设置股东名册,还可以出资证明书为证据,或依据公司章程的记载与签名为证据。本案中,该公司章程记载富宝文等人是公司股东,没有疑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江伟则对沈阳法院审理此案的程序保留疑问。他认为,沈阳法院未将这几名股东就相同事实而起诉的案件合并审理,而是因标的额的差异分别在区法院、中院不同审级的法院进行审理;既然在不同法院审理,各法院应分别根据事实、理由独立行使审判职权,但和平区法院却下裁定,本案“因需等待另案结果,才能继续审理”,因此中止诉讼。等中院判决做出后,区法院才继续审理此案,作出与中院完全一致的判决结果。这是程序上的一个严重问题。
  截至记者发稿,沈阳市中级法院仍没有做出是否重新审理富宝文案的决定。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最高行为准则,当“规定”中的内容与公司章程矛盾时,是否有效?没有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原告股东身份变更是否生效?沈阳中院如果面对这些问题?本网将继续关注此案进展。
  沈阳一运事件续:那是一场“巧取豪夺”吗?
  ——本网记者与“沈阳一运”两位曾经股东的对话
   8月18日,记者接着采访了张香久、单士藩。当年是沈阳第一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沈阳一运”)副总经理的单士藩个性直率,他把这次14名股东擅自变更公司章程的行为称为“巧取豪夺”。
  记者:既然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设立登记后,股东不得退股”,为什么不到两个月又做了“退休就退股”的内部规定?是不是股东之间有什么矛盾?
  可能是因为19人的管理集体对公司管理理念不一致的缘故。其实开始大家没有任何矛盾,但成立公司后,单士藩、张香久、富宝文等几个人认为公司应该首先支付职工的退休工资等一些后期费用,而这些想法显然与孙立男不一致。单士藩甚至在开会的时候与孙为此争吵。不久,孙立男提出了“退休就退股”的规定。
  记者:当时你们都是自愿签署的这个规定吗?
  单、张:当时我们都不懂得公司法,不懂得维护自己的权益。再说我们这些老人也都是老思想,认为不论什么形式这些企业都是国家的,只要把企业做好、把职工安置好就行。当初买下15个企业成立公司,只是希望借此机会把公司发展壮大,建成国内一流面向世界的企业,并且对社会也能尽到应尽的义务,这也是沈阳一运成立之初公司文件上写明的承诺。另外,规定上说大家都要这样做,我们都是多年的同事,怎么好意思自己提出异议?
  记者:当时交通局与你们19人的《产权交易合同》里面规定,购买方只有切实实践了对企业现有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妥善安置,才能真正拥有这部分净资产。现在对职工的安置情况怎样?兑现了当时的承诺了吗?
  单、张:根本没有兑现。2004年春天,我们新城区一个5000平方米的车队用地被卖掉,
据说只卖了228万元。地被卖掉之后,就连新城区政府都说要把钱给车队职工,但至今职工没有拿到一分钱,没有任何收入的职工一直上访。
  记者:你们6人退股后,公司在工商局有没有备案手续?
  单、张:没有备案,在我们分别退休、退股之后,沈阳一运仍旧以当初的20个股东名义对外签署各种文件。直到日,沈阳一运14位股东召开大会通过修改的《沈阳一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将发起设立公司的股东由原章程的20人改为14人,这个事情当时没有向工商局备案。
  记者:沈阳工商局对这件事情的态度如何?
  单、张:我们2006年7月起诉了沈阳一运,8月18日去工商局查看档案,当时并没有这个修改后的章程,庭审双方质证时,法院也没有给我们看这份章程,可8月28日开庭的时候沈阳一运竟然拿出这么一份东西,我们立即提出异议,认为此章程为虚假章程。
  沈阳市工商局在开庭时给我们出示了3份文件,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补正材料通知书》、日《关于沈阳一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改变章程中股东人数的情况说明》等都证明被他们擅自篡改公司章程是违法行为,并因此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擅自篡改公司章程的行为因违法而不具效力。
  记者:既然私自篡改章程是无效的,法院怎么认定此事?
  单、张:当时工商局虽然出示了这些文件,但并没有撤销这个假章程。法院因此没有裁定章程修改违法,而且判令沈阳一运更换股东合法。
  日,沈阳一运剩下的14名股东拿着终审判决,到工商局更换了企业股东名字。
  日,沈阳市工商局对沈阳一运2005年11月违法篡改的章程予以撤销。
  记者:法院对工商局撤销章程的态度如何?
  单、张:我们后来又多次找过法院,一位接待我们的女法官私下对我们说,工商局撤销章程是在法院终审判决之后,如果是在判决之前,应该会予以考虑。
  记者:当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时,前提条件是你们19人要解决和保障职工的生活,现在什么都没有实现,那这个合同如果被视为无效,你们能接受吗?
  单、张:起诉并不是为了追求这些钱,是因为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只要是公平的判决,我们都可以接受。
  记者:现在你们二人的案子已经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富宝文的案子也已经又申诉到了沈阳市中级法院。如果再输了官司打算怎么办?
  单、张:现在还没有考虑这些,相信国家的法律会公平公正的来判决此案。
  当天,记者到沈阳市中级法院采访。在雨中辗转等待了两个多小时,记者见到了沈阳市中级法院负责宣传的王处长。
  在联系了承办张香久、单士藩案件的法官后,王处长告诉记者:张香久、单士藩诉沈阳一运股权纠纷案件已经审理终结,省高级法院也做出了一致的判决。法院对此案的审理判决没有任何瑕疵,当事人如果对判决不满,可以去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采访手记:
  最初知道这个线索,记者内心更多的是狐疑。1元钱购买15个企业这样的“1元转让”、“0转让”,在国企改革之处屡见不鲜,但所有这样的交易无不都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妥善安排国企大量的在职和退休职工的生活。或者说,转让了所有权后,企业职工的生活和福利由原来的国家负担,变为购买者来负担。
  国企改制十多年来,这些当初以“1元转让”、“0转让”的企业现状如何?当初交易的前提条件保障职工生活、福利是否真正做到?如果没有得到落实,这个交易是否有效?是否也算是一种私人对国有资产的“巧取豪夺”?这些问题发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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