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际贸易实务操作惯唎中,最常使用的国际货物运输单据是海运提单B/L(Bill of Lading),对船东或船代来说,海运提单也是最重要的国际货款的结算单据之一近几年,出现了一种新型嘚货运单据FCR,并且用FCR代替信用证提单结算的情形越来越多。但是FCR和海运提单有很大的区别,而且使用FCR存在着诸多风险,该如何防范这些风险,是我們在实际外贸业务操作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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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R的签发流程及法律原理外贸收款、银行审单、货代放货都该关注!
有的把FCR叫货代收据,有的叫收货收据
核心还是"收据"两个字。
这就引出了很多问题比如说:
--放货时,要鈈要收到FCR正本才放货?
--接受FCR作为收款凭据有什么风险?
--签FCR的公司是替谁收货的?
在这篇文章里我会结合自己的经历,讲解FCR的整个签发流程和背景
并结合法律,分析上面的几个问题以便大家对FCR背后的法律原理有所了解。
最终希望大家对FCR甚至是提单,有更深入的理解
我以前茬物流公司工作时,负责的工作之一就是核对和签发FCR。
据我了解背景是这样的:
1. 国外的买家,例如某大型超市会跟很多供应商(Vendor)签買卖合同,采购货物
2. 这些大买家,会自己跟船公司签运输合同来运输这些采购的货物。
3. 这些大买家会再跟物流公司,例如我之前工莋的物流公司签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把物流服务都外包给这类物流公司
4. 第三方物流公司,服务范围包括了从装港的货物接收到卸港的货物配送,例如:
我所在的物流公司做的细节很多一般是替买家做的。
1. 供应商获得PO生产并要出货前,就会向物流公司发订舱单
2. 物鋶公司把订舱单跟PO信息核对,看看两者信息是否相符是否到交货期,有没有迟交货等再做相应处理。
3.PO信息是买家提前给物流公司的囿的会通过数据共享方式提供,物流公司在自己的系统就能查阅
4. 物流公司根据订舱单的货物信息,排好出货期根据总货量和交货方式,与仓库确认并根据买家提供的运输合同号,向船公司订舱拿舱位。
5. 散货交付的话物流公司就向供应商提供入仓S/O,整柜交付的话僦提供提柜和进码头的S/O。
6. 供应商拿着S/O安排拖车交货。交完货就到物流公司拿FCR。
7. 物流公司通过仓库或船公司收货后核对过,没问题的話就会出FCR给供应商,证明已收货这就是收货收据的来源了。
8. 供应商拿到这FCR证明已交货,就可向买家收货款了
9.物流公司会根据收货嘚情况,提供信息给船公司跟船公司对单,以便出提单但一般是拿海运单。
10. 货到了目的地买家就可直接提货,物流公司会按买家指礻安排货物入仓或直接配送到指定地点,无需出示或收取正本FCR
你如果问我,什么是货代提单?
我会说除了货代代表船东签的提单外,其他货代签的提单我觉得都可以叫货代提单。
如果货代代表船东签提单这份提单就可叫船东提单了(Master Bill of lading,即MBL)
所以上述情况以外的其怹情况,都可以归类为货代提单
例如,具有无船承运人资格的货代签的提单从大范围说,我觉得也可以叫货代提单
或者,没有无船承运人资格的货代签的提单我觉得同样可以叫货代提单。
说深入一点其实,船东提单的说法也是要注意的。
因为做过租约的朋友會知道,经营班轮集装箱的船公司并不都是船舶所有人,即登记船东
哪怕你看到船名就是这班轮船公司的名字,船也有可能不是它自巳的
无船承运人自己是没有船的,班轮船公司旗下的船也不一定都是自有的
所以,不能只用有船还是没有船,来界定是不是"船东"
哃样地,也不能用签发提单的公司是有船还是没有船,来界定这是不是"船东提单"
货代提单,船东提单是行业的叫法而已。
还是要回箌法律的本质去看不能只是看行业的叫法。
这里我想说的是,HBL的本质是提单。
是提单的话就要按照提单的模式来放货。
不按提单嘚模式放货就是无单放货了。
而FCR本质上不是提单。
看回我上面的介绍供应商交货后,拿FCR的话货到目的港,买家就可以直接提货咹排入仓或配送了,无须出示或收取FCR正本
这样,放货及物流安排一般就不会出现延误了
但是,供应商如果拿的是提单在没有收到货款,不交提单给买家时那目的港就不能放货给买家了。
所以知道为什么要签FCR,而不签HBL了吧
问题2: 放货时,要不要收到FCR正本才放货?
看了問题1的分析这个问题应该很容易就可以回答了。
就是在目的港不用出示或收到FCR正本,就可以放货了
如果还不信,你手头有FCR的话看看正面的记载,这内容也一般是记载在FCR的正面是不是有文字说明,放货时不需要凭FCR正本
这个FCR对货物的控制,跟提单是有本质区别的僦是拿着它并不能控货,因为不用凭FCR正本就可以放货
问题3: 接受FCR作为收款凭据有什么风险?
这里讲一个打到最高院的案例。
就是一个供应商茭货后拿的是FCR。
结果买方拿了货,一直没有付货款
然后,供应商就凭着手上的FCR告签FCR的货代无单放货。
案子一直打到了最高院
最高院说了,供应商作为托运人交货后,是有权要求拿提单的
但供应商没要求拿提单,而是接受了FCR又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FCR的记载供應商跟签这个FCR的货代不构成运输合同关系。
所以供应商不能说货代无单放货。
案情和结果大概是这样了
从这里能看出,供应商接受FCR来結算和收取货款的话当货物交到货代指定的仓库或码头,就很可能已经失去对货物的控制
后续货款的收取是不能靠FCR来控制的,因为无需出示或收取FCR正本就可以放货给收货人了。
我以前所在的物流公司同样的买家,有部分供应商不接受FCR尤其是高价值的货物,而是要拿提单或者是海运单。
商业上的事情没有什么是一定的。
但不管怎样起码要知道,接受了FCR就很可能控不了货。风险和收益自己衡量吧。
我工作的那家物流公司是替买家收货的。
但物流公司替卖方收货的模式可以吗?
想来想去,好像也没什么不可以的
说回货代簽FCR的这种经营方式,跟一般的货代经营有点不同。
一般的货代如果自己是做承运人的角色,那就是替自己收货
如果货代不作为承运囚的角色,不签发任何文件包括不签HBL或者FCR,也是有可能的
那这货代,就不替任何人收货是一个订舱代理。
这货代是替供应商向船东戓其他承运人订舱或者是指定货的话,替买家订舱
货代经营角色不同,背后法律关系也不同
货代替买家收货,签FCR给供应商自己跟供应商一般是不构成运输合同关系。
但也有案例法院根据FCR的表面记载,特别是"运输"二字认定签FCR的货代,跟拿着FCR的供应商构成运输合哃关系。
货代替自己收货签HBL给供应商,就跟供应商构成运输合同关系
货代不替谁收货,也不签任何文件给供应商只是一个订舱代理嘚话,不管替供应商还是替买家订舱跟供应商是有可能构成代理合同关系的。
总的来说一份单据,它的性质是什么背后构成什么样嘚法律关系,是需要综合分析和认定的
特别要看它的表面或背面记载的内容和条款。你拿份提单和FCR来比较看看就知道了
上面从实务和法律的角度,对FCR的签发做了比较详细的讲解但这些都是针对一般情形的,仅可做一般性参考具体情况,请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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