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证券业务法律业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09-2109-2109-2109-2109-2109-2109-2109-2109-2109-21最新范文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所 面临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 2017年第07期 - 2017 - 上海律师 - 律师文化 - 东方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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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  )出具法律意见。A.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B. 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C.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D. 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
正确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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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Undefined variable: _SESSION in /backup/q_wwwdedecms/q_wwwdedecms/4/0/4/5/c/m.html on line 593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工作底稿的基本要求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工作底稿的基本要求
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过错推定法律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二、律师从事证券业务范围及工作底稿要求
(一)《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业务范围:
1、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2、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  (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  (三)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  (四)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五)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六)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  (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  (八)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  (九)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工作底稿的要求:
3、第十八条:律师应当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并对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中各具体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律师的分析判断作出说明,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  4、第十九条:工作底稿由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事务所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7年;中国证监会对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 ——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span STYLE="mso-bidi-font-size:10.5line-height: 150%;font-family:宋体;mso-ascii-theme-font:minor-mso-fareast-font-family: 宋体;mso-fareast-theme-font:minor-mso-hansi-theme-font:minor- color:#、第十二条:律师应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承诺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审慎审阅,并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概要中发表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由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已经本所审阅,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span STYLE="mso-bidi-font-size:10.5line-height: 150%;font-family:宋体;mso-ascii-theme-font:minor-mso-fareast-font-family: 宋体;mso-fareast-theme-font:minor-mso-hansi-theme-font:minor- color:#、第十三条: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同时,应制作工作底稿。
    前款所称工作底稿是指律师在为证券发行人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会议纪要、谈话记录等资料。
  3、第十四条:
律师应及时、准确、真实地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质量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4、第十五条:工作底稿的正式文本应由两名以上律师签名,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其内容应真实、完整、记录清晰,并标明索引编号及顺序号码。
  5、第十六条:工作底稿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律师承担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委托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制作项目的时间或期间、工作量统计。
  (二)为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制定的工作计划及其操作程序的记录。
  (三)与发行人(包括发起人)设立及历史沿革有关的资料,如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或变更文件的复印件。
  (四)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重要文件和会议记录的摘要或副本。
  (五)与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相互沟通情况的记录,对发行人提供资料的检查、调查访问记录、往来函件、现场勘察记录、查阅文件清单等相关的资料及详细说明。
 (六)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的书面保证或声明书的复印件。
   (七)对保留意见及疑难问题所作的说明。
   (八)其他与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的重要资料。
   上述资料应注明来源。凡涉及律师向有关当事人调查所作的记录,应由当事人和律师本人签名。
    6、第十七条:工作底稿由制作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保存,保存期限至少7年。中国证监会根据需要可随时调阅、检查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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