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为儿子婚后购房父母出资买车赠与协议,是赠与还是借款

《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是赠与还是借款?》
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是赠与还是借款?
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是赠与还是借款? 案情简介伍先生与娄女士于2013年2月登记结婚,2013年4月伍先生父母出资140万元为其购房一套,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争吵不断,2013年9月,伍先生向法院起诉与娄女士离婚,并要求房屋判归原告伍先生所有,夫妻共同债务140万元由其自行偿还,理由是双方于2013年4月购房时,因双方均无经济能力,为支付购房款先后向伍先生父母借款140万元。各方观点:原告观点:140万元是原告向其父母的借款,并非父母赠与,且提供了只有伍先生一人签字的借据证实。被告观点:从其出资形式来看,原告父母当时是明确赠送给被告与原告夫妻双方的,所以在购买房屋时,是以被告与原告二人的名字共同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房产最终会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原告父母对此也非常清楚。律师观点:马成律师团认为,原、被告婚后所购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平均分割,原告诉称借款140万元不符合事实,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在支付购房款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原告父母在出资当时并没有以签订赠与合同等形式来明确表示单独赠与其儿子,因而,原告父母为被告与原告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是对双方的赠与,依法规定,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共同依法平分。其次,原、被告于2013年2月登记结婚,2013年4月购买诉争房屋,该房是原、被告双方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另在购买房屋时,是以被告与原告二人的名字共同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房产最终会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综上已足以认定原告父母的出资是对原告与被告夫妻双方的赠与。本案中,原告父母是在其儿子提起离婚诉讼后,为了与原告串通,而由原告提供假借条,企图将赠与予以否定。该借条不具有真实性,而原告父母的证言也不足为信。实际上,如果真如原告父母所言,他们自始至终都要求儿子两口子写借条,儿媳妇不愿意在借条上签名,那么明知他们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他们完全可以拒绝出资,也完全可以在出资时到公证部门或有关部门办理借款公证,但是他们并没有这样做。为什么?只能说明当时的出资就是赠与,而不可能是借款。由此可见,原告诉称借款140万元不符合事实,原告将其父母的赠与说成借款并无法律依据。法院判决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60万。律师点评:本案表面上看似一件普通的离婚诉讼案件,但对于其中购房所付房款是男方父母的借款还是赠与?如果是赠与,是对一方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均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实践中此类纠纷也越来越普遍,是非常典型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对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出资的性质认定,属于借款的,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界定是个人赠与还是双方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结婚时间及父母的明确表示为区分标准,具体是“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问题是,如何认定父母的借款和父母的“明确表示”?实践中,父母的借款往往没有借条,而父母的赠与也往往没有明确的表示。本案中,伍先生和娄小姐购房时由原告父母出资是明确的,有原告父母的银行划款凭证,被告对此也不否认。现原告声称该出资是借款,有原告出具的借条,有原告父母出庭证明;但我们知道,由于借条是原告出具的,其日期原告完全可以倒签,而原告现提出离婚,原告父母出庭作证袒护原告也不无可能。那么,如何认定父母的真实意思和明确表示?马成律师团分析认为,父母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该是在出资当时;而父母对一方或双方赠与的明确表示,也应该是在赠与当时。出资当时的有效凭证,才是判断父母真实意思的证据,因为日后一旦子女婚姻有变,为维护子女利益,父母偏袒子女普遍存在。因而,不能证明是借贷的,应推定为赠与;不能证明父母赠与当时有明确表示的,应当根据赠与时间即婚前或婚后分别推定为对一方或双方的赠与。【相关法条】《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有什么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到深圳知名律师团队马成律师团网咨询!本文由()首发,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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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父母给儿女钱买房 算赠与还是借款?
  市民张女士:我父母在我结婚前后分两次给了我20万元让我买房,我们在婚后买了现在居住的房屋。
  如果我们离婚,房屋该如何分割?20万是赠与还是借款?
  圣奇所何永萍律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有明确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在离婚时,一方提出买房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赠与,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要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因此,法院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借钱的一方要另案起诉。(杨京瑞)
责任编辑:尹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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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离婚后如何分配?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2012年4月,徐先生准备结婚,徐先生的父母遂拿出积蓄200万,徐母董老太太还向弟弟借了100万,共花300万给徐先生买了朝阳区的商品房,以徐先生一个人的名义签了买卖合同,老两口全款付清。之后徐先生和曹女士登记结婚。2013年房本下来,董老太太怕儿子经不起枕边风,把曹女士的名字加到房本上,于是房本一直由董老太太保管。
2013年初,徐老先生夫妇居住的房子拆迁,根据拆迁政策,补偿老两口两套2居室,老两口想着就徐先生一个儿子,房子早晚是儿子的,就想把其中一套安置在丰台的2居室直接登记在徐先生的名下。董老太太一直觉得儿子闪婚这事不靠谱,只想把房子给儿子一个人。
董老太太找到律师做了律师见证,见证该套回迁安置的2居室是老两口赠与徐先生个人的。之后,董老太太心里就踏实了,以徐先生的名义和开发商签了购房合同,缴纳了购房款。
2014年6月,曹女士起诉徐先生离婚,并要求分割位于朝阳区的商品房和丰台区的回迁安置房。董老太太一听非常气愤,这时徐先生才告诉母亲,婚后,曹女士一直要在房本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因为房本在董老太太手里,徐先生挂失了房本,补办了一个新的,和曹女士一起到房管局加了名字。
老两口将儿子和儿媳妇告上了法庭,请求确认商品房房屋产权归老两口所有。但是徐老先生夫妇手中只有银行转账记录、借条和原来的房本,再无其他证据材料。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徐老先生老两口确认房屋权属证据不足,最终没有支持老两口的请求。董老太太拿到判决书后,彻底崩溃了。
律师解读&&&&以债权债务另行起诉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认为,从目前徐老先生夫妇提供的材料来看,的确很难确认权属。徐先生将曹女士名字加上,视为对曹女士的赠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李松律师建议徐老先生夫妇从债权债务的角度另行起诉。董老太太向弟弟借款100万元有借条,也有银行流水,自己将徐老先生卡上的200万和借来的100万转到徐先生卡上也有银行记录。徐老先生的兄弟姐妹能证实老两口借钱给徐先生买房。通过这些证据,证明徐老先生夫妇出资给徐先生买房是一个借款的行为,而非赠与。老两口也是拿出多年的积蓄为儿子买房,如果是赠与,老两口拿什么养老。
之后,法院认为证人证言及借条、银行转账流水等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徐老先生夫妇出资为徐先生买房的行为属于借款,而非赠与,判决徐先生和曹女士支付徐老先生夫妇300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曹女士和徐先生离婚,朝阳区的房屋评估价值为420万元,扣除夫妻共同债务300万元,另外的120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关于曹女士提出分割丰台区的回迁安置房,法院认为,该套房屋虽然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但是是由徐先生父母出资,登记在徐先生个人名下,&徐老先生夫妇也做了律师见证。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李松律师提醒,很多父母花大半辈子的积蓄给孩子买房,一般不会明确约定是赠与还是借款。实践中,许多父母都是拿养老钱给子女买房,如果简单的把父母的出资认定为赠与,显然对老人不公平。
父母为子女买房,建议家庭内部写一个赠与或借款协议,或是像董老太太那样请律师做见证。此外,纠纷发生时不要盲目起诉,诉讼策略的选择十分重要,建议向专业人士寻求帮助,选择最佳诉讼策略。
责任编辑:何方(QN0035)  作者: 纪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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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还不是你们一家协商的事情无需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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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如果我的父母为我婚后出资,这是赠与还是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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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是借款也可以是赠与,如果是借款,应该写个借款协议,如果没有,算赠与,如果要赠与你一方,最好写个协议,不写则为赠与双方,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如有需要律师提供服务,请致电或者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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