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四个原则解释通常是遵循有利于哪一方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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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安装浏览器,或使用别的浏览器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原则的适用分析
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原则的适用性分析(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郭丽军100081)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成立后双方应严格履行,但是当事人双方可能对合同中的条款文字理解不一致而发生纠纷。为此,需要对保险条款文字表述的含义进行公正、客观的解释。在对保险条款进行解释时,必须遵循保险合同解释的原则。在当前的法律事务中,如果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生争议,诉至法庭,在审判时许多法院常常引用保险法的规定,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的判决,并且这种引用有不断扩大的趋势。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原则的滥用,一方面不符合保险法的立法精神,另一方面也使许多被保险人产生误解,不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原则的由来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原则也称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其含义是:当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内容发生争议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该解释原则最初源于1936年英国的一个人身保险赔偿案例,后经不断发展而成为保险合同的一大解释原则,并为各国保险法所采用。之所以在法律上采用该解释原则,是因为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地位的不平等。首先,由于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保险合同条款是由保险人或其主管机关事先拟就的,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条款只能表示接受与否,在法律地位上处于相对弱势;而保险人则有很大的优势。对此,为了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在对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解释应采用的原则上,法律作了一些倾斜。我国《合同法》对此的原则性规定是:对同一条款如果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作不利于提供条款一方的解释。《保险法》第30条明确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其次,保险合同是具有一定专业性的合同,保险人是集聚风险的专家,具有相当丰富的法律、金融、风险管理等方面知识,而与保险人相对应的保险合同另一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往往对此知之甚少或完全不了解。基于上述两方面原因,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被世界各国在解释保险合同时普遍采用,我国也不例外。运用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原则的前提如果片面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很容易让人理解为:只要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间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都应当作有利于后者的解释,而不论其解释是否存在两种以上。正是如此,该原则被扩大的适用了,以致在注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却忽视了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也是应受保护的。事实上,在所有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中,该原则并不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恰恰相反,其适用要受到很多限制。正如《合同法》的原则性规定,只有在对争议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情况下,即合同条款用语含糊,意思不清,就合同双方当事人而言,不论从其中任何一方的立场出发进行解释,都可以说的通时,既然格式条款是由一方提供的,就应当作有利于非提供条款一方的解释;具体到保险合同,当从保险人的立场出发进行解释,可以说的通,而从投保人一方的立场出发进行解释,也可以说的通时,才可适用该原则,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如果保险合同条款的用语明确,含义清晰,或者虽有不清,但经过解释已经完全明确时,就不应再适用疑义解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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