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后补偿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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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何分段计算
【案情简介】
& 孙某于日应聘某房地产公司销售经理职位,双方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日,房地产公司提出协商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同年10月25日孙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对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孙某依法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房地产公司按照19年的标准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仲裁委裁决,由房地产公司支付孙某1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案件评析】
& &一、计发基数
&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基数以日为分界点,实施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分界点之前的计发基数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但在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订立劳动合同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况下,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分界点之后的计发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但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二、计发年限
&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分界点()之前的计发年限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只在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情形下,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分界点之后的计发年限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在分段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应本着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尽量避免重复计算。尤其是在少数极端情况下,如申请人于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因出现法定情形,2008年1月,被申请人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如果完全分段计算经济补偿,申请人即可以获得1.5个月的经济补偿,有违公平合理的原则。
三、计发上限
&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分界点()之前的只有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两种情形下,有计发年限不得超过12年的限制。分界点之后的则只有在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情形下,有计发年限不得超过12年的限制,除此之外,则不再有计发年限的限制。
& 本案中,《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孙某工作年限虽已超过18年,但最多也只能享受12个月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孙某工作年限为7个多月,按规定可享受1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前后相加计13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2款,“本法实施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子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启示与思考】
& 本案争议主要涉及法律适用方面,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未能协商一致、友好地解除劳动合同,致使双方当事人对经济补偿的法律适用产生了分歧。当然,根本原因在于《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与之前的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如何对待前后法律规定之间的差异,既要考虑新旧法律法规的衔接,又要体现公平合理,而不可简单机械的片面理解。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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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是多少,公司要强制解除和我的合同了
强制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是多少,公司要强制解除和我的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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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工人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因其在单位工作两年(不大到),可以主张四个月工资数额的赔偿金。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分以下三种情况,可以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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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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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在合同期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建议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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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咨询个人解除劳动合同有补偿金吗
F在这个公司没法呆下去了.准备辞职.能拿到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吗?具体情况如下..F单位是计件制.因为A得罪了F单位的领导.领导就故意整A.不安排工作.每天就喊你在岗位上站起.工资是有.就是是最底标准那种.随时安排人来查岗.A上厕所.就有人通知领导.领导马上就带几个人事部的来查岗.查...当然A不在岗.不在岗当然就违反了公司规定.违反规定就罚款.这样下来几次.A的工资几乎就没有了.F单位也不说解除劳动关系.哭..现在这样的事情太多了.中国的劳动法啊.你什么时间才能为劳动者想想啊 .如果是立法人遇见了这样的事情.请问你自己该怎么办????凸
09-06-10 &
单位如果有下列过错,你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其中: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就看你有无以上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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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只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对方同意。不管单位有没有过错,只要你不想干了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你的权利。如果单位有过错,你辞职时还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单位没有过错,自动辞职的则没有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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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自己辞职,没有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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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按《劳动合同法》执行。 2、用人单位只要不提出续签或者提出解除合同,导致固定合同期满未续签的,就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3、如果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合同到期后拒绝续签,用人单位则不需要支付补偿金。1 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提出的续签条件低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导致劳动者不续签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 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要求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续签,这种情况用人单位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每满一年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3 按《劳动合同法》执行。(1)是否换言之,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提出的续签条件低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导致劳动者不续签的,用人单位均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你的理解是正确的。 (2)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要求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续签,那这种情况用人单位是否仍要按这个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充金?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那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是如何? 如果是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合同,公司是不用支付补偿金的。具体要看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般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一般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法》的这一规定是否与《劳动合同法》上述的规定有冲突?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执时,应按以上哪部法律执行?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合同法这方面是有所冲突,如果冲突,是适用新的劳动合同法的真诚解忧,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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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只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对方同意。不管单位有没有过错,只要你不想干了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你的权利。如果单位有过错,你辞职时还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单位没有过错,自动辞职的则没有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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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你是你自己呆不下去离职是没有补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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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向单位提出辞职的话肯定是拿不到经济补偿的,而且还要向单位提前30天通知,如果没有提前通知的话,单位也有权力追究你的责任,让你给补偿的。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关于纳税人取得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纳税人取得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与任职受雇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分二种情况:一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补偿金(列入国务院试点城市的工业企业破产给职工的费用称“安置费”,未列入试点的企业和虽列入试点城市但不是工业企业的称“经济补偿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除前述以外的个人取得的补偿金都要征税,但在计算税款时,可以扣除以下两项:(1)当地(县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局公布的为准)3倍的数额。(2)个人在领取该补偿金时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提供有关凭证)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但严格按政策精神,扣除额应仅限原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原由企业负担的部分不得扣除。
扣除上述两项后的余额,再按以下办法计算: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进行平均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商数小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内籍人员3500元/月,外籍及港澳台人员4800元/月),则无需纳税。
王仁系某国有企业30年工龄的老职工,2011年11月因企业改制被解除劳动关系(经本人同意),一次性取得下岗经济补偿金100000元,生活补助费10000元,其他补助10000元。下岗前,王仁已缴纳了10年的养老金和医疗保险费,按有关规定,王仁愿意一次性自己缴足尚未缴纳的5年养老金和医疗保险费,养老金原企业月缴纳350元 ,个人缴纳100元,医疗保险费原企业月缴纳36元,个人缴纳18元。在领取补偿金时,王仁一次性向社保部门缴纳了30240元的养老金和医疗费。
假设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为9000元,则不征税的3倍基数为27000元。在计算王仁的个人所得税时,其120000元的总收入中先扣除上述27000元余93000元。再扣除属个人应当缴纳部分的养老金和医保费(提供了凭证)7080元(100×12×5+18×12×5),原由企业负担现为个人愿意缴纳的部分23160元不得扣除(这里按严格的政策精神处理-注)。因此王仁的计税基数为00-元。其30年工龄超过12年的商数,因此只能按12年(月)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算为:
应纳税额【(80)×10%-105】×12=3132元。
上例中,如果王仁没有缴纳剩余5年的养老费和医保费,按照厦门市的有关规定,在计算税款时,可以扣除以下两项:1、我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 2、解除劳动合同的上一个月个人负担的社保费。
在扣除上述两项内容时的计算办法:
1、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您的工龄为30年,应按12年计算)进行平均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如果商数小于厦门市目前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则无需纳税。反之,则按以下公式计算:
具体的计算公式=[((A—B)÷工作年限—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工作年限&
其中:A=取得的补偿金—我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
B=取得补偿金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上月,按照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的由个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或补交的社保费合计&
备注:上述公式中出现“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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