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兴中天二类人员”以“投资返利”为诱饵发展会员 沁阳三名骨干被公诉
6月28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外披露一起网络传销案件邹某某、吳某某、李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份至7月份,河南兴中天二类人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复制“善心汇”经营模式在网上开辟网站,组织团队通过线上线下推广“兴中天二类人员互助平台”方式發展会员以“投资返利、拉人返利”的形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传销活动期间,被告人邹某某、吴某某、李某甲积极参与并在沁阳市發展下线
1、2017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邹某某通过庞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以自己儿子程某某的名义加入“兴中天二类人员互助平台”后,其ID:40789账户发展下线361人其中重复人员104人,实际发展人员257人所属层级为19层。
2、2017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吴某某通过被告人邹某某介绍以其个人洺义加入“兴中天二类人员互助平台”后,其ID:69184账户发展下线137人其中重复人员45人,实际发展人员92人所属层级为21层。
3、2017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通过被告人邹某某介绍,以其女儿李某乙名义加入“兴中天二类人员互助平台”后其ID:70612账户发展下线61人,其中重复人员15人實际发展人员46人,所属层级为21层
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于2018年11月30日被沁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吴某某于2018年11月30日被沁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2月1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吴某某、李某甲伙同他人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並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