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恳新员工入职告知各部门要向那个部门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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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困难农垦企业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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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人社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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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妥善解决我省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5号)和《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62号)精神,现就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困难农垦企业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一)困难企业单位  1、连续停产停业1年以上的国有农林水企业、农垦企业和城镇大集体企业的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  2、有少量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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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企办[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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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政办发[2014]
琼人社发[2010]
赣人社字[2011]
哈政办发[2004]
粤劳社发[2009]
豫工信[2012]58
阳政办发[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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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企业以员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该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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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能胜任工作”的意思。
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参见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2、解除劳动合同的必备条件。
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企业不能马上解除劳动合同,需经过培训员工或者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程序。只有在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员工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才可以解除该员工劳动合同。
企业要有对员工进行具体考核并将考核结论告知员工的证据;用人单位对员工两次不能胜任工作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案件胜败的关键。&&&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调整工作岗位无需经过劳动者同意的。(参见《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3、企业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程序。
即使满足了上述两个条件,用人单位也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方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要按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律风险规避法律风险提示:
不胜任工作是指,在用人单位无故意提高工作定额的情况下,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的情形。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就无法达成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因此,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下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那么,是不是一旦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立即以此为由单方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呢?答案是否定的。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劳动者不胜任本职工作;(2)对劳动者进行了重新培训或调岗;(3)重新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原工作或者调整岗位后不能胜任新岗位;只有在满足这样的一个前提下,用人单位才能以不胜任工作为由主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需要履行提前30日通知的程序义务。
风险级别:☆☆☆☆☆
风险规避措施:
重点注意事项
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知晓本岗位的职责和考核标准。
1、劳动者应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或者入职后,了解自身岗位的职责和考核标准。
2、对单位要求本人签字的规章制度或岗位职责说明书以及各种考核标准一定要留有备份,以便于自身核对是否能胜任本职工作。
3、无论用人单位因何种原因为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当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时,劳动者在书面确认前应当要注意,如有不同意见务必及时提出,否则签字后将视为劳动者对变更工作岗位的认可。
适用不胜任工作条款解除合同时需注意的事项
在适用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注意以下事项:
1、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2、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不能马上解除劳动合同,需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程序。只有在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有对员工进行具体考核并将考核结论告知员工的证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两次不能胜任工作承担举证责任。
注意的是,这里的调整工作岗位无需经过劳动者同意的。
3、即使满足了上述两个条件,用人单位也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要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若对用人单位以其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有争议的,可与单位进行磋商,或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投诉,也可直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向法院起诉等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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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吗?
王某拥有10年丰富的工作经验,是位娴熟的技术型人才。他于2005年7月份应聘进入A公司工作,与A公司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担任技术支持岗位。合同中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王某在试用期表现良好,同年10月份转正。其后王某正式开始了他热爱的技术工作。
  不过让王某没有想到的是由于A公司的经营性质,A公司要求全公司的员工,无论什么岗位都必须出去联系客户,还规定每天联系的客户至少要在5-10个左右,员工每周都要进行业绩汇报。这些都要作为员工一年工作表现优劣的评估依据,与工资、奖金甚至是能否留任都是息息相关的。王某所在的技术岗位也不能幸免,他一向对技术工作比较在行,却不善于同人打交道,因此联系客户的业绩一直欠佳。
日王某突然收到公司书面通知称:鉴于你前期的工作表现及自己的工作总结,公司认为,你不能胜任技术支持岗位的工作,未能遵守合同规定的公司相关制度,请即日起至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
  王某对公司的做法深感气愤,也觉得留在公司不能发挥一技之长。于是在收到该通知后的第二日即前往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了离职手续,但王某认为自己工作一直都勤勤恳恳,非常认真,没有差错。他觉得公司以员工(联系客户业绩欠佳)这个理由与他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在咨询律师之后提起了劳动仲裁的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未提前通知替代金。
劳动仲裁过程中,A公司提供的证据主要是王某个人工作小结,日常考勤记录,公司网络上的聊天记录。A公司认为王某在近一年的工作中,工作业绩平平,总是达不到公司的相关要求,这在他每周的工作小结中可以体现。而且公司还发现王某在日常工作的过程中经常处理私事,公司截取了他上班利用网络聊天工具与同事、朋友聊天的记录,记录显示王某聊的都是与工作无关的内容。A公司认为以上的种种证据都证明了王某没有尽心尽力地为公司服务,不能胜任他现在所处岗位的工作。王某则不认可A公司的这种说法,他认为自己开始应聘的就是技术类岗位,本来就不应该要求他做联系业务的工作,而上班聊天的事实虽然存在,但占用的工作时间是微乎其微的,更谈不上影响正常的工作。王某同意离职,但要求单位给予相应的补偿。更何况单位是以王某不胜任工作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公司以不胜任解除依据不充分,即使解除依据充分,适用不胜任解除条款,公司仍然是应该提前三十天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故裁决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提前通知替代金。(本案例来源:劳动合同法资料网,发布时间:,原作者不详)
案例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案
某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是山东省某市的一个大型国有企业,陈某只有小学文化水平,在1980年顶替父亲进入该厂机械车间工作。1994年,公司改制,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站稳脚跟,并在市场中保持领先地位,公司进行设备改进,并采取国际招标的方式,在国际市场上购买了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大型生产设备。由于引进的生产设备和公司原有的设备相比,操作程序发生了根本变化,因此按照与生产商签订的购买合同的约定,生产商派出了三名技术指导人员来机械公司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和技术培训,为其3个月。按照机械公司的要求,包括陈某在内的车间个人200多人参加了为期一个月的技术培训。培训结束之后,技术顾问继续留在机械公司进行技术指导。由于机械公司的生产设备全是在国际市场上采购的,设备上的标志即操作说明都是用英文标出的,而且程序比较复杂,对操作者的文化水平要求较高,这对于只有小学水平的陈某来说,无疑造成了很大困难。三个月后,技术人员回过,陈某任然没有掌握技术,还造成了多次失误。公司经理找陈某谈话,对其进行批评,陈某也接受,并表示继续努力改进。之后,陈某采取了一系列方法,但是效果并不理想,由于出现同样情况的还有5个人,因此机械公司又从车间挑选了两名熟练的技术工人,对陈某等六人进行了为其半个月的专门培训。经过培训之后,其余5个人基本上掌握了操作技术,而陈某文化水平有限,还是不能完全掌握。因此机械公司决定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并将这一决定口头通知了陈某,陈某不同意,表示愿意继续学习,如果不行,可以调换工作。机械公司表示,由于公司改制的需要,需要裁剪人员,留下来的员工都要求比较高的文化水平,没有其他工作可以调换。随后,公司正式书面通知了陈某,决定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并表示如果陈某服从公司的决定,公司在经济上给与适当照顾。陈某不服,向机械公司工会申请调解,未得到支持。后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委员会审查作出裁决,没有支持陈某的请求。于是,陈某向所在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机械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不能胜任其所从事的工作,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
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第3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章,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因此不断提高劳动技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是劳动者的义务。根据《劳动法》第26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经过培训的调换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因此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本案例来源:企业劳动维权网,作者:张伟
兰柳艳,发布时间:)
本文所涉及的法条: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本条第(二)项中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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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湖南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当前位置: &nbsp>&nbsp&nbsp>&nbsp
&索&引&号:
hnagri/758
文&&&&号:
湘政办发[2003]44号
公开范围:
主&题&词:
&所属主题:
所属题材:
签属日期:
登记日期:
&发文日期:
所属机构:
公开方式:
统一登记号:
公开责任部门:
信息时效性:
类&&&&别:
农业、林业、水利
《 湖南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湖南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文 号:湘政办发[2003]44号 发布日期: 执行日期: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制定的《湖南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做好国有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关系到国有农垦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财政、农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年十二月九日 
湖南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二00三年十二月三日)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我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一、从2003年7月1日起,各地按规定将列入国家农垦统计范围的国有农垦企业及其正式职工、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国有农垦企业正式职工是指国有农垦企业中有符合规定的招工录用审批手续、有健全的劳动和工资关系、有完整的职工档案、并在本企业按规定履行了义务的职工。  二、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国有农垦企业撤场建区(管理区)的,要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撤场建乡(镇)和未进行农场体制改革的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市州、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三、国有农垦企业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后,按规定录用为公务员和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政策。  撒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直属工商企业,改制后登记为独立法人、生产经营正常、有缴费能力的,其在职职工整体纳入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破产关闭和停产多年、无缴费能力的,不再整体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原在职职工实现了再就业的,在新的就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就业或者自谋职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仍实行农场管理体制的农垦企业,其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企业和职工整体纳入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四、国有农垦企业(包括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中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实行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参保办法。  单位缴费比例为单位缴费基数的13%,个人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基数的8%。个人帐户规模为本人缴费基数的11%。  国有农垦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统一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核定。  国有农垦企业单位缴费基数为本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应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单位缴费可以实行与土地耕作、生产经营面积挂钩的办法,将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摊到本企业土地耕作、生产经营面积上征收,一定5年不变;也可以采取其他办法。  缴费方式可以采取按月申报,按月或按季、收获季节缴纳,年底缴清。  五、2003年7月1日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垦企业原已退休人员,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审核认定其退休条件(达到规定退休年龄,1995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连续工龄应满10年;199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连续工龄应满15年),核定其基本养老金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不低于全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  国有农垦企业原已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核定:  基本养老金=1983年(1982年底前退休的为退休当年)月档案工资×1.35+1983年12月31日前连续工龄×4.5元十1984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连续工龄×3.5元  连续工龄15年(含)以上,核定后的基本养老金低于120元的补足到120元;连续工龄10―15年,核定后的基本养老金低于105元的补足到105元。  国有农垦企业(包括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原自行制定的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高于按本办法核定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是否发放由各地或企业根据效益情况自行确定。  国有农垦企业(包括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已参加当地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职工,原则上按参保时确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也可以执行此次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垦企业原已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办法。  六、从事农业生产的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3年7月1日以后按规定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从其被批准退休的下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20%  2、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3、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1.4%×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按国家规定计算。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正式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1986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无视同缴费年限。职工自愿缴纳1996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期间养老保险费的,可只缴纳个人帐户规模部分(1996年一1997年为个人缴费基数的16%,1998年后为个人缴费基数的11%)。缴费后按规定补记个人帐户,计算缴费年限,退休时计发相应的待遇。  对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按其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一次性发给其两个月的全省上年度农垦企业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七、国有农垦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按省农业厅、省劳动人事厅湘农业(1987)场第279号文件规定执行,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退休。  八、2003年7月1日应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垦企业及其职工,要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截至2004年12月31日,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如以后参保,将按其实际参保并足额缴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其1995年12月31日之前的连续工龄不再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九、2003年7月1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垦企业及其职工,参保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不补缴,同期所发生的退休人员退休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不结算、不补发。  十、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基金征缴力度,做到应收尽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对国有农垦企业参保后增加的基金收支缺口,由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根据相关因素确定资金补助数额,一次核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再变动。不足部分由管理区、农垦企业所在市州、县市区解决。  十一、各地有关国有农垦企业参保的政策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window.slotbydup=window.slotbydup || []).pu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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