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的烟囱高度比相邻的相邻建筑物基础 间距要高多少

火力发电厂建设用地指标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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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建设用地指标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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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 《 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 》 ( 【1987 】国土[建]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 《 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与工作暂行办法 》 ( 〔1989 〕国土[建 ] 字第169 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 《 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制订修订计划 》 (计综 【1987 】2390 号)的安排,由电力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等单位编制的 《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力发电厂部分) 》 ,经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 年8 月14 日以建标 【1997 】204 号文批准,发布全国施行。为了便于有关部门和咨询、设计、科研、建设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建设用地指标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的规定,现将 《 火力发电厂建设用地指标条文说明 》 予以印发,供国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
1997 年10 月
第一章总则
第1 . 0 . 1 条本条文阐明编制本建设用地指标的目的。土地是有限的自然资源,是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各类工程项目进行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和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条文中提到的“基本国策”,是根据中发(1986 ) 7 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提出的,国家计委和国家土地管理局以(1987 )国土(建)字第144 号文联合印发的《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 》 的通知中也对此予以明确。
我国地少人多,随着建设事业的发展,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的矛盾将日趋突出。因此,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既要强调适应建设需要,又要提高土地利用率,节约用地。
过去,在电力工程项目建设中,对合理和节约使用土地虽有规定,但还没有形成一整套完善的用地定额体系和严格的科学管理制度,本指标的制定为在电力工程项目建设中进一步贯彻“基本国策”创造了条件。
第1 . 0 . 2 条本条阐明本建设用地指标的作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用作确定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编制初步设计阶段,用作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
发电厂的建设用地面积,因建厂地区的自然条件、拟建的单机容量和建设规模不同,以及发电厂自身的各生产工艺系统不同而各有差异,甚至在相同单机容量和建设规模条件下,由于建厂技术条件和工艺系统不同,用地面积将有成倍之差。所以,在确定和审批发电厂的建设用地时,应首先对照基本指标规定的各项技术条件,凡与基本指标的技术条件相同者,可直接查表确定建设用地;如其中某几项与基本指标规定条件不同,则可按本建设用地指标规定的调整指标,对相关项指标进行调整,以确定该项目的建设用地。
第1 . 0 . 3 条本条规定本建设用地指标的适用范围。本建设用地指标不仅适用于电力部门的发电厂工程项目,同时还适用于有关部门和地区自行建设的中、小型发电厂。指标规定的单机容量从3MW 起步,是为满足电力部门以外建设发电的要求而制定的;上限定为600MW , 是以适应我国当前实际工程中采用的最大国产机组的情况确定的。
本建设用地指标的编制以新建规划容量为依据,对于超过原规划容量的改、扩建工程,因受原有条件和总平面布置格局的限制,情况比较复杂,有的可在原厂区内改、扩建,不需新增用地;有的需全部或局部新征用地;有的生产工艺系统或辅助生产系统能全部或部分利用;有的不能利用需再度改造或全部新建等等。因此,改、扩建工程的厂区总平面必须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进行布置,其建设用地难以按本指标控制,故本条规定改、扩建工程项目参照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1 . 0 . 4 条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 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 、 《 国家建设用地审批工作暂行规定 》 等。在实施过程中应按建设程序办事,从工程项目选址,确定规划容量,采用生产工艺水平,确定协作项目,以至规划设计、总体布置等各个环节都要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第1 . 0 . 5条发电厂的建设专业多,涉及面广,相关配套项目用地,诸如铁路专用线、专用公路、水运码头及生活区等,有关部门将制订相应的建设用地指标。编制本建设用地指标时,已综合贯彻了总图运输、防火、铁路、道路、环保、卫生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在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时,同样要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指标的规定。随着技术的发展.上述各项标准常要适时地进行修订,因此,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规定时,应及时注意遵守新的标准,避免出现矛盾。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2 . 0 . 1 条厂址选择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影响的因素错综复杂,除其自身的建厂条件外,有时还要受其他工业、交通运输、城镇规划以及国防军事设施等因素的制约。因此必须因地制宜,全面综合地进行比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第二十条中指出:“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因此,应将使用土地的优劣作为厂址比选的重要条件。发电厂的厂址选择,对于同样具备建厂条件,且技术经济条件差别不大的各厂址,应优先选择利用非耕地劣地的厂址,放弃占用耕地和好地的厂址。
第2 . 0 . 2 条可行性研究阶段是确定厂址的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一般都列有各厂均需用地的数量,并叙述各厂址用土地的类别(如菜地、稻田、果园或荒地、滩地等)。初步设计文件,应分别列出各总平面布置方案的用地规模,从工艺流程顺捷、功能分区明确合理,厂区布置紧凑等方面提出节约用地措施,论证建设用地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2 . 0 . 3 条本条对选择设备和工艺流程应贯彻节约用地的精神,提出了原则规定。节约用地需要设计单位各工艺专业密切配合。更新设备,采用有利于节约用地的新技术、新工艺一般会节约用地,但新的设备和新的工艺往往会出现较高的投资,如电气设备采用六氟化硫组合电器(GIS )后,在节约用地方面比采用常规设备可节省较多场地,但设备价格高,在当前国力有限的条件下难以全面采用,需要作全面论证比较后确定。本条说明了节约用地与采用新设备之间的相互关系。
第2 . 0 . 4 条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应按批准的规划容量,进行全面、合理地统筹规划,远近结合,合理布置,这是发电厂总布置设计的重要原则。为加强发电厂布置的整体性和合理性,发电厂的建设用地应按批准的规划容量根据工艺流程,结合地形、地貌、地理特征一次规划好。当按规划容量分期建设时,近期建设用地应尽量集中,需要多少,征用多少,并尽量避免带征地,不应大手大脚,宽打窄用,更不应征而不用。应当指出,对于规划容量中分期建设的项目,有的建筑受地形、地理条件限制或生产工艺和总平面布置的需要,必须预留在初期工程的厂区范围内,如材料库、化学水处理设施、水泵房等。若预留到下期工程的厂区,将造成布置分散和分区不明确,给运行管理带来不便,增加工程建设投资,还将造成总平面布置的不合理,反而增加了工程建设用地面积。对于为后期工程必须预留的用地,应作为本期工程施工场地加以充分利用。
第2 . 0 . 5 条超原规划容量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原有老厂的布置格局已定,各厂的具体条件又各不相同,情况复杂,故本条对改、扩建工程如何充分利用土地和既有设施,提出了原则规定。
第2 . 0 . 6 条经对48 座单机50~ 600MW 电厂的用地进行调查分析,发现辅助及附属生产建筑的布置比较松散,占地面积普遍较大,一般占生产区面积的18 %~ 25 % ,分析其原因除布置不够紧凑外,主要是因为较少采用联合布置,成组布置和多层建筑。近年来,在发电厂的总平面布置中,采用联合布置,成组布置和多层建筑已积累了一定经验,如循环水供排水管沟同主变压器、热管道支架等立体交叉布置;生产办公楼和试验室等建筑联合布置;生活福利建筑采用多层建筑;铆、锻、焊及修配车间等其他辅助生产建筑按功能分区成组布置;利用输煤栈桥底下的空间布置建筑物;利用烟囱底部布置灰浆泵房等等措施,有效地节约了厂区用地。架空管线集中共架布置可有效地利用空间,减少厂区用地,在电厂中已广泛采用,如已建成投产的上安电厂、吴径电厂、外高桥电厂等;埋地管线共沟布置,因涉及安全、管理、投资等问题,需进行分析比较,有条件时采用。
第2 . 0 . 7 条在确保安全发电和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当有条件时应与邻近工业企业或其他单位协作,联合建设厂外供排水系统、交通运输设施、修配设施和生活服务项目等,以利于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2 . 0 . 8 条根据我国国情和交通情况,将行政管理和部分职工生活设施等建筑集中布置在厂区主人口附近形成厂前区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因此,厂前区便成了全厂职工生活和行政活动的中心,也是连接外界和发电厂生产区的地段,担负着对生产、生活实行管理和服务的双重任务。随着发电厂容量的不断增大,厂前区的用地也不断增加。据调查,近几年来同样规模的电厂,其厂前区的用地相差达2 ~ 3 倍之多。为了有效地控制厂前区用地规模,制止片面追求大广场、大厂前区的趋势,本条对此提出了要求。
单机25MW ,总容量150MW 及以下的发电厂,其厂前建筑设施的规模较小,宜与附属建筑统筹规划,联合布置,可不单独设立厂前区。
第2 . 0 . 9 条厂前区、贮煤场边缘、冷却塔周围、屋外配电装置内、各建筑物的房前屋后、道路两侧、地下设施地面、架空构筑物下以及挡墙护坡面、带征的边角、死角地等均可作为绿化的场地,以此满足 《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 规定的绿化用地系数不低于厂区占地面积的10 %。提高绿化水平的有效途径为挖掘现有场地的潜力,不应专为绿化任意增加用地。
第2 . 0 . 10 条1989 年 11 月,国家计委以计资源(1989 ) 1411 号印发的 《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与新建和扩建工程实行“三同时”的若干规定 》 的通知中指出:企业新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认真执行治理污染与资源综合利用相结合的方法,凡有条件的项目都应考虑合理利用资源、能源和原材料 … … ”。本条规定是出于减少灰渣场用地,要求发电厂工程设计中尽量为煤灰的综合利用创造条件。条文中的“三同时”是指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三章厂区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3 一25MW 机组
第3 . 1 . 1 条发电厂是由多种专业技术综合在一起且自动化程度很高的生产企业。影响厂区用地的因素很多,不同的技术条件和自然情况,厂区用地都不尽相同,即使是同样规模、同样性质的发电厂在相同地区建设,因技术条件不同,其用地亦有差别。厂区建设用地指标是一项随技术条件变化的变量指标。为了确保制定的指标科学合理,编制组总结归纳48 个小型的有代表性电厂的技术条件和用地水平,根据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 )国土(建)字169 号文颁发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 》 第四条规定的精神,首先提出了表3 . 1 . 1 常见的建厂技术条件。
制定技术条件的原则如下:
一、采用平均先进的生产工艺、规划设计、技术经济水平和通常的场地条件;
二、采用运行经验成熟的设备的常见的工艺布置;
三、指标表达应简洁、直观、全面,减少调整,方便操作使用;
四、应符合国家及电力行业现行的各有关设计规范、规程和规定。
根据以上原则和调查资料,在表3 . 1 . 1 中共列出了19 条技术条件。
装机容量:据调查统计资料分析,3 ~ 25MW 机组装机台数一般以4 台居多,超过4 台机组的发电厂不足统计总数的10 % ,而2 台、3 台的机组组合尚有一定数量。为系统、全面地控制不同规模的建设用地,将机组台数定为2 、4 台同级或2 台同级加2 台升一级机组作为基本指标的技术条件,而对于出现其他不同机组组合情况时,可参考相近的机组组合取值。
电气:发电厂配电装置布置型式和出线电压等级与发电厂所处的周围环境、送出电量和当地电网结构有关。据调查资料统计,3 ~ 25MW 机组发电厂出线电压等级一般不超过11OkV ,其中:3MW 、6MW 机组发电厂,出线电压为35kV 电压等级出线的占统计资料的68 %。该68 %中配电装置采用屋内型布置的占65 % ;对于12MW 机组发电厂的配电装置也以35kV 屋内型布置为主,占调查总数的料%,其余如110kv 和35kv 屋外型布置分别占总数的25 %和19 % ,可见,其比例较多地小于35kv 屋内型布置;25MW 机组发电厂最高电压等级以110kV 为主,占总数的71 %。因此,选择了调查比例最高的作为基本指标的技术条件。
供水方式:供水方式分直流供水和循环供水两种方式。小型电厂的循环供水方式有:自然通风冷却塔、机力通风冷却塔、冷却池和喷水池等型式。冷却池一般可利用湖泊、水库等已有的条件,但受条件限制,喷水池占地较大,且水量损失也大,目前采用比较少,故后两种不作为基本指标的技术条件。机力通风冷却塔运行费用高、噪音大,但基建投资省,一般用于12MW 以下机组居多,对于12MW 及以上机组以采用自然通风冷却塔为多,占调查总数的48 %。
燃料运输方式,小型电厂运煤方式一般有水路船队运输,自卸汽车公路运输、窄轨铁路运输和标准轨距铁路运输等。据调查,水路运输一般采用岸边码头;自卸汽车运输需设汽车卸煤场。经分析,这两种类型与采用窄轨铁路运输,其用地基本相当,而12MW 及以下机组也以这三种运输方式居多,故选择该三种方式作为基本指标的技术条件,对于25MW 机组的燃煤运输一般以铁路为主,为了与前三种机组统一,将标准轨距铁路运输采用调整的方法加以调整。
贮、卸煤设施:小型电厂由于燃煤量不大,燃煤发热量的变化对煤场的占地影响不大,故煤场用地对此不作要求。而贮煤天数对煤场用地影响较大,据调查,煤场贮煤天数离散性较大,一般在10 ~ 30d 之间,因此,基本指标的技术条件选用15d 。各级机组煤场机械的技术条件系采用调查资料中比例最高者。
第3 . 1 . 2 条本条是按表3 . 1 . 1 规定的技术条件制定的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表3 . 1 . 2 条体现以热电联产为主的能源政策,主要为控制企业自备供热发电厂和地方热电联产企业的建设用地规模而制定的。按抽凝供热机组和凝汽发电机组两大类16 种不同装机组合共62 个指标系列表达。该系列是在调查了 65 个发电厂的基础上,测算了其中48 个有代表性的发电厂用地情况,将厂区按各工艺系统和功能分解成7 个区域,即厂前区、主厂房区、配电装置区、水工设施区、化学水处理区、运卸贮煤设施区、辅助生产及附属建筑设施区,并对照优秀工程实例,制定的建设用地指标数值。
厂前区:厂前区建设用地与电厂建设规模有关,按照基本指标的技术条件中项目配齐后的模块图,4 x 12MW 机组发电厂厂前区用地约10000m? , 4 x 25MW 机组热电厂厂前区用地约l6400m? &。
主厂房区:该区用地是以其四周环形通道中心线或边区围墙为界的区域,包括主厂房、除尘器、引风机、烟囱、烟道等建构筑物。
配电装置区:该区用地以配电装置四周围栅、围墙或道路中心线为边界。
水工设施区:直流冷却供水的发电厂,水工设施区包括岸边水泵房等供水设施,自然通风冷却塔或机力通风冷却塔供水系统的水工设施区主要由冷却塔和循环水泵房(不设在汽机房内)等设施组成,其用地面积取决于冷却塔淋水面积、塔型、布置方式及防护间距。
水处理区:该区用地是根据工程统计资料进行分析测算,并对照工程实际所需用地得出的。
运卸贮煤设施区:贮煤场用地按Qnyd = 18 . 82MJ/kg ( 4500kcal/kg )贮煤15d 进行测算。12Mw 及以下机组,按桥抓跨度25 ~ 30m 、堆煤高度7m 考虑;25MW 机组采用40m 跨度装卸桥堆取煤,堆煤高度 9m。煤场利用系数均取0 . 8 。
辅助生产及附属设施区:该区是根据统计资料平均值进行加权平均分析,并对照辅助生产及附属设施项目齐全的工程实际用地情况提出的。
对于供热发电厂除抽凝机组外尚有背压机组,背压机组适用于热电联产企业,一般不需冷却设施,较抽凝机组少用地2 . 5 %~ 10 % ;厂区若不设配电装置直接出线时,其用地又可省4 % ~ 6 . 5 % ,两项总计可节约用地6 . 5 % ~14 % ,故注 ① 规定若采用背压机组,且无配电装置时,用地基本指标可减少5 %~ 10 %。
对于发电厂辅助生产和附属建筑由地方或企业或煤电联营统一规划时,厂区用地变化较大,据调查变化范围在5 %~30 %之间,且联合项目不易确定,故表注 ② 规定协作联合时,用地基本指标应据实调整。
第3 .1 . 3 条本条是为扩充表3 . 1 . 2 的适用范围而制定的。表3 . 1 . 3 中数值前“+ ”表示增加,“一”表示减少,共设有八类不同技术条件的调整指标。对于其它特殊的技术条件,如地震基本烈度7 度以上地区,湿陷性黄土地区和膨胀土地区等,则可根据有关规程、规范要求,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厂区建设用地指标。
现对调整值分别加以补充说明如下:
配电装置用地的调整:表3 . 1 . 2 序号1 ~ 3 的基本指标是以35kV 屋内型配电装置作为技术条件,当采用35kV 屋外型配电装置时,应相应增加其用地。1 10kv 电压等级很少在3MW 、6MW 机组中出现,故表3 . 1 . 3 中空缺。对于序号4 ,其配电装置的最高电压等级是采用110kv 屋内型布置的,当配电装置的最高电压等级为35kv 屋外型布置时,其用地与基本指标基本相当,此项可不调整。
运煤用地的调整:采用标准轨距铁路运煤,卸煤线长度为四分之一车列长,一般配置三股线,其用地亦相应要比其它几种类型要大,故需设调整项调整,对于单机容量为3MW 、6MW 档次的发电厂,据调查,燃煤运输尚没有采用标准轨距铁路运输的,故此项空缺。自
备自卸汽车运煤用地的调整:当电厂自备自卸汽车自营运煤时,尚需设置停车场(库)及必要的检修维护设施,故需增加用地。
煤场用地的调整:表3 . 1 . 2 中列出的基本指标中,煤场的贮煤天数按15d 考虑。当贮煤天数不同时,应对其进行调整,小型发电厂耗煤量不大,故选择每增减5d 作为一个档次的调整值。
一般说来,远离煤源点的发电厂多为燃用高发热量的煤,贮煤天数也多,而坑口小型发电厂又以燃烧低发热量煤为多,因靠近矿区,贮煤天数相对较少;同样,燃烧煤歼石的发电厂亦多为坑口发电厂,其贮煤天数一般也在7d 左右,故它们间的用地差别不多,因此,小型发电厂不因燃煤发热量不同对用地作调整。
地形调整:在自然地形坡度大于5 %的地区建厂,厂区竖向通常因地制宜分台阶布置。经调查,中小型发电厂按2 ~ 3 个台阶布置居多,台地间挡土墙(边坡)、边沟及交通便道均需增加用地。当坡度大于12 % ,则一般不宜作厂址或作特殊情况处理。表3 . 1 . 3 中调整值是按坡度8 %时测算的,一般增加用地8 %一10 %。采暖地区调整:表3 . 1 . 2 中的基本指标按非采暖区制定。
在采暖区建厂时,厂区内需建设采暖设施,各建筑物的外墙增厚,需增加其用地。据调查,一般不超过3 %。
第3 . , . 4 条本条规定了3 ~ 25MW 机组厂区建筑系数,此系数是对该档次发电厂的用地分析后得出的,以作为厂区用地的辅助考核指标。应该说明,建筑系数只反映平面,不反映空间,建筑层数多,其建筑系数反而小。故在执行本指标时主要应以用地指标值作为考核用地规模的主要依据,但当其用地符合规定指标值时,相应的建筑系数也不应低于规定的数值。本条规定3 ~ 25MW 机组建筑系数不宜低于35 % ,是通过调查资料统计分析后得出的。
建筑系数:系指厂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占地面积与厂区用地面积之比。用公式表示即:
第二节50 ~ 600MW 机组
第3 . 2 . 1 条本条规定了50 ~ 600MW 机组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的技术条件。规定的原则与第3 . 1 . 1 条说明相同。
根据制定技术条件的原则,在表3 . 2 . 1 中共列出了20 项常见的技术条件。
装机容量:据调查,发电厂机组组合种类繁多,但根据最近几年建设情况分析,发电厂仍以建设四台机组居多,特别是随着机组容量的增大,厂址条件越来越复杂,建设规模少于四台机组的电厂是不经济的,相反地,由于备选厂址越来越少,在原有二台或四台机组的基础上再扩建同级二台或升一级二台机组的组合却越来越多。故按四台、六台同级机组或二台、四台同级加升一级二台机组作为基本指标的技术条件,组成18 种50 一600MW 机组组合,基本上能满足当前发电厂建设的需要,对于个别特殊的机组组合,可就近参考取值。
主厂房布置:选择国内典型的布置,即横向依次为汽机房、除氧煤仓间、锅炉房三列式布置,汽机纵向布置。
电气:据调查,对于50MW 机组,由于机组容量不大,出线电压等级仍以110kv 为多;loo - 200MW 级机组,一般出现1 10KV 和220KV 二级电压;300MW 级机组,在初期建设时,一般出220 四,扩建时再以500kv 电压等级出线;600MW 级机组以出线sookV 为多,220kV 是作为启动电源设置的。配电装置选择了运行检修方便,投资较省,占地适中的布置型式作为基本指标的技术条件。
供水方式:沿海、沿江地区建厂,一般采用直流供水系统,内陆地区采用二次循环供水系统。二次循环供水系统的用地与塔的型式、淋水面积大小等有关。为使指标使用方便,选择直流供水系统作为基本指标的技术条件,而对二次循环供水系统的发电厂按其水塔的淋水面积增加调整指标。
燃料运卸:大中型发电厂的燃料运输方式一般以铁路运输和水路运输为主,坑口发电厂有直接用皮带运输的。铁路运输中又分卸煤沟卸煤和翻车机卸煤两种。基本指标的技术条件选择了水路运输,皮带输煤方式,而对于其它方式则采取调整的方式解决。
第3 . 2 . 2 条本条所列的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是在调查了70 个发电厂的基础上,经详细分析,解剖、测算其中48 个有代表性的电厂,并对照国家和部优工程以及近几年新建工程的用地状况后得出的。其步骤如下:
一、 制定统一的区域规定和计算方法。为了便于对各功能分区的用地在同等条件下进行分析比较,将整个厂区划分为主厂房区、配电装置区、水工设施区、化学水处理区、卸煤设施区、贮煤设施区、燃油设施区、辅助生产及附属建筑区、污水处理区、浓缩除灰设施区、净水设施区、厂前区共十二个功能区,对每个区所含的建筑项目都一一作了具体规定,并规定每个功能区的用地计算范围为道路中心至道路中心或至围墙轴线。现分别叙述如下:
主厂房区:系指主厂房外侧环形消防道路中心线范围内的区域。含有主厂房,A 排外变压器,炉后除尘、除灰、引风机、烟囱、烟道等建、构筑物。
配电装置区:同第3 . 1 . 2 条。包括主控、网控楼等全部用地。
水工设施区:指岸边泵房、闸门井及在其它规定设施区以外的循环水管沟。二次循环发电厂尚有冷却塔区等用地。
化学水处理区:该区用地指化学水试验室、水处理室及相应的贮水箱、空压机房、泵间及中和池等用地。
运卸煤设施区:指输煤皮带走廊等设施。当采用铁路运煤时,尚有翻车机或卸煤沟、卸煤铁路、轨道衡等设施。
贮煤设施区:指煤场、推煤机库、沉煤池及煤场内的堆取煤设施。
燃油设施区:卸油铁路、栈台、贮油罐、油泵房、污油处理室、泡沫消防泵房及相应的贮水池等。
辅助生产及附属建筑区: 《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 所规定的所有设施:
污水处理区:工程中污水处理分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两种情况,基本值的技术条件采用分散处理方式。
浓缩除灰设施区:系指高浓度水力除灰或干式气力除灰的用地。包括浓缩池、澄清池、除灰泵房、干灰库、渣库、空压机房、运灰渣、汽车库等。
净水设施区:二次循环发电厂的补给水或其它生产、生活用水的预处理区。包括澄清池、贮水池及相应的泵间等。
厂前区:指发电厂生产区前的行政管理和生活服务等建筑以及必要的绿化用地。
二、规定以四台机组为基础,分析测算各功能区的用地。在分析统计各个分区用地中,对其中用地规律性较强的7 个分区,采取加权平均值并对照典型布置和优秀工程的用地数值,确定各分区用地平均先进值,即下述对照表中的推荐值;对技术条件复杂,规律性差,可变性大,用地数量多的4 个功能区(冷却设施区、配电装置区、卸煤设施区、贮煤设施区),按一定的技术条件,制作了25 个典型布置模块图,经计算作为该类功能区的用地数。
主厂房区用地:以 200MW 机组为例,统计分析的10 个工程的主厂房用地,每台机的加权平均值为2.lhm?。其中用地较小的富拉尔基、通辽、秦岭分别为l . 78hm?、l . 77hm? 、1 . 69hm?, 经分析,这些工程均采用水膜除尘或多管除尘,其用地比电除尘要小,为提高环境质量,按火电规程, 200MW 机组可采用电除尘器,所以确定每台机组主厂房的用地为1 . 8hm?,比加权平均值2 . lhm?节省0 . 3hm?。
配电装置区用地:根据给定的技术条件,采用画模块图的方法得出该区的用地值。模块图以汽机房A 排轴线前的环行道路中心线为界与另三侧围栅外 5m范围内的全部用地。
水工设施区用地:基本指标按直流供水系统提出推荐值。
化学水处理区用地:以 200MW 和300MW 为例,4 x200MW 机组的加权平均值为1 . 32hm?; 4 x300MW 机组的加权平均值为l . 13hm?,比4x200MW 机组还小0 . 19hm? 。分析其原因,除近几年设计的300MW 机组对节约用地有所重视外,还因分析统计的ZooMW 机组中有的增加了石灰水处理设施或除铁设施,由此相应增加了用地。故确定 200MW 机组用地为1 . 00 hm? ; 30oMW 机组用地为1 . 12hm? 。若有发电厂采用石灰水处理或除铁设施时,按特殊用地另行调整。
运卸煤设施区用地:基本指标按水路运输、皮带输煤方式制定的。一般在厂区内应设有厂内、外交接的转运站和输煤皮带走廊等设施。据调查分析,4x50MW 、4x100MW 、4x200MW 、4 x300MW 、4x600MW 的这部分用地约为0 . 5hm?、0 . 6hm?、0 . 7hm?、0 . 9hm?、1 . lhm?。
贮煤设施区用地:该区用地根据画模块图确定。模块图按常用的斗轮机系列和常规的布置方式绘制。并规定:煤场堆积系数取0 . 8 。堆煤高度,50~100MW 机组为10m , 200MW 及以上机组取12m ,煤堆边坡取1 : 1 。煤的比重为1t/m?。当采用两台斗轮机时,按串联和并联两种型式布置,取其平均值,以4 x 300MW 为例,通过设计模块图得出贮煤设施区用地为6 . 88hm?。
燃油设施区用地:从调查资料分析,该区布置一般比较典型,各档次取值基本上与统计的加权平均值接近。
辅助生产及附属设施区用地:从调查资料分析,该区用地普遍偏大,以4x200MW 机组为例,平均统计值为9 . 12hm?,其主要原因是布置分散、联合建筑少、露天堆场大、边角地未能充分利用等,经与典型工程对照,将该区的用地定为6 . 6hm?。
厂前区用地:据统计资料分析,4x50MW 、4x100MW 、4x200 、4x300 和4x600MW 电厂厂前区的统计平均值分别为2 . 32hm?、3 . 88hm ?、5.24hm?、5.22hm?和6.20hm?。普遍存在着追求大广场、大厂前区的倾向。最近几年,这种趋势已得到了控制,原能源部以能源人( 1992 ) 64 号文颁发了新型电厂实行新的管理办法,对电厂的定员和管理模式等作了具体规定。这种新型电厂实行新的管理办法后,厂前区可不设单身宿舍等设施,并已在新建的工程中得以贯彻实施。为认真贯彻节约用地的基本国策,使本建设用地指标对节约用地起到导向性作用,因此,本建设用地指标的厂前区用地根据上述的管理办法的原则制定。即4 x 50MW 、4x 100MW 、4 x200、4 x300 和4 x600 的厂前区用地分别为1 . 40m?、1 . 60hm?、l . 80hm?、2 .00hm?和2 . 20hm?。
污水处理区、浓缩除灰设施区、净水设施区的用地,均通过统计分析,并参考典型工程得出的。
四台机组各分区用地统计值和推荐值详见下表。
三、确定四台同级机组的基本指标。将上述各功能分区的推荐值进行综合叠加,并再次进行分析、对比、验算,最后确定整个厂区的用地基本指标。
四、以四台同级机组各分区用地为基础,根据表3 . 2 . 1 提出的基本指标的技术条件,按前述方法进一步推算出二台或四台同级加二台升一级机组和六台同级机组建设用地基本指标,然后分别列于表3 . 2 . 2 。
应当说明,发电厂的总平面布置灵活多变,往往受自然环境、地理、地质、地形条件及设备、工艺系统等种种因素的影响,实际工程布置时,分区并不十分严格,设计者可采取“见缝插针”综合立体化等交错布置的手法,以期达到节省用地的目的。编制指标过程中,提出分区用地面积,在于能切实地制定厂区用地基本指标,或用作对比分析某工程厂区用地的水平,并不以此作为分区用地的控制指标。经认真分析,以全厂区的用地面积控制工程用地,比按分区指标控制更为科学合理,也便于设计人员操作,可引导设计者从全厂整体布局出发进行精心布置设计,更有效地达到节约工程用地的目的。
基本指标规定以四台或四台以上机组的规划容量为厂区用地控制指标,没有列出先期工程二台机组时的用地基本指标。是因为发电厂的规划容量由电力系统负荷预测和建厂的各项技术条件确定,即该厂按电力负荷规划需要和可能建成的合理规模,应一次建成。但我国系发展中国家,要办的事很多,资金不足,同时电力负荷也是逐步达到预测的水平,由此建设的过程常是分期进行。关于机组台数,实际工程中多数的情况是当选定某厂址后,先分期或不分期建设四台机组,然后根据技术条件的发展和电力负荷的需要再建设二台同级或升一级机组。电力部颁发的 《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 明确规定,一个厂以建6 台机组为宜。先期建设的二台机组,是在按规划容量进行总体规划的厂区范围内进行。总体规划的厂区范围因受各个工程的地理地形等条件和工艺系统布置要求的限制,将先期工程规划集中布置在厂区某一侧边,也有被迫规划布置在厂区中间某部位。无疑集中布置在厂区某一侧边的可少用地;布置中间部位的将下期工程用地包括在内形成多用了地。显然无法以用地指标衡量控制先期建设的二台机组的用地。但为了控制先期建设的工程用地,切实执行分期建设分期征用的原则,在本建设用地指标第二章的第2 . 0 . 4 条作了原则规定。
对于进口125MW 、250MW 、350MW 等机组,其设备性能好,体积小,并不因同级机组中进口的单机容量加大而增加用地面积。若以单位容量指标控制,进口机组工程可增加用地面积,显然是不合理的。至于进口原苏联 800MW 机组作为一种特例也不按单位容量指标控制。因此,进口机组厂区用地的用地面积,分别对应于100 MW 、 200Mw 、300MW 、600MW 机组的用地面积,对于单位容量用地在本条表3 . 2 . 2 注 ③ 中规定不作控制。
当引进机组需设置外宾招待所并布置在厂前区时,应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5 ) 1956 号文“关于印发 《 外国专家招待所建设标准的若干规定 》 的通知”第八条规定:五层以下的建筑,其用地系数(即建筑总面积与用地面积之比)应为0 . 8 左右,其中已含有外招院内设置的小型活动场所和绿化用地。本条表3 . 2 . 2 注 ① 对此作了相应规定。
第3 . 2 . 3 条由于发电厂的技术条件十分复杂,不可能将发电厂所有的技术条件一一列人表3 . 2 . 1 ,仅能列出目前发电厂中常见的技术条件。当某发电厂的具体技术条件与表3 . 2 . 1 所列不同时,则采取调整指标进行调整的办法解决,调整的办法是对基本指标值作增加或减少的调整。因此,某发电厂的用地由基本指标和调整指标两部分组成。
常用技术条件下4 x 300MW 凝汽式机组厂区建设用地见下表。
第3 . 2 . 4 条组成厂区用地基本指标中的冷却设施用地是按直流供水条件考虑的,其面积含有闸门井,厂区的岸边泵房等,若发电厂系二次循环供水系统,则设有冷却塔,其用地较多,一般占厂区用地的14 %左右,需对冷却设施用地指标进行调整,即应增加自然通风冷却塔部分的用地。表3. 2 . 4 是按目前常见的逆流式自然通风冷却塔系列以淋水面积每档500 m?列,最后一项淋水面积9246 m?,系根据山东邹县等发电厂600MW机组的实际情况列人的。用地指标的确定是通过绘制三种典型的冷却塔布置形式(即主厂房固定端侧集中布置;固定端和扩建端两侧布置;汽机房前或锅炉房后一字形布置)的模块图并通过计算而成。
关于冷却塔区的边界,根据 《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 规定,其中二个边相距水塔边取25m ;一个边取35m ;另一个边按相邻厂区围墙考虑,取2 倍塔的进风口高度。塔区中,塔与塔间净距取O . 5D ( D 为水塔零米处的直径)。经过三种典型布置形式的模块图分别计算用地,其计算结果面积相差不大,为使用方便,取其平均值,作为自然通风冷却塔区用地的调整指标。
第3 . 2 . 5 条表3 . 2 . 5 所列的配电装置用地调整指标是根据不同规划容量的发电厂按表3 . 2 . 1 给定的出线电压等级、布置形式、控制方式、进出线回数等技术条件,并绘制配电装置区的模块图计算得出的用地。表3 . 2 . 5 既反映了给定技术条件下用地的基本指标,也规定了屋外型和屋内型布置时每增减一回出线用地的调整指标。
应该指出,各个工程的出线电压等级及配电装置的选型等形式很多,本表不可能一一罗列。在实际工程中,为鼓励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有利于节约用地的措施,限于本条规定的项目作调整,另有采用与基本指标的技术条件不同的配电装置型式如高型布置等将能节约少量用地,不再从配电装置基本指标中扣除,而允许在总指标范围内调剂使用。
第3 . 2 . 6 条贮煤场用地是根据贮煤场典型布置模块图确定的。
若发电厂装机台数及贮煤天数与基本指标的技术条件相同,仅燃煤发热量不同时,只需按表3 . 2 . 6 ( a )调整。例如某发电厂装4x200MW 机组,要求贮煤15d ,燃用Qdwy为14 . 6MJ / kg 的煤时,其储煤场应增加4×0.21=0.84hm?。
若发电厂的贮煤天数以及燃煤发热量均与基本指标的技术条件不同时,则应先按表3 . 2 . 6 ( a )进行调整,然后再按表3 . 2 . 6 ( b )进行调整.如某发电厂装4 ×200MW 凝汽机组;要求贮煤20d 下述步骤进行调整。,两项调整值叠加即为贮煤场的调整值。例,其燃煤发热量Qdwy为14 . 6MJ / kg ,贮煤场按下述步骤进行调整。
l 、根据表3 . 2 . 6 ( a )应增加4x 0. 21 = 0 . 84hm?;
2 、根据表3 . 2 . 6 ( b )应增加(4x20 一4 x l5 ) x0 . 062 = l . 24 hm?
3 、共增加0 . 84 + 1 . 24 = 2 . 08 hm?用地。
若发电厂装机台数、贮煤天数以及燃煤发热量与基本指标的技术条件均不同时,应先按表3 . 2 . 6 ( a )进行调整,然后再按表3 . 2 . 6 ( b )调整,两项调整值的叠加即为贮煤场用地的调整值。
例如某发电厂安装5 台300MW 凝汽式机组,要求贮煤20d,其燃煤发热量Qdwy 为20.91MJ / kg ,贮煤场用地按下述步骤调整。
l 、根据表3 . 2 . 6 ( a ) ,发热量 20.91MJ/kg 煤,5 台300MW 机组,贮15d 时应减去0 . 1×0 .5 hm?。
2 、根据表3 . 2 . 6 ( b )发热量 20. 91lMJ/kg 煤,5 台300MW 机组,贮 20d 应增加(5x20 一 5x15)x0 . 57 =( l00一75 ) x0 . 057 = l . 425 hm?用地。
3 、贮煤场调整用地:1 . 425 一0 . 5 =0 . 925 hm?,即增加贮煤场用地0 . 925 hm?。
当发电厂既设置贮煤场又配以贮煤罐贮煤时,则贮煤罐的贮煤天数应计人贮煤场的贮煤天数,一并调整煤场建设用地指标。
第3 . 2 . 7 条铁路运煤的发电厂中,卸煤铁路用地在厂区中占有较大的比例。为了较准确地确定这项用地数值,同样采取了绘制模块图的方法,按发电厂不同规划容量,共绘制了八个卸煤设施铁路布置模块图:
( 1 ) 4 x50MW 机组、l X l0 车位卸煤沟铁路布置模块图;
( 2 ) 4 ×100 ~300MW 机组、2 x10 车位卸煤沟铁路布置模块图;
( 3 ) 4 x600MW 机组、 2xl4 车位卸煤沟铁路布置模块图;
( 4 ) 4x100MW 机组、单台翻车机、折返式配线模块图;
( 5 ) 4x200 一300MW 机组、双台翻车机贯通式配线模块图;
( 6 ) 4 x200 一300MW 机组、双台翻车机折返式配线模块图;
( 7 ) 4 x 600MW 机组、四台翻车机、折返式配线模块图;
( 8 ) 4x600MW 机组、二台双翻翻车机贯通式配线模块图。
发电厂的厂内铁路线有效长度取 800m或850m ,适用于列车牵引定数为3000 t ~ 4000t 翻车机卸煤时,厂内铁路配线按新型的C 型翻车机考虑,重车线间距取llm ,边线线路中心距用地边缘取7 . 5m 。卸煤铁路只包括与卸煤作业直接有关的线路,不包括交接线及卸油线等。
表3 . 2 . 2 中各项规划容量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按水路运输皮带运煤的技术条件考虑。若发电厂采用铁路运输、翻车机或卸煤沟卸煤,应增加厂内铁路和翻车机或卸煤沟卸煤设施的用地。根据 《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 有关规定,单机50MW 机组不宜采用整列进厂和翻车机卸煤,因此表中空缺。4x600MW 机组,目前尚没有采用翻车机卸煤的工程实例,因此,本条规定按实际用地计列;同时,600MW 机组由于燃煤量较大,也不考虑半列进厂的情况。
第3 . 2 . 8 条表3 . 2 . 2 所列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是按凝汽机组考虑的,若系供热机组时,因锅炉蒸发量加大,燃煤量和锅炉补给水量相应增加,导致锅炉房、贮煤场和水处理区以及新增厂内热网管廊等需要增加用地。表3 . 2 . 8 是根据对已投产的各级容量的供热发电厂和凝汽式发电厂厂区的用地进行对比分析和测算验证而制定的。由于目前国内尚无3 ~ 4 台300MW 供热机组的发电厂实例,该档调整指标暂缺。
第3 . 2 . 9 条因采暖建设用地调整有二种情况:一种只需采暖,煤车不解冻;另一种既要采暖,又要煤车解冻。前者是厂区采暖用管沟和某些本可露天布置的设备因气温低需改为室内布置而增加的用地,据东北七个4x100~ 300MW 发电厂的统计,增加用地约0 . 45~ 0 . 85hm?;后者为采暖情况再加有煤车解冻设施增加的用地,包括解冻库及其铁路配线以及相应的厂内存车线等,一般当煤车整列进厂、解冻库为双列12 车位时,增加用地1 . 0 ~ 1 . 4 hm?;当煤车半列进厂、解冻库为单列12 车位时,增加用地0 . 8~ 1 . 2 hm?。表3 . 2 . 9 是根据上述数据并作适当测算调整制订的。
第3 . 2 . 10 条由于厂区建设用地指标是按“平均先进的生产工艺水平、规划设计水平、经济技术水平和在通常的场地条件下”制订的,当遇有工艺特殊要求或场地有特殊情况时,应根据工艺布置需要和工程具体情况核增用地指标。
第3 . 2 . 11 条地形调整系数是在总结山区发电厂厂区总布置及其用地基础上并经过大量的标准断面计算制定的。制定的基本条件是:
1 、厂区自然平均坡度在3 %一14 %范围内;
2 、阶梯高度按sm 考虑;
3 、挡墙式阶梯按重力式浆砌毛石考虑;
4 、边坡式阶梯按坡度1 : 1 . 5 考虑。
表3 . 2 . 11 列出50MW 、 100MW 、 200MW 、300MW 、600MW 机组五个档次、坡度3 %一14 %五个层次,以及挡墙和边坡两种形式的地形调整系数。这些系数经与其他有关行业部门的地形调整系数比较基本一致,调整是在对发电厂厂区经过第3 . 2 . 4 条~第3 . 2 . 10 条不同技术条件调整用地指标后,最终按此系数进行地形调整。
必须指出,在实际工程中,除了有些发电厂整个厂区都在一个坡地上外,较多情况是厂区局部地段坡度较大,其余部分较为平坦或小于3 % ,此时,仅应对坡度较大部分进行局部调整,即地形调整用地指标=大于或等于3 %坡场地部分的面积x 相关的地形调整系数。至于坡度超过14 %或虽未超过14 % ,但地形、地质条件十分复杂的发电厂,则应按特殊情况考虑,其增加的用地指标,经计算后据实追加。对地形坡度虽大于3 % ,但若采用平坡式布置时,其用地指标不予调整。
第3 . 2 . 12 条按 《 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定 》 第8 . 0 . 7 . 2 条规定,50 ~ 600MW 机组发电厂的建筑系数为30 %~ 38 %。为了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率,同时又测算了几项符合本建设用地指标用地的工程,其建筑系数一般多于35 % ,且在35 %一38 %之间。因此,本指标规定的建筑系数略高于上述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定的规定,采用了32 %一38 %。
建筑系数的计算,与第3 . 1 . 4 条说明相同。
第四章厂外工程建设用地指标
第4 . 0 . 1条深井泵房与水源地升压泵站用地指标是根据调查统计测算得出的。二次循环补给水管一般埋于地下,且管旁设有巡视道路,当埋于地下时,可按临时用地考虑,表4 . 0 . 1 将补给水管及巡视道路用地指标分别列出。直流供水取水泵房用地指标包含了管理区用地。取水泵房面积按40 x 70m 左右考虑,且与厂区设有道路相连,道路用地不计列在内。
第4 . 0 . 2 条直流供排水管沟、除灰、除渣管廊用地按不同单机容量的机组对应采用不同直径(宽度)和根数的管沟,分别以画模块图的方法得出。输煤皮带用地指标按双路皮带,不同单机容量的机组相应采用不同宽度的皮带,然后分别以画模块图的方式得出的。除灰、除渣管及输煤皮带的用地指标均包含了3 . 5m 宽的巡视检修道路等的用地。
第4 . 0 . 3 条本条给出了灰场建设用地指标两种不同表达形式的表格。表4 . 0 . 3 ( a )的限制条件较多,实际工程中往往难以吻合;表4 . 0 . 3 ( b )是根据表4 . 0 . 3 ( a )所设定的条件,按不同的贮灰量,采用不同的堆灰高度制定的,弥补了表4 . 0 . 3 ( a )的不足。
第五章建设用地计算统一规定
第5 . 0 . 1 条为使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有统一的计算方法,本条规定以厂区围墙轴线为界,计算用地面积。但在征地时,发电厂的征地范围,按各省市各自的规定另行计算。例如,由于发电厂占用了土地造成的边角地,农民无法耕种,要求电厂带征,地形复杂时,发电厂的某侧围墙外,因厂区竖向布置或平整场地要求,需削坡或放坡要增加用地等等,因此,发电厂的实际征地量要比发电厂计算得出的用地多。
第5 . 0 . 2 条表3 . 2 . 2 规定了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分生产区和厂前区用地两部分。本条则具体规定发电厂生产区和厂前区各应包含的建构筑物项目。
第5 . 0 . 3 条本条规定铁路与发电厂间的交接作业,如交接线设在厂区时,不计入厂区用地。卸煤作业车场、调度楼、轨道衡等相关设施以及卸油线等接轨地段的用地均应计人厂区用地范围内,不应以围在围墙外为由不计人厂区用地。从卸煤作业的安全和燃煤免受损失考虑也宜围在围墙内。
第5 . 0 . 4 条由于场地狭窄或地形受限或工艺布置需要,并对总体布局有利,将配电装置或净水场或全厂性集中污水处理场等生产设施脱离厂区异地布置时,其用地仍应计人厂区用地内。但厂区围墙至厂外配电装置区围墙间的高压线走廊不应计人厂区用地内。
第5 . 0 , 5 条有些发电厂只设生产区一道围墙,部分厂前区的行政管理设施合并至发电厂主人口的综合楼内,部分生活福利设施在生产区围墙外分散布置,不设围墙。本条规定,凡属发电厂厂前区的行政、生活服务设施,不论其在厂前集中还是分散布置,是否设围墙,其建设用地一律计人厂前区用地,其中包括房前、房后场地,人流及停车广场,绿化及建筑小品等用地。
第5 . 0 . 6 条本条明确了由矿口或码头至发电厂的输煤皮带及其巡视道路设施的用地的划分,从设计分工的厂外转运站起至厂区围墙轴线间的用地计人发电厂厂外用地,不计人厂区用地。对于厂外转运站至矿口或码头集装点的用地则应计人矿口或码头用地。
第5 . 0 . 7 条沿江、河、湖、海岸地区建厂,由于地质或防洪标准等要求,需离岸线一定距离,造成厂区围墙外的滩涂地或需要设置防护林时,作为厂外附加用地另计,不计人厂区用地内。
同样,风沙危害严重的地区,厂区围墙外需设置防护林时,其用地亦计人厂外附加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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