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非法集资业务员怎么判,一般会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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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涉嫌非法集资 涉案人员有哪些减刑办法?
谭鸿 | 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本文共1766字,预计阅读时间35秒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全国检察机关将严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可以预见,17年监管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对P2P网贷领域的非法集资打击和惩治力度将有增无减。因此P2P平台出事后,涉案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勿要心存侥幸开启跑路失联模式,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正确方式应当是沉着冷静地应对,第一时间跟律师沟通,制定解决方案,以争取获得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处理结果。
我们常看到一些已经判决的非法集资类案件,涉案金额、犯罪手段基本上差不多,但判决结果却有很大的差别,其原因之一即在于不同案件中涉案人员具有的量刑情节不一样。本篇文章结合实务与案例介绍在P2P非法集资案件中,涉案人员通常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争取从轻/减轻/免除刑罚。
一、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即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如果不是自动投案,仅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即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进一步,如果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以至于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在现有的P2P非法集资案件中,法院采纳的自首情节大部分都是犯罪嫌疑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
二、积极配合,有立功表现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表现的,即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下结合P2P非法集资案件,列举一些常见的立功表现:
1、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如果是P2P的几个涉案人员A、B、C共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则如果A揭发B或C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外的其他犯罪(如盗窃罪)属于立功;如果A揭发B或C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的,不属于立功,但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主要是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配合抓捕。如果仅仅是提供同案犯的姓名、住址或联系方式等,不属于立功表现。但若同时提供同案犯藏匿地点,并使司法机关据此得以抓捕同案犯的,可以认定为立功。
3、犯罪分子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但如果是亲友提供线索的,不算是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4、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5、规劝同案犯归案。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告人认定是否属于自首和立功有着十分复杂的情形,这影响到法院对自首和立功情节的采纳,最终影响对犯罪分子刑事处罚的判定。故在诉讼中,证明犯罪分子具有自首、立功情节非常重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形成对自首和立功的正确认识,更好地维护自己在诉讼中的权益。
三、积极归还资金,退赃、退赔
在P2P非法集资案件中,若犯罪人有积极向投资者归还吸收的资金,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表现,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如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通常办案机关定罪量刑时会综合考虑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如何退赃、退赔?在什么阶段退?都会直接影响对涉案人员悔罪态度的评价及量刑。在实践中,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被害人及家属情况、办案机关态度、当地政策综合分析。
总结:除此之外,犯罪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也多被法院采纳,考虑从/减/免刑事处罚。因此涉案人员应尽早采取正确的自首、坦白、立功、积极退赃、赔偿损失或其他悔罪表现等行为,可少走一些弯路,争取获得较轻的处罚。
最后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部分)供参考:
作者谭鸿:护金符律师团队互联网金融法律项目负责人。擅长互联网金融产品交易结构设计、业务合规与风控、金融诉讼(非法集资及债权纠纷)等。主要服务于P2P、第三方支付、电商、互联网保险、供应链金融、金交所、私募、商业保理、小贷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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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 (C)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互联网金融实验室 | 京ICP备号-1又一平台涉嫌非法集资被查,已刑拘26人!这类P2P还能投吗?
导语:日前,山水聚宝与人人聚宝的负责人杨某、平台管理人员、公司股东等26多人因涉嫌非法集资,已被警方刑拘。笔者整理了珠宝类P2P比起其他细分行业的P2P需要注意的几点风险以及非法集资的一些特征,希望投资者提高警惕!
11月17日,据深圳卫视报道,山水聚宝与人人聚宝的负责人杨某、平台管理人员、公司股东等26多人因涉嫌非法集资,被深圳龙岗警方刑拘。
非法集资、虚构标的
据报道,山水聚宝与人人聚宝从网上下载图片虚构标的,以20-24%的高利率共吸引8000多名投资者投资,涉及资金超1亿。
今年十月初,深圳龙岗警方接到市民报案,称其在网上投资平台人人聚宝和山水聚宝上投资的珠宝增值项目无法提现。据爆料人称,这个项目号称年利率在20%-24%不等,回报非常丰厚,但钱投下去两个月之后却无法提现了。
深圳龙岗警方调查发现,网上这个所谓珠宝项目是假的。据办案民警吴昭琼称,“其网上宣传其公司拥有这个实物(珠宝、翡翠等),但经过警方侦查,发现他们公司并没有这些实物,都是从网上下载的图片。”
警方还发现,这家公司还在网上售卖原始股,每股80-200元不等,门槛10万元,并声称公司将在新三板上市,原始股未来起码会翻几倍,通过多种方式,该公司已经非法集资过亿元。警方称,“从后台提取的据数显示,投资者大概有8000余人,都是来自全国各地的网络投资者,有投资5万、10万的,也有投资20万的,还有投资100万的,涉及资金差不多有一个来亿。”
山水聚宝隶属于深圳市山水聚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杨文海,属自然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
深圳龙岗警方查处了这家公司,现场抓获公司负责人杨某,平台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共26人,目前这些嫌疑人都已被刑拘,但仍有6名嫌疑人在逃。
经审讯,嫌疑人杨某交代,公司非法集资的钱全部都拿来再次投资。买一些项目或珠宝的加工厂、实体店等。但是据警方了解,杨某投资过的两个珠宝实体店已经倒闭了,就是说这个钱已经亏掉了。
经工商信息查询显示,杨文海名下的公司达6家,分别为深圳市山海地带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珠联璧合珠宝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冰清玉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至纯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家国天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目前尚无法得知已倒闭的公司是哪两家。
值得注意的是,山水聚宝还在今年5月发布平台业务转型公告。公告称,“集团旗下的珠宝公司正全力以赴新三板挂牌业务,考虑到政策要求,平台从日起不再发标,平台所有未到期的债权标的,即日起全部提前还款,由平台提前垫付。”
网站还号称是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还是深圳市黄金珠宝首饰行业协会会员。其法人杨文海是深圳市仙游商会第一届理、监事会常务副会长。
除此之外,山水聚宝在网站制作上也较为简陋,其安全保障方式上称,“ 山水聚宝目前对客户交易资金的保管完全按照"专户专款专用"的标准模式进行运作,山水聚宝作为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客户在此平台上的交易资金是可以完全放心的。”并未作出具体的保障说明。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山水聚宝称自己为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网贷监管细则规定,网贷平台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网贷平台本身是不可以为自身做资金托管的。
正在还款中的项目标的利率都在18%左右,相对行业内利率较高。
珠宝类P2P都是坑吗?
并不是。但是珠宝类P2P比起其他细分行业的P2P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的风险:
1.大标拆分的风险
珠宝类P2P即使不是用珠宝抵押来直接融资,也是涉及珠宝的上下游产业链。大家都知道珠宝属于奢侈品,最低几万几十万,上不封顶,甚至千万上亿。这类估值的标的如果涉及融资极大可能是大额的融资项目,不符合最新互联网金融监管意见中小额分散的要求。即使珠宝类P2P上的是几十万的小额标的,也可能是拆标而得。
2.估值困难的风险
珠宝的价值从来没有一个准确数字。一方面行业、用户受众都相对较窄,另一方面每个人眼中对于同一个珠宝都可能有不同的估值结果。这也导致珠宝类P2P的标的在估值上存在误差,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平台方极有可能有超募的风险。
3.重复募资的风险
如同破获案件中所说,平台方造假相对简单。可能网上下载图片,也可能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甚至可能同一个珠宝多次重复募资。与前两种风险不同的是,这种风险存在的前提已经是平台出现了欺诈的现象了,而前两种只是存在经营性的风险。
回到案件本身,涉及8000多投资者,最高投资上百万。
而实际上,山水聚宝的网站也设计较为简陋,另外,卖原始股、大肆宣传新三板上市等都是非法集资甚至是跑路前的惯用手段。
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有:
(1)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4)利用亲情诱惑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希望投资者擦亮眼睛,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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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本身不能碰钱 只要一碰钱就有违法集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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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P2P平台易引发三类犯罪风险)
本报记者 李玉敏 实习生 周颖 北京报道在P2P的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以后,不乏这样的平台,认为自身合规无望,便想着转入到线下理财这样的灰色地带,殊不知一些违规操作可能触犯了法律。9月13日,由21世纪经济报道举办的“亚洲金融年会”之21新金融“P2P合规之路”闭门研讨会在京举行。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翟晓磊在研讨会上表示,互联网金融P2P等最易引发非法集资引发的风险。翟晓磊表示,“P2P平台本身不能碰钱,只要一碰钱就有违法集资的嫌疑。而实际中P2P平台借款,虚拟的理财产品出售,导致资金进入平台所有的中间账户,产生自有资金,不管对自有资金再次借贷给他人,还是用于自己的自融,这实际都是一种非法行为。”他还表示,P2P平台的借贷资金用途不明,易引发洗钱的风险。尽管很多平台声明,要求放贷资金来源合法,借款人使用资金需要保证与借款申报的用款一致。实践中P2P平台难以逐一核实或实地调查,对客户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难以有效监督。此外,P2P平台存在技术缺陷、安全性差等问题,特别是一些中小平台,技术措施不完备,一旦出现被黑客攻击,或P2P平台从业人员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泄露、出售平台客户信息,会引发侵入计算机系统、盗窃、敲诈勒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的风险。非法集资返还率仅10%-30%虽然P2P平台引发的非法集资案件并非主流,但是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根据多年实践经验,翟晓磊表示,此前,由于P2P准入门槛很低,设立的随意性很大,从业人员专业性不足的问题,引发的非法集资现象也逐渐涌现出来。比如,翟晓磊曾经侦办的一个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没有任何金融从业经历和相应的金融从业资质的赵某某,仅花费1万余元购买运营软件、租用网络域名和服务器以及雇佣二三名客服所拼凑起的一个“草台班子”就通过网络进行借贷,先后吸引了数百名投资者投资,涉及金额达上亿元。同时,P2P拥有投资门槛低、投资方式灵活,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进行投资。比如有的平台投资门槛很低,甚至几十元就可进行一次投资,投资期限也很灵活,从1天至1年不等,投资收益更是根据项目不同而各异,通过建立投资人QQ群、对介绍他人投资给予奖励、对多次投资给予奖励等方式鼓励投资者自己多投资并介绍他人投资,形成了口口相传的口碑效应。因此,在发生风险的平台中,自融的现象也比较突出。翟晓磊表示,如前述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在设立投资平台以后,其直接以某科技公司的名义在网上大量发布借款标,募集的资金归他自己个人公司使用,而且为了快速达到募集资金的目的,还把比较大的资金拆成数十个和数百个标。而一旦发生风险后,投资者损失也很大。翟晓磊表示,“从实际来看,多数的案件经过司法审判以及公安机关追赃,真正能够挽回的损失大概只有10%-30%。”P2P非法集资认定难点翟晓磊也表示,互联网金融,特别P2P网络借贷运作过程中,公众性、公开性、利诱性一定程度跟非法集资所概括出来的特性是存在一定共性的,认定当中存在一些难点。
首先是法律溯及问题,P2P发展起来已经有一段时间了,而目前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权威行政法规是2015年十部委联合发布《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近期刚刚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但对于在此之前P2P经营的违法行为,如何认定及如何适用法律存在一定问题。其次,根据相关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符合未经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公开宣传、承诺回报、不特定公众等四个条件”,其中“批准与否”是区别于非法和合法融资的关键依据。但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将P2P平台纳入到行政审批事项,是“备案制”。故当出现P2P平台资金链断裂引发兑付不能时,是否涉嫌犯罪,就出现了P2P平台是否具备合法性地位,在准入机制缺失的前提下,如何判定其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的问题,由此也导致对此种情况是否入罪的疑问。(编辑:重石)
本文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责任编辑:李德雄_NT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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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e租宝最多判10年,罚金最多50亿? 盘点几起较大非法集资案怎么判刑
摘要我们不难看到非法集资都有一个明显的共同特征:高息。正常的理财都带有风险,回报率越高,风险越大。总之,以后投资前多留点心,对自己的钱都不负责,还对什么负责?
  近日,e租宝案件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消息一出,吸引了众多关注讨论,其中e租宝主犯丁宁会被判几年成为热点话题。据悉,有人分析,根据现有法规,丁宁可能最多判只刑10年,罚金最多50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出自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也就是说,若案件最终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丁宁等e租宝高管将最多获刑10年,罚金更最多只有50万元,量刑非常轻。当然,在法院正式宣判之前,e租宝一案的最终量刑也不可轻易确定。
  对于e租宝案件最后的判定如何我们只能等待,小融整理了几个比较出名的非法集资案,一起来看看这些案是如何判刑的。
  浙江本色控股集团非法集资案
  主犯:吴英
  量刑:死缓减刑为无期徒刑
  位列“2012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件”第三位的吴英集资诈骗案就曾经轰动一时。
  吴英系浙江东阳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身上曾经打着“美女”、“浙江女首富”等标签,被传结识南亚军阀分得巨额遗产,拥有38亿元财富,成为广受媒体关注的80后“富姐”。
  这个传说中的“亿万富姐”,以高投资回报为诱饵,从多人处集资达1400余万元,并且在已负债上千万元的情况下,继续以高息和高额回报为诱饵,大量非法集资,并用非法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了多家公司。
  2007年2月,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日,因集资7.7亿元,其中3.8亿元尚未归还,浙江省金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后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最后从死缓减刑至无期徒刑。
  浙江溢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小姑娘案)
  主犯:杜益敏
  量刑:死刑
  杜益敏系浙江溢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美容业主。年过40岁的她在丽水却有个“小姑娘”的绰号。
  2003年至2006年6月间,杜益敏在投资美容业、化妆品生意亏损,少量投资房地产开发后退出投资,以未完成的投资项目为幌子,并伪造房地产开发协议书、收据、银行电汇凭证及公章等,以月息1.8%至10%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用后笔集资款支付前笔集资款本息的手段,在丽水莲都区、缙云县等地,先后非法集资7.09亿多元。
  这些集资来的钱,除归还部分本息外,均被她用于购买房产、汽车、挥霍等——至案发尚有1.28亿元未能归还。
  最后,这起法院曾轰动全国的“小姑娘”非法集资案作出一审判决,非法集资高达7亿元的杜益敏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辽宁营口东华集团蚂蚁养殖集资诈骗案(盖县蚂蚁案)
  主犯:汪振东
  量刑:死刑
  东北双蚂蚁之一,主犯汪振东利用虚假文件、虚假出资方式成立盖州市宇晨养殖场、营口东华生态养殖公司,并以这两家公司名义,以支付35% ~ 80%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欺骗养殖户与其签订《蚂蚁养殖购销合同》,骗取社会公众资金,非法集资诈骗人民币达29.9亿多元。在骗取大量集资款后,汪振东又通过虚假出资注册成立了多个公司,并隐瞒有关企业严重亏损的真相,,通过设立分公司、代办点继续进行集资,,并将骗取的集资款进行挥霍性投资、偿还前期集资款的本息、偿还贷款及个人消费,,还将集资款中的4.27亿元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致使9802万元不能归还。
  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汪振东日在辽宁省营口市被执行死刑。
  鄂尔多斯非法集资系列案
  主犯:刘兵,宁虹,苏叶等
  量刑:死刑
  2011年起非法集资事件集体案发,总涉及资金过百亿,其中宁虹案、白昊、李鹏飞案涉及资金达到均超过20亿。刘兵、苏叶、宁虹等人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投资煤矿、土地、开设银行等事实,营造其实力雄厚的假象,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诈骗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涉及投资人不计其数。最后,主犯宁虹、刘兵、苏叶女被判处死刑,并已处决。
  内蒙古万人大造林集团公司非法集资案(万人大造林事件)
  主犯:陈相贵
  量刑:有期徒刑11年
  火极一时的万人大造林事件,搞得全中国人人恨不得都跑到呼伦贝尔大草原和塔克拉玛干大沙漠去植树造林。
  2002年8月,黑龙江人陈相贵在辽宁注册成立了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2004年1月起,陈相贵等人又相继成立了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内蒙古万里大农业有限公司、山东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山东万里大农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天地通林业有限公司、中国万里大造林集团等系列公司。
  公司在内蒙古以每亩每年2元至30元不等的价格承包(租赁)土地种植幼苗,或直接以较低的价格购买林地,再以每亩林地2660元左右的价格出售给买受人。截至2007年8月,万里大造林公司总计向社会销售林地45万多亩,非法吸纳公众资金近13亿元。
  2002年9月至2007年8月期间,陈相贵等人组织、领导的传销团队共销售林地438289亩、林木38013株,非法经营额达12.79亿元。
  2009年4月,内蒙古高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判处陈相贵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2亿元,另外八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不等。
  河北石家庄舜地非法集资案(舜地案)
  主犯:孙立朋
  量刑:有期徒刑20年
  2005年至2011年,被告人孙立朋、宋志萍夫妇分别成立、收购数十家公司,组成并未登记注册“舜地企业集团”。该集团名下的石家庄舜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舜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自2006年开始,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合作开发项目为名,以高回报、高利息为诱饵,自2007年5月至2011年3月,非法吸收公众资金33.3亿余元。
  2012年1月,经法院判决,主犯孙立朋有期徒刑20年,宋志萍有期徒刑十三年。
  e租宝会怎么判?
  从上面的几起非法集资案件来看,主犯被判的量刑都较为严重,甚至“罪可致死”。
  第三方数据显示截止去年12月8日,e租宝总成交量745.68亿元,总投资人数90.95万人,待收金额约703.97亿元,比半年前激增775%。这么大的数额,涉及这么多的投资人,影响如此之大,只定性为非吸不仅令人困惑,恐怕也难以服众。
  不过判多少还是取决于e租宝案件的情节和证据。也可能一部分项目非吸;一部分集资诈骗。据小融了解,在我国,与非法集资相关的罪名有两个,一个即为我们提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另一个叫做:“集资诈骗”。从量刑上看,后者较前者量刑要重许多。另外,e租宝和前面列举的几个非法集资案还有一个本质的不同,e租宝属于网贷案件。总之,在法院正式宣判之前,e租宝一案的最终量刑也不可轻易确定。
  如何第一眼判定一个公司是不是集资诈骗
  首先看他是不是有保本无风险或者极低风险的宣传,
  第二看老总是不是非常非常热衷于慈善广告颁奖事业,
  第三看业务员是不是非常喜欢晒宝马奔驰和工资。如果三条里有两条中的,恭喜你了。(内容来自知乎@乡秀树)
  以上盘点的几个非法集资案,给各位理财人也敲响了警钟。我们不难看到非法集资都有一个明显的共同特征:高息。正常的理财都带有风险,回报率越高,风险越大。总之,以后投资前多留点心,对自己的钱都不负责,还对什么负责?
5063゜13519゜216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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