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和上海物业纠纷有纠纷,老公把小门堵了,属于寻衅滋事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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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是一个农民,前几天大队让去堵工地他就去了,现在刑警队以寻衅滋事罪抓走了这事该怎么办?
你好!我老公是一个农民,前几天大队让去堵工地他就去了,现在刑警队以抓走了,这事该怎么办
律师回答地区:河南-郑州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4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你好,目前这个事儿比较麻烦,寻衅滋事罪是个口袋罪名,也就是说如果公安想找你事很容易构成这个罪名,所以目前能做的就是他尽量认错,看看能不能取保,最后弄个缓刑 17:38地区:河南-郑州咨询电话:帮助网友:5615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2 人你好,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 17:44地区:河南-郑州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52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你好,建议你委托律师介入,及时维护你老公的合法权益,了解事情的详细情况。我手机号就是微信号。 17:45地区:河南-郑州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9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你好,这种情况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具体情况,具体有需要或者不明白的可以致电给我或者添加微信沟通。 18:30【物管案例】物业公司应对业主用车辆堵门的几种常见措施
一、相关案例
日晚8时左右,银河湾小区业主詹某驾驶自有轿车从小区外出时,在小区北门因车辆占位费与保安人员发生争执,詹某气愤之下将车辆滞留在小区出口处,锁车后自行离开。3月2日早8点,保安人员雇佣拖车将车辆拖至小区北门外,后又将该车拖入小区内摄像头下停放,并在车辆旁张贴取车通知,根据拖车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共花费拖车费400元。3月3日,保安公司在詹某所居住的楼道门和入户门分别张贴告知书,通知其取车并交纳拖车费。日,詹某将车辆取走。日,詹某将小区开发商银鸽房地产公司、银鸽实业有限公司和漯河市保安服务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同年10月30日,一审法院认定詹某将车辆停在小区出入口弃车离去,堵塞小区出入口的行为妨害了其他业主的通行和被告的正常管理,被告的拖车行为系民法意义上的自救(自助)行为,不构成侵权,依法判令驳回詹某诉讼请求。詹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刘某是A小区底商的业主,由于与物业在底商用电问题上存在纠纷,刘某遂叫来朋友傅某、刘某某、赵某,用自己的汽车及朋友的三辆骑车车分别停放在A小区的正门和侧门的进出车道,将该小区的进出车道堵住,堵门行为持续了一个半小时。当天上午9点,有市民报警。接警后,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往现场了解情况。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及现场民警多次劝阻无效,该小区内外近百台车辆被堵,严重影响到了小区内上千户住户的正常生活。随后,民警依法将四人传唤至派出所调查,并将四辆堵门小车拖至派出所。经查,刘某、傅某、刘某某、赵某四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日上午,山西省大同市凯德世家小区业主景某某因小区物业施工不慎,致家中物品受损,找物业理论讨说法时,双方发生言语冲突并有肢体接触。当天中午,景某某的弟弟景某(男,34岁)和亲戚孟某(男,41岁)得知情况后,驾驶小轿车将小区地下车库的两个门堵住,致使小区其他业主的车辆无法出入,引发交通堵塞,秩序混乱。相关部门人员做其工作仍不听劝阻,严重影响了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19日下午,大同凯德世家物业视其仍不移走,遂调用了施工用的装载机强行将两辆汽车挪至凯德世家小区前迎宾东街路段处,并反复砸压。
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吕×1在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西街12号院停车场出口处,因停车收费问题与物业发生纠纷,后李×1伙同吕×1、殷×、李×2先后故意将多辆汽车长时间(最长达125个小时)停堵在该小区出入口处,并起哄闹事,造成该小区车辆无法正常进出,大量人员聚集围观,严重影响了社会正常秩序。
二、案例评析
关于案例一:本案一审和二审法院都认定被告对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用车辆堵塞小区出入口的行为具有自救(自助)的权利,并且都认为被告将堵塞小区出入口的车辆迤离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因自救(自助)行为属于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具有违法阻却性,不构成侵权,因而被告作为自救(自助)行为人对损害赔偿请求人詹某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虽然本案的判决结果并非孤立存在的非典型性的判决,实践中也存在类似判决,例如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兰民一终字第1064号。但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机构,除非小区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或者(临时)管理规约有授权,本身并不具有将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堵塞小区出入口的车辆挪走的权利,至少是一种由侵权法律风险的行为。首先,从自救(自助)行为的理论基础看,民法理论中所称的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须为保护自己的请求权;二是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三是不超过必要限度;四是必须及时请求公力救济。也就是说,自助行为作为一种私力救济的方式,是法治社会中公力救济为原则的例外,构成自助行为必须严格审查四个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回到本案中,本案的一审和二审判决书的查明事实环节可能遗漏了以下事实:1.被告是否符合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主体身份;2.本案是否属于情势紧迫?3.物业公司请求公力救济(报警)和公安机关的介入情况。
关于案例二和案例三:限于本案没有法律文书,只有媒体相关报道,笔者只围绕《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评析。《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行政处罚法》的特别法,它的调整范围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
案例二中的关键问题有二个:一是小区出入口是否属于其他公共场所?二是刘某等四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的相关解释,“其他公共场所”的特征在于供不特定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小区的出入口显然是符合公共场所特征的;“扰乱行为”包括造成交通阻塞,秩序混乱;“情节严重”是指造成较大的影响,较严重的后果,如交通堵塞等情形。显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用车辆堵塞小区出入口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
案例三中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景某、孟某分别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并不是违法行为人的最终法律制裁。通过媒体报道描述,违法行为人损坏车辆的行为已经涉嫌违反《刑法》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承担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的判断依据是违《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法行为人毁损车辆的评估价值,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是否超过五千元。
关于案例四: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有关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三、温馨提示
从上述四个案例可以看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公司发生矛盾纠纷时,应当通过协商、向主管部门投诉等合法手段解决。通过用车辆堵塞小区出入口,阻塞交通的行为是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在违法和犯罪行为认定时,并不将原因行为作为判断合法违法、罪与非罪的依据。从民事侵权角度看,需要承担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从行政处罚角度看,有可能被判处警告、罚款,乃至行政拘留;从刑事责任承担角度看,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或者妨害公务罪。物业公司在应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上述行为时,在与当事人沟通、劝阻无果的情况下,应对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介入处理;公安机关不介入处理或者不及时介入处理的情况下,再通过私力救济的途径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正常秩序、全体业主和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文摘自 原创:闻立达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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