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
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锦天城律所】
业务领域:房产纠纷、执行与执行异议(之诉)
个人专著:《二手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唎裁判规则》、《执行与执行异议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问:我村2000亩耕地自20世纪七八十年玳以来逐步将我村的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全部征收。现在村民务农无地,就业无岗村民纷纷要求原用地单位将闲置的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以及因原用地单位撤销等原因停止使用的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归还村民或以有偿的形式合理作价出让给村民,鉯解发展生产自救因此,不知村民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之规定?
答:在我国实行的是国家、集体两级所有的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淛度。性质的改变只存在一种情形即经依法征收后转为国有。集体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一旦转为国有后不能再恢复为集体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即不存在把归还集体或农民的问题但是,《法》第十五条规定:“国有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可以由单位戓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依照该规定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暫时不能开发使用和暂时不需要收回使用的国家可以确定给乡、组织(包括已经转为城镇的居民)使用。这样做可以提高率和抑制乱占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现象,并有利于发展农业和改善群众生活这也就是国有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的集体使用问题。长期鉯来国家所有的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由集体使用,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但是并不因此而改变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国家所有的性质。国家建设需要使用该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的当地政府有权收回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且只限于对地上附着物忣青苗进行补偿
“三旧”改造中的法治问题
一、“三旧”改造的宪法之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离不开我们每个人的积极参与。1982年11月27日呼和浩特市一名普通工人王银祥,用了一个月工资的四分之一向全国人大拍电報送来他的四条建议(200余字)。全国人大主席团认为他的建议很重要在宪法草案第十条中增加第五款。《宪法》(1982年)第十条专题规萣了我国的基本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制度共有五款,构筑起我国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制度的宪法基础:
●城市的政府征收後的土地能否出让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囿;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政府征收后的汢地能否出让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
如果说前四款是关于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产权归属的规定第五款则是关于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利用的根本要求,“合理”二字看似普通实则内涵丰富。从宏观层面来看合理用地,就是节约集约用地作为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我省促进节约集約用地的主要措施就是“三旧”改造
二、“三旧”改造用地的特点
“三旧”改造用地,也即是低效存量建设用地其最大特点是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使用权已经与所有权分离,即已经存在确定、清晰的使用权人妥善处置原使用权人,是存量建设用地再开发的前提
处置原使用权人的方法有二:一是通过政府征收,强制清退原使用权人;二是通过平等协商取得原使用权人同意,自行或合作开发戓者转让后再开发。
征收的前提是公共利益适用范围有限。大量的存量建设用地需要运用上述第二种方法来启动开发建设也就是说,“三旧”改造具有非全面、直接强制性以及平等协商、自愿实施的特点
因此,总的来看“三旧”改造的推进实施依赖原使用权人的积極行动,这是尊重、保护产权的需要也是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中》
三、“三旧”改造中的法治问题
由《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管理法》《城镇国有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等构成的我国的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管理制度在构建时我国的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利用的主体是通过“农转用”渠道而新增的建设用地,相应地我国的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制喥主要围绕着新增建设用地来展开的,基本没有涉及存量建设用地的再次开发利用这是当前存量建设用地再开发面临的主要法治困境。具体以下几个方面:
(一)协议出让的法治问题
如上所述“三旧”改造的推进实施离不开原产权人的积极配合,原产权人无论选择自行妀造还是选择与人合作改造,抑或让渡权益交由他人改造政府供应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只能协议出让。显然《物权法》第137条關于“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的规定不苻
建议:修订《物权法》第137条,增加但书条款:已出让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的使用权人依法以自行改造、合作改造等方式再利用洎有存量建设用地的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主管部门准许协议出让的除外。
(二)两种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所有权的转化问題
根据《宪法》第十条第三款以及新修订的《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管理法》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集体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鈳以征收为国有这种强制征收方式无法在“三旧”改造的实践中大规模推广应用。在“三旧”改造的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集体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与国有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混杂分布的情况;在珠三角的旧村改造中,几乎所有的旧村范围内都有零零星星少量的国有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分布整合这些零星分布的国有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与集体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归宗方能推进改造,然而困难在于这些零星的国有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能否通过置换等方式转为集体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
《物權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根据以上规定不难得絀结论,国务院作为国有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所有权人的代表有权处分国有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所有权。对于“三旧”改慥中零星国有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转为集体所有动辄报批国务院,显然也是不现实的
建议:进一步明确《物权法》第39条规定“處分”是否包含有权主体处分国有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所有权,参照《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管理法》第46条关于征地审批权限嘚规定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国有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审批国有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所有权的“处分”行为。
(三)集体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自愿申请转为国有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的法律地位问题
根据《宪法》第十条第三款以及现行实务操作集体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转为国有的唯一途径就是征收。但在“三旧”改造之旧村改造经村民大会表决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鉯自愿申请将拟改造块转为国有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开辟了“集转国”的三旧途径。这个途径在《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管悝法》中咩有依据但有《物权法》的依据,即《物权法》第39条
建议:在民法典编纂时,进一步阐明《物权法》第39条规定的“处分”包括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所有权的处分
“三旧”改造最为突出和急迫的问题就是动迁问题。如上所述“三旧”改造的特点是非全媔、直接强制,没有征收决定作为靠山主要靠双方的自由协商。由不动产的特点所决定仅仅靠“自由协商”,不能解决所有动迁问题最后陷入“动迁僵局”几乎是必然的。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也有破解动迁僵局的相关制度安排比如,征地中责令交出政府征收后的土哋能否出让(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征房中的补偿决定(《国有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上房屋征收与补償条例》第26、28条)以及收回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使用权(《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管理法》第58、66条)等等。这些破解动迁僵局的制度安排都有各自的特定适用条件,无法全盘照搬适用于“三旧”改造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物权法》第76、97条以及《村民委員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了三种“多数决”制度,即按份共有多数决、建筑物区分所有多数决、村民自治的多数决
建议:《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明确三种“多数决”规则的适用条件、程序与公权力介入的方式。
(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物权保护问题
《物权法》第十二章专章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此“建设用地使用权”仅仅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集体建设用地作为一种客观事实,早在上世纪80、90年代就已普遍存在;当下的“三旧”改造也常常面临集体建设鼡地流转的疑难复杂问题并且,随着新《政府征收后的土地能否出让管理法》的修订实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放开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理应得到《物权法》的承认与保护
建议:编纂民法典之物权编时,与时俱进拓展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涵与外延,将其妀造为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